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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弱势群体法律保护问题

来源: 树人论文网发表时间:2019-07-12
简要: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是建设法治社会中的重点问题之一,这既是人道主义的体现也是法律公正性、合理性的体现。弱势群体的合法利益得到有效保障能够提高社会的安定度,是建设

  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是建设法治社会中的重点问题之一,这既是人道主义的体现也是法律公正性、合理性的体现。弱势群体的合法利益得到有效保障能够提高社会的安定度,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

社会保障研究

  《社会保障研究》(北京)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双百方针”,理论联系实际,开展教育科学研究和学科基础理论研究,交流科技成果,促进学院教学、科研工作的发展,为教育改革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做出贡献。

  一、弱势群体的概述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将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设立为发展目标,这是继改革开放、依法治国后我党又一大战略部署。然而随着社会市场经济的加速发展,在我国社会中已出现明显的群体层次,其中在弱势群体是整个社会层次下层中的广泛存在,弱势群体的利益无法被保障,其生产积极性就会降低并逐渐发展成为社会进步的不稳定因素,甚至导致社会矛盾的激化,从而引发社会的动荡和倒退,因此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第二大难题就是如何保障社会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第一大难题是发展生产力)。

  弱势群体是一种相对广泛的概念,从社会学、经济学、政治学和法理学各个角度进行解释得到的答案各不相同。他们有一个共同特征,就是存在生理上或社会上的缺陷,和普遍的社会主体之间存在一定差距,这是社会生产分配不均和主体条件不同共同导致的结果。从法制角度来说,社会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更容易受到侵害,而他们无法凭借有效手段实现自我保护,因此无论在法制建设中还是和谐社会建设中都应当关注社会弱势群体的利益和保护。

  二、完善社会弱势群体法律保护的思路

  (一)法律制度与社会保障相结合

  社会保障的不足是现阶段弱势群体庞大的一个重要因素,虽然我国已通过多项法律法规来解决社会保障问题,但总体上来说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同发达国家相比仍存在较大差距。一方面是由于我国生产力的相对落后以及人口庞大无法在短时间内建立起普及所有人的社会保障制度,另一方面则是由于立法上的欠缺。我国现阶段的社会保障的法律体系是以宪法为核心,消费者权益法、教育法、劳动法、失业法、保险法等多部门法的个别条款组成的一种相对零散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尚无统一的社会保障法,即社会保障性的法律体系尚未形成,也因此社会弱势群体在进行自我权利救济时尚无可以直接适用或准用的法律条款。

  基于我国国情,笔者认为社会保障性的法律制度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建设:1)建立并完善最低生活保障,我国现阶段的最低生活保障是一种行政化的行为,需要将其上升到法律的高度进行执行,从而促使各个城市和地区严格保障社会收入底层人员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2)加速就业立法。人口众多是我国的基本国情之一,很多劳动者无法实现有效就业,其生活水平就无法保障,也因此产生了贫者积贫的现状,甚至会产生延续承继的情况,很多社会弱势群体也因此长期处于弱势地位,通过立法的方式来解决就业问题,如就业援助、反职业歧视等,促进就业行为,改善弱势群体的生活状态。3)完善社会福利制度。就目前为止,我国的社会福利制度是存在不平衡的,本应当向弱势群体倾斜的社会福利,反而无法惠及这一人群,这与我们的立法目的和行政主张是相背离的。随着生产力的进一步解放和发展,实现社会福利的法制化是保护社会弱势群体权益的重要内容。

  (二)司法活动与弱势群体保障

  当弱势群体的法律权益受到侵害时就需要相应的法律救济手段进行补救。但弱势群体的存在就意味着我国社会的发展是不平衡的发展,这不仅仅体现在经济上,在其他方面也有体现,司法活动也不例外。如弱势群体很容易在偏远、较落后的地区,也因此弱势群体在司法活动中也容易处在弱势地位,這种弱势是全方位的弱势。

  现阶段我国的公检法机关普遍设立到县级单位,而县以下地区公检法机关则处于缺失状态,很多农民工想要通过法律救济手段解决其遇到的纠纷需要通过多个部门协调,甚至经过很复杂的流程才能够立案,这使得他们的合法法益无法及时得到保护。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笔者认为需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改善:1)改革户籍制度。在建国后为了方便管理,我国采用了较为严格的户籍制度,大体上将户籍分为城市人口和农村人口。在过去这样的户籍制度促进了政府的管理活动,但现在已成为保障弱势群体法益的阻碍。很多人因户籍问题而无法就学、就业、就医等,这一现状亟待解决。通过建立统一的户籍制度,从法律层面上使社会全体成员处在相同的法律地位,是在司法活动中解决弱势群体法益保障的第一步。2)突出普法教育的重要性。弱势群体的弱势往往是全方位的,很多时候他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而本人毫不知情,更何况通过法律救济进行合法权益保护,因此普法教育极为必要。且根据法学界的通说,普法活动也是司法人员在司法活动中的职责和义务,保证弱势群体人人知法,才能够实现其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法律权益的关键,这也是我国法制建设的关键。3)完善法律救济制度。弱势群体想要通过法律手段维护其权益,则需要公检法部门的帮助,在实际中往往由于成本问题,很多农民工、边远地区群众放弃对其法益的维护,而这是由于法律救济与援助的缺失导致的结果。

  [参考文献]

  [1]李玉东.和谐社会视角下社会弱势群体法律保护的困境与路径研究[J].商情,2017(30).

  [2]史利玢.浅析我国社会弱势群体法律保护的若干问题[J].法制博览,2016(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