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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

来源: 树人论文网发表时间:2019-06-26
简要:随着驰名商标具有越来越重要的经济利益,对其进行特殊保护就显得尤其重要。因此必须对驰名商标给予比一般商标充分、更有效、更严格的保护。世界上许多国家对驰名商标给予了法

   随着驰名商标具有越来越重要的经济利益,对其进行特殊保护就显得尤其重要。因此必须对驰名商标给予比一般商标充分、更有效、更严格的保护。世界上许多国家对驰名商标给予了法律保护,我国进入国际市场,为与世界各国交流方便,也对驰名商标采取了一定的特殊法律保护。本文试从驰名商标的内涵,对其采取特殊法律保护的意义,结合着我国对驰名商标的特殊法律保护以及法律保护现存的问题,完善法律保护的思考对我国驰名商标的特殊法律保护进行论述。


  《湘江法律评论》(半年刊)创于1998年,是由湘潭大学法学院主办并公开出版发行的学术刊物。《湘江法律评论》目前已连续出版近20年,在海内外学界产生了较大的影响。以法律人的眼光、法律人的思维方式来展开社会的考察、法理的探究和学术的批评,是其一贯的主张与风格。

  一、我国认定驰名商标的具备要素

  1.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这是认定驰名商标的首要因素,这里的知晓程度既包括知名度,也包括美誉度。“臭名昭著”的商标显然不在此列。评价商标驰名为公众所知晓的程度,这主要由相应的消费者数量来决定。

  2.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商标因使用而体现其价值,驰名商标更应如此。一个商品如做到一时受到消费者欢迎,有时并不难,但只有长时期的商品质量被消费者所信赖,才能表明其市场的魅力。驰名商标连续使用的年限越长,越能体现其价值,也越能证明消费者对其的信赖。

  3.该商标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序和地理范围

  商标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直接决定该商标在相关公众中的知名度。这里的“持续时间”是指每一次宣传工作的起始到终止的时间段;程度是指“宣传质量”,包括采用何种工具进行的宣传以及宣传的方式是否新颖等问题;“地理范围”所强调的是宣传的范围有多广,是一个县一个地区或是全国。

  4.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商标是否曾受到过驰名商标的特殊法律保护,特别是该商标在多大范围内曾经被法院或其他权威机构认定为驰名商标。受到过驰名商标特殊保护的记录可作为参考因素。

  5.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除了上述因素之外,其他的使该商标驰名的因素也会影响到驰名商标的认定,主要包括以下因素:该商标的商品在中国的销售量及销售地区;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三年来的主要经济指标(年产量、销售额、利润、市场占有率等)及其在中国同行业中的排名;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外国(地区)的销售量及销售地区;该商品在中国及外国(地区)的注册情况、该商标所含的经济价值等。

  二、特殊保护驰名商标的必要性

  1.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驰名商标综合反映了企业的经营素质、技术状况、管理水平、营销技能和竞争实力。据联合国工业计划署调查,世界上高信誉商标在整个产品商标中所占的比例不足3%,但其市场份额却占整个世界市场份额40%。从某种意义上讲,驰名商标就是重要的生产力。而保护驰名商标就是保护生产力,有利于促进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有利于维护企业赖以生存和壮大的市场,维护企业及其国家财产不受损害。

  2.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

  商标是一种识别性标志,这种标志之价值不在于其识别功能,而体现在声誉上。对于商标所有人来说,商标的价值一般来讲就是商誉。而驰名商标所具有的高知名度,高市场占有率,高创利能力,极易为不正当竞争者所觊觎,一些不法企业和个人为追求高额利润,不择手段,以假冒、抄袭他人驰名商标等方式,以达到贬低、淡化他人驰名商标的目的。而驰名商标的声誉不是凭空而来的,是其所有人努力劳动所创造的,是其巨大投资之回报,理应得到法律的肯定。市场经济的竞争应该是公平、有序的竞争,加大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有利于我国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3.保护消费者利益,加快我国国际竞争的需要

  在良性运行的市场上,驰名商标是其所有人取胜对手的有效工具。然而一些市场竞争主体往往为谋取不当利益,采取诸如假冒驰名商标等侵害商标所有人的利益,导致消费者误认误购,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世界经济的开放性,使得国际经济贸易连为一体,在国际经济技术交往中就要遵循一定的国际惯例、履行国际公约的义务。在现代市场经济下,国际上企业的竞争集中表现为商标的竞争,市场向信誉好的商标聚集,驰名商标瓜分市场成为一种经济现象,代表经济利益的驰名商标的保护问题也成为国际经、科技合作中尖锐冲突的重要原因。因此,为保护消费利益,加快我国国际竞争,也应该给予驰名商标以特殊保护。

  三、我国驰名商标现阶段存在的问题

  1.驰名商标所有权人的自我淡化行为

  近年来,有些企业将其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的某件商标,超出该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类别,使用在企业的其他商品或服务上,并标注“中国驰名商标”字样。驰名商标所有人滥用驰名商标,是想借驰名商标的声誉推销自己其他尚未驰名的商品或服务,不正当地取得在另一领域的竞争优势。市场中,假冒驰名商标的现象长期屡禁不止,驰名商标一直是不法侵权者侵犯的主要对象。然而驰名商标所有人自己将其所拥有的驰名商标不经任何法定程序任意使用于自己生产的其他商品之上的现象也在一定程度上扰乱了市场秩序,误导了消费者,不仅使其驰名商标淡化,而且损害了消费者利益。

  2.驰名商标被滥用于产品广告宣传

  驰名商标的本质功能被曲解。目前,市场上标有“驰名商标”字样的产品随处可见,食品、药品、衣物鞋帽、酒、化妆品等各种不同种类的商品都有一定规模的驰名品牌存在,我们发现经营者通常把“驰名商标”字样和图标直接标注于商品的广告牌或者包装上,并使用醒目的标注手法强调其产品为驰名商标,例如大多数消费者所熟悉的“红蜻蜓”品牌的皮鞋就直接在其专卖店店牌上、品牌名称旁边直接标注“驰名商标”字样。然而,驰名商标的正当意义在于商标权利纠纷中事实认定的法律作用,将其用于广告宣传,使之被赋予额外的商业功能,无疑有悖于驰名商标认定制度的本旨。

  3.假冒驰名商标行为

  作为已经在公众心目中树立起来良好信誉并能够给企业带来大量利润的驰名商标。长期以来,一直是不法侵权者觊觎的对象。因此,假冒驰名商标的现象很长时间以来也是屡禁不止。作为消费者,应该自觉抵制、举报假冒驰名商标的行为;生产厂家也应依法生产经营,驰名商标权人也要不断提高产品质量,保持驰名商标声誉,主动积极保护驰名商标权,驰名商标才能得到真正的法律保护。

  4.域名与驰名商标的权利冲突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驰名商标与域名之间的冲突日益凸显。在互联网上,每一个域名都是唯一的,具有绝对的排他性,且域名注册是采用“先来后到”原则。同时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电子商务交易额急剧上升,某些个人或组织利用上述原则恶意抢先将他人的驰名商标抢注为域名,剥夺驰名商标所有人使用自己的商标作为域名的权利,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一些驰名商标被。因此,不仅需要在现实交易中对驰名商标进行特别保护,而且在网络虚拟社会进行特别保护也势在必行。

  5.驰名商标对抗在先注册的商标

  出于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我国规定,驰名商标特别是注册驰名商标一经认定,就可以对抗恶意注册的、容易引起公众混淆的商标,因此就会有人利用后驰名的商标对抗在先注册的善意的、不会引起公众混淆的商标。但在该商标驰名之前在不相同或不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注册同一商标,是商标法所允许的,只要注册人是善意的,并且该商标的组成和后驰名的商标并不相似,在先的商标权就是合法的。法律不仅要保护驰名商标,也应保护商标的在先、善意的注册权。

  6.对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的不足

  我国过去一直奉行“不注册,不保护”的商标权保护原则,这种做法对驰名商标所有人导致很不公平的结果。2003年4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的《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2条将驰名商标定义为:“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该条摒弃了原有对驰名商标必须是注册商标的认识,将未注册驰名商标同样纳入法律保护范围之中。但也对驰名商标的界定强调了“中国”地理范围,体现驰名商标的地域性。一些驰名商标虽未在中国注册,但其所有者为培养和宣传这一商标付出了巨大的心血,当驰名商标被他人抢注或使用时,必然对该驰名商标所有者得正当权益造成损害。

  三、加强我国驰名商标法律保护制度的措施

  1.完善禁止将“驰名商标”做广告宣传的规定

  商标法规定“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18对于扭转广告中驰名商标宣传泛滥的情况,新法作出这样的规定,会带来一定的改善。但要更好的使驰名商标制度回归本源,还要将中介机构和地方政府的宣传包含进来,对各个主体的行为都要做出规制。19从侧面,也可以弱化司法认定驰名商标的效力,司法认定仅对个案有效,降低司法认定的制度鼓励。

  2.加强对“恶意诉讼”的规制

  增加司法认定的内容,同时也要要严格限定司法认定的适用范围和程序,以遏制虚假诉讼等行为。一方面,提高受理和认定驰名商标法院的级别,或者规定由专门法院管理;另一方面,应限定法院个案司法认定驰名商标时的案件类型,可以规定仅仅就域名、名称等明显权利冲突的个案可适用司法认定,其他类型纠纷案件中则不予以认定驰名商标。20

  3.细化驰名商标认定标准

  在行政认定中,则弱化广告宣传时间作为认定驰名商标的要素,增加相关公众熟知程度这一比重,同时进一步细化认定标准,增强认定标准的可操作性。还可以在认定标准中增加以下标准,如商标的信誉度、使用该商标商品的产销量、销售收入、利润、销售区域、市场占有率等。另外,也要提高行政认定的效率。

  4.加强对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

  未注册驰名商标与已注册驰名商标一样,都承载着商誉,对于未注册的驰名商标,可以同已注册驰名商标一样,进行跨类保护。因此,可以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某些借未注册驰名商标“搭便车”的行为进行处罚,更好的保护驰名商标。

  5.完善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

  对反商标淡化措施进行借鉴和吸收,在保护驰名商标时,对于具有全国乃至世界影响力的商标,可以通过反商标淡化措施进行保护,这样可以鼓励企业创立更好的品牌。同时在认定此类驰名商标时,可以同欧盟一样,扩大相关公众的范围。

  6.对驰名商标实行动态保护

  建立驰名商标淘汰机制,通过全国互联网建立驰名商标不良信用记录,形成驰名商标保护动态机制。驰名商标不应该只增加而不减少,驰名商标更不能一经认定就永远享有。驰名商标是对商品或服务的认定,如果商品或服务已不符合驰名商标的标准,就应该积极的淘汰,以保证驰名商标的信用。

  参考文献:

  [1]罗二.浅谈我国对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法制与社会[J],2009年(8).

  [2]郑辉.刘丹冰.驰名商标法律保护的限制规则.知识产权[J],2009年(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