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的法律制度越来越完善了,根据每个时期的不同特点,我国的法律也做出了相应的调整和改革,针对一些企业也有相关的法律法规。本文是一篇法律期刊投稿范文,主要论述了国有企业法律风险管理体系。
摘要:国有企业肩负着国资安全的重要使命,承担着国资保值增值的责任,而有效运行的法律风险管理体系是规避或降低国有资产法律风险的重要保障。自2004年至今,经过十多年的探索与实践,国有企业虽然基本已经建立了法律风险管理体系,但法律风险管理体系在企业内部运转情况却令人担忧,并未形成防范机制,究其原因是未找到有效的运行途径,而本文探讨意图则是找寻这一途径。
关键词:国有企业,法律风险管理体系,有效运行,途径
国有企业所涉行业关系着国家、国民的经济命脉,在经济体系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保障国有企业的良性发展,监管国有资产安全,促使国资保值增值是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命题,这就需要有完善的法律风险管理体系予以规范。自2004年5月,国资委已逐步在中央和地方重点国有企业推进依法治企、依规管理,这为法律风险管理体系建设定下了基调。经过国企法制工作不断地探索与实践,截至2014年底,国有企业特别是中央企业,已基本完成了法律风险管理体系建设,随着2015年依法治国的全面深化与法制工作五年规划的推进,法律风险管理体系在企业经营管理中的作用更加凸显。然而,其运行情况却不容乐观,根本原因是缺乏有效的运行途径。
1法律风险管理体系无法有效运行的根本原因
1.1法律意识淡薄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本身就意味着对风险的管理,法律风险只是经营管理风险在法律领域的反映,法律风险仍属于经营管理风险的范畴[1]。然而,企业以营利为目的,以最小成本支出获得最大收益是其终极目标,重视经济效益,轻视法律风险是企业普遍的通病,将法律仅作为事后救济的手段,而忽视法律事前预防的实效,视法律为阻碍,视规则为障碍,久而久之,就淡薄了法律规则意识。1.2法律知识欠缺我国是成文法国家,有较为完善的法律体系,且以部门法为准,多而繁杂,且较为苦涩难懂,致使本来时间有限的经营管理者无法有充足的时间和精力去了解学习法律知识,不知则无畏,加上法律意识的淡薄,就造成置法律风险于不顾的状况。1.3法律融入度不够法律若要真正起到预防法律风险的作用,就必须与企业的经营管理业务相融合,而并非游离在企业内部管理之外,而现实是法律往往处于边缘,无法有效融入到经营管理之中,因缺乏有效的方法与切入点,往往使法律保障流于形式。1.4法律风险高发法律风险无处不在,只要有对外行为,就存在法律风险发生的可能,法律风险具有隐蔽性、高发性和不确定性的特点,因而难以发现且难以准确识别。1.5对法律重视程度不足对大多数企业而言,前期不会投入时间、精力去关注法律,因为法律并不能像投资经营一样直接产生大额回报,所以往往是发生纠纷才会寻求法律解决。其实,事前做好法律风险防范,事中做好控制,事后及时做好补救,往往会使企业避免遭受重大损失,而这多停留在期望状态,并未得到足够重视。
2法律风险管理体系无法有效运行的主要障碍
2.1法律风险管理体系无用论国有企业特别是大型中央企业,以纵向模式进行管理,呈树状结构,因国有资产的属性,难以做到政企分开、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国资委作为国有资产的管理者,往往会给国有企业下达各项指标,以达到监管的目的,而建立法律风险防范体系就是国资委下发法制工作建设的目标之一。在这样的背景下,多数国有企业把建设法律风险管理体系作为一项考核指标来完成,多数人认为该体系仅是完成上级要求的一项工作,对企业并无实际意义,且无时间、精力和人员去管理该体系,并没有把该体系视为防范法律风险、提高管理效率的工具,而是认为是一种负担与麻烦。在这样的氛围下,虽建立了法律风险管理体系,但该体系并未有效运行,从而成为了摆设。2.2法律风险管理组织机制参与度不够法律风险产生于企业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因此法律风险管理需要企业所有员工的参与并承担相关责任,其中特别包括企业专职的法律管理部门(或人员);各方人员应分工负责,以形成法律风险管理的长效机制(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指南,GB/T27914—2011.4企业法律风险管理原则:g)。然而,很少有企业成立完善的法律风险组织机制,大多都由法律风险管理部门独自支撑,因资源配置效率较低,往往独木难支,即便成立了自上而下的组织机制,各组织机构之间往往也鲜有互动配合,多专注于各自专业事务,而忽视法律风险防范,不愿参与法律风险管理,甚至视其为负担。2.3法律风险管理过程联动性不足从风险管理原理的角度讲,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是企业风险管理同根系的分支,企业法律风险管理过程与企业风险管理过程同样包括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控制、风险化解等若干环节[2]。因此,法律风险管理过程是动态的、联动的、循环的、闭环的,并非静止的、分离的。然而,因法律风险管理组织机制的低效,致使法律风险管理过程中的各个环节出现断层,无法有效衔接,表现为以下方面。(1)法律风险识别缺乏效率。法律风险识别应及时、全面,是动态的过程,识别需要全员参与并相互配合,然而,在企业中,识别工作往往由法律部门独自负担,因缺乏对各业务岗位职责及工作流程的了解,致使识别效率较低,且偏离实际需要。(2)法律风险库更新时间较长。法律风险库是常见法律风险的集中反映,法律具有滞后性,企业经营目标、经营计划也会不定时调整,这需要按识别情况对法律风险库进行及时更新、修改、删除,然而因识别效率较低,使法律风险库在更新周期内无法及时完成更新。(3)法律风险量化测评缺乏客观性。法律风险量化测评是区分法律风险大小,进行排序,选取重点关注法律风险的基础,进行客观评分、理性评价至关重要。然而,测评人员往往基于主观判断,忽视测评标准随意评分,甚至依个人爱好进行评分,致使测评结果脱离实际。(4)法律风险分析方法单一。法律风险分析应以企业经营目标、实际需要为基础,采用法定准则、对比、类比、演绎、实证等方法进行法律分析。然而,实际上,企业在法律风险分析过程中,多依靠法律顾问,分析结果的优劣完全取决于法律顾问专业素质的高低,并未形成有效的方法论,并未将法律分析方法融会贯通,用于解决具体法律问题。(5)法律风险控制措施落实不到位。法律风险管理的本质是事前预防、事中控制与事后补救,制定控制措施是为法律预防,常见控制措施以完善规章制度、优化内控流程、资源配置、技术手段及培训等方式。然而,当经营目标与上述控制措施出现冲突时,企业往往追求逐利,而忽视或折中执行法律控制措施,致使防控措施难以有效实施,甚至无法落实。(6)法律风险管理考核评价机制缺失。企业管理是管理学的一个分支是企业为实现预定目标而组织和使用人力、物力、财力等各种物质资源的过程[3]。可见,法律风险管理需要各种资源的配置与整合才能实现,考核评价机制是促进资源优化配置的动力。然而,企业并不重视考核评价机制的建立,即使已经建立,评价机制、考核机制、奖惩机制、追责机制等也大都停留在纸面上,或应付了事,或束之高阁,或碍于情面无法执行等。
3法律风险管理体系运行平台难以保障
随着信息网络现代化的普及,法律风险管理体系的运行不能仅靠传统的人力方法去完成,还应借助现代化的办公平台与信息化手段去推动,靠人力去串联管理各环节难有成效。然而,信息化平台的建设需要资金、技术、专业人才等资源配置,对于大多数企业而言,在降低成本,追求利益最大化的情况下,难以有过多精力投入到法律风险管理体系的建设中,致使体系虽已建立,但却无法运行,最终成为摆设。
4法律风险管理体系有效运行途径的探讨
4.1转变观念,将法律风险管理纳入企业文化建设企业文化在某种意义上说就是企业文化氛围,它是多种载有企业价值观体系的信息综合作用的结果[4]。从这个意义上讲,法律风险管理应属于企业文化价值体系之一,这也与建设法治型企业相吻合。将法律风险管理纳入企业文化建设,同设计、同实施、同宣贯、同促进,对正确认识法律风险管理,增强法律风险防范意识具有重大意义,利于法律风险管理本质涵义的传播,为法律风险管理体系得到认可、有效运行提供精神支撑。4.2完善规章制度,使法律风险管理规范化、流程化规章制度有企业宪法之称,是依法治企的依据,将法律风险管理实践经验上升为规章制度,使法律风险管理获得制度保障,赋予其强制效力,便于法律风险管理的贯彻落实。规章制度是规范企业行为的准则,将法律风险管理制度化,明确法律风险管理的目的、意义、原则、组织机制、管理过程、监督检查及奖惩,使法律风险管理成为常态,实现动态化、规范化,使法律风险管理体系运行获得制度保障。4.3加强组织机制建设,使全员参与法律风险管理运行法律风险管理体系的实施最终需要通过人的行为来实现,只有全员参与,上下一致,才能形成联动机制,而有效率、有秩序的组织机制是实现这一过程的基础。完善企业治理方式,将法律风险管理纳入企业决策机制,重点关注,重点推动,形成决策层、总法律顾问、法律管理部门、各业务部门到监督监察部门的组织机制,明确各自的职责与权限,自上而下,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最终促进法律风险管理体系运行的联系机制,改变断层的局面。4.4将法律风险管理与全面风险管理相融合企业要增强法律风险管理运行实效,国有企业基本都建立了法律风险管理体系和全面风险管理体系,二者相互独立并未有效融合,其实法律风险管理是全面风险管理中的重要一环,二者运行的过程和方法虽有差异但具有高度相似性,具备相融合的条件。将法律风险管理的识别、量化测评、分析及控制的方法和程序可以设置在全面风险管理中,设置共同关注的不同维度及测评方法,从经营视角和法律视角进行双重评价具备可操作性,如此以来,法律风险管理既扩大了覆盖面,也吸引了全员参与,使法律风险管理不再游离在企业经营管理之外,进而使法律风险管理体系的运行更具效率和实效。4.5完善监督机制,使法律风险管理与内控体系相衔接合法与合规的管理离不开内控体系的监管,离不开纪检监察的监督,无监督则无制约,无制约则无威慑力。完善企业内部监督机制对保障法律风险管理体系有效运行具有重大警示作用,应从规章制度建设、企业内部治理结构、资金、人才配置、考核评价机制等方面进行自我监督、团队内部监督和业绩考核监督,以便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4.6强化宣贯普及,使职工理解法律风险管理体系法律风险管理体系运行是一个复杂的过程,有效运行的前提是参与人员理解其涵义和主要做法,而这需要对其进行宣贯普及。法律部门应制定宣贯计划,定期和不定期的对法律风险管理体系进行宣贯普及,便于体系的执行一致。4.7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法律风险管理体系运行效率现代化、信息化的平台是提高办公、经营管理效率的重要技术手段,法律风险管理体系的运行也应与时俱进,采用信息化的手段开展。企业应落实信息化建设资金,借用外部力量研发信息化管理平台,并将法律风险管理以流程图可视化的方法融入信息平台,改变传统仅靠人力、纸质的方式。
5结语
经以上探讨,法律风险管理体系有效运行的途径实际上就是通过企业内部规章制度、流程、人力、物力、技术等资源的优化配置与整合来实现,需要自上而下的联系与配合,才能实现法律风险管理提前预防法律风险的目的。
参考文献
[1]汲斌昌.驾驭风险:企业家法律风险防范指南[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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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董平分.企业价值观管理与企业文化场[M].北京:航空工业出版社,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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