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在权利政治中,主权、人权同霸权的矛盾是国际政治中突出的主要矛盾。主权与人权是应享有的权利,即正当合法的权利与利益。它不以实力为标准,不受社会制度和意识形态的制约。而霸权是由非正当的权利界定的,它以追求强权,热衷干涉,迷信实力为特征,奉行“强权即公理”的哲学。当然,国家主权和人权原则是要维护的,但也不能把它绝对化。
引言
二战以后,随着联合国的成立以及人权大规模地进入国际法领域,人权与国家主权的关系便备受关注。现在,人权仍然是某些西方国家推行自己的价值尺度、输出自己的意识形态、干涉别国内政而挥舞的大棒。西方的某些人权理论与实践极大地损害了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对传统的国家主权原则构成了挑战。所以基于人权的理论与性质,正确分析人权与国家主权的关系尤为重要。
一、人权与国家主权的概念
(一) 人权的概念
人权,作为一种概念和口号,可以追溯至近代资产阶级为反封建、反神权而提出的启蒙思想和革命理论,而作为一种国际法上调整的对象,则还是现代,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出现的新现象。随着时代的进步,情势的变迁,人权问题在国际关系中正日益成为各国关注和斗争的焦点,对传统的国家主权原则构成了新的挑战,给国际法提出了新的研究领域和课题。
1948年的《世界人权宣言》第一次在国际范围内提出了基本人权的具体内容。这些内容大致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公民和政治权利,另一类是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在讨论通过该宣言的过程中,当时的社会主义国家与西方国家进行了激烈的争论,可以说其产生本身就是社会主义人权观与资产阶级人权观在一定程度上既斗争又妥协的结果。尽管后来社会主义国家在通过时弃了权,但无论如何,《世界人权宣言》的制定,毕竟意味着在人权的舞台上,西方国家独霸天下的局面开始被打破,许多有利于各国劳动人民利益的呼声和要求得以体现。
然而,在实践上,西方国家往往片面强调政治权利是人权,贬低甚至排斥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人权价值。有的西方人权学说认为,公民和政治权利是人权,而经济和文化权利不属于人权,它们仅表示一种希望、理想,并不一定能实现。有的学者提出确定人权的三个标准,即实用性、重要性和普遍性,认为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不符合这些标准,因而不能包括在人权内,至少不是同一种希望意义上的权利。这种对《世界人权宣言》歪曲理解、各取所需的实用主义态度,连有的西方人权学者也不屑一顾,认为《世界人权宣言》和联合国人权公约所规定的权利“构成了一个相互依存、相互作用的保障体系,而不是一份人们可以从中随意挑选的菜单。”①
(二) 国家主权的涵义
国家是个历史范畴,作为国家集中体现的主权也随着国内外环境的变化而突显不同的重点。何谓主权?一般概括为,主权指的是内政外交的最高权利。从主权所包含的内容和冷战后的实际情况看,这还不够全面。总体而言,国家主权包括:(1)国家安全权,既国家维护主权独立、领土完整、人民生存和不受侵犯的权益。(2)国家政治权,即独立自主管理内政外交的权益。(3)国家经济发展权,即经济繁荣、科技进步和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的权益。(4)国际社会中的平等互利权,即国家不分大小、强弱、贫富,也不论社会制度的差异,在国际法上的地位完全平等。这在冷战后的国际社会越来越重要,也更突出。如果要给国家主权下一个准确的定义,从冷战后的实际情况出发,既要科学,又要完整全面。笔者认为,国家主权,应该是内政、外交、国防和国际事务中的最高管辖权、独立决策权、积极自卫权和完全平等权。国家主权的基本特征,在于完全的独立自主性、最高的权威性和无可非议的平等合理性,但不能绝对化。
二、人权与国家主权的关系
在主权与人权的关系上,有两点是需要强调的。首先,国家主权是人权的基础或基本保障。这个问题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方面,国家主权反映并保护人权的基本要求和内容。人权不是抽象的,而是具体的,是由主权国家根据自己的国情,通过立法并保障其实现的。无论是个人人权还是集体人权,无论是政治权利还是社会、经济、文化权利,一个国家的国内法调整和保护是最主要、最直接、最有效的途径。另一方面,离开了国家主权,人权也就无从谈起。一个丧失了主权的国家的人民,是没有什么“权利”和“自由”可言的,只能沦落为在帝国主义、殖民主义统治之下的“二等臣民”甚至“三等臣民”,甚至连起码的生存权也得不到保障,古今中外的事实都充分地证明了这一点。因此,人权绝对不能离开主权,否则便成了无源之水。
其次,国家主权的行使受到人权保护的限制。提到对国家主权的限制,很容易使人联想起对一国内政的干涉。这种狭隘意义上的认识是不正确的。实际上,自提出人权这个口号起,便意味着对主权的制约。由于国家主权表现为对内最高统治权和对外独立权,因此,对主权的制约,指的也是来自于国内和国际社会两个方面的制约。
正确处理“主权”与“人权”两权关系,必须做到三条原则:(1)两权并重,同时充实和完善,不可偏颇;(2)两权相连,相辅相成,不可分割,更不能相互完全对立;(3)两权内外相交(即主要属于国内问题,又具有国际性),既一致又有区别,不可混淆,更不能相互排斥。 在当今世界,正确处理主权与人权关系,必须反对霸权主义,揭穿其混淆视
听的政治用心。在权利政治中,主权、人权同霸权的矛盾是国际政治中突出的主要矛盾。主权与人权是应享有的权利,即正当合法的权利与利益。它不以实力为标准,不受社会制度和意识形态的制约。而霸权是由非正当的权利界定的,它以追求强权,热衷干涉,迷信实力为特征,奉行“强权即公理”的哲学。当然,国家主权和人权原则是要维护的,但也不能把它绝对化。其中关键的问题是如何正确判断国家主权利益和人权利益的正当性,因为主权利益和人权利益虽属客观存在,但在许多方面需要主观判断,必然受党派背景、国家传统和领导人意志的影响,为此必须规范国际法公认准则。依据国际法准则的规定,主权利益和人权利益以主权范围内为界限,只能维护和争取,不能用实力扩大,一旦扩大就是霸权;主权利益和人权利益以相互尊重相互平等为前提,只能平等互利,不能干涉,更不能损害。一旦干涉和侵犯,就是霸权;主权利益和人权利益,以民族国家为重,只能超越意识形态,不能输出社会制度。一旦输出就是霸权。由此可见,要维护国家主权原则和人权原则,就必须反对霸权,反对推行强权政治的霸权主义。主权、人权同霸权的关系,日益成为冷战后权利政治斗争的集中表现。
总之,在人权与国家主权的相互关系上,应该强调其对立统一性。那种将两者隔离开来,对立起来的观点是不正确的。国际社会不存在任何超越国家主权之上的人权,也不允许行使侵犯公认的基本人权的主权。保障与促进人权是人类社会发展的进步趋势,国家活动应积极,主动地顺应,推动这一潮流。同时,由于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发展等各种原因,人权的实现在各国是不平衡的,人权的国际保护要求有时会与国家主权发生矛盾,国际社会应不断创造条件,加强合作与交流,为改善各国的人权状况,进而为提高整个人类的人权状况而做出努力。
参考文献:
[1] [美]托·伯根索尔:《国际人权概论》 潘维煌、顾世荣译 [J]. 北京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年版.
[2] 雷斯曼:《当代国际法上的主权和人权》[J] .〈法学译丛〉1992年第6期.
[3] 赖彭城、倪世雄、袁铮:《国际人权论》[J]. 上海 上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
[4] 魏敏:《人权的国际保护与不干涉内政》[N] .《人民日报》1991年4月 26日.
[5] 梁守德、洪银娴着:《国际政治学概论》[M]. 北京 中央编译出版社1994年版.
[6] M·阿库斯特:《现代国际法概论》[M] .北京 中国社会出版社1991年版.
[7]张宏良、金瑞德:改变人类命运的八大宣言 [C].北京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1996年版.
论文指导 >
SCI期刊推荐 >
论文常见问题 >
SCI常见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