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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发表探究当下人大代表的管理制度

来源: 树人论文网发表时间:2014-07-21
简要:论文摘要:随着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进一步加强,人们对人大代表的工作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人民群众的代表意识、人大意识、法律意识等大大增强,他们期望人大代表能深入选

  论文摘要:随着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进一步加强,人们对人大代表的工作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人民群众的代表意识、人大意识、法律意识等大大增强,他们期望人大代表能深入选区或选举单位,听取他们的呼声,为他们办实事、办好事。法律规定人大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是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来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代表如果发挥不了这方面的作用,就应当辞去代表职务,由更合适的人来当代表。

  据2002年4月3日《人民日报》报道:“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大常委会按照代表法规定,实行了代表辞职制度。近年来已接受了15名人大代表的辞职,较好地解决了人大代表‘终届制’的弊端,保证了代表结构的合理性、先进性和广泛性。”去年以来,新闻媒体分别报道了湖南省茶陵县乡镇干部调离辞去代表职务、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打破人大代表“能上不能下”的“终届制”、湖北省谷城县人大推行人大代表辞职制度等,这些做法为全国各地人大常委会在处理代表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提供了很好的经验。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大常委会在前年也开始试行人大代表辞职制度,我积极参与并对此进行了调研,认为在新的形势下,只有坚持以法律为依据,不断创新,大胆探索,勇于实践,积极稳妥地推行人大代表辞职制度,才能增强代表工作的生机与活力。

  一、建立人大代表辞职制度的必要性

  1、近年来,由于县、乡人大换届选举不同步、机构改革或乡镇撤并、届中调整,使一些作为人大代表的乡镇领导人员的职务有了变化,有的单位由于岗位变动或情况变动,本来应当有的人大代表不再有了,有的则一下子有了好几位人大代表,影响代表结构的合理性;同时一些新任党委书记、人大主席和乡镇长,则因代表名额的限制当选不了人大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无合适人选出任代表团团长、副团长或在闭会期间代表活动无小组长,既不利于人大工作的开展,也不利于加强代表工作。

  2、一些人大代表在社会上兼职过多,或本职工作过于繁重,或身体长期有病,或长期出国、出外打工等,这些人大代表中的一部分人与原选区选民或原选举单位没有或甚少有工作或生产上的联系,既不便于听取和反映原选区选民或原选举单位的意见和要求,也不便于接受原选区选民或原选举单位的监督,事实上已经不能够很好地从事代表工作和参加代表活动,不能够很好地执行代表职务。

  3、一些代表的素质低,参政议政能力有限,被群众戏称为“会议代表”、“举手代表”、“哑巴代表”,他们已经失去了人民群众的信任,对此人民群众意见很大。

  对于以上的情况,如果我们不采取必要的措施,将会使人民群众对人大代表的性质、地位、作用产生误解,把人大代表当成政治荣誉看待,使人大代表缺乏职务意识、责任意识和公仆意识,从而影响代表作用的发挥。而这样的后果,将使原选区或原选举单位的利益受到影响,不仅损害了是人大代表的工作和活动,而且也损害了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因此,建立人大代表辞职制度,使以上的人大代表辞去代表职务,并根据代表法的规定进行补选,改善代表的整体结构是非常必要的。

  在我国是实行兼职代表制的,除了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外,人大代表并不脱离原来的生产或工作单位,这是为了保持与人民群众的紧密联系,以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因此,人大代表的主要精力和时间仍然用于自己的本职工作。选举时,按照代表的构成比例把代表名额分配到各选区或选举单位,使人民代表大会有一个合理的整体结构。因此,代表在具有先进性的同时,还具有代表性、广泛性。从这两点来说,人大代表职务具有岗位性。我们要清楚地认识,人大代表的职务,从一定意义上说是给这个岗位的,而不是单纯给个人的,代表履行职责与其本职工作有着密切的、内在的联系;代表的选举产生与其岗位也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像乡镇党委书记、人大主席、乡镇长,因为工作的需要安排选举为人大代表,他们调离了原工作岗位,新任的领导同样因工作需要人大代表这一身份。如果他们不辞去人大代表职务,那么因名额的限制新任的领导就无法补选为人大代表。像一些代表长期外出或身体长期有病,不能很好地通过岗位职务执行代表职务,应当说已失去了代表性,不再具备代表产生和发挥作用的条件。

  二、如何开展人大代表辞职工作

  为了打破人大代表“能上不能下”的“终届制”,保证代表整体结构的合理性,有必要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代表辞职制度。在这方面,应当有一套制度规定,做法要规范化、法制化。

  一是要明确辞职对象。乡镇党委书记、人大主席、乡镇长调入机关单位工作的;代表类别为领导干部,现已退休或改任非领导职务的;身体长期有病或长期出国、外出打工,不能执行代表职务的;代表素质低,不能胜任代表工作的,这些均应辞去人大代表职务。

  二是要做好思想工作。对于辞职对象,是领导干部的由党委组织部门去做工作,明确因工作需要需辞去代表职务,可在宣布调动时同时建议其辞去代表职务;是非领导干部的由人大常委会或乡镇人大主席团劝其辞职,指出其不能履行代表职责,不利于人大工作的开展。

  三是由代表提出辞职申请。辞职请求由代表本人书面提出,写明其辞职理由和请求事项,签署姓名和日期。

  四是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人大常委会接到代表的辞职请求后,先由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人大常委会会议再听取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审查意见,然后作出决定是否接受其辞职请求。如表决通过接受代表辞职的决定,会后须予以公告。

  五是适时补选代表。在代表辞职务后,人大常委会或乡镇人大主席团必须及时按照代表的界别,及时在原选区或原选举单位进行补选工作。

  人大代表辞职是个严肃的法律问题和工作问题,人大常委会应该严肃、认真地对待。辞职虽只是个别的、必需的,但一定要发扬民主、依法办事。特别需要注意这样几个问题:一是要取得同级党委的支持。可先由人大常委会党组向党委提出代表辞职的意见,尔后由人大常委会制定代表辞职的制度。在确定辞职对象后,要多做协商、协调的工作。因为代表的辞职,涉及方方面面的关系,特别是涉及到一些领导干部代表职务的,情况更为复杂。只有各方面取得共识,才能保证这项工作顺利进行。二是要做过细的思想工作。除了做好代表本人的思想工作外,还要做好原选区选民或原选举单位的工作。要从人大代表执行职务的大局出发,多做细致的说服或劝说工作。三是要坚持依法办事的原则。人大代表的辞职及补选工作,法律性、程序性、政策性非常强,必须严格依法办事,切不可主观意志、马虎从事。

  三、建立代表辞职制度的评析

  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大代表有5年的任期,乡级人大代表有3年的任期。人大代表一经依法选举产生,就要依法执行代表职务,在任期内发挥自己应有的作用。如果个别人大代表由于种种原因,不能够履行代表职责或已不适合再担任代表职务,那就应当依法停止执行代表职务或终止代表资格,或者根据工作需要劝其辞去代表职务。随着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进一步加强,人们对人大代表的工作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人民群众的代表意识、人大意识、法律意识等大大增强,他们期望人大代表能深入选区或选举单位,听取他们的呼声,为他们办实事、办好事。法律规定人大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是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来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代表如果发挥不了这方面的作用,就应当辞去代表职务,由更合适的人来当代表。代表法是一部关于人大代表制度的法律,实践证明是她是一部好法,但也存在一些不完善的地方。建立人大代表辞职制度将有助于进一步完善代表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