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哲学论文发表期刊阿马蒂亚·森的自由平等观

来源: 树人论文网发表时间:2016-04-08
简要:社会公民所享有的平等与自由只能是相对的,世上没有任何人能够享有绝对的平等与自由。因为人类社会本身就是依靠严格的社会等级才建立和发展起来的,以社会等级来确定社会成员

  社会公民所享有的平等与自由只能是相对的,世上没有任何人能够享有绝对的平等与自由。因为人类社会本身就是依靠严格的社会等级才建立和发展起来的,以社会等级来确定社会成员的权力与义务,并以之来维持社会秩序的,所以只要等级(或阶级)社会存在就不可能有绝对的社会平等。

  内容提要:近代以来,自由与平等已然成为政治哲学的两个重大主题。我们一般认为,自由与平等是两个独立且相互竟争的价值。阿马蒂亚森对此提出质疑,提出了一种独特的模式平等理论,即认为我们所有人都接受某种变量的平等,平等只是一种分配的模式,由此引出平等的“空间”问题。同时,他不根据一般常见的积极自由与消极自由理论,而是接受一种根据人们过生活的各种能力来度量人们的自由度,由此自由变成一种可分配之物。两种独特理论一结合,自由与平等就成了不同类型的价值。平等只是可分配之物的模式之一,而自由也只是各种模式的空间之一,自由与平等相冲突这一困境就自然消失了。然而,森的这种平等理论遇到了各种平等理论都无法逃避的一个问题,这就是度量的指数问题,即如何把代表自由的各种能力进行比较,最终形成一个具有参考意义的综合指数。

  这个指数问题上的困境折射出了他的平等理论的两个方面,第一,由于森接受现代多元主义,也就是承认有多种善观念。由此,由于善观念的不同,因此各种能力在不同善观念之下就具有不同的意义。第二,森的平等理论实际上也是当代的运气均等主义理论之一,只承认一种控制性责任观,但这种责任观是内在不一致的。由此,尽管森对自由与平等讨论推进了我们对于自由与平等的理解,但是他的自由平等观依然是得不到辩护的。

  一

  自从法国大革命提出自由、平等与博爱的口号后,自由与平等已然成了政治哲学的主题。不过,两种价值已经不再像开初认为的那样和谐相处了。相反在西方很多学者的眼里,两者甚至已经势同水火,难以兼得了。到上世纪末,沃尔夫概括说,“在近二十年间,两部尖锐对立的著作一直支配着政治哲学中所发生的论战,一部是约翰·罗尔斯的《正义论》,另一部是罗伯特·诺齐克的《无政府、国家和乌托邦》”[1]。迈克尔·桑德尔则认为,“罗尔斯的福利国家自由主义和诺齐克的自由至上论的保守主义界定了美国的政治议程必须在他们之间做出选择,至少在分配正义受到关注的论题中是如此”[2]。如何来解释这样一种变化呢?我国学者何怀宏先生提出了一种观点:“当西方资产阶级革命兴起时,“自由”与“平等”可以作为一个统一的要求而成为其革命的口号,因为当时自由主要是与专制构成一对矛盾,而平等也首先是具有政治的涵义──摧毁封建贵族的等级制,求得平等的政治参与权和决策权。随着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和巩固,随着普选权的争得和言论、信仰、人身、财产尤其是各种经济自由权的扩大,财富分配方面的不平等状况便日益令人注目,自由与平等的矛盾也就日渐显露,平等也越来越具有经济的涵义──即如何缩小差距,达到财富和利益的平等分配。可以说,构成近一百多年来西方社会正义论的主题的,正是这一对矛盾──自由与平等的矛盾,即:是不惜牺牲某些人的个人自由权利以达到较大的社会经济平等,还是宁可让某种不平等现象存在也要全面捍卫每个人的自由权利。”[3]

  然而,这里还只谈到了自由与平等之间的冲突。不过,在自由与平等内部本身也有着很多分歧,很多作者都给出了各自独特的理解。在某种意义上来说,自由与平等的关系也正是因此而格外复杂。柏林在《自由四论》中指出,对自由的定义就有两百多种,而他自己则做出了消极自由与积极自由的区分[4]。在此模式下,最积极的自由概念,当属康德的自主性概念,自由就在于不受自己的主观欲望的控制,只根据职责行动[5]。最消极的自由概念,大致上可以用霍布斯[6]的观点为代表,即认为自由就在于不存在干涉。与之有点接近的是以哈耶克、诺齐克[7]等人所倡导的程序自由概念,强调自由的过程层面。此外,还有介于中间的自由概念,不仅强调自由的程序也强调自由的机遇方面。本文要讨论的阿马蒂亚·森就属于此列,他认为自由就是人们过他们有理由珍视的生活的可行能力[8]。佩蒂特的非支配性自由观则认为自由不在于缺乏干涉,而是在于不受任意专断的干涉。[9]

  关于平等,人们也同样莫衷一是。平等可以分为形式平等,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以及结果平等,比如说福利平等。其间又有机遇平等,即得到某种结果的机遇是平等的。这里机遇可以从两端来理解,一端是具有完全的确定性,比如说一个人同时被北大和清华大学录取,那么我们说他有上北大的机遇,也有上清华的机遇。另一端则是完全不确定的,比如说在美国,只要满足一定的条件,人人都有当总统的机遇。当机遇是完全确定可得的时候,就接近于后果平等。当机遇靠近完全不确定时,则就非常接近于形式平等。在结果平等中,又有这个结果所指的是什么的问题,如是资源平等[10],还是基本善的平等,或者效用(福利)平等[11],或者是能力平等。根据这种结果的平等的分歧,又有了相应的机遇平等的分歧,究竟是得到福利的机遇平等[12],还是得到资源的机遇平等。鉴于此种情况,甚至有人认为,反对平等最有效的武器就是平等的这种分歧本身。

  正是上述自由与平等的诸多理解,往往导致我们在谈论自由与平等的冲突时,究竟所指何物是模糊不清的。但是,不论怎么样,当我们谈论平等与自由的冲突时,我们一般都接受了这样两个观点。第一,自由与平等被看作是独立的规范价值[13],因此无论是自由的理解,还是平等的理解,都是分离进行的。第二,自由与平等被看作是相竞争的规范价值,它们是相互可替代的。在讨论各种可能的关系时,或者是强调平等优先于自由,德沃金是这种观点的捍卫者。或者是强调自由优先于平等,这是诺齐克的标志性观点。或者是寻求某种中间的妥协,如人们通常对罗尔斯的看法。阿马蒂亚·森对此则具有他的独特见解,这种见解首先缘自他对平等的独特理解,结合他独特的自由观,他形成了一种独特的自由平等观。这种观点认为自由与平等并不是相竞争的,即不是可以互相替代的价值。如果这点成立,那么我们说自由与平等冲突就犯了逻辑错误。本文在梳理森对平等与自由的独特认识的基础之上,试图对之进行批判,并简述森的这种理论的意义及其局限性。

  二

  一般而言,平等受到三方面的指控。第一,平等本身就是多元的,即存在多种多样的平等,这点我们已经说过了,由此平等也是空洞的。第二,由于上一特点,平等与不平等总是共存的,即一方面的平等总是容易导致其他方面的不平等。第三,平等这种价值与自由等价值是相冲突的。这三种指控正是森的平等理论所着力要解决的。在森看来,“平等是根据对一个人的某个特定方面与其他人的同样方面进行比较而得来的,这些方面包括如收入、财富、幸福、自由、机遇、权利或需要的满足等等。”[14]

  森的平等观的独特性源于他的两个观察。第一,人类是多样性的,他们在诸多方面有所不同。“我们不仅在外部特征上,也在内部特征上是非常不同的,前者包括如财富的拥有、社会背景、环境状态等等,后者则包括如年龄、性别、一般的能力、特定的天赋、患病的可能性等。”[15]。这个明显的人类事实,就是我们通常所谈论的个人天生的不平等。但在森眼中,这不过是一个基本的事实,是我们伦理思考的一个基本语境,并不是一个伦理判断。一般而言,我们对于森的这个观察没有什么异议。

  这个观察对应于森所提出的平等的伦理分析的两个核心问题之一,即“什么的平等?”。“在实践层次上,‘什么的平等’问题的重要性来自于人类存在的事实上的多样性,这样一来,要求根据某个变量上的平等倾向于(事实上而不仅仅是理论上)与要求根据其他变量的平等相冲突。”[16]但是,森认为这不足以构成对平等的指控,它只是这样一个事实的确认:人类在某方面的平等总是导致其他方面的不平等(描述意义上的)。由此,一个显然的事实是,不平等与平等的共存是人类的一个必然性事实,是不可避免的。这样一来,我们也就无法用这一点来反驳平等。

  同时,这个人类事实也必然导致我们可能有诸多方面的平等,也就是说,平等的变量是非常多的,并且一种变量的平等往往会引起其他变量上的不平等。对于这点,森的回应是,这个事实导致了平等的空间问题,即我们是否能够决定哪种平等是重要的,它导致其他的不平等是否是可辩护的。森的解决方法是做出一种基本平等与非基本平等的区分,从而来为某种平等观作辩护。基本平等指的是在特定的平等观里面,被认为是核心变量的平等,而非基本平等则是在那个理论中处于边缘地位的、较不重要的变量的平等。他认为,“这里接受的(通常是隐含地)是一个更为核心的焦点规则,即那些在实际上被认为是边缘性的焦点的不平等与据点必须被接受,这是为了不违反在更为核心层次上正当的安排(包括平等)”[17]。一种不平等之所以可以接受,是因为它是由一种更重要的平等导致的,并且对于我们的价值观而言,那种平等中的价值(或焦点变量)是更为重要的。

  也许有人这样说,因为平等可以用如此多的方式解释,那么平等就是一个空洞的观念,是一个没有任何它自己的实质内容的空洞的形式。对此森提出了几个反驳,第一,即使在没有选择空间之前,需要确定一个平等空间,这种要求是能够产生实质性的限制,它不是空洞的要求。例如,它可以用来质疑那些没有基本结构的理论,以及拒绝那些没有根本平等而告终的理论。因此,即使在这个一般层次上,平等也是一个实质性的和真实的要求 [18]。其次,一旦语境被固定了,那么平等能够是一个特别强有力且严格的要求。例如说,当空间固定了的时候,即使在接受任何特定的指数之前,平等要求就强加了排序的某种模式,除了在这种给定空间里的排序模式外,即使是空间本身的选择这一更宽泛的探讨也与支持平等要求的动机有着清晰的联系。第三,平等空间的多样性只是反映了一个更深的多样性,这就是关于什么是个人优势观念的不同观点,特别是在不同的语境下。多样性的问题,不是平等评价所独有的。

  森的第二个观察则更让其平等理论具有独特性。森认为,在现实中,尽管对平等或褒或贬,或溢美或反对的诸多声音,但这些都只是表象。他认为“对于那些经受了时间检验的关于社会安排的所有伦理学方法的共同特征是,它们都要求某种东西(在特定理论中具有重要地位的某种东西)的平等。”[19]比如说,我们通常认为效用主义理论往往会导致不平等,但在森看来,效用主义理论依然是一种平等理论,即这种理论对每个人的效用给予平等的权重。更重要的是,森把以诺齐克为代表的自由至上理论也看成是一种平等理论,即这种理论认为每个人具有平等的自由权利。以这种眼光来看,森认为各种社会分配理论事实上都接受了某种平等理论。

  对于平等的这个观察导致森认为,平等的另一个核心问题,即“为什么平等?”往往具有误导性。森认为,在我们没有弄清“什么的平等?”这一问题之前,我们没有办法对“为什么平等?”这一问题说三道四。对此,森有两个理由,第一,既然得到了时间检验的理论都要求某种空间的平等,因此我们需要平等是一种共识。第二,由于人类的多样性,因此必然具有不同平等,只有我们明了我们要求的是何种平等之后,我们才有可能知道为什么需要它。[20]

  他是分两个方面来阐述的。第一个是通过事实分析表明,所有的社会安排的主要伦理理论都是要求平等的,这是一种经验方法,即我们都接受了平等,我们都具有某种意义上的平等观念。第二个方面是森认为“为了具有任何类型的可行性,在某个被看成是关键的层次上对于社会事件上的伦理推理必然涉及到对所有人有个基础的均等考虑。缺乏这种平等将使得一个理论具有任意岐视性,很难得到辩护。”[21]一个理论可能接受(实际上是要求)根据许多变量的不平等,但在为这些不平等辩护时,他们不可能避免将它们在某些实质性方式上对所有人的均等考虑联系起来。

  根据对平等的这种独特理解,森得出了在自由与平等关系上的独特见解。森认为,我们遇到的看似平等与自由之间的冲突,实际上是以自由为焦点变量与其他如收入、效用等作为焦点变量所产生的平等观之间的冲突。这样的冲突是在关于“什么的平等?”问题的争论,而不是自由与平等之间的论争。在森看来,我们之所以把自由与平等看成是相冲突的,这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是取了一种平等的狭窄化理解,将其仅仅看成是收入平等或福利平等。第二是忽略了自由的分配方面。即使如自由至上论者那样认为人们拥有自由是重要的,我们还是存在这样的问题,即谁应该拥有自由,拥有多少,自由应该如何分配等。一个完整的自由理论必须涉及到自由如何在人们之间进行分配这个问题。尽管诺齐克不要求效用的平等或者是拥有基本善的平等,但是他确实要求自由至上意义上的权利平等——没有人比任何其他人具有更多的自由权。[22]

  对森而言,自由与平等在概念上是独立的,自由与平等成了不同范畴的价值,平等成了分配的一种模式,而自由则成了一种可分配之价值,它们并不属于彼此竞争的价值,也无法互相替代。如果这点是正确的,那么当我们说自由与平等相冲突时,我们就犯了一种‘范畴错误(category mistake)’。自由变成了平等可能的应用领域(尽管不一定所有人都要求平等是自由的平等),平等则是自由分配的可能模式(同样,也并不一定就是自由的分配模式)。这样,当我们只注意考虑到提升自由,而不去注意其分配模式的时候,会产生与其他焦点变量(如收入)的平等相冲突。不过这里的冲突是由下面两个部分引起的,(1)部分地是集中于自由和集中于收入之间的冲突,和(2)部分地是在关注分配模式(在这种情形中是收入)与非分配性的加总考虑(应用于自由)之间的冲突。[23]

  不过,尽管自由与平等在概念上是独立的,但森的自由观与平等观则是合二为一的,因为他要求的自由在分配上是平等的,平等则是指自由的平等,由此自由观与平等观是相互依赖的。这种观点在两方面具有重要意义。首先,它提供了一种大大不同于以前对自由与关系的理解,即平等与自由不再是两种可以相互竞争的价值了,这样无论和谐说还是冲突说都是没有意义的了。第二,它为我们理解自由与平等提供了一个框架。这并非无足轻重,因为平等与自由之争在某些时候就是以一种平等优先或者自由优先来解决问题的,除此这外,似乎无法提供其他的佐证。在实践上,自森提出平等空间的概念之后,随后关于平等的诸多讨论都是在此框架里进行探讨的,可以说在一定程度上支配了此后的平等探讨,包括德沃金的资源平等、阿内逊的福利机遇平等以及科亨的中期福利平等等。

  很明显,森的自由平等观是一种相当有别于传统的看法,他认为传统上实际上将战场给弄错了,将自由与平等看成是敌对的两方,有如唐吉诃德去挑战风车。然而,到目前为止,森的这种看法究竟是否是可取的,它是否能够得到辩护,还完全是一个开放的问题。这一问题的答案还有待于“平等空间”的具体界定,也就是自由的具体界定。接下来我们就将重点介绍在这种独特的平等观之下,森是如何论述他的自由观的。

  三

  在森看来,自由是有待分配的东西,是平等空间的一种备选对象,而平等则是分配自由的模式之一。他本人所持的观点就是,平等是自由的平等,自由则要求是平等的自由。在森这里,自由是一种有效自由(effective freedom),有时称为实质自由(substantial freedom)或真实自由(real freedom),自由“指的是人们在选择去过他们有理由珍视的生活的各种可行能力。”简言之,实质自由包括免受困苦(如饥饿、营养不良、可避免的疾病、过早死亡)的基本可行能力,以及能够识字算数、享受政治参与等的自由。”[24]

  森之所以以这种可行能力视角来看待自由,有两个较为明显的渊源。第一个渊源与两个方面相关。第一个方面是他对阿罗不可能定理的发展[25]。第二个方面则与他对传统上强调的两种自由的独特看法。在他看来,伯林所强调的消极自由(free from)和积极自由(free to)实际上都是一种控制自由观,消极自由强调选择不受别人的控制,而积极自由则强调自己控制了多少选择。森在发展阿罗不可能定理之后,略作引申就得到了最小自由悖论:即最小的控制自由观也是与帕累托标准是不相容的[26]。这就促使他对两者都进行了审思。不仅如此,森认为这种自由观还存在两方面的缺陷,一是由于只强调控制,因此忽视了后果的重要性,在两种自由(根据控制来看)产生冲突时,就会出现道德困境。[27]第二,这种控制自由观会忽略掉重要的东西,比如森所说的那种反事实自由。森认为,一条安全的大街标示着我们享有更多的自由,尽管我们本身并没有对大街是否安全具有控制。由于森认为以前的各种自由观具有诸多缺陷,因此他也在克服这些缺点的时候慢慢地形成他自己的自由观,。

  他发展出可行能力自由观的第二个渊源则与他的平等观密切相关。我们前面已经介绍过,在森的观点中,自由是种可分配之物。从这点看,控制自由观也不是合适的候选。同时,我们知道,除了自由可以是可分配之物之外,资源、福利、基本善、福利机遇等都可以成为可分配之物。森既然要把自由作为核心变量,把自由的平等作为基本的平等,那么必须要考虑一点,即这种自由观所含括的东西必然要优于资源、福利等物。因为只有这样,自由平等才能辩护在其他方面所导致的不平等。[28]在这两个渊源之下,森提出了他的可行能力自由观。

  森的自由观具有三个层次,即功能(functionings)、可行能力(capabilities)与自由(可行能力集)。在森这里,功能被看成是生活的组成成分,生活由一组内在相关的‘功能’组成,由人们的所为(doings)与所是(beings)构成。我们在功能上的成就可以看成是功能的向量。功能可以是非常基础的东西,如得到充分的营养、健康、避免不必要的疾病和夭折等,或者是更复杂的成就,比如幸福、有自尊、参与社区生活等。在森这里,可行能力则代表了个人所能获得的功能的不同的组合,是功能向量集,它反映了个人选择去过一种或另一种类型生活的自由。可行能力是根据与功能同样的焦点变量得到确定的,在功能空间中,任一点都代表了n维功能。可行能力是这种n维功能的集合,它代表了功能的各种各样的组合。而功能空间中的“可行能力集”就反映了个人在可能生活中进行选择的自由。[29]

  森的自由观中的这种层次性首先体现了成就与自由的区分。“成就(各种功能的获得)是关注我们已经成功的完成了什么,自由则是关注我们必须去完成我们所珍视的东西(各种功能)的真实机遇。”[30]我们有两种方式来判断我们的生活质量,或者说个人所具有的利益和优势,这要么是成就,要么是自由。森之所以要强调可行能力与可行能力集,是因为在他看来,自由并不仅仅是具有工具性价值,而且具有内在价值。这点可以通过选择集的比较来加以说明。对于选择集的比较,我们有两种方法来比较它们。第一种观点是选点观,它看待选择集的方法是根据其中最好的那一点来加以判断。也就是说,当我们比较两个选择集时,我们选择每个集中最好的元素来加以比较。选点观则并没有给予自由本身以内在价值,自由在这里只是由于它所能达到的目的价值而被决定的,它是完全是作为工具性的术语加以评估的(根据被选择的商品束的价值)。另一种则是选项观,即一个选择集的价值不仅仅在于其中最大值的那一点,选择集本身具有的其它选项对于选择集的价值而言是有影响的。选项观赋予选择上的自由范围以内在的重要性,选择的机遇,是具有内在价值的。在此,成就不过相当于选择集中的最好的点,但自由则相当于从选项观来看待整个集的价值。

  可行能力主要是获得有价值的功能的自由的反映,它集中于自由而不是获得自由的手段,它确认了我们所具有的真实的选择。在这种意义上它可以被看成是实质自由的反映。就功能构成福利而言,可行能力代表了个人获得福利的自由。由于可行能力方法具有力量的一个重要部分是在于,将我们从商品、收入、效用等空间转到我们生活的组成成分的空间,生活本身才是我们的最终关注。这里选择本身被看成是生活的一个部分,“做x”同“选择去做x且做x”是有区别的,既而,福利成就也必须被看成受到反映在能力集里的自由的影响。这样,选择的自由对于个人的生活质量与福利具有直接的重要性,自由地行动与能够选择直接产生福利,这并不仅仅是因为更多的自由可以有更多可行的备选项(即自由的工具性价值)。

  根据这种看法,自由平等要优于福利平等,因为福利平等相当于只承认成就的意义。[31]就资源平等或基本善的平等而言,森认为,这相对于福利平等而言,是种进步,因为它认可了人们选择所具有的内在意义。不过,森认为,就此止步是不对的。因为在森看来,个人具有的资源,或一个人持有的基本善,是个人真正享有的能够做这个或成为那个的自由的很不完全的指示器。[32]当我们把把平等的空间从福利转向资源时,这是在试图弥补我们在外部特征上的差别。但是人与人在内部特征上也存在着巨大差异。如果我们对于选择的机遇感兴趣,那么我们必须得看个人实际上具有的选择。但是,面对同样的资源或基本善,具有不同内外部特征的个人能够做的事情是非常不同的,也就是说,他们具有的可行能力是大不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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