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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认定问题研究

来源: 树人论文网发表时间:2020-05-28
简要:摘 要:证据在民事、刑事诉讼过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证据甚至可以决定一场诉讼的成败,在互联网普及之前,人们诉讼依据的大部分是传统证据,传统证据是存在于现实中的,人

  摘 要:证据在民事、刑事诉讼过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证据甚至可以决定一场诉讼的成败,在互联网普及之前,人们诉讼依据的大部分是传统证据,传统证据是存在于现实中的,人们可以看得见、摸得着的真实存在的东西。例如:当事人双方签订的纸质合同。但是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手机、电脑等智能机器的出现,给人们的工作、学习带来了极大的便利,人们可以进行网络支付、网上聊天等,因此在诉讼过程中,也首次出现了电子证据这一概念,电子证据不同于传统证据,电子证据是存在于网络上的,需要以电脑、手机等作为中间媒介才可以展现出来的证据,由于电子证据不同于传统证据的特征,作为一个新兴的概念,对于电子证据的有关措施还未有系统化的规定,所以电子证据的取证、收集、以及认定都是需要我们进行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

  关键词:电子证据;认定特点;法律完善

律师职称论文

  作者:锋绘

  1 电子证据概述

  1.1 电子证据的概念

  电子证据是指以数字形式向法庭出示的任何形式的证据信息,电子证据是指基于电子技术生成、以数字化形式存在于磁盘、光盘、存储卡、手机等各种电子设备载体,其内容可与载体分离,并可以多次复制到其他载体的文件,例如:电子合同、电子提单、电子发票、电子保险单、电子邮件、电子文章等。

  电子证据的三个特征:数字化的存在形式;不固定特定依附的载体;可以多次原样复制。

  1.2 民事诉讼过程中电子证据的真实性认定

  电子证据作为一种新兴的证据形式,由于其存在的特殊性,其真实性需要人们进行真实的鉴别,电子证据在其产生、传输、收集、存放的过程中都可能产生误差,因此电子证据的真实性需要有专业的工作人员进行专业的操作,才可以证明电子证据是真实的,一般来说,鉴别电子证据的真性,需要从三个方面来考虑:

  1.2.1 电子证据的真实性

  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包括形式的真实性与内容上的真实性。形式上的真实性是指电子证据在产生、收集、存放、传输过程中都是依据合法的程序进行,电子数据在任何一个程序出现问题,那么数据就无法成为一个合理的电子证据,无法成为诉讼上可以使用的电子证据。内容上的真实性是指电子数据在产生以及利用的过程中,内容没有被不合理的篡改或者用于其他非法的用途。

  1.2.2 电子证据与案件有密切的关联性

  随着网络的普及,互联网每天都要收集、以及处理数之不尽的数据,但并非所有的数据都是与案件密切相关的,在诉讼过程中,数据量多对于我们毫无益处,我们能做的就是在无尽的数据中调取对自己案情关系密切的电子数据,来帮自己实现目的的作用。因此,电子数据要与自己所诉案件有密切的关联性,对自己的案件有所帮助,与案件无关的数据无法称之为电子数据。

  1.2.3 电子证据的合法性

  电子证据的取得要通过合法的渠道,取证人的身份要合法,取证的途径要合法,经窃取取得的电子数据无法作为法庭上的电子证据,使用伪造的数据当做电子证据的法庭不予以采纳。

  2 电子证据的证明力

  2.1 電子证据的证明力

  电子证据的证明力是法庭是否予以采纳作为证据的一个重要因素,通常来说,与案件相关性越高的证据证明力就越强,反之,就越弱。判断电子证据证明力的强弱一般取决于三个方面:案件想要证明什么样的事实;电子证据是否与案件有关;电子证据是否符合案件想要证明的事实。

  2.2 电子证据的保全

  电子证据由于其产生的特殊性,必须要依附一定的载体,电子证据很容易丢失,这就要专业的机构对证据进行专门的保存和存放。电子证据的保全分为两种方式:传统保全以及网络平台保全。

  传统的保全是指当事人去到专门的电子证据保全机构,将有用的电子证据存放在机构中,这样使得电子证据无法消失,在庭审时可以及时拿出来作为证据适用。网络上保全是指当事人无需亲自去到专业的保全机构面对面操作证据保全的相关问题,只需要自网上将需要保全的证据提交给机构,由证据保全机构进行处理,由于网上保全节省时间、效率高效,网络保全成为电子证据保全较为常见的一种方式。

  公证保全是指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公证机关的工作人员通过公证的方式将电子证据进行保存和保管。公正证据保全的效力要高于一般的证据保全,

  3 电子证据认定过程中存在的相关问题及解决措施3.1 电子证据认定的相关法律规定

  《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电子数据真实性提出异议的,互联网法院应当结合质证情况,审查判断电子数据生成、收集、存储、传输过程的真实性,并着重审查以下内容:(1)电子数据生成、收集、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等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安全、可靠;(2)电子数据的生成主体和时间是否明确,表现内容是否清晰、客观、准确;(3)电子数据的存储、保管介质是否明确,保管方式和手段是否妥当;(4)电子数据提取和固定的主体、工具和方式是否可靠,提取过程是否可以重现;(5)电子数据的内容是否存在增加、删除、修改及不完整等情形;(6)电子数据是否可以通过特定形式得到验证。

  该条规定明确了电子证据真实性的认定规则。一是在认定对象上,涵盖对电子证据生成、收集、存储、传输等各环节真实性的认定;二是在审查内容上,强调对电子数据生成平台、存储介质、保管方式、提取主体、传输过程、验证形式等方面进行审查。

  3.2 电子证据认定存在的问题

  3.2.1 无法准确提炼电子证据

  随着网络的普及,互联网每天都要接受无数条网络数据,如何在浩瀚的数据当中提炼出自己想要的数据是目前需要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这就需要提高科学技术,能够精确的提炼出与案件相关的电子证据,节省当事人和法官的时间,将司法资源更好的运用到更加需要的案件中去。

  3.2.2 提取证据无法进行完整的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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