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大学生是网络行为发生的重要主体之一,他们成为时代新技术和新科技的应用者和实践者,故而本文择选大学生群体来探讨网络社会道德失范,以期对整个网络社会道德失范起抛砖引玉之功效。网络社会孕育和催生了许多新的价值观念和伦理精神,重铸了当今社会的许多现代意识,如,自由与平等、信息与共享、互助与奉献、自主与创新以及开放与兼容等现代意识和伦理精神。
关键词:大学生,网络社会道德,失范,重构,教育现代化
本文选自《教育现代化》杂志坚持科技创新,教育创新方针,探索我国现代教育教学改革发展新思路,研究教育教学各种规律特点,报道教育创新发展的现状以及改革热点、焦点;全方位、深层次介绍教育现代化创新的内容。
引言
网络空间是网络技术带给人类的奇异礼物,它是一个技术范畴,就其本质而言,它是一个虚拟的空间(Cyberspace)。正是这一空间浓缩了人类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为人类开辟了第二个生存空间,彻底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正如麦克卢汉曾断言的那样,“任何技术都倾向于创造一个新的人类环境。不过,在网络社会中,同样会出现网下社会或现实社会中存在的问题,诸如道德、伦理、侵犯等,而这些都归之于网络社会道德失范名下。
关于失范的研究,具有开创性贡献的法国学者马里·居友从失范的正功能角度去理解,而我们此处的行文逻辑则是从失范的负功能开始,因为我们是将大学生网络社会道德失范看成一个社会问题,是偏离了社会常态后的一种纠偏行为,而不是着重论述大学生网络社会道德失范对社会产生的有利影响。渠敬东在总结涂尔干失范观点时认为,涂尔干的失范概念是指一种与正常现象相对的反常现象,是一种社会状态。失范的本质特征是社会整合的病态征兆,是“社会在个体身上不充分在场”的结果。不难发现,失范始终与社会常态无法分开,偏离了常态且长期运行,便概之为失范。
网络社会道德失范是一种特殊类型的人的行为道德失范,它同时也是人的网络道德走向偏差的一种类型。规范大学生网络社会道德的诸多策略选择必须围绕个体大学生和群体大学生两个层面展开,具体策略表现为强化技术设置、注重个体建设、延伸高校引导、规范网络法律的警示与制裁功能等四个方面。
一、社会失范、网络社会道德失范
在探讨网络社会道德失范之前,必须先探讨社会失范的涵义。所谓社会失范,一方面指社会的价值与规范体系产生紊乱而导致功能丧失,无法指导与约束社会成员的思想与行为,使整个社会秩序呈现无序化状态;另一方面也指社会成员违背主导的社会规范的行为。这里将社会失范的定义放开了,以免把那些可能是重要的失范现象排除在外。规范瓦解与行为越轨是理解失范范畴的两个重要概念。对于“失范行为”,及“行为失范”的解析,应当同行为主体及其行为活动本身联系起来,即失范是行为主体在其行为活动过程中所作出的偏离或违背社会规范要求的行为,这里的社会规范,既包括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等一般的社会规范,也包括规章、规程和纪律等组织机构的特定规范。行为失范的直观表现,在于行为主体的行为活动偏离了社会规范所预设出的“正常运行轨迹”。行为主体走向失范、作出某种失范行为这一事实本身,也可以折射出其在观念和认识上存在的一些偏失或缺位。
网络社会源于以计算机为结点的“物的网络”与以人为结点的“人的网络”的复合。现实社会是网络社会的基础,网络社会作为现实社会的折射和反映,与现实社会共同构筑了当代人类社会。所以,网络社会仍然以现实社会中的人和人的参与作为核心要素来运行的。网络社会道德失范某种程度上需要参照现实社会的社会失范,这也是不断强调社会失范的缘由之一。
网络社会道德失范是一种特殊类型的人的行为道德失范,它同时也是人的网络道德走向偏差的一种类型。它指的是网络行为主体违背了一定的社会道德规范和所应遵循的特定道德准则要求,在虚拟的电子网络空间里出现行为偏差,以及因为不适当地使用互联网络而导致道德偏差的情况。网络社会道德失范行为是人作出的一类特殊的行为,它与发生在现实社会生活中的其他失范行为,并不存在本质的差异。两者之间的不同,无非是在发生的“场域”,和展现的形态上有所体现而已。所以,网络社会道德失范的参照系是网下的社会道德,以网下社会人的道德行为准则来要求网络社会中形形色色的上网者,当然包括大学生。
二、大学生网络社会道德失范的行为表现
毋庸置疑,大学生是网络行为发生的重要主体之一,他们成为时代新技术和新科技的应用者和实践者,故而本文择选大学生群体来探讨网络社会道德失范,以期对整个网络社会道德失范起抛砖引玉之功效。网络社会孕育和催生了许多新的价值观念和伦理精神,重铸了当今社会的许多现代意识,如,自由与平等、信息与共享、互助与奉献、自主与创新以及开放与兼容等现代意识和伦理精神。自由与平等是网络社会的初衷,也是现实社会中人们的梦想和追求,网络社会一开始就是一个自由、平等和自治的世界,为人的个性化发展提供了广阔的天地。但是,网络社会滋生的大学生的道德行为却发人深省。
李伦在《鼠标下的德性》中指出:网络在给人们带来物质享受、交往便利和丰富信息的同时,网络行为“也带来了道德失范行为、网络犯罪、人情隔膜、情感危机、道德权威缺失和人性异化等问题。道德相对主义、无政府主义和个人主义成为网络时尚,困扰着网络文化的精神提升。信息崇拜、技术至上和工具理性导致人的价值取向的偏离。进人新世纪以来,人们开始清醒地认识到网络社会在给人类开拓生存空间、提供方便快捷的同时,也给人类带来了各种难以逾越的困难和问题。这些问题既有技术层面的,也有社会层面的;既有政治层面的,也有经济层面的;既有文化层面的,也有人性层面的;既有法律层面的,也有伦理层面的。本文探讨大学生的网络社会道德问题,主要集中于他们比较习惯的网络场域,即网络游戏、BBS论坛和电子商务等,从中总结出大学生网络社会道德失范的行为表现。
其一,虚假信息与信任的缺失。在诸多BBS论坛中,大学生群体一般不会公布自己详细、真实的信息,他们以匿名人的心态公布虚假的信息,尤其是在高校BBS匿名版聊天时,这种论坛连ID账号都不再使用,每个人都是匿名的、陌生的,人处于最典型的“无标识状态”。这样,有了匿名性的遮掩,使很多信息发布者把BBS论坛作为发泄情绪、发布无聊信息和虚假信息的平台,诚信在这些大学生中荡然无存。大学生在BBS论坛中具有双面性存在,一方面在网络实名制要求下的BBS论坛,为获取一个ID,他们必须公布真实信息且相信别人也同样会发布真实信息;另一方面,在高校BBS匿名版中,他们却借匿名将信任置于不考虑之列,道德的窘境在信息的真实与虚假之间客观地存在着。
其二,网络犯罪行为的增加和对人起码的尊重的消失。网络犯罪行为是指利用网络技术或以此传播虚假信息从而达到占有他人物品的行为,这种行为要受到法律的制裁。自从1994年我国发生第一例大学生张男电子邮件诈骗案以来,大学生利用网络技术盗窃和诈骗的报道屡见不鲜。如哈尔滨某大学三年级学生王某,因英语成绩始终不及格,便产生了用黑客人侵学校网站改成绩的念头。将“桂林老兵木马”程序植人到了所在大学的教务部网站中,将自己40余科成绩都改为80分以上。不仅如此,王某以修改一科大学生考试成绩要50元或100元的价格,先后为本校20余名大学生修改了成绩数据,共收取赃款13130元。大学生的网络犯罪使得彼此间起码的尊重荡然无存,人与人之间和谐相处的基础之一即尊重在网络社会中消失,并且进一步延伸至现实社会。
其三,网络黑客的崇拜与网络麻木。对于网络黑客行为,很多人把它纳人技术分析行列,但是,网络社会只是现实社会的延伸。所以,必须从社会与人性的角度去对待网络黑客行为。黑客行为起码触犯了社会秩序的基础即安全。“正因为它(即安全)是从正常人的原始本能产生出来的,所以它可以看成是第一性的社会利益。大学生对于网络黑客行为表示出的态度令人瞳目。
2005年11月末,沈阳师范大学在沈阳市10多所高校中发起了“大学生网络文明抽样调查”,将3000份调查问卷发放到沈阳市的部分大学生手中,参与调查的包括沈阳师范大学、沈阳药科大学、辽宁大学、东北大学等各年级的大学生。调查问卷涉及的问题除上网时间、上网喜好等基本情况外,还毫不避讳网恋、网络黄色网站、网络黑客等敏感话题。关于网络黑客的问题,表示崇拜网络黑客的被调查者竟占到74.3 %,但同时也有88.3%的被调查者清醒地认识到,这是一种网上犯罪,侵犯了他人的利益。分析一个群体,关键是看其所行,而非看其所想或所说,网络黑客在大学生中制造的崇拜氛围已经在大学生的行为模拟中表现得十分清晰,而网络黑客作为一种危害网络社会基础的行为,大学生对其表现出的崇拜恰恰说明了大学生人文素养的缺乏,网络麻木。
三、规范大学生网络社会道德的策略选择
解决网络社会道德失范必须与现实社会道德联系起来,因为网络中的行为个体扮演着双重角色,即身份制的人和匿名性的人,只有将两者统一起来,才能更好地解决大学生网络社会道德失范问题。既然网络行为仍旧是人的具有社会性的行为活动,那么,无论是在网上还是在网下,人的行为活动都应当遵循一定社会规范的要求来加以展开。
网络社会伦理问题的形成虽然有其十分复杂的原因:既有技术方面的原因,也有文化方面的原因;既有内部原因,也有外部原因;既有人的因素,也有物的因素。但其关键还是“人”和“信息”的原因,其实质则是信息权利的异化问题。“互联网的最大成功不在于技术层面,而在于对人的影响。”由网络技术衍生的一切问题既源于人又必须依靠人来解决。鉴于此,规范大学生网络社会道德的诸多策略选择必须围绕个体大学生和群体大学生两个层面展开,具体策略表现为强化技术设置、注重个体建设、延伸高校引导、规范网络法律的警示与制裁功能等四个方面。
1.强化技术设里。
网络社会是由高技术、高智能的互联网加以支撑的,无论是有线网络还是无线网络。故而,可以通过采用一系列技术手段,对大学生网络社会不道德行为加以预防和控制。而我们非常清楚,有关网络社会的道德规范、法律规范和条例等的制定和出台,都离不开网络技术的铺垫,因为,如果技术上无法获知和确认网络行为由谁所为,是谁违反了规范,那就很难发挥规范应有的效力。所以,必须对大学生网络社会不道德行为进行屏蔽和消除,通过加快必要的技术手段和软件开发等,进一步从技术上规范大学生网络社会道德行为。
比如,在现在许多大学校园网络中,学校通过对网络信息提供者提供的内容加以审查,在网络站点对不良信息加以堵塞,使用户无法接触;对需要保护的信息进行加密,以防泄露;对某些特殊局域网加强访问控制,防止侵害;对于学校自身BBS论坛实行实名制,需身份证和学生证共同登记注册才可以发表言论。另外,为防止不健康视频下载,许多大学对于诸多下载服务实行了关闭,减少了诸多大学生网络社会不道德行为的发生。不过,这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网络管理的技术手段仅仅是一种工具,不是无条件、无根据、无理由、随时随地可以实施,网络管理的技术手段也必须是合法的和符合道德规范的,任何网络管理技术手段的使用不能以牺牲大学生群体利益和需要为前提。这就需要在网络管理的技术手段、大学生网络社会道德和大学生网络需求三者之间寻找平衡点。
2.注重个体建设。
对于康德而言,道德是由约束任何理性存在的义务所组成的。康德的“义务的共同理念”就是义务体现出人应在正当的精神指导下做正当的事情的理念。康德认为:“只有出于义务的行为才具有道德价值。一个出于义务的行为,其道德价值不取决于它所要实现的意图,而取决于它所被规定的准则。可见,行为的道德价值只有在行为人的意图和实现这个意图的勇气之中才能发现,而在其所取得的结果之中却不能发现这种道德价值。按照康德的规定,作为道德法则即实践理性的基本法则的绝对命令只有一个:“不论做什么,总应该做到使你的 意志所遵循的准则永远同时能够成为一条普遍的立法原理。”
在网络社会中,虚拟、匿名、去中心等特征刚好为网络主体提供了不同于现实原子世界中的意志自由,似乎为康德的纯粹理性的伦理体系提供了出场路径,但如果我们深人分析网络世界的特点,就会发现在网络社会中实现自我目标的过程中,网络大学生个体所面对的交往对象具有多面性,大学生不仅要面对各种虚拟人,面对身心同在的自我,还必须协调虚实的矛盾。多数网络主体表现出在信息传播与使用过程中的数码焦虑、自我被割裂、自主丧失、强迫机制、上瘾状况、灵肉分离等综合症状,这可能摧毁网络主体的自我的多角色转换机制,使自我控制能力丧失、道德责任感丢失以及行为责任能力丧失,进而最终使网络主体丧失自我发展机会。所以,网络社会中,大学生个体建设相当重要,要将外在我与内在我统一起来,这样才可以应对网络匿名等带来的负功能。
3.延伸高校引导。
对于在校大学生而言,学习是社会化过程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只有通过不断学习,个人才能不断成长,才能逐步融人社会,与社会和谐相处。网络只是社会化过程中的一个工具和手段,网络并非是最终目的,切不能以手段殖民了目的,那样,最终会陷人网络的困扰之中。因此,大学生需要有一个相当明确的网络学习观。网络只是获取资源的手段之一,对于网络信息必须进行甄别,网络并不仅仅是娱乐和休闲的工具,还应充分发挥网络知识传播的功能,这对于大学生的学习和社会化具有相当重要的作用。与此同时,大学生还必须建立正确的网络交往观。人类的交往是社会存在的基础之一,而交往是以彼此语言和信息可置信性为前提的,正如哈贝马斯所言:“人交往的合作基础是意见一致,其前提就是彼此置信。’,。于是,信任便成为人类交往的重要基石,大学生的网络交往如果缺乏诚信,不仅会带来网络社会道德问题,同时,也会影响到网下社会的构建,对网下社会的正常运行造成障碍,因为,无论是网上还是网下,信任缺乏的个体始终无法真正树立人际交往以信任为前提的理念。无论是网络学习观还是网络交往观的培养,高校都不可回避地承担着重要的作用,高校不仅要求教师在课堂上言传时要加以引导。而且在制定条例和规范时也需要加以引导。最为重要的是,高校可通过诸多社会实践锻炼,让大学生真正体认到网络社会与现实社会的差异性和共同点,使其在实践中切身体会到学习和诚信的重要性。
4.规范网络法律的警示与制裁功能。法律是现代化国家必备的,它是使个体的人演变为社会人的重要手段。所以,对于大学生而言,制定和实施相应的网络法律是必不可少的。不过,实施网络法律的瓶颈在于网络社会与现实社会法律实施条件和功效的差别。
由于网络社会具有许多不同于现实社会的特征,以及法律本身的特点和立法技术上的困难,使得法律在面对网络社会中层出不穷的新问题时一筹莫展。法律本质上是反应性,它产生于实践,应用和服务于实践,但它很少能预见问题,只能对已经出现的问题作出反应,而且这种反应方式通常必须经历一定的程序,有一个漫长的过程。如上面所提及的网络虚假信息、网络黑客等问题,传统的法律根本无法作出反应。法律还存在着适用效力和适用范围的问题。法律在制定和实施过程中都会涉及到法律适用对象,在传统社会中,法律适用对象就是违法的人,而这个人是有着一个物理的身躯,有一定的外貌,有一定的社会关系、一定的家庭背景、一定的学历背景、一定的职业背景和一定的环境背景,是一个多维坐标定位的人。而这个人一旦进人了网络社会,则这一切全部被消解了,物理的一切特征全部被延搁了,只能从数字化、符号化的现象进行识别。这时传统的法律适用对象消失了,法律适用的基础也消失了,所以传统法律对其根本无法适用。“……电脑空间的法律中,没有国家法律的容身之处。这便使得制定与实施网络法律存在较大的困难,但是,无论怎样,网络社会中的人不可回避地生活于现实社会中,所以,首当其冲的是找到网络社会与现实社会的相近点或共通点,在这些共通的地方实施法律,如此一来,其效果会较为明显,随之,针对网络社会的特殊性,制定相应的条例或法律会事半功倍。
总之,重构大学生网络社会道德必须始终要以人为本,大学生始终是生活于现实社会中的鲜活个体,同时又是社会群体的一分子,网络社会只是其暂时的一种休憩。因此,网络社会道德的重构要抓住大学生个体性和社会性的双面特点,不能以网络匿名性以偏概全实施应对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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