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经济的快速增长,人们往往忽视了家庭的发展,却对国家,企业,非营利组织非常重视。但是国家,企业,非营利机构的开展也离不开家庭功能的发展,只有满足了家庭需求,才能促进国家,企业的发展。社会的发展,经济的增长应以实现家庭生活功能为主,增加家庭福利为目标,满足家庭需求。为此,形成“行为-功能-结构”等发展模式,才能优化社会组织功能。
关键词:家庭功能,社会组织,现代经济学
当今世界经济得以高速增长,人们物质生活得到了显著的提高,这种提高主要体现在物质的内容和方式上。人们所拥有的东西越来越多了,内容也更丰富了。人们追求需求满足的内容和方式的选择行为主要受家庭以外的其它组织,特别是企业的引导,而这些其它组织都有其自身所追求的目标,这些目标一旦与人们所追求的需求满足目标发生矛盾时,就会引起一系列的社会问题。新常态到来之际,我们发现许多社会事件,比如“瘦肉精”事件、“三聚氰胺”事件、“地沟油”事件、“强拆”事件等等严重危害到人们的福祉。
这主要是由于过去社会经济发展的重心主要放在经济增长上,社会组织和个人的逐利动机受到了过度激励,人们生活中的物质水平在数量上被过多强调,质量上却被严重忽视,精神上的需求被关注得更是太少。人的需求被不全面关注。单一化的人类需求关注使人们在物质产品日益丰富的同时,却更加感到需求满足的更大压力,社会福祉也因此大打折扣。新常态下中国社会更加强调对社会福祉的关注,在这个背景下我们定位家庭,并为此做些什么努力呢?
现代经济学认为国家追求社会福利最大化,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非营利性组织追求其关注特定群体面临的问题解决的最优化等。这些都只回答了这些组织的直接目标。但这些组织是因什么而产生,其存在和发展的根源应该是什么呢?其终极目标是否也是家庭需求的满足?要回答这个问题必须回到人类最直接最基本的单位——家庭的需求满足及满足的方式上,特别是这些方式的变化上,即家庭变迁上。
关于家庭变迁的研究在早期主要散布在家庭史的研究和一些文学作品中。家庭史的研究开始得也比较晚,恩格斯(1891)指出“家庭史的研究是从1861年,即巴霍芬的《母权论》出版的那一年开始的。”真正的有关家庭变迁的研究最早应该是摩尔根的《古代社会》,摩尔根采取分期法探索人类历史及家庭的变迁。恩格斯(1884)在整理马克思的《摩尔根〈古代社会〉一书摘要》基础上完成了《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该书从婚姻、血缘关系角度对家庭变迁进行了分析,说明了人类社会自蒙昧状态到文明时代的家庭演进过程。他主要围绕分工导致的财富的产生与扩大考察了家庭的演变的,强调了私有制在社会制度变革中的作用。
贝克尔把家庭视为家庭变迁的微观行为主体,分析了家庭在家庭变迁过程中扮演的角色及不同时代的家庭的特征。他在其著作《家庭经济分析》中的“家庭的演进”一文里,从理性的角度,引入不确定性、家庭利他主义等概念,针对传统与现代家庭重要性,分析了传统家庭与现代家庭,以及20世纪后半期家庭的一些特征。1988年,贝克尔进一步从对孩子的利他主义、对儿童人力资本投资、社会保险及老人赡养、离婚、最佳人口和代际竞争等方面,对20世纪后半期家庭的特征进行补充说明。
总之,马克思和恩格斯把家庭放在人类社会历史发展进展中,围绕财产关系的变化与发展,从婚姻和血缘关系角度论述家庭自蒙昧时代到文明时代的变迁问题。贝克尔则从家庭理性的角度分析了家庭在变迁中的一些特征,强调了家庭对效用最大化的理性追求。但在整个人类历史中,家庭作为微观行为主体,是如何引向自我变迁的,即家庭变迁的内因是什么呢?家庭需求在这个过程中起什么作用呢?相应的逻辑关系是怎样的呢?这个逻辑中家庭福祉处于什么位置呢?基于这些问题考虑,以下将家庭变迁在家庭理性假定下,将家庭纳入“行为—功能—结构”框架中探讨家庭变迁问题,以及在这个过程中,家庭、企业、非营利性组织等是如何产生与变迁的。
一、说明与假定
在社会学和历史学中,有关结构和功能的研究通常是社会或历史的问题,通过将社会主体本身的行为排除在外,从而揭示社会发展的整体规律。因此,其研究的多数为宏观问题,在其中结构决定功能。而事实上,在社会学家关于家庭的研究中,家庭结构和家庭功能通常是分开来进行研究的,对其相互关系甚至并未进行深入研究,虽然埃什尔曼(1985)曾经指出“结构和功能是个完整的概念。尽管可以分开讨论他们,但他们不能被孤立去解释。社会研究中的结构(要素)导致功能(结果),它包括规范、价值、角色、等级、权利和制裁,还有感情、信仰和目标等。
”但社会学中的结构功能主义,在研究结构和功能时主要关注的是与其它组织之间的结构和功能差别,在这种分析中结构通常是静态的。笔者主要从家庭这一微观主体出发进行研究,假定家庭行为主要以其需求的满足为主要目的,在特定社会经济下,依据其资源禀赋,理性选择家庭功能,并进一步选择家庭结构,以最大化其福祉。因此,这里的家庭结构是由其功能决定的,而不是相反。经济学则对结构与绩效之间的关系比较感兴趣,产业组织理论曾考察“结构—行为—绩效(SCP)”范式及其发展演变,最初由结构决定行为,行为引致绩效的思想,逐渐转变到结构、行为和绩效的相互影响上;后来有学者又提出“行为—結构—绩效(BSP)范式”,斯密德则在《制度与行为经济学》中,突破了这一范式,提出了所谓“状态—结构—绩效(SSP)范式”。
这里将社会学中的功能思想引入传统的BSP范式中,将斯密德的“状态”作为分析的前提,把家庭视为微观行为主体,构建“行为—功能—结构(BFS)范式”。假设家庭是理性的,它在社会经济发展背景及自身资源等(状态)约束下,通过其行为,选择家庭生活功能的实现方式,并相应调整实现家庭功能的家庭结构,以追求家庭效用最大化的目标。严格来讲,本框架应该为“行为-功能-结构-绩效(BFSP)范式”,但为了分析方便,假定家庭结构能够完全实现家庭功能,达到其目标绩效。
在长期中,家庭突破了资源、成本和信息约束条件,可以依据社会经济条件,以家庭福祉最优化为目标,根据家庭比较优势,通过其行为选择家庭功能,直接调整家庭结构,实现家庭的变迁,并在这个过程中,引致国家、企业和非营利性组织等的产生与发展。可以设想一个成年人(具有独立行为能力的人),他的选择是根据其自身多方面需要而展开的,需要的实现必须通过许多功能层次的组合来完成,功能的实现必须依赖特定的系统化结构。为了分析方便,假定家庭所需实现的全部生活功能定义为家庭生活功能,而由家庭本身实现的家庭生活功能定义为家庭功能。
二、家庭变迁的历史逻辑
1.家庭产生及第一次分化家庭。根据人类产生发展历史,我们可以假定家庭自产生起包含了家庭生活功能的全部方面,这时家庭功能与家庭生活功能基本是等价的。因此,家庭结构从规模上讲也基本达到了历史以来的最大值,家庭与当时的最大社会组织等价。马克思就曾指出“氏族起源于这样的家庭,这种家庭由一群实质上与氏族的人员组成相一致的人组成。”甚至可以说,这时的家庭就是社会。这主要是因为当时社会经济条件非常落后,物资生活资料极度缺乏,也不存在其它可以取代家庭分化家庭功能的社会组织。家庭行为选择范围只能局限于家庭内部,主要体现在家庭内部分工上,家庭生活功能的实现也只能依托家庭这个组织独立实现,因此,这时家庭结构呈现出单一性。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分工与协作日趋重要,并逐渐突破了独立家庭内部的分工范畴,家庭开始发挥自身的比较优势,产生一定程度的家庭专业化生产,形成家庭间的社会分工,家庭生活功能首先在不同家庭中发生一定程度的分化。家庭专业化生产源于社会经济发展,人们获取生活资料的工具、能力提高,使得家庭产生了剩余。这种剩余在不同的家庭中内容通常存在差异,且(或)产生的时间通常存在着差异,这使得家庭之间交换可以提高各家庭之间的福利,于是在人类历史上,交换也客观的产生了。交换,以及交换的频繁,使得家庭发挥其自身优势进行专业化生产成为可能。同时也使得家庭不生产某种生活必需品,不具备直接实现某些家庭生活功能成为可能。家庭最大化效用追求使得这种可能实现了。
由此,家庭结构也发生了相应的变化,于是家庭出现了第一次变迁。这也是家庭变迁的第一个阶段。家庭开始由单一性,向多样性转化。这种家庭间的功能分化所形成的家庭结构类型可定义为第一次分化家庭。第一次分化家庭,在第一次社会大分工后得到较快发展。因为第一次社会大分工“游牧部落从其余的野蛮人群中分离出来——这是第一次社会大分工。……这就第一次使经常的交换成为可能。”,从而使得家庭之间的功能替代成为更为经常的事情。而第二次社会分工,手工业和农业发生分离,使得家庭第一次社会分化得到了快速发展。
2.第二次分化家庭与国家。正如恩格斯(1884)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文中,曾指出,“氏族制度已經过时了。它被分工及其后果即社会之分裂为阶级所炸毁。它被国家代替了。”那样,随着社会经济进一步发展,私有制得到了快速发展,突破了氏族公社的公有体制,国家顺应时代需要产生了。家庭也在这一过程中,在追求自身效用最大化趋动下,逐渐摆脱了对氏族制度的依赖,逐渐分离成更细小的家庭。恩格斯在分析文明时代的状态时也曾指出“随着男子在家中的实际统治的确立,实行男子独裁的最后障碍便崩毁了。这种独裁,由于母权制的倾覆、父权制的实行、对偶婚制向专偶制的逐步过渡而被确认,并且永久化了。
但是这样一来,在古代的氏族制度中就出现了一个裂口:个体家庭已经成为一种力量,并且以威胁的姿态起来与氏族对抗了。”国家产生后,家庭生活中的一些安全防卫等公共服务功能从家庭中分化出来,形成了为家庭提供各种公共服务,追求福利最大化的国家组织。国家的一个最大的特点就是强制性,所以家庭在面临一些公共服务功能被强制分离后,在效用最大化的理性趋动下,家庭对自身的结构进行了相应的调整,个体家庭逐渐成为家庭的主要形式,成为社会的主体。这就是家庭的第二次分化,即家庭由于一些公共服务功能被分化出去,而形成个体家庭。由此形成的家庭结构类型可定义为第二次分化家庭。
3.第三次分化家庭与企业。第三次社会大分工“创造了一个不再从事生产而只从事产品交换的阶级——商人”。商人的出现加快了市场完善的步伐,推动着私有制逐渐向着以市场经济为基础的社会的形成与发展。交换成为更为频繁的事情。并且,由于国家承担了家庭的部分公共服务功能,这使得家庭随着私有制不断和完善,随着科技的发展和市场的完善,在家庭效用最大化目标的追求过程中,能够更好地扩大物质生活资料的生产功能。但当这种扩大达到一定程度时,由于家庭自身的局限使得生产功能逐渐从家庭中分化出来,形成以生产商品和提供服务为基本内容的,追求利润最大化的企业组织。
企业组织的出现使得家庭在生产方面的扩大与深化比较而言,在许多方面呈现出不足之处,家庭围绕生产方面的功能逐渐呈现消减之势。家庭更多地强调其它非经济方面的功能,甚至随着国家和企业组织的不断完善,一些非经济功能,如教育、养老等功能,也逐渐被分化出去。在此时,家庭行为在面对众多对家庭功能存在替代的组织时,为了实现自身的效用最大化,往往面临着更多的权衡。家庭组织也因此呈现了更强的多样化趋势。伴随着企业的产生和发展所形成的家庭结构类型可定义为第三次分化家庭。
4.第四次分化家庭与非营利性组织。随着社会经济和科技文化的进一步发展,家庭生活功能不断从广度和深度向国家和企业分化。在这分化过程中,家庭、国家和企业由于存在其自身的约束,以及人类思想文化的发展,家庭也呈现出一些新的、在当时社会经济条件下,通过当时家庭、国家和企业无法更好解决的问题,如保险、知识的多样化需求等问题,顺应这种家庭需求社会产生一些以为单个家庭、一类家庭,甚至社会全体提供福利,追求局部福利最大化的非营利性组织。而这种非营利性组织的出现通过家庭行为对家庭功能、家庭组织结构形成强烈的冲击,家庭中因为家庭或家庭内某个或某类成员具有的优势所形成的为家庭成员所依赖的东西,逐渐丧失,家庭凝聚力进一步受到挑战。
需要指出的是,许多这种非营利性的组织功能逐渐转化为国家或企业的功能,如保险、救济等等。但就是这样,非营利性组织对家庭某些功能的替代方面还是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此时,家庭面临着更多的选择,家庭功能面临着更多的分化途径,家庭结构也相应地呈现出新的多样化特征,如“丁克”家庭、独身家庭等等。伴随着非营利性组织的形成与完善所形成的家庭结构类型可定义为第四次分化家庭或现代家庭。
三、未来家庭
家庭经过四次分化之后,已经具有了现代家庭的特征,那么未来家庭将走向何处去呢?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自建国以来的六次人口普查数据显示,中国家庭人口规模除第一次与第二次之间有所扩大外,之后呈不断缩小趋势,47年间,平均每户下降了1.23人,见表1。美国未来学家奈斯比特甚至在他的《大趋势》中认为:“社会的基本建筑构件正在从家庭转变为单独的个人。”总之,家庭在变迁中存在多样化形式,但总体呈现不断缩小趋势。那么这种趋势的内在逻辑是什么?
任何一种新组织的出现,都是依赖于家庭的选择。家庭会不会随着国家、企业和非营利性组织的不断完善而逐渐走向其极端,即整个社会都是由单个人的家庭组成的呢?在以市场经济为基础的社会中,随着国家、企业和其它非营利性组织的形成、完善和发展,家庭行为按照自身的比较优势选择家庭功能,社会经济的发展使得家庭认识到由家庭自身实现其大部分生活功能变得越来越不合算,因此,家庭结构也从总体上呈现缩小的趋势。并且随着世界市场经济的发展,家庭间面对的社会经济条件日趋接近,所以世界上的家庭从总体上出现了缩小的趋势。
如果说家庭存在是以通过实现的家庭生活功能为前提的,若国家、企业和非营利性组织能够将家庭的生活功能全部转化出去,或者严格地说能够将通过单个人无法实现的家庭生活功能全部分化出去的话,那么,整个社会由单个人家庭组成的社会是可能的。依据矛盾的逻辑,如果整个社会家庭是以独立的单个人的形式存在,那么家庭实质上走向了其对立面,即家庭规模极小化为单个独立的个人时,整个社会就成为一个大家庭了。从这个角度讲,家庭不存在消亡问题,存在的只是以何种方式或结构存在的问题。
现代社会中出现的单个人家庭,为这种极端社会提供了一个范例。但是基于人的需求的多样化,某些需求可能只能通过家庭较单个人家庭更复杂的形式才能实现,比如婚姻等,以及人并不是全部理性的,即使人都是理性的,也会犯错,所以整个社会都是由单个人家庭组成的情况是否会出现可能令人怀疑。不过整个社会主要由单个人家庭组成的情况按照理性逻辑推理应该会出现。
总之,家庭变迁经历了一个伴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在家庭行为对家庭功能选择的基础上的家庭结构变迁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家庭通过其行为,从当时的社会经济条件出发,以最大化家庭福祉为目标,合理地选择家庭功能,使得家庭功能不断向社会分化,从而家庭结构呈现了不断缩小的趋势。当然由于信息不完全以及交通、经济、文化等社会的和经济的原因,各地家庭在总体不断缩小趋势下,呈现着多样化的状态。同时随着科学技术和经济社会的发展,家庭的生活功能可能会出现以家庭为主体的比较优势,这也可能使家庭结构呈现一些新的特特征,甚至出现逆转扩大的现象。正是由于社会经济中的不确定性决定了未来家庭结构的不确定性。
塔勒布的黑天鹅思想认为“黑天鹅思想是以经验现实中随机性的结构为基础的。”该思想认为“历史和社会不是缓慢爬行的,而在一步步地跳跃。它们从一个断层跃上另一个断层,其间极少有波折。”也许未来家庭变迁可能因为某个黑天鹅现象,而出现违背趋势的突变。所以抱谨慎态度,家庭将走向何处在此不做定论。所以虽然家庭总体上呈现不断缩小的趋势,但未来家庭将走向何处仍是一件未定之事。但社会组织存在是以满足家庭需求、最优化家庭福祉却是合理的。
四、结论与启示
家庭变迁实质就是在社会经济的发展基础上,以优化家庭福祉为目标,家庭生活功能不断从独立单个家庭中向其它组织(主要指国家、企业和非营利性组织)分化与融合的过程。首先表现为从最初原始家庭向分散家庭的分化,导致第一次分化家庭;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其它社会组织的出现,家庭生活功能不断地向国家、企业和非营利性组织分化,分别形成了第二次分化家庭、第三次分化家庭和第四次分化家庭。随着家庭生活功能继续不断向国家、企业和非营利性组织等组织分化,分配比例不断调整,最终形成未来家庭。从总体上看,家庭变迁呈现了如图1所示变化趋势。
由家庭變迁过程,我们可以知道,国家、企业和非营利性组织等各种组织都是为实现家庭分化出去的生活功能而产生、存在和发展的。所以这些组织的存在发展的根源应该是实现家庭的某些生活功能,其终极目标应该是满足家庭需求,而不应该是其它别的什么目的。但是国家、企业和非营利性组织都有各自的直接目标,国家理性地追求社会福利最大化,企业理性地追求利润最大化,非营利性组织理性地追求其关注主体的福利最大化。国家、企业和非营利性组织自身的直接目标又容易与家庭福祉这一终极目标发生冲突。通常情况下,又以牺牲终极目标为代价。因此,新常态下,为了优化各个组织的社会功能,最优化家庭福祉,必须对这些组织进行必要的约束。约束的手段主要有制度和法律(包括宪法)、文化和道德等等。这要求我们制定相关制度和法律时应该多考虑这些组织的终极目标,关注家庭福祉,在推广宣传文化和道德时更多强调组织的终极目标,在行动中为这个终极目标努力。逐渐转变过度关注经济增长,特别是量的增长的状况。将社会主流思想转向对家庭福祉的关注上来。逐渐通过优化社会组织,为未来家庭,以致家庭的消亡创造完备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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