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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英语+法律”复合型人才培养模式探究

来源: 树人论文网 发表时间:2021-06-18
简要:摘 要:党的十九大明确提出,至 2035 年中国要基本建成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当前,培养符合新时代需求的英语+法律复合型人才成了高校的一项紧迫任务。本文结合 ESP 研究

  摘 要:党的十九大明确提出,至 2035 年中国要基本建成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当前,培养符合新时代需求的“英语+法律”复合型人才成了高校的一项紧迫任务。本文结合 ESP 研究理论成果,从人才培养目标、师资队伍建设和课程设置等几个方面阐释“英语+法律”复合型人才培养模式存在的不足和实现途径,为社会输出更多的“英语+法律”复合型人才。

新时代“英语+法律”复合型人才培养模式探究

  本文源自连毅卿, 辽宁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发表时间:2021-06-15

  关键词:“英语+法律”;复合型人才;培养模式;专门用途英语

  引言

  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推进,世界经济进一步全球化,中国发展进入了新时代,中国与国际间的合作日益加强。在此背景下,国家迫切需要法务方面的人才来处理涉外事务,但是同时精通外语的法务人才极其匮乏,与实际需求严重脱节,缺少能够直接参与国际合作与国际竞争的外语人才[1]。“英语+法律”复合型高端人才的培养成为高校刻不容缓的重任。

  早在20世纪60年代,专门用途英语(简称ESP)就在高校兴起,目的是为了满足学习者在专门领域的英语学习和交际需求。本文结合 ESP 的理论成果,从“英语+法律”的学科定位、培养目标、师资队伍建设等方面,探讨“英语+法律”复合型人才培养模式的必然性和可行性。

  一、大学英语教学改革和专门用途英语

  大学英语作为非英语专业学生的一门必修课程,长期以来学科定位一直被边缘化、通用化。在进入转型期后,大学英语教学兴起了改革的浪潮,以应试为导向的大学英语教学已经不能满足社会发展和国际需求。

  在最新制定的《大学英语教学指南》中,将大学英语主要教学内容划分成三大类课程,即通用英语、专门用途英语和跨文化交际。很多专家学者认为未来大学英语的发展方向应该是专门用途英语和学术英语。大学英语教学在内容上要做出转变,由通用英语转向专门用途英语,其中蔡基刚就提出,大学英语是针对非英语专业学生开设的课程,不能像英语专业一样进行教学,一味追求听、说、读、写这些基本功。非英语专业的学生应该用英语这一语言工具去学习更多与自己专业相关的国际前沿知识[2]。这就需要每个专业根据自己的专业特点,开设适合自己的英语课程。大学英语教学要和专业学习有机融合,依托于内容进行教学,即专门用途英语(ESP)教学。

  ESP(English for Special Purpose)即专门用途英语,指为满足特定领域的英语需求,为学习者专门开设的英语课程[3]。ESP 教学有别于通用英语教学,一般要具备以下特征:

  (1)教学内容与特定专业或职业内容相关;

  (2)语言学习与学科内容相结合,提高专业领域的英语沟通能力;

  (3)满足特定专业学习者的需求,词汇、句法表达方式符合特定专业和职业使用要求;

  (4)教学内容紧跟时代要求进行调整。根据这些特征,要开设符合新时代要求的“英语+专业”课程就不难实现。

  二、新时代“英语+法律”复合型人才需求的紧迫性

  中国经过几十年的改革,进入了全面依法治国的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深入推进势必需要高素质、复合型的国际化人才来参与到国际竞争和对外交往中。但是中国涉外法律服务业起点较晚,就目前而言,“英语+法律”复合型人才在法律服务市场上不具备较强竞争力。针对复合型人才培养,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的文件,如国务院 2015 年印发的《统筹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总体方案》和四部委办 2017 年发布的《关于发展涉外法律服务业的意见》(下面简称意见),都强调了法律英语人才的国家战略地位[4]。一系列文件的出台,表明高端法律队伍建设对国家推行下一步发展战略的重要性,反过来也表明了对中国高校法律人才培养模式提出新的要求。

  在培养“外语+专业”跨学科的复合型人才时,应该在众多外语中确定“关键语言”[5]。而英语作为世界通用语言,是中国对外沟通的桥梁,是作为工具用来汲取各行各业的国际前沿信息,对外开展国际交流的关键。外语教育在国家战略地位中的凸显,推动了新时代复合型外语人才培养;《意见》的出台,表明了国家对高校培养高端涉外法律从业人才的迫切期望和支持。因此,高校立足新时代,适应新要求,培养符合国家综合国力和国际地位的 “英语+法律”复合型人才的使命刻不容缓。

  三、“英语+法律”复合型人才培养的现状

  为加强法治建设,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并明确指出要建设一支涉外法治人才队伍,用于处理涉外法律事务,并且这支队伍必须精通国际法律规则[6]。要建设涉外法律服务队伍离不开高校培养人的作用,但就目前高校法律英语复合型人才培养的情况来看,还存在很多不足的地方。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学科属性不明确,教学内容陈旧、重知识轻文化

  如果一个专业的学科属性不能明确的话,那么就没办法进行接下来的课程设置、确定教学内容,就没办法进行正常的课堂教学。“英语+法律”是英语语言学和法律科学新兴交叉学科,这门学科到底应该偏重语言学习还是专业学习?多年来,学术界对此持有不同的看法,张法连把“英语+法律”复合型人才定义为法律英语人才。法律英语隶属于专门用途英语( English for Specific Purposes,简称 ESP)[7]。最初只是少数高校的法学院系就本专业的学科为依托研究复合人才培养模式,逐渐发展为法学院和英语院系的合作教学,再到后来的法律英语院系的成立,确定了法律英语的地位。确定了学科属性,接下来的教学就不难展开,但在法律英语教学内容上,还不尽人意,一是教学内容没有与时俱进,太过陈旧,过分强调知识,没有注重西方法律文化的融入。离开文化谈知识,只会固化学生的思维模式;二是教学内容虽多但是不全面,重笔译而轻口译;三是忽略了教学内容的差异化,和通用英语区分度不明显。

  (二)教学模式单一、重教学轻实践

  作为“英语+法律”交叉的新兴学科,法律英语缺乏相应的历史积淀和经验积累,还处在摸着石头过河的阶段。传统的教学模式都是在课堂上完成,严重脱离实践。新时代复合型外语人才的培养要呈现出差异化、交叉性、实践性等多元化趋势[8]。 2017 年 5 月 3 日,习近平同志考察中国政法大学时发表了重要讲话。他特别强调法学教育要处理好知识教学和实践教学的关系,要打通高校和社会之间的交流障碍,让高校师生能够接触更多的实践教学资源[9]。

  但是,目前高校的法律英语教学模式陈旧。

  一是所谓的法律实践多为理论学习后的事后验证,无法达到理论和实践的同步。

  二是高校和法律实务部门联系不够紧密,前沿的信息获取滞后,无法与时俱进更新培养方案和教学模式。

  三是很多高校由于人力、物力、财力和资源配置问题,无法开展新型教学模式,例如多院联合教学模式、国内外联合教学模式和同步实践教学模式等等。

  (三)人才输出通才多、专才少

  目前,在法律服务市场,涉外法律从业人员中,对业务精通的往往是那些在该领域中多年法律实践积累下的结果。对那些刚走出校园的毕业生来说,他们对实际的法律业务是通而不精,这与学生在校接收的知识层面有关。很多高校的大学英语教育侧重点还是在听、说、读、写这些基本功,而忽略了大学英语教学应该从通识英语教学向 ESP 教学转变。就法律英语而言,其主流教材集中在对英美法律部门的简单介绍,大部分为节选篇章,缺乏系统性。在涉外法律事务中,需要的是对某个特定领域的法律业务非常熟悉、具有扎实功底的专才,而不是面面俱到的通才。所以光靠强化英语和通才式的普及教育是无法培养出符合新时代要求、通晓国际竞争规则、具有较强法律英语话语实践能力的复合型人才。

  (四)师资队伍匮乏、专业知识较弱

  师资队伍是保证教学顺利开展的要素,目前大多数高校 ESP 教学活动还是由外语教师或者本专业老师担任,具有“英语+专业”双学位的老师寥寥无几。就法律英语教师而言,缺乏高水平的师资队伍,主要有以下不足:

  (1)教师本身符合“英语+法律”复合型人才要求的就占少数,要么脱离专业搞语言教学,要么脱离语言搞专业教学,无法真正完成专业和语言相融合的教学任务;

  (2)大多数从事法律英语教学的教师,常年在高校从事教学和科研活动,缺乏社会职业生涯的经历,教学过程中容易产生理论和实务脱节,无法满足职业需求;

  (3)缺乏既精通法律专业知识又有扎实的英语基本功的“双师型”教师;

  (4)缺乏通晓国际竞争法则、具有较强法律英语话语实践能力的高级人才。对高校而言,要建立一支属于自己的、高水平的师资力量还有漫长的路要走。

  四、“英语+法律”复合型人才培养的实现途径

  (一)明确培养目标—— 与时俱进地更新教学内容

  人才培养目标是依据各专业特点、任务提出的培养要求,是人才培养的依据。在“一带一路”倡议、“双一流建设”等国家战略的推动下,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的引领下,近年来,各高校也在努力探索英语复合型人才的培养模式和途径。培养符合新时代需求的复合型法律英语人才,首先要明确培养目标。根据社会需求,其培养目标是,培养精通法律英语语言、具有国际视野、掌握法律实务能力,能在涉外法律事务中维护国家利益的涉外法律人才。

  目前,高校法律英语的教学内容没有与时俱进,与人才培养目标有些不符。首先,我们要清楚 ESP 教学实际上是需求教学,即教学内容应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不同学科学生培养方式不应该实行同质化教学。学生真正需要的是与专业相结合的法律英语课程,语言训练的同时还能增加专业语言知识,如法律英语视听说、法律英语阅读、法律英语写作、法律英语翻译等课程。其次,要注重文化的融入,如开设法律文化、中西法律文化等课程。最后,要增加实务课程,提升学生的实务能力,如涉外法务谈判、涉外律师实务、审判实务与庭辩技巧、 ADR 实务等实务性课程。

  《教育部关于加快建设高水平本科教育 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能力的意见》指出,为打造复合型人才,我们在培养法治人才过程中要坚持复合教育、坚持双向考核制度,使人才培养方案符合新时代法治人才要求。此外,要打造一支高端复合型法律英语人才,除了高校的努力,还需要政府、法院、检察院等司法部门的通力合作和支持。

  (二)转换教学模式——课堂教学与实践教学并重、知行合一

  教学是人才培养的核心环节,针对实践性较强的学科,其课堂教学和实践教学同等重要。新时代高校法治人才培养,必须高度重视司法实践。法律英语复合型人才的实践,不仅仅是法律业务实践,还有语言实践。在业务实践方面可以通过以下形式来实现,如:

  (1)建立实践类型丰富、法律职业领域覆盖面广的校外实践教学基地。

  (2)按实际法庭建设的模拟法庭。

  (3)以模拟法庭为基础建立的地方人民法院巡回法庭驻高校工作站。

  (4)推广同步实践教学模式,让学生在课堂上就能接触原始卷宗、观看同步直播的庭审实况。

  (5)此外,高校要强化产教融合、协同育人的教学模式,同时发挥法务部门培养人才的作用,使“英语+法律”复合型人才培养在理论与实践中成长。

  (6)有条件的高校还可以实行国内国外联合教学,培养具有国际视野、高端的法律英语人才。

  在语言实践方面主要有:

  (1)开设法庭口语课程,在课堂上进行实践。

  (2)利用模拟法庭,挑选典型涉外案件,让学生参与到案情分析、交互诘问和争辩中。

  (3)模拟视频会议,进行涉外法律业务谈判。

  (4)组织学生观摩英美法庭视听等材料。

  (5)进行法律文书笔译训练。

  要培养复合型的法律人才就要坚持教育教学与社会实践相结合,积极开设各种实践课程和活动课程,增强学生的实务能力;要坚持实践教学,防止法学、语言教育与实务脱节。只有把课堂所学转化成实践,才能为国家培养出更多的“英语+法律” 复合型人才,为我国的涉外法律行业服务。

  (三)淡化通识教育——培养特定领域的从业人才

  由于受到专业英语的影响,作为非英语专业必修课的大学英语,过分强调文学文化和听、说、读、写等语言基础,而忽略了自身的工具性和专业性。要培养出某个特定领域的专才,就要淡化这种传统的通识教育。非英语专业的学生学习英语其目的是为了掌握一门语言工具,来更好地学习本专业的前沿知识。

  (1)增加中西方法律文化对比研究教学,能更好地帮助学生深入了解两者差异,达到事半功倍的学习效果。

  (2)增设法律英语词汇课程,以区分通用英语中重合的词汇,如通用英语中所学的“action”意为“行动”,在法学领域中意为“诉讼”。帮助学生使用专业规范的法律性语言。

  (3)鼓励学生参加法律英语证书即 LEC 考试,以考促学,提高自己的专业英语水平。

  (四)提高教师队伍质量—— 引入高端人才

  法律英语教学的成功取决于有一支高水平的师资队伍,但就目前而言,许多学校缺少能够独立承担“英语+法律”课程的专业教师。大多数高校从事法律翻译教学的一线教师,由于多为传统的外国语言文学专业出身,并非专长于法律翻译理论和实践[10]。针对师资队伍匮乏的情况,国内高校就要采取针对性的途径,建设一支属于自己的师资队伍。一般有以下几个有效途径:

  (1)培养本校法律英语教师,通过研修培训、学术交流、项目资助等方式提高教师业务水平;

  (2)鼓励法学专业或英语专业教师跨学科转型,如对法学专业教师进行语言培训或英语教师进行法律专业知识培训,让教师本身成为复合型、双师型的教师;

  (3)聘请有法律实务经验的专业人员,如律师、检察官等担任实务教师;

  (4)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如从国外法学院、律所司法机构等引进师资;

  (5)高校教师发挥自身专业优势,在为法务部门提供服务的同时锻炼自己的实务能力。

  不管是哪种方式,都会打破高校教师固步自封的局面。只有“走出去”“引进来”才是高校有效开展法律英语教学的出路。

  五、结束语

  ESP 教学是大学英语教学改革的重要举措,也是未来高校大学英语教学改革的主要方向。法律英语作为 ESP 一个重要的分支,是法律语言和英语语言的有机结合,承担着为社会培养涉外法律人才的重要使命。作为培养法治人才的第一阵地,各高校要立足中国特色,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为指导,不断探索新的人才培养途径,积极推进法律英语复合型人才培养,为国家培养出更多通晓国际竞争规则、具有较强法律英语话语实践能力的高级人才,在对外交往中合理、准确行使国际事务话语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