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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社保基金的监督和管理政法论文发表

来源: 树人论文网发表时间:2013-06-15
简要:摘要:我国的社保基金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为保障社会的安定与繁荣而专门设立的专款专用基金。我国的社保基金是保证社会保障制度能够有效运行的物质和经济基础。

  摘要:我国的社保基金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为保障社会的安定与繁荣而专门设立的专款专用基金。我国的社保基金是保证社会保障制度能够有效运行的物质和经济基础。社保基金同时关系到我国公民的基本生存发展及全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因此,我们必需要努力构建有效而完善的社保基金监管制度以确保社保基金能够更好的落实到实处。但就目前的监管现状而言,社保基金监管制度正面临着重重考验,急待进行改革与创新。本文从社保基金监管现状出发,研究分析了社保基金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关于改善当前监管不良现状的几点建议。

  关键词:社保基金,监管,现状,建议

  0 引言

  近些年来,我国的社保基金增长速度逐年递增。其中,养老、工伤、医疗、失业、生育等5项社保基金收入也逐年递增[4]。这足以表明我国的社会保障能力愈来愈强,但同时也说明社保基金需要更加完善和有效的监管制度来保证实施。自从98年我国劳动保障部成立了基金监督司[3],各地方政府也陆续建立起了专门的社保基金监督机构。回顾自成立以来,各社保基金监督部门已经陆续组织和开展了许多有成效的监管工作。但局部个别的违规恶性行为,仍旧造成着较严重的负面影响。因此,我们有必要研究分析我国目前的社保基金监管制度,明确监管制度改革和发展的方向,完善社保基金监管制度,以杜绝各种违规操作行为。

  1 我国社保基金的监督和管理现状

  1.1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

  正如社保基金相关权威人士所言,社保基金之所以出现问题首先源自监管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因而,缺乏保障社保基金的稳定性和权威性,相关监管部门的执法力度也因法律法规的不健全受到一定程度上的制约和阻碍。

  仔细分析,我国社保基金监管法律法规不完善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a) 我国虽在1994年将社会保险法纳入立法[6],但至今尚没有一部正式的保障法律。虽然我国对社保基金的运用、管理有明文规定,但就目前而言,相关的法律法规还是不够全面。b)已颁布的监管相关法律法规层次低,不能有效的制约违规行为。

  目前颁布的监管法律法规,总的来说大多数规定都停留在部委级别。如《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3] 中明文规定:地方社保基金只能购买国债类风险可控产品, 但从社保基金监管体制看,上述规定在现实中起不到约束作用。

  1.2 监管部门力量较相对弱且执法透明度低,未突出监管角色

  社保监管部门监管力量相对薄弱,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原因:a)工作人员不足,缺乏办公经费。自劳动和社保部设立监督司以来,长期处于工作人员空编状态,全国从事社保监管工作人数少,有少数省市并未设置专门的监督部门,有些省市则是监督部门并入其他部门。加之社保基金的年收支规模超过万亿元,监管力量与监督工作需要严重不匹配,缺乏合理的办公经费,监督力度薄弱。b)工作人员执法缺乏权威性。由于相关法律法规层次较低,监管人员执法时缺乏相应的权威性。比如对地方政府的监督纵向对地方政府,横向对有关部门,阻碍正常执法的进行。

  另外,之所以不能突出监管着的特殊角色还有一个原因就是执法者工作透明度低。在监管体制下,社会保障部门政事不分,政企不分,既充当委托人、投资者还充当资产管理者[6],信息披露不透明。政府应对社保基金相关信息进行公开,让公民对社保基金的使用及运行有所了解,才能更好的保障基金参与人的利益。

  2 改善社保基金监管现状的几点建议

  2.1提高监管相关法律法规层次,完善法律法规体系

  社保基金监管要做的好,在国家推行社会保险制度的同时,必须要注重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以作为强制性的依据和规范。从发达国家的监管经验看,在社保基金监管方面具有基本的共同点,就是有一整套严格而完善的监管法律制度。这些法律超前于经济形势,但又随着经济发展的变化不断完善和增强。社保基金监管随着社保基金的发展、监管理念的变化等因素而做出相应的发展和调节,同时进一步修改和完善了法律体系。两者形成良性互动和循环。在这种动态法律体系的指引下,监管人员既可以避免陷入完全的循规蹈矩、按部就班中,能够正确及时的理解当代社保基金发生的一系列变革来督促自己的工作,同时又这种法律法规本身也能确保实际保险经济操作及监管操作产生的信息有效地反馈回来,成为审核我国社保基金监管法律法规合理性的重要依据

  目前,我国社保基金监督法律法规体系在宪法和行政法规之间缺乏有效沟通。主要表现在缺少专门的保险法,使各行政法律法规缺少统一的依据。因此,我们需要尽快制定一部完整的保险法。该法既要能体现行政法规中规定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又要对保险法的目的、保险的适用范围、保险项目等相关内容做出权威概括性的规定。

  社保基金监督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既是社保基金监管部门执法的主要依据,也是社保基金监管执法的主要行为规范。相关监管部门必须根据社保基金监管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约束自己的行为,既执法有依,又不偏袒包庇。

  2.2 确立独立的社保监管机构,赋予恰当的权威

  正如我们了解,任何一个国家的社保监管顺利执法的前提和保障是要建立独立的社保监管机构同时赋予机构相应的执法权威性。发达国家的社保基金监管制度行之有效的重要原因,绝大多数都取决于存在独立而完善的社保基金监管机构。

  而在我国,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则既担任社保基金的运行管理,又同时担任着社保基金的监督工作。身兼两职,角色的错位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很难公平公正、保质保量的完成监督社保基金的重任。为此,我国急需建立相对独立的社保基金监督机构,简称社监局。社监局的体制安排可以仿照海关等特殊部门,不受地方政府控制,直接隶属国务院,统一执行中央及地方的社保基金监管工作。各个省级行政部门可设置派出机构,直接对社监局报告及负责,同时社监局内部的组成人员也应该要保持相对的独立性和保密性,以避免和社保基金有直接利益的关系。社监局的内部工作人员应有已成文的具体而明确的的执法标准,落实责任到人的制度,确保工作人员执法忠诚不徇私,切实履行好监督的职责。

  作为保障公民利益的的重要基金,社保基金应在专门独立的监督机构即社监局的维护和保障之下合法合规、高效而安全的进行管理和运行。

  2.3完善监管部门的信息披露制度,提高执法透明度

  公开透明的监管部门信息披露制度能有效的提高社保基金的运行的透明度,一定程度上更加保障公民的切身利益,也建立了社保基金运行的防火墙,能有效的防止暗箱操作行为和腐败现象的发生。从根本上提高了社保基金运行的安全性,降低了风险。

  完善社保监管信息披露制度应以法律法规的形式来确定社保基金管理各方面应该向公众披露的内容和形式。只要是不涉及国家机密和商业机密以及个人隐私等法律法规明文规定不予公开的信息以外,其他信息都必须向社会和公中及时的进行公布和披露。如社保费的征缴明细、具体投资的项目及数额、运行管理的具体成本、所获得的利益及社保费的具体发放情况等。这样做可以确保社保基金运行全过程都能及时而正确的向公众公开,接受社会及公众的监督,同时也能确保责任追究落实到人,及时发现问题所在尽快纠正和改善。这样做才是切实做到了有法可依、违法必究、执法从严。而社保监管信息公开的方式可在方便公众查询的前提下,采取多种多样的形式。如开通网上查询、定期定点的开办社保信息公示栏、在公共场所设置人工智能查询机等都是可取的公开形式。

  3 结语

  总而言之,要确保我国社保基金的安全和落实,监管制度必须发挥其重要的作用。首先,思想认识上要提起高度的重视,要充分认识到监管社保的重要性和作为一名监管人员的重要责任和使命。其次,团队要加强专业教育,保证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要过硬。最后,实施监管责任应明确清楚,处罚的力度也必须要酌情加强,以起到防微杜渐的作用。只有保证各项监管工作都能落实到实处,才能规范基金管监行为,提高监管效率,从而保障公民的基本生存权利及全社会的和谐发展。

  参考文献:

  [1]鲁毅.关于社保基金监管的若干思考[J];特区理论与实践;2002,(6):35-37.

  [2]何爽.进一步强化社保基金监管[J];四川劳动保障;2012,(4):13.

  [3]曹春.略论社保基金监管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新视野;2010,(4):29-30.

  [4]孙晓光.论我国社保基金监管的困境与出路[J];商品与质量(科教与法);2011,(10):92.

  [5]巴曙松,谭迎庆,丁波.社保基金监管的现状、问题与建议[J];当代经济科学; 2007,29(5):79.

  [6]孙韡华.社保基金监管研究综述[J]; 企业导报.2010,(10):31-32.

  [7]巴曙松,谭迎庆,丁波. 我国社保基金监管的现状、问题和建议[J]; 经济研究参考; 2007,(58):52.

  [8]王亚芬. 我国社保基金监管问题刍议[J]; 浙江金融;2010,(4):47-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