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证是司法实践中经常使用的证据种类之一,在大多数案件中都可以收集到一定数量的物证。这是因为,世界上的事物是普遍联系的,在犯罪行为、民事争议行为和行政违法行为的实施与发展过程中,必然会对周围的事物产生一定的影响,留下某些痕迹,、物品。即使有人毁灭、伪造证据,其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又会留下新的痕迹,产生新的物证。那些受到犯罪行为、民事争议行为或行政违法行为影响而在形状、位置等方面发生变化的物品,就储存了有关案件实际情况的信息,从而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物证在各种诉讼证明活动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具体表现在:
1、物证是查明案件事实的有效手段。如前所述,任何单独一个物证都不能直接反映案件的主要事实,而只能反映案件事实的某一个方面,某一个环节。依据物证,可以确定案件的部分事实。如根据现场遗物、痕迹以及尸体的有关情况常常可以确定案件的性质、犯罪者的身份和特点,为查获犯罪分子提供线索。虽然单独一个物证不能确定案件的主要事实,但依据物证可以间接地确定案件的主要事实,即把一定数量的物证结合起来就可以确定案件的主要事实。如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家中搜查出来的某盗窃案中失窃的物品,与现场撬压痕迹相一致的撬压工具,在犯罪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脚印、指纹等物证,就可以确定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是本案的盗窃犯。在民事诉讼中查实的物证,则可借以判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或者答辩是否有据,从而作出正确的判决。
2、物证是检验、鉴别其他证据真实性、可靠性的客观依据。由于物证是客观实在的东西,运用鉴定或其他方法,易于核实物证的真伪;而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及民事当事人陈述等言词证据,易受人的主观意志的影响,因而在司法实践中,物证往往是检验言词证据的一把尺子,办案人员通过物证与言词证据等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方法,便可以鉴别言词证据的真伪。如根据犯罪现场遗留的足迹和财物的损害程度,可以查证核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是否真实。当然,值得注意的是,在物证本身的真伪尚未查证属实的情况下,不能由于言词证据以及其他证据同物证发生了矛盾,就认为前者一定是不真实的。
3、物证是促使犯罪分子认罪服法和民事、行政诉讼当事人如实陈述案情的有力武器。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分子为了掩盖罪行,逃避法律制裁,总是千方百计地隐匿、毁灭罪证,或者伪造证据,制造假象。当罪行暴露后,又往往是百般抵赖,负隅顽抗。只有在确凿的物证面前,才不得不低头认罪,坦白交行。因此,正确收集和运用物证,可以起到促使犯罪分子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的作用。同时,公安司法机关进行刑事诉讼,既要保证准确地查明犯罪事实,使犯罪分子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又要保证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如果公安司法机关全面地掌握了物证及其他证据,就能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在民事、行政诉讼中,当事人由于各种复杂的原因,也常常会弄虚作假,不如实陈述案件情况,审判人员利用查证属实的物证,就可以揭露其陈述的虚伪性,促使其如实陈述案情。
4、物证是进行法制宣传教育的重要工具。通过反映犯罪行为或者民事违法行为严重后果的物证,对广磊群众具有生动的说明力,可以促使广大群众更加清楚地认识犯罪行为和违法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危害性。通过反映犯罪行为或者民事违法行为实施过程的物证,可以使人们认识到,无论犯罪分子多么狡猾,违法行为多么隐蔽,终究逃不脱恢恢法网,以此激发公民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积极性,提高维护社会治安的自觉性。同时,以充分、确实的物证揭露犯罪,证实犯罪,昭示违法行为,可以对社会上潜在的违法犯罪分子起到教育、威慑作用,使他们不敢轻举妄动,以身试法,实现综合治理的目的。通过犯罪分子使用的犯罪工具、犯罪地点、犯罪对象等物证,可以使群众直观地了解犯罪分子作案的手段、方法,从而有利于群众采取措施,消除安全保卫上的漏洞,有效地预防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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