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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技术媒介对法官的三重意义

来源: 树人论文网发表时间:2020-08-10
简要:摘要:随着司法信息化战略的推进,新媒介对法官逐渐具有了三重意义。首先,新媒介是法官的传播手段。法官负有实施和宣传司法公开之职责,新媒介急剧提升了传播的速度和范围,

  摘要:随着司法信息化战略的推进,新媒介对法官逐渐具有了三重意义。首先,新媒介是法官的传播手段。法官负有实施和宣传司法公开之职责,新媒介急剧提升了传播的速度和范围,但可能会弱化司法文化价值。其次,新媒介是法官的裁判辅助。以智能化媒介为代表的新媒介逐渐被应用于司法审判之中,提升了司法效率,但可能会改变法官认识过程,影响其个案参与程度、理性能力培育和真理判断标准。最后,新媒介正在成为法官之替代方案。新媒介为审判过程引入了技术要素和科学权威,削弱了法官在审判过程中的主导权、话语权,最终可能会危机法官审判权力资格。这三重意义既是机遇也是挑战,法官应当合理、适度和理性地对待新媒介,以提升司法宣传效果,发展审判能力并捍卫审判主导地位。

  关键词:新技术媒介;人工智能;法官審判;媒介环境学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推荐:《西南政法大学学报》宗旨在于及时传播法学领域和其它社科领域的创造性研究成果,反映学术界的最新动态,为学人之间的沟通学术思想,探讨实践难题,评价改革得失构建畅通渠道。注重弘扬学术精神,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推出学术研究精品。

  引论

  司法传播是司法与传媒之交叉研究领域。将内容传播视为传播主要功能,是司法传播之传统研究路径。既有研究在宏观层面上,主要涉及司法与传媒各自之本质特征①和权力属性②、二者之关系,以及处理这种关系应当坚持的原则立场。中观层面主要研究传媒监督司法的规范机制以及司法对传媒监督的保障机制等内容

  例如早在 1999 年,顾培东较为全面地剖析了对司法的传媒监督,分别对传媒监督的应有前提、运作特征、效能评价、现实制约等方面作了详细的论述。 参见顾培东《对司法的传媒监督》,载《法学研究》1999年第6期,第17-30页。

  。微观层面则主要包括协调司法与传媒关系的具体规则研究,例如对传媒监督的具体制度设计的建议,对法官对待传媒的态度立场的规范等。上述研究中,司法与传媒之关系主要被归结为传媒自由与审判独立、传媒推广与司法公开等两对基本关系。传媒在此发挥着宣传和监督等两种功用,信息传播是研究之主要关切点。

  然而,传播内容并非传媒之全貌,作为其物质载体的媒介也有着极其重要的研究价值。事实上,有些研究已经触及了司法领域中的媒介问题,但是均未能揭示媒介之独立价值。一种是着眼于不同传播媒介之特性和聚合优势,倡导发挥新媒介传播优势,提升司法传播水平。这种研究虽然以传播媒介为研究对象,但仍然是以信息传播为研究导向。还有一种是聚焦于大数据、人工智能和区块链等新技术应用于司法领域所带来的影响,认为新技术对司法过程及相应制度具有显著改造作用。由于技术之本质是知识,媒介是技术之社会化装置,技术必须通过媒介才能影响物质世界,所以这种研究偏重于技术特性之传导,而忽略了技术媒介之联结作用。

  因此,司法传播研究应认真对待媒介问题。二十世纪以来,科技发展日新月异,新技术被广泛应用于传播领域。新媒介因此逐渐取代传统媒介成为元传播媒介,对传播产生了重要影响。传播学领域自二十世纪六十年代以来便以媒介自身特性为切入点对媒介问题进行了研究,并由此诞生了“媒介环境学派”

  何道宽《异军突起的第三学派———媒介环境学评论之一》,载《深圳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6期,第104-108页。

  。其主张一切技术都是媒介,种种媒介创造种种环境,每种环境又产生相应文化,“技术、媒介、环境、文化”属于四位一体之关系

  何道宽《媒介环境学:从边缘到庙堂》,载《新闻与传播研究》2015年第3期,第117-125页。

  。媒介对人与国家、社会与文化产生了根本性影响,这种影响自然也及于司法领域。当下,新技术正广泛应用于我国司法领域,更新了司法媒介,影响了司法者、司法过程乃至于整个司法环境。本文将以媒介环境学理论为分析框架,试论新媒介对法官之三重意义。

  一、新媒介是法官的传播手段

  新媒介对法官的第一重意义存在于传播领域。新媒介的符号体系、物质结构以及时空属性显著提升了法官传播的广度和效果,但对司法信息的呈现和司法价值的实现可能带来不利影响。这促使司法价值和传播属性此消彼长,法官传播将面临“传播与司法”之冲突。

  (一)新媒介对法官传播过程之改造

  传播是指社会信息的传递或社会信息系统的运行,是在一定社会关系和共通意义空间中进行的信息共享活动

  郭庆光《传播学教程(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5-6页。

  。对法官之职业身份而言,其传播行为主要有两种。其一是作为法院职员在法院活动中宣传法律和政策之行为,其二是作为办案法官在审判活动中依法审理并裁判案件之行为。法官要实施这两种传播行为,离不开传播媒介之使用。传播媒介大致有两种含义,既指信息传递的载体、渠道、中介物、工具或技术手段,也指从事信息采集、加工制作和传播的社会组织,即传媒机构③115。在法官从事的传播活动中,媒介主要是指信息的载体,如语言、文字、印刷品等。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新媒介逐渐取代传统媒介成为主要传播方式。传统媒介主要是报刊、广播、电视等形式,新媒介则是一个不断变化的概念,主要是指区别于传统媒介的数字化互动式新媒介,其“最大特征则是集中了数字化、多媒体和网络化等最新技术”

  邓新民《自媒体:新媒体发展的最新阶段及其特点》,载《探索》2006年第2期,第102页。

  。法院信息化改革顺应了这一时代潮流,新媒介被广泛应用到法院组织传播活动之中。周强院长指出,“新技术的变革导致媒体格局发生深刻变革,新媒体格局的变革使人民法院宣传工作面临着前所有未的新环境。”

  周强. 在新媒体环境下奏响公正司法的时代强音[EB/ OL]. (2013-5-29). 

  法院不仅需要适应社会新媒体传播环境,法院本身也被改造为新媒体。

  在新媒介环境下,法官的传播方式发生了显著改变,司法传播从线下走向线上。(1)在法律政策宣传上,法官的传统做法是借助“送法下乡”“送法进社区”等现场讲演的方式进行宣传,或者通过报纸刊物登载相关文章或者编制、分发普法宣传册等方式为民众普及法律知识。在新媒介环境下,法官开始发挥官方微博、微信功能,入驻今日头条、抖音等热门宣传平台,开辟线上普法专栏,并与传统手段相结合,构成完整的普法矩阵③陈华《用好三种资源提升普法实效》,载《人民法院报》2020年2月5日。

  。例如,佛山法院构建了多平台普法体系,与电视台合办周播节目,由法官说法;与报刊合办栏目,以案释法;官微负责刊载新闻通稿,播报法官日常工作

  杨帆、凌蔚《用阳光提亮司法色彩———广东佛山中院司法宣传工作纪实》,载《人民法院报》2013年7月3日。

  。(2)在审理裁判过程中,法官凭借的是法庭、法袍、法槌等媒介进行庭审信息传播活动。在新媒介环境下,各级法院不仅要敞开法庭大门,还要创造和利用好多元的司法公开载体;要公开案件审理和其他审务工作,要公开庭审过程和裁判理由;对于社会关注案件要通过庭审直播、录像等方式让公众知晓案件进展情况

  周强《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载《人民法院报》2013年7月23日。

  。在此倡导下,中国庭审公开网已于2016年9月上线运行,目前已实现全国3492家法院全部接入,单日最高直播量超25000场,总访问量超过198亿人次范春生.中国庭审公开网庭审直播已突破500萬场[EB/OL].(2019-10-23).此种传播格局表明,法官进行司法宣传和司法公开时,新媒介已是重要且常态化的传播载体。

  (二)新媒介对信息传播之影响

  事实上,媒介并非纯粹的、中性的传播载体,其具有独立的功能和价值。这种基本预设是传播学媒介环境学派的研究起点,也是其与经验学派、批判学派的标志性区别 传播学可以粗略分为三大学派:(1)经验学派,诞生于二战期间,代表人物是威尔伯·施拉姆,其首要关怀的是宣传、说服、舆论、民意测验、媒介内容、受众分析和断其效果,以实用主义和行为主义为哲学基础,研究对象是宣传、广告和媒体效果。(2)批判学派,其代表有德国法兰克福学派、英国文化研究学派、传播政治经济学派和法国结构主义学派。(3)媒介环境学派,其以人、技术和文化的三角关系为研究重点,以泛环境论著称,主要旨趣在技术和媒介对人和社会心理的长效影响。

  参见何道宽《媒介环境学:从边缘到庙堂》,载《新闻与传播研究》2015年第3期,第117-125页。

  。自此以后,技术与媒介正式成为传播学之研究对象,媒介对文化与社会之影响逐渐被揭示。其中,媒介对信息传播的影响至少有以下三个方面:

  其一,作为符号形式的媒介影响了内容的组织和表达。麦克卢汉认为,“任何媒介对个人和社会的任何影响,都是由新的尺度产生的;我们的任何一种延伸(或曰任何一种新的技术),都要在我们的事务中引进一种新的尺度。”

  麦克卢汉《理解媒介———论人的延伸》,何道宽译,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第33页。

  媒介向人传达的并不是信息(information),而是讯息(message),或者说是一种编码。例如网络媒介所传播的是一套二进制的语言编码系统,需要解码为我们能理解的语言文字,语言文字本身也是一种媒介,需要将能指与所指相对应才得理解具体涵义。在这个过程中,媒介不断地引入新的媒介尺度,最终与人的理解力相连,实现了信息的传播。因此,媒介规定了人的编码和解码方式,进而影响了人的表达方式与内容结构。

  其二,作为物质载体的媒介影响了内容的传输与呈现方式。媒介是信息编码,但也是信息技术的物质载体。媒介环境学派将媒介定义为技术性存在,用来代指传播方式,但更常用于指涉这些方式成为现实的技术形式李沁《沉浸媒介:重新定义媒介概念的内涵和外延》,载《国际新闻界》2017年版,第8页。

  。技术的概念被泛化,所有人加工、创造的一切都被视为技术,媒介相应也被泛化。报纸、电视、网络是媒介,莎草纸、石头、泥板也是媒介。媒介的物质结构影响了编码、传输、储存、检索、解码和流通等物质设备的构造,进而影响了内容的呈现形式。

  其三,媒介的符号形式和物质结构又影响了传播的时空属性。媒介固有的符号形式和物质结构发挥着规定性作用,塑造着什么被编码和传输、如何被编码和传输,又如何被解码

  林文刚《媒介环境学:思想沿革与多维视野》,何道宽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30页。

  。不同媒介具有不同的表达方式和呈现方式,进而形成了差别化的传播效果。有的媒介可能更适合知识在时间上的纵向传播,有的媒介可能更适合知识在空间上的横向传播

  伊尼斯《传播的偏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7页。

  。例如,象形文字和羊皮纸等媒介笨重但耐久,其内容稳固适宜长时间留存;拼音文字与莎草纸等媒介轻便但随意性强,更适合长距离传播但易引起混乱。因此,要实现社会稳定和文明延续,需要在时间观念和空间观念上维持恰当的平衡,既要保持对广袤空间的控制能力,而且要保持长久时间的控制能力③53。这一观点由媒介环境学第一代学者伊尼斯提出,其所强调的传播偏向实质上是媒介基于结构特性对传播在时空上的影响。

  (三)法官面临“传播与司法”冲突

  法官在使用新媒介进行传播的过程中,面临着“传播与司法”之冲突。法官传播从属并服务于司法公开,司法功能和价值是法官传播的核心取向。根据最高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司法公开的意见》,司法公开旨在促进实现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强全民法治意识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司法公开的意见》【法发[2018]20 号】。

  。因此,法官之传播并非简单传播和公开法律或案件信息等内容,而是意在维护社会价值、实现司法正义、培育法治精神。传播媒介是法官传播之渠道和载体,其应当服务于司法公开价值之实现。新媒介提升了法官传播效果,但也可能会弱化司法文化价值:

  其一,新媒介之符号系统便于司法信息即时性传播,但不利于司法信息之完整铺陈。新媒介之技术特点在于将传播对象数字化,融合多种媒体形式,在互联网络中实现信息的传播。高速度和融媒体是新媒介的传播逻辑和符号体系,文字、图像等一切表达方式都围绕着媒介特性展开。“三微一端”

  微博、微信、微视频以及官方客户端被合称为“三微一端”

  微博、微信、微视频以及官方客户端被合称为“三微一端”。

  是主要的司法传播新媒介平台,媒介对内容的规定性作用影响了司法信息之表达。一方面,司法信息传播效率获得了显著提升。在技术媒介支持下,司法信息得以大量载入、高速传播,还能获得即时反馈。另一方面,新媒介碎片化、空洞化之信息表达方式与司法信息重严谨、强论证之内容风格不相适配。高速度、即时性使文字表达不断精简,突出观点的同时难以进行详细说明、论证,呈现出碎片化特征;影像片断有时被用来补足文字之确存图景,但其仅能将世界表现为某种物体以便辨认,或对是否真实予以判断,却难以提供抽象概念和具体观点,传播内容缺乏确定的表意性,趋向于空洞化。

  其二,新媒介之物质载体可以解除司法信息传播场域限制,但是难以提供足够的仪式感和专注度。例如庭审直播媒介之应用使得民众不必亲至法庭,仅须通过电脑或手机终端即可获取庭审信息。司法公开逐渐从传统庭审旁听的“现场正义”、报纸广播的“转述正义”发展为电视直播和网络直播的“可视正义”

  支振锋《庭审网络直播———司法公开的新型方式与中国范式》,载《法律适用》2016年第10期,第39-48页。

  。在现场正义转向可视正义的过程中,直播媒介提升了司法信息公开程度,也遗失了某些重要的司法价值。庭审是一套精密的法律装置,公开审判不仅意味着公开审判过程,也旨在通过庭审仪式传达象征意义。法庭建筑的庄严肃穆,法庭设置的秩序明确以及法庭器具的严肃意蕴,会增强公民的法律情感和法律信仰

  易军《诉讼仪式的象征符号》,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8年第3期,第90-97页。。并且,现场旁听庭审可以置身于法律仪式、法律程序和法律氛围之中。视域稳定的现实感能够使人更为专注,不受直播镜头语言和镜头切换之影响。

  其三,新媒介之时空特性有利于司法传播实现更广阔的地域联结,但无助于保存理性而深邃的司法文明。随着移动互联网的普及,新媒介较之于传统媒介在空间属性上具有无可比拟的优势。司法信息传播不再受地域限制,可以进行即时而无差别的网络投送。但是在时间属性上,新媒介并不优于印刷品等传统媒介。虽然新媒介传播的数字化信息便于复制、备份和存储,但是其存在严重依赖于能源和电子设备,在信息呈现上不具有自足性。在电子终端上读屏获取信息易被其他消息推送中断,难以保持连贯的思考和持久的注意力。并且,受传播内容碎片化、受众行为娱乐化和运营方式市场化之影响,以网络媒介为代表的新媒介传播呈现出理性减退和泛娱乐化的行为样态

  赵天《新技术媒介对司法审判的影响和对策》,载《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9年第6期,第76-88页。。这种时间传播上的特性不利于保存和培育理性的司法文化。

  二、新媒介是法官的裁判辅助

  新媒介对法官的第二重意义存在于庭审裁判环节。法官在新媒介辅助下提高了审判效率,但其感官参与程度和理性认识过程都发生了隐性改变。这意味着审判的技术性被加强,而规范性被减弱,法官因此面临着“技术与规范”冲突。

  (一)新媒介對法官办案过程之辅助

  随着信息化战略和智慧法院建设的推进,新媒介逐渐被应用于法官的办案过程,发挥着重要的智能化辅助作用。所谓智慧法院,是指以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科学技术为支撑,以促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为目标,使司法审判及其管理高度智能化运行的法院形态

  汤维建《“智慧法院”让司法更公正、更高效》,载《人民论坛》2017年第4期,第89-91页。。审判智能化是智慧法院的重要组成部分,新技术媒介在司法公开的应用场景之外,又被赋予了辅助审判之功能。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智慧法院评估关于“审判职能辅助”的指标看,主要有以下:立案风险甄别、电子卷宗材料智能复用、文书辅助、法条及类案推送、庭审语音识别自动转录、刑事案件量刑规范化辅助、庭审自动巡查等七类辅助系统

  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课题组《智慧法院建设评价体系之实证分析与完善建议》,载《中国应用法学》2018年第2期,第78-96页。

  。这些辅助系统是智慧法院在审判环节的标准建制,为法官处理案卷、文书、法规、案例等内容提供了优化辅助。这表明,新技术媒介对法官的辅助方式已经逐步从审判信息的收集、监管逐步发展到审判服务和审判支持方面胡昌明《中国智慧法院建设的成就与展望》,载《中国应用法学》2018年第2期,第107-118页。。

  在事实认定环节,上海高院主持研发了“206系统”,即刑事案件智能辅助办案系统。该系统以专家经验、模型算法和海量数据为基础,从统一证据标准、制定证据规则、构建证据模型等方面入手,具备证据指标指引、单一证据校验、逮捕条件审查、社会危险性评估、政局联合全案证据审查判断、非法言词证据排除等功能

  严剑漪《揭秘“206”:法院未来的人工智能图景》,载《人民法治》2018年第2期,第40-41页。。在法律适用环节,2016年在最高人民法院上线的“法信”平台可以通过知识组织体系和大数据剖析,为法官提供类案剖析、同案智推和预判参考关于法信[EB/ OL]. 

  。上述两类智能系统已经具有了证据评价和法律适用等实质功能。当然,辅助性媒介依据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等技术优势提供的仍是参考性意见,最终的裁判结果仍由法官定夺。

  (二)新媒介对主体认识之影响

  审判智能化改造已经全面铺开,新媒介正式介入了法官的裁判过程,法官开始通过新媒获取个案信息并作出法律裁判。媒介环境学认为,媒介基于其技术特性之不同,对人的认识过程具有重要影响。并且这种影响极为隐蔽,正如麦克卢汉所言,“人把新技术的心理和社会影响维持在无意识的水平,就像鱼对水的存在浑然不觉一样。”埃里克·麦克卢汉,弗兰克·秦格龙《麦克卢汉精粹》,何道宽译,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60页。人在使用新媒介的过程中逐渐取得了新的感知平衡,新媒介成为了人的背景环境。新媒介之认识论影响暗藏于媒介环境之中,使人难以觉察。具体来说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其一,媒介影响了人的感官运用和经验生成过程。麦克卢汉认为媒介存在冷热之分,对人体感官具有偏向作用。例如,收音机之类的热媒介只延伸一种感觉,并使之具有“高清晰度”,含有大量信息,要求的参与程度较低;电话之类的冷媒介仅具有“低清晰度”,能提供的信息较为匮乏,要求的参与程度较高,须自行补充理解⑥51。这种分类虽然在判断逻辑和分类标准上存在缺陷,受到了诸多质疑;但是,其揭示了媒介对人之感官世界的调动能力及其偏向影响

  华进、陈伊高《媒介环境视域下传播的“媒介偏向论”探析》,载《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5期,第121-123页。。又因为人的感觉——一切媒介均是其延伸——形成了每个人的知觉和经验⑥50。所以,媒介之信息承载能力与人之感官参与程度呈正相关,感官又与经验和认知的形成过程存在密切联系。新媒介信息输出量较大,人的感官参与被弱化,不利于个人认知之深化。

  其二,新媒介影响了人的智力培育。波兹曼认为,如果说智力是人掌握真理的一种能力,那么一种文化所对应的智力就决定于其重要交流方式的性质。例如,在纯粹口语文化中,智力常常同创造广泛适用性的精辟俗语的能力有关;因而在没有书面文字的情况下,人的记忆力变得尤为重要,遗忘则是愚蠢的表现。在印刷文字文化中,记忆力并不会被看做高智商的标志,文字对人的身体和大脑提出了更为苛刻的要求;人需要保持身体相对静止,将文字形式与意义迅速联系起来,区分表达技巧、内容观点、文字逻辑和感情色彩;还要学会将阅读与判断结合起来,接纳一个抽象的概念世界

  尼尔·波兹曼《娱乐至死》,中信出版社2015年版,第28-29页。

  。可见,口语媒介倚重并强化了记忆力,印刷媒介则倚重和强化了理解力。对新媒介而言,其技术特征极为明显,与之相适应的人的某些能力会得到突出和强化,这意味着新媒介会影响人的智力培育。

  其三,新媒介影响了人的真理标准。人在认识过程中需要对认识对象进行是否为真或是否可信的判断,其结果即表达为真相或真理。媒介参与了人的真理认识过程,并对此产生了重要影响。波兹曼认为,在口头媒介文化中,言语是人的天赋,能够直接使用但转瞬即逝,人凭借记忆的手法、公式化的表达方式和寓言等资源来发现和揭示真理;在印刷媒介文化中,文字表达更慎重可以长久存在,便于核对,人更愿意相信书面文字尤其是出版文字的真实性和权威性埃里克·麦克卢汉,弗兰克·秦格龙《麦克卢汉精粹》,何道宽译,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60页。

  。这意味着,新媒介较之于旧媒介,技术含量更高,信息承载力也更强,更易被人取信;并且,媒介形态影响着人对真理的定义,例如口头、印刷和电视媒介分别对应着亲口陈述、记载为真和眼见为实等真理标准。

  (三)法官面临“技术与规范”冲突

  法官在使用新媒介进行审判活动时,面临着“技术与规范”冲突。审判活动本质上属于法官之思维过程,而法官思维是对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进行分析、综合、判断、推理的理性思考过程董开军《法官思维:个性与共性及其认识误区》,载《中国法学》2010年第6期,第165页。。其中,无论是事实认定还是法律适用,抑或是理性思考过程都应当遵循规范性指引。规范的审判过程不仅生产个案正义,还产出优秀法官。严谨理性的法官能够保障司法公正、树立司法权威,是法律精神和司法文明之重要载体。因此,当新媒介成为法官裁判辅助时,对审判过程之改变意味着对法官认识方式之改变。

  其一,新媒介减少了法官的工作量,但是可能会弱化法官在个案上的参与程度。在传统审判过程中,法官以传统媒介为载体,需要充分调动感官能力和个人经验,主动了解案情、分析證据、适用法律并作出裁判。新媒介参与审判后,为法官提供了证据材料自动摘要、争议焦点自动归纳、法律文书自动生成、类似案件自主推送等辅助功能,能够承担部分决策功能并为法官决策提供了重要参照

  葛翔《司法实践中人工智能运用的现实与前瞻》,载《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8年第5期,第67-76页。

  。这些新媒介辅助手段显著减少了法官的工作量,也明显弱化了法官在具体案件上的参与程度。机器媒介分担的部分成为了机器学习的养分,这减缓了法官个人经验之积累。同时,每一个案件总会内含着某些人性上的需求,这需要法官运用共情能力并结合人的生命体验。参与程度的降低影响了这些感官能力的发挥,可能会影响个案正义之实现。

  其二,新媒介提高了法官的办案效率,但可能会影响法官理性能力之培育。法官借助于传统媒介裁判案件,会重点突出并不断强化归纳、演绎、抽象等理性能力,这是传统司法文明对法官智力的核心定义。而新媒介作为法官之裁判辅助,其本身具有一定的思维和决策功能智能。辅助媒介可以依照司法审判三段论之基本范式,分解案件数据,提取决策信息,通过计算机算法得出裁判方案;可以通过大规模运算,无穷列举比较得出观点明确的最优方案;还可以通过大数据与深度学习不断提升对案件的处理能力

  陈曦《人工智能技术下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载《惠州学院学报》2019年第5期,第26-32页。。这些技术优势为法官提供了明确的参考意见,简化了法官的思维过程,显著提升了法官办案效率。但是,在这种智能媒介环境下,法官所运用的不再是独立思考和判断的能力,而是与新技术媒介相互配合的能力。法官传统理性能力的栖息地被新媒介挤占,如何更好更快地理解和判断参考意见可能会成为法官思考的主要内容。

  其三,新媒介使法官的裁判更为准确,但是可能会改变法官的真理判断标准。新媒介较之于传统媒介技术含量更高,智能化程度也更高。其著拓展了人力的边界,可以使法官的裁判更为准确。与此同时,新媒介作为信息输入方式,其可能对案件信息输入过程产生影响。例如,在事实认定环节,一般而言所有证据都应该通过证人证言形式进入法庭。没有经过质证和辩论的证据不具有可信性,不应当作为事实认定依据。但是,我国审判过程中往往将案卷笔录等材料视为裁判依据

  陈瑞华《案卷笔录中心主义———对中国刑事审判方式的重新考察》,载《法学研究》2006年第4期,第63-79页。

  。由于智能审判辅助系统依托于对案卷材料的处理,这可能进一步固化我国“案卷笔录中心主义”办案方式。再者,新媒介作为信息呈现方式,在识别、转化、呈现等方面更符合技术运行模式的证据材料无疑会获得隐性优势,并且在技术加持下显得更有可信性。此外,新媒介可能会使眼见为真标准过渡为“智能检测为真”,法官可能会以被智能系统检验确认的信息为信赖对象。

  三、新媒介是法官的替代方案

  新媒介对法官的第三重意义是完成对法官的取代。司法辅助媒介一方面以科学理性弥补着法官在审判上的不足;另一方面又不断消解着法官的主导权和话语权。这使得审判中的科学权威不断凸显,而审判权力却日渐羸弱,法官由此面临着“科学与权力”冲突。

  (一)新媒介对法官决策过程之替代

  2016年,机器人“Alphago”击败了人类围棋世界冠军,这意味着机器不仅在算力上远超人,其智慧谋略也能胜过人。机器在神经网络和深度学习上的突破为人工智能的未来提供了广阔的应用场景,也给足了想象力空间。在司法领域,技术在司法审判中究竟会参与到哪种程度,机器又能否在智识和能力上胜过法官并取而代之?以当前的技术发展水平,此等问题仍难以得出确定答案。但是,人们关于技术发展与司法未来的探索、假设和预判也从未停止过。

  技术发展终究会从弱人工智能走向强人工智能。当前作为法官裁判辅助的技术媒介属于弱人工智能,强人工智能则是指技术媒介本身具有了自主意识,可以独立对案件作出裁判。强人工智能裁判的典型代表是“深度学习”式裁判方法,以刑事审判过程为例,其技术实现路径是先录入案件信息,摘录证据并分析(自然语言处理),进而对法条进行理解(自然语言处理),然后获得类案推送,在此基础上通过海量数据与深度学习进行自主量刑胡铭、张传玺《人工智能裁判与审判中心主义的冲突及其消解》,载《东南学术》2020年第1期,第213页。

  。当强人工智能发展到一定阶段,高科技智能机器人可能会直接从事核心的审判工作,尤其是适用法律规则的裁判工作

  程金华《人工、智能、与法院大转型》,载《上海交通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第6期,第33页。。这意味着智能技术的发展必将冲击法官的审判主体地位。

  智能机器人究竟能否代替法官审判,学者们的看法不尽相同。反对者主要是从司法伦理和司法规律的角度进行论证。例如有学者认为人工智能法律系统即使能具有人类法官智能也不能独立担任法官,因为裁判应由法官依据法律和证据作出,而不能由科学家依据计算取得,更不是根据自然理性和法律知识所进行的简单判断;这种涉及生命、自由、财产和人格等权利的司法防线应当由法官把守

  张保生《人工智能法律系统:两个难题和一个悖论》,载《上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6期,第25页。

  。赞同者则主要着眼于智能技术所具有的强大社会改善能力。有学者认为,当智能机器人获得了公民身份,满足了法律职业伦理的标准,且符合担任法官必须具备的其他条件时,有资格成为机器人法官;这可以将人类从繁琐事务中解放出来,是人类对生存意义的新探寻周尚君、伍茜《人工智能司法决策的可能与限度》,载《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9年第1期,第53页。

  。这两种观点都有其合理之处,但也都是基于现有技术条件对未来做出的假设。自媒介环境学视域观之,智能媒介能否取代法官非不取决于人在未来作出的决断,而是一项被人的需求推动、已然开始了的进程。

  (二)新媒介对主体存在之影响

  新媒介替代法官审判已然是一个逐渐发展的过程。媒介环境学派第三代人物莱文森认为,媒介是不断进化的,人在媒介演化过程中具有重要影响

  杨慧琼、程栋梁《现代性的变奏曲———浅析传播学的第四学派媒介环境学派》,載《福建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3期,第155-161页。

  。人基于对更美好生活的追求,会不断创造新技术媒介。在此过程中,新媒介对主体存在产生了重要影响:

  其一,人的需要推动了新媒介的产生和发展,新媒介决定了信息传递样态。莱文森认为,任何技术媒介最初都是以玩具形态出现的,其满足了人的好奇心,使人对媒介的关注显著大于对内容的关注。当人对新技术习以为常之后,媒介成为了一面镜子,形式隐匿,内容凸显,反射着现实世界。当媒介不仅能够反映现实,还能在想象力和其他媒介的影响下重构现实时,镜子便获得了艺术形态陈功《保罗·莱文森的媒介演进线路图》,载《当代传播》2012年第2期,第27页。。“玩具-镜子-艺术”这一发展过程表明,新媒介的产生与发展与人的好奇、理解和想象息息相关,媒介反过来又为人传递着新奇、现实和艺术等信息。

  其二,人的理性主导了新旧媒介更替,新媒介消解了与旧媒介相对应的人的能力。莱文森认为,人为了更好地在自然环境中生存,开始用墙壁围筑封闭空间。墙壁降低了生存风险,但是也隔离了阳光、空气和风景。窗户解决了这一缺憾,既保证了墙壁的完整,又满足了人的日照、通风和审美上的需求。但是窗户又埋下了室内易被窥视的隐患,进而窗帘得以投入使用。“窗帘可以被视为补救之补救媒介的立项重点,它体现理性指引媒介演化航程的力量。”

  保罗·莱文森《软利器:信息革命的自然历史与未来》,何道宽译,复旦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97页。但是,墙壁减弱了人的生存天赋,窗户降低了人的安全保障,窗帘则减少了人对外界的感应。新媒介在取代旧媒介的过程中,也消解着与原有媒介相对应的人的能力。

  其三,人通过创造和选择使新媒介不断进化,新媒介最终将排除人的参与独立运行。莱文森认为:人是媒介的环境,适合人的需要的媒介就是适者生存的媒介;任何媒介的成功都意味着它满足了人的需要,无论这需要是肤浅的心动还是深刻的渴望

  保罗·莱文森《手机:挡不住的呼唤》,何道宽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2-13页。

  。媒介因满足人的需要而获得存续,但人自身的能力不断被媒介取代。媒介进化的终点可能是全面排除人的参与痕迹。麦克卢汉认为,“任何发明或技术都是人体的延伸或自我截除。”麦克卢汉《理解媒介———论人的延伸》,何道宽译,商务印书馆2000 年版,第78页。莱文森延续了这一学术理路,但是相信人能够通过理性主宰这一演化过程,为人谋求更好的生存环境。

  (三)法官面临“科学与权力”冲突

  法官存在空间被新媒介不断挤占,其面临着“科学与权力”冲突。法官职业群体存在固有的局限性,一方面与人的认识能力有关,另一方面也与司法的发展程度有关。利用新媒介规范和优化裁判结果成为司法审判之客观需要,但这也使得法官审判权力面临着新媒介的蚕食。

  其一,新媒介满足了法官在审判上的需要,也挤占了法官在这些问题上的主导权力。法官在借助于传统媒介审判时,需要主动获取和加工审判相关信息。虽然存在个人的局限性问题,但在审判全过程都享有主导的权力。新媒介尤其是人工智能媒介投入使用之后,辅助装置具有了相对独立的信息处理和决策能力,一定程度上挤占了法官权力行使的空间。智能媒介在审判中的参与程度正急剧提升,部分审判工作也逐渐交由智能媒介完成,这些环节的主导权力也被一并让渡。

  其二,新媒介模拟了法官在审判上的思考过程,也削弱了法官的话语权力。法官在对传统审判媒介中的信息进行处理时,几乎享有全部的话语权力。借助于大数据运算和深度学习等技术,智能媒介之算法效能获得了极大提升。例如一个名为Case.Cruncher.Alpha的人工智能在一场法律竞赛中获得了86.6%的准确率,而100名伦敦律师仅有66.3%的准确率

  杜宴林、杨学科《论人工智能时代的算法司法与算法司法正义》,载《湖湘论坛》2019年第5期,第64页。。机器算法模拟并超越了人的法律思维过程,这使得科学权威削弱了法官在审判上的话语权力。然而,智能媒介的准确率并非百分百,法官可能相异看法。是遵循科学算法还是遵循独立判断,这显然是个难题。

  其三,新媒介不断夺取法官在审判上的角色戏份,最终可能会危及法官的权力资格。人不断创造和更新着媒介环境,人通过媒介拥有的能力不断被提升,人自身的能力却不断被削弱。以至于有人说,智能化社会其实是机器变得越来越智能而人变得越来越傻的社会

  郑戈《司法科技的协调与整合》,载《法律适用》2020年第1期,第3页。。在这种趋势下,媒介通过竞争不断推陈出新,直到可以完全履行法官之审判职能。此时法官参与媒介审判的空间为零,法官自身之审判能力也可能被归零,这会从根本上危及法官之权力资格。

  四、法官与新媒介的共处之道

  法官须充分认识新媒介在传播和审判上的潜在影响,努力探求与新媒介的共处之道。其应当提升媒介素养以实现司法传播的时空守恒,利用媒介辅助提升自身思维能力,以理性平衡科学权威和审判权力。

  (一)通过媒介特性实现传播时空守恒

  现代司法文明与新媒介传播并非完全适配。对司法来说,新媒介传播具有即时性、广覆盖、融媒体等诸多传播优势,但是也存在形式碎片化、内容空洞化、取向泛娱乐化等传播局限。法官在新媒介传播环境下从事司法传播工作,需要努力提升媒介素养:

  其一,要善于认识媒介,从媒介特性的角度理解司法领域新媒介环境。不同媒介有不同的符号系统和物质载体,符号系统影响了传播内容的组织和表达,物质载体对信息的承载、传输和呈现具有重要影响。即使是内容相同的信息,通过不同媒介传播会对人产生不同的传播效果和传播意义,进而形成不同的文化氛围。因此,法官在司法传播过程中要自觉地认识媒介,要善于分析媒介对人的影响及其相对应的文化意义。

  其二,要善于利用媒介,根据具体司法传播内容选择相适应的新媒介工具。可以将司法媒介分为数字化新媒介、印刷媒介和口头媒介等类型,根据具体传播内容选择相适应的媒介。对理解、分析等理性能力要求不高,同时对时效性和覆盖率要求较高的司法消息适合由新媒介传播;对理性能力要求较高、对形式要求较为严格的司法文本适宜由印刷媒介传播;对人的参与程度和互动性要求较高的司法讲演、对话等文化培育内容适宜由口头媒介传播。

  其三,要善于组合媒介,根据新媒介的时空属性实现传播广度和传播深度的协调发展。唯有将跨区域媒介和跨时间媒介结合起来,才能既有利于地域联系又能保障文化之存续。法官在司法传播过程中要考虑不同地域和人群在法律素养上的差别,通过新媒介“就低不就高”,以通俗化内容保障司法信息传播的广覆盖;同时也要着眼于司法文明的深化发展,组合新媒介和传统媒介以传播先进司法理念,引领并提升民众司法素养。

  (二)利用媒介辅助提升自身思维能力

  新媒介不仅影响了法官的信息传播效果,还参与了法官的审判认识过程。其的认识论影响隐蔽而深远,法官要自觉抵御不良影响,防止媒介的技术逻辑侵蚀其规范性审判思维。

  其一,要適度利用新媒介以保证在审判上的参与程度。辅助媒介为法官承担了诸如证据材料摘要、同类案件推送、文书自动生成等基础性审判工作。法官要对这些辅助性提示进行认真审核,不能当然地接受这些内容。要保证相当的基础工作熟悉程度和案件参与程度,在累积司法经验的同时实现对个案的尽责审判。

  其二,要积极利用新媒介提升自身与审判相关的理性能力。智能媒介为法官提供辅助性提示,精简了法官的思考过程。法官应当加强思维训练,这是利用和驾驭辅助媒介之前提。其可通过智能媒介进行自我检验,以人机对比提升自身业务能力。同时,其应更为关注个案症结和疑难案件研究,以此培育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案件研究等理性能力。

  其三,要理性对待新媒介并保持对事实和价值的独立判断能力。事实认定是对过去事实的重构,具有盖然性特点,新媒介不可能完全再现过去的事实;法律适用则是抽象而弹性的,规范意涵可能会随着社会发展而不断变迁,新媒介显然无法根据人性和社会需要对法律进行调试。并且,新媒介传播也存在欺骗性,其内含的信息会显得更科学可靠,这可能会增加信息性风险。法官应当对新媒介的上述局限保持清醒认识,使技术性服务于审判的规范性。

  (三)以理性平衡科学权威和审判权力

  智能化媒介只需法官启动输入并接受输出即可,其自动化处理过程由预设指令和标准化流程封装处理。这些提高效率、保障司法公正的智能化举措可能会消解司法固有属性、削弱法官主体地位王禄生《司法大数据应用的法理冲突与价值平衡———从法国司法大数据禁令展开》,载《比较法研究》2020年第1期,法官须以理性平衡科学权威和审判权力:

  其一,要保持对新媒介的主导能力。司法媒介技术背后凝结的是法官和科学家的智慧合力,其效用在诸多审判事项上显著优于法官。但是,新媒介无权对案件进行审判。法官应当严格控制新媒介对案件的介入程度,以保持对案件主导权力。

  其二,要充分发挥人在审判中的比较优势。审判是一个系统性认识过程,关乎对人性和社会之判断,需要结合历史文化传统和多学科知识背景,也会因为价值取向不同而呈现差异化判断结果。法官同时具有自然、社会和职业属性,其在综合性、创造性等问题的处理上具有新媒介难以企及的天赋优势。这是法官之天赋优势,也是法官审判的意义所在。

  其三,要平衡新媒介在科学与人性上的混合比例。新媒介的审判应用是以科学理性克服司法局限,旨在进一步实现司法公开和司法公正。但这种理性融入技术装置后,算法规则使其趋向于简单化与极端化,这显然不利于人性价值之保护。法官在司法审判中既要遵从科学指导,也要充分保障人性权利。

  结语

  在司法领域,科技化改造已经全面铺开,成为不可逆的时代潮流。不同技术有着不同特征,但在社会中都呈现为媒介形态。媒介环境学可以为司法提供了一个兼具整体性、主体性和批判性的分析视角。可以由此分析新技術媒介对司法主体在传播和认识上的重要意义,充分认识新旧媒介更替对司法文明的增益与减损,从而为司法改革推进和司法文明发展的重要参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