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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谦抑性视野中经济法理论体系的构建

来源: 树人论文网发表时间:2019-05-29
简要:谦抑干预是指基于克制和谦逊的品格将国家干预嵌入市场失灵的边界中。谦抑干预是经济法理论体系构建过程中起到统帅作用的重要思想,这种思想在残酷的市场竞争的过程中能够起到

  谦抑干预是指基于克制和谦逊的品格将国家干预嵌入市场失灵的边界中。谦抑干预是经济法理论体系构建过程中起到统帅作用的重要思想,这种思想在残酷的市场竞争的过程中能够起到保证经济法必要的谦恭和内敛。之前学者对于谦抑性视野中经济法理论体系的构建研究多是首先假设市场秩序出现混乱,市场的自我调节能力失灵的情况下,所以推行谦抑性的国家手段,进行市场经济的调控。本文从另外一个角度出发,认为通过谦抑性视野下所构建的经济法理论体系不仅是在市场失灵的情况下采用的手段,同时也能够在市场经济平稳运行的过程中的一种保障性手段。

法律方法

  《法律方法》是山东省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山东大学法律方法论研究中心”主办,2002年由陈金钊、谢晖教授创办的法律方法专业研究集刊。

  法律是国家机器,具有强制性等特点,法律谦抑性视野是指利用其它的调节、调控的手段来代替或者辅助法律的强制性的手段,来进行维持国家的公共生活的秩序的维护,保障公民的经济财产不受损失。市场的价值体系的调节手段有“看的见得手”和“看不见的手”两种调节手段。即国家实行的经济调控的政策和市场的自主的调节能力,完全有市场调节的经济发展是有弊端的,这种弊端主要表现为周期性的全球经济危机,这是因为经济调节具有一定的滞后性,供需关系的变化信息沟通不通畅所造成的信息壁垒。为了应对这种危机,需要政国家的行政手段,通过国家的调控政策来有效的规范市场,引导市场经济的健康、平稳的运行[1]。“看的见得手”和“看不见的手”两种方式同时在我国的经济市场中起到调节的作用,如何平衡两种调节方式,保证在调节的过程中能够起到相辅相成的作用,利用国家政策的调控起到保护市场调节作用的正常健康的发展,而不是扰乱市场的正常秩序,如何利用“看的见的手”去保护市场经济的发展不受到干扰是在确定市场调控的过程中起到决定性的作用需要解决和思考的关键性的问题。

  多数研究人员把经济法看做是一种国家为了某种目的而对经济运行中的过程和关系进行的约束的作用,此种理论强调了经济运行过程中的国家干预的强约束力,可以概括为“看的见的手与“看不见的手”同时并用的理论,同时也强调了采用国家干预的主要的出发点就是市场的自调节能力的失灵,而市场的自调节能力的失灵也是构建经济法体系的必要条件。因为我国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与探索的过程中,在进行体制改革的过程中如何正确看待市场经济和国家调控的关系,如何正确的摆正二者的位置具有重要的研究意义。所以,综上所述,基于谦抑性视野构建经济法理论体系对明确市场决定性有着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一、传统经济法理论体系现状

  (一)经济法概念

  大部分学者对于经济法的研究都是出于对于经济法如何在市场失灵的情况下保证和维持市场的恢复和正常运转的角度出发,来进行经济法的研究,此时经济法的根基还是市场调节的角度出发,从市场的角度去考虑来进行法律的调整。然而对于市场失灵的理论的研究本来就不具有统一性,造成市场失灵的原因复杂而多样,因此研究的理论基础就不具有共性[2]。因此在市场失灵的基础上展开对于经济法的研究很容易就偏离的原来的研究轨道,致使研究的结果偏离了最初的本意,导致了经济法理论体系在研究的过程中出现缺陷。

  经济法的定义研究活动首先要确定的就是其研究的主体对象在经济推动发展的过程中的定位,使研究的主体与研究的领域能够达到社会需要的辩证与统一的关系。使得国家力量能更好的服务于市场经济的发展[3]。

  (二)經济法基本原则

  多数学者在研究经济法的过程中都是基于理论的层次的研究,通过主观的预测来进行计算和推测,然后通过推演等方法制定调整的目标和措施。然而法律具有一定的实践性,单纯的理论研究并不能完整的反应出真实的状况,只有通过理论联系实际,把应然发展为实然层面,才能够真是的发挥经济法在经济运行过程中调节和保障的作用。所以,经济基本法的原则应考虑到弹性的目标、主体为全体的利益、明确的监管主体和规范的操作原则。

  经济法应具有独立性,法律的独立性是法律存在的基础,关于经济法的独立性的原则的界定和论述是确定其主要研究对象的基本原则。经济法的独立性是来源于市场经济运营的独立性。经济法的独立性是区分国家调控与市场经济的主要区分的手段,确定经济法的独立的地位,对于维护市场的稳定发展有着长远的意义。

  二、传统经济法理论体系的特征

  (一)开放性

  对于经济法理论研究方法的研究具有开放性,这种开放性具体表现在对于不同学科的理论科学研究的方法的吸收和整合。自然科学的研究方法仍然是目前对经济法理论体系研究的主要的方法,如进化论、系统论等方法。除了自然学科的研究方法,其他领域的研究方法也是对于经济法理论研究方法的重要的补充来源,如社会科学的方法等。因为经济法的研究与生活生活息息相关,除了经济学的理论知识还需要考虑到社会的生产生活各个方面,需要多学科的理论知识作为补充,多方面、多角度、多层次的研究方法可以进一步完善对于经济研究的体系的全面性和科学性。

  (二)系统性

  各种研究方法各自都是一种要素,对于所有元素的整合的过程中就是系统的形成。同时整合的过程中不是单个元素简单的叠加,元素之间相互作用的过程也要在系统中有充分的考虑。因此,对于经济理论研究方法体系具有系统性。

  (三)耦合性

  经济法理论是个庞大的系统,研究的对象涉及到方方面面,具有众多独立领域,独立的个体。对于不同的领域不同的个体,研究的方法就要因为研究对象的不同而调整。虽然,然就的过程中因为对象不同,方法不一致,但是整体的方法体系而言,方法在普遍意义上具有一定的联系和相互作用,存在着相辅相成,相互补充的关系。这种相互之间存在差异,但是有相互联系的方法之间,就产生了耦合的作用,耦合的机理具有多样性,在不同的边界条件下,耦合产生的结果也不相同,他们之间相互作用,相互影响,产生了1+1>2的结果。

  (四)目的性

  目标是导向,没有明确的目标就没有了理论体系构建的初衷,目标即是导向也是动力,促使事物更好的发展。有了目标,才有了研究的方向。对于经济法理论体系的研究是巨复杂系统,具有不同的子目标,目标具有多样性。但是从总体上而言,对于经济法的研究是为了社会的经济朝着更健康、更平稳的方向发展,达到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保证财产安全的目标。

  三、谦抑性视角下经济法理论体系的变革

  (一)确定经济法调整对象

  调整对象的确定直接影响到了目标的确定,调整目标的确定是作用功能发挥的基础。对于经济法来说,在社会秩序运行的过程中,各行各业都涉及到经济法的运用,因此经济所涉及到的对象相对来说广泛,涉及到的领域也更多。经济法的适用对象多是涉及到社会的经济市场运行规律之中,因此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主要是产生于社会经济运行过程中的各种关系的总和。从广泛的经济关系中,需尊重基本史实,进而全方面的系统的划分研究对象,把研究对象细化,有针对性的进行理论体系的构建。

  (二)重构经济法主体

  谦抑性视野之中,国家进行财政调控、进行市场干预并不是空穴来风,是基于市场正常运行的机制之下,通过政策和法律的调控来影响市场的运行机制。只有当市场机制占主导地位的时候,国家的调控才会有效果,才可能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同时法律中也不存在与独立于法律体系之外的单独的法律,法律具有一致性和统一性,法律的基本原则不能够相互矛盾,相互抵触。谦抑性经济法也只是经济法律中的部分,也不能够取代原有的法律体系,仅仅是原有经济法体系的补充。

  法律具有层级,同时法律庞大的系统。就我国法律制度来说,最高层级的法律是宪法,所有的其他法律如有与宪法相互矛盾的以宪法为准,同时宪法也规定的其他法律的修订和废止,是所有法律的法律。在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出现了民事纠纷、行政纠纷现象,因此法律在不断的完善过程中,出现了很多专用的法律如民法等,适用于特定的领域,保障人民的合法的权益,经济法则是专门保障市场运行机制的专用法律。

  以前对于经济法的研究,把经济法与民法和行政法放在同一高度来进行对比分析,从而论证经济法的非依附性,论证经济法的独立性。这种独立性的研究观点的提出,对整个法律体系来说都是巨大的革新,简单来说就是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关系。

  所以,在谦抑性视角之下的经济法体系,只有在市场经济发挥其原有的重要作用之下,国家的干预政策才能够发挥其作用,所以,即时对于市场秩序失灵的情况之下,法律关系也表现为基础性的民事法律关系和谦抑性的经济法上的法律关系的综合。

  (三)厘定经济法基本原则

  基本原则是制定法律的基础,是整个法律体系的核心价值观的体现,其所有的法律条文都应遵循于法律的基本原则,不能与基本原则相违背。我国的法律体系中以宪法为核心,宪法是所有法律的总法律。对于谦抑性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的制定应该从实际情况出发,重点考虑市场与政府干预两者之间的关系的问题。市场运行的机制有其自发性、自动性,如果采用强硬的政策去进行强制干预不仅不会起到原有的作用,往往会适得其反造成逆向作用。因此,谦抑性视野下的经济法体系,首先应该明确二者之间的关系与相互作用的机理。在经济市场平稳运行的过程中,市场对资源配置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这一点是不容质疑的,对于市场运行过程中市场秩序失衡,市场经济混乱的条件下,国家采用政策和法律对于市场进行积极的干预,位置经济秩序的稳定过度并向有序状态进行调整是谦抑性经济法的必要原则。即市场稳定的情况下,依靠市场自身的调节能力进行调整,市场失衡的状态下需要政府的的政策和法律的支持和引导。但是要区分其中的干预的范围,干预强度,标准的界定和尺寸的掌握是保证能够干预成功的决定性的因素,如果錯误的分析了目前的经济形势,则会适得其反。因此,需要对于范围和强度,需要明确的界定。

  (四)限缩经济法体系

  谦抑性经济法体系的构建的主要目标是保障经济体系的健康运转,但是经济法体系过于繁杂,很容易造成混乱和矛盾冲突[4]。因此对于法律体系的构建首先要理清目标之间的对应关系,分清楚研究对象的目标和层次。防止因研究对象因为层级混乱和范围界定不清楚而造成了法律体系的紊乱。区分研究对象之间的关系,正确的划分和对待经济法与商法之间的关系与联系。目前经济法的两个研究方向包括“市场规制法”和“宏观调控法”,这两个研究方向是有统一的共识,在统一共识的条件下在继续细分这两个子系统所包含的研究内容,但是对于子系统的划分一直未达成一致的统一。从法律体系的角度上来说,经济法与商法有很多密不可分的关系,存在交叉和重叠的部分很多,如果正确处理这两个部分之间的关系是需要着重考虑的问题。并不能完全的割裂二者之间的联系,又要有显著的区分与界定。因此,通过缩限经济法体系,来裁掉复杂冗余的法律体系,保证经济法律法律体系的高效运转。

  四、代结语——谦抑性理念的进一步弘扬

  经济法谦抑性理论体系构建的基础是明确市场经济与国家调控之间的关系,既要承认市场经济在资源配置过程中起到的决定性的作用,又要充分的肯定政府的调控对于市场经济的运行起到的关键作用。不能孤立的看待两者之间的关系,人为的割裂了其中的联系,即区分市场经济的调控作用和政府调控作用之间的第一性和第二性之间的关系。从谦抑性理论视野的角度出发,重新构建经济法体系,有助于消除对于政府调控的抵触心理,更加肯定了市场经济的运行规律,有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防止因为调控的手段过于强硬造成的风险。因此,谦抑性理念有必要得到进一步的研究与弘扬。

  [ 参 考 文 献 ]

  [1]刘大洪,段宏磊.从“国家干预”到“谦抑干预”——谦抑性理念下中国经济法学逻辑起点之重构[J].经济法研究,2015,15(1).

  [2]石嘉莹,黄琳琳.基于经济法价值视阈探析竞争中立原则的制度价值及在中国的实现路径——以上海自贸区的金融改革为样本[J].上海金融,2015(11):84-90.

  [3]胡国梁.经济法逻辑:权力干预抑或法律治理辨——与陈婉玲教授商榷[J].政治与法律,2016(2).

  [4]张德淼,康兰平.范式与路径的交互映照:中国经济法的理论负重与现实拓宽[J].社会科学战线,2015(9):244-2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