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国有企业改制实行职工持股,是一项政策性较强的工作,只有比较完善的政策作指导,有比较具体的法规进行控制和约束,才能为国有产权制度的改革打下坚实的政策基础。这就要求国家有关政策职能部门应当根据我国经济发展的实际,根据职工持股在全国的推进过程,在组织力量进行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出台一系列法规及相应的配套政策,使职工持股工作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特别是有关资产评估,产权界定,产权转移等具体业务方面的会计政策,应当规定具体且具有可操作性。
一、在企业实行职工持股改制中,对土地资产的处置,不能无偿使用,因为土地资产是一种重要的生产要素,应列入资产评估范围。
(一)企业的债务
在改制中如何处置企业的债务,是一大难题,各地做法也不尽相同。有的企业实行债随资走,将债务分摊到每个股东身上,设虚股,通过年终分红逐步冲减债务。负债较大的一些企业把债务分类,将银行贷款和财政周转金等债务转为企业债务,其余债务在取得债权人同意后,全部转为债权人股份;有的企业把债务划为主管部门所有,主管部门负责还本金,企业负责还利息;一些企业将债务置于一旁不予考虑,试图乘改革之机,卸掉企业债务包袱。因此,企业改制一定要妥善处理债务问题。
(二)无形资产的评估
在国有中小企业中,一般无形资产数额和比重都不大,但是,它仍属于企业资产的组成部分。不少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只注意到企业的有形资产,对企业的无形资产不加评估,这种做法造成人为地缩小了企业的资产价值。
对商标品牌等无形资产的价值的评估要以市场信誉度为依托,根据其形成时所需的实际成本、使用价值和获利能力来确定,防止无形资产低估造成资产流失的情况出现。
(三)应收帐款的可变现值
应收款项的管理是大部分企业财务管理中的最薄弱环节,企业资金在这方面流失和沉淀量很大,这是长期以来不少企业只重视产品经营而忽视资产经营造成的后果。当前企业外部经营环境不善,应收帐款资金在经营过程中的安全系数不高,加强对应收帐款的管理非常必要。如何评价应收帐款的可变现值对企业资产评估有现实意义,因为一个经营期结束,大部分经营指标都可以比较准确计算和评价,而应收帐款的可变现值评价则非常困难,这直接影响企业的资产价值。
二、产权界定的问题
在资产评估后,需要对改制企业的产权加以界定,以达到明晰产权的目的。产权界定是国有企业进行职工持股改制的核心问题,也是企业顺利实现改制的关键所在。
(一)产权界定的难点
主要是国有企业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享受的优惠,包括税前还贷和各种减免税所形成的资产归属的问题,资产的划分缺乏统一的规范。实行职工持股的前提是明确产权关系。由于国有企业的出资者和出力者的权利对等,从而使企业客观上存在共同利益主体的双重所有者权益,作为劳动者劳动积累的资产,在实行职工持股时就应无偿划拨给职工,企业资产的其它部分,采取职工有偿入股的形式。由于缺乏统一的法律规范,且各地政策不一,致使在实行职工持股的实际操作中,或将应无偿划拨给职工的股份取消,造成职工的怨气和不满;或将国家的资产不规范无偿量化到职工个人,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等等。国有企业在职工持股改制时,由于对资产的划分缺乏统一的规范,由此引发出许多问题。
(二)产权界定的原则
在理论上坚持谁投资,谁所有,谁收益;在操作上应实行实事求是、公正有效、简便易行。就理论上的原则来讲,任何投资主体,通过投资形成资产,相应取得资产所有权和收益权。以此为依据,在界定资产时,必须追溯资金的原始投入,而不能仅仅考虑企业会计登记时的经济性质。就操作上的原则来讲,我国国有企业资产形成的情况十分复杂,更由于企业隶属关系和财务制度多变、历史资料不全等因素,使得产权界定工作很难完全规范。因此,应当实事求是,宜粗不宜细,力求简便易行。
三、股权设置的问题
国有企业改制成为由职工股和国家股组成的有限责任公司,根据投资主体的不同,股权设置分为职工股和国家股(有的企业还另外引入法人入股)。股权设置实质要解决两个问题:①职工和经营领导层的激励与利益分红的公平性问题。②改制后有限责任公司的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问题,也就是所谓的公司治理结构的科学性问题。在企业改制过程中,股权设置居于举足轻重的地位,这是因为股权设置实质是企业各利益集团的权益再调整过程,因此,我们必须在考虑到现实各种要素的基础上尽量做到公平、公正。此外,股权设置直接决定公司将来的运作效率,如果股权设置不合理,不仅公司运作低效,而且会出现各种制度盲点误区,造成企业资产使用不合理甚至流失。
实行职工持股的关键,就是应由全体职工将企业的生产经营性净资产全部或大部分买下,然后由企业内部职工持股。但在实施过程中,一些地方以维护改制后企业公有制性质为名,硬性规定国家股所占的比例不得低于60%。甚至有些企业设置集体股,搞不清楚集体股归谁所有,也不知如何分割。因此,改制必须科学解决股权设置问题。
(一)国家股设置问题
国家股占改制后有限责任公司中的比重,目前通常是50%左右。这要根据每个企业的具体情况而定,并不一定要国有股持大股。为了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有些企业将国家股设为优先股。在中小企业中的股权设置中,应当把国家股降到50%以下。
(二)职工股设置问题
1、将国有企业净资产量化为职工产权股
职工产权股是对改制企业在岗职工改变国有企业职工身份所给予的补偿。职工产权股只分配股额,不兑现现金,按股分红,与企业共负盈亏。从净资产中提取职工产权股的比例及具体做法各地标准不一,量化的依据主要有三个:工龄、贡献和责任大小。企业领导、中层管理人员、普通职工按什么比例进行量化,国家及有关部门现在没有统一规定。在实际操作中,各企业自定政策,量化分配比例五花八门。但总的说来,企业领导一般所占比例较大,中层干部次之,普通职工人数最多,但资产量化分配时所占比例最小。企业领导、中层干部资产量化时分配多于普通职工,这符合十五大按要素分配的精神,但是差距过大时,会引起职工的不满,不利于调动职工的积极性。
2、职工持股现金购买与无偿配送问题
职工持股的资金来源应以职工现金出资为主,这是职工与企业之间建立产权纽带的重要条件,也是建立企业激励与约束机制的基础。为了保证企业改制能够顺利推进,应鼓励职工以现金购买国有产权,有些地方对职工一次性购买国有产权给予一定比例的优惠,这一政策减轻了职工最初购买国有产权时的负担和风险,对于鼓励企业职工投资入股,推动国有中小企业改制发挥了积极作用。国有产权优惠出售是会相应减少国有资产变现收入,但以此换取国家解除自己对国有中小企业承担的无限责任,并促进企业放开搞活,完善机制,这种改革的社会成本和代价是必须要支付的,也是值得的。因此,不应视为国有资产流失。但是,对不同企业优惠应有所区别,亏损、微利的企业,优惠的比例可以较大;经营状况较好的企业,优惠比例可以较小,一般辐度不应超过30%。对于企业外的自然人、社会法人购买国有产权时,不应当享受优惠。
对于历史比较长,效益比较好的国有老企业,在过去的长期发展中,较多地截留了职工应得的收益,形成了一定的历史积累,包括历年结余的工资基金和集体福利基金、公益金等。可以将此历史积累根据企业具体情况拿出一部分,作为职工持股的基金,在职工认购企业股份时按比例配股。
3、职工持股认购价格的确定
在职工持股改制过程中,国有企业资产置换或转移必须通过产权交易来实现。但在产权交易中,经常遇到一个交易作价和资产评估高低的问题。企业的产权交易定价由所有者权益决定。目前通行的做法是通过资产评估确定存量资产的所有者权益的底价,然而再由买卖双方通过协商议定价格。由于目前我国仍处在市场经济发展的初级阶段,资本市场发育不良,社会评估机构尚不成熟,政府的有关法律法规也不健全,因而经常在产权交易中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为了科学合理地制订职工持股认购价格,必须抓好以下三个主要环节:第一,要加快资产评估的立法工作和加强资产评估的监控管理工作,加快资本及产权市场的建设,引入市场竞争机制以防止出现黑箱操作和幕后交易的情况出现。第二,要高度重视和加强对隐蔽资产和无形资产的评估。第三,要加快资产评估中介机构的建设,培育一支业务能力强、思想道德素质高的资产评估专业人才队伍。
4、经营者持股比例
职工持股,如果股份分散而平均化,不利于公司治理,经营者控股有利于减少企业运作中的交易成本。为了鼓励经营者持股,使经营者与企业之间形成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关系,在改制中应鼓励经营者持大股。
5、职工股份能否退股、继承、申请、馈赠
目前规定较为混乱,自相矛盾。比如,职工股份因其具有身份的特定性,按理不宜继承和馈赠,但职工股份又是职工个人的财产,也有权自行处理,包括继承和馈赠。由于没有统一的规范和相关的立法来确立职工股份的应有地位,有的改制企业便出现了某些短期行为,如少扣多分、借钱投资。他们仅注意高比例的分红,而不关注企业的长远发展,使企业不堪重负。
四、离退休职工安置问题
在企业实行职工持股时,从国有产权的申请收入中划出一定比例用于发放职工离退休金,是国家对职工历史贡献的一种合理的、正常的返还;提取医疗费,既是国家应当承担的补偿责任,也是为了减轻改制后企业的负担。这样做有利于解决企业历史包袱,促进国有中小企业实现职工持股改制。这种办法提出了两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扣除标准问题。即对每个离退休职工,需要从国有资产申请收入中扣多少钱出来。是足够覆盖全部平均余命?还是5年、10年或15年?目前,很多地方都采取了扣除的办法,但所扣出来的资金远不足以覆盖离退休职工的平均余命。
第二,基金管理问题。从国有资产申请收入中扣除用于离退休职工养老费用的资金,就其性质而言已经是一种养老基金,其终极所有权属于职工个人。这些资金如何使用,是一个突出的问题。目前常见的办法,一种是向社会保障部门买保险,即把扣出来的资金交给社会保障部门,由其负责离退休职工的全部养老金;另一种是向改制后的企业买保险,即把扣出来的资金留在企业,由企业继续按现行体制为这些职工支付养老金。
五、会计师事务所中介机构的监督问题
企业实行职工持股改制前后,在财务上有许多工作需要进行。改制后的职工持股企业,股利、红利、所得税等通常都取决于同一个利润数字,所以会计上特别强调最后净利润数字的确定。虽然理论上股利、红利、所得税等必须取决于企业过去的业绩。但是由于牵涉到各方面的利益,会计利润很容易受到各方面的压力而被扭曲。这里指的扭曲,不一定经过非法的手段,而是由于会计核算使用权责发生制,权责发生的时间、金额,折旧、坏帐等费用的提取以及成本与市场价低法的使用有赖于会计人员的主观判断。有主观的判断,就有操控的空间。企业利润的取舍免不了人为的因素,为了避免企业出现会计信息资料不完全以及人为操纵利润的情况出现,应加强会计立法,重视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监督作用。
企业职工持股的实施,必然会产生对法律、公证和资产评估等一系列社会性服务工作的需求,这就要求不仅要有与此相关的服务机构,更为重要的是这些服务机构应当在具备相应的技术支持前提下得到国家有关部门的执业授权。否则,不正规的服务机构与不规范的服务方式,必然会导致不合格的服务质量,从而会曲解职工持股的动机,制约资产评估的质量。因此以会计师事务所为主体而进行的资产评估、会计报表审计、资产验证和鉴证性服务,对保证企业职工持股改制工作的顺利进行以及对改制后的企业规范性运作具有重要的监督作用。
六、会计法规政策的完整配套问题
国有企业改制实行职工持股,是一项政策性较强的工作,只有比较完善的政策作指导,有比较具体的法规进行控制和约束,才能为国有产权制度的改革打下坚实的政策基础。这就要求国家有关政策职能部门应当根据我国经济发展的实际,根据职工持股在全国的推进过程,在组织力量进行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出台一系列法规及相应的配套政策,使职工持股工作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特别是有关资产评估,产权界定,产权转移等具体业务方面的会计政策,应当规定具体且具有可操作性。尽管目前已经有一些规定,但从总体上看,有关政策的配套性程度以及相关政策的融合性程度还不是很高,甚至有些政策上还有相互抵触的现象,从而形成了职工持股工作顺利运行的政策性障碍。只有在法规完善和政策配套的条件下,才能使企业职工持股工作顺利进行。建议国家在《会计法》和《公司法》中增加有关职工持股的规定。
任何一项政策措施要想达到预期的效果都需要一定的制度环境为前提。而财务制度的建设和完善对于职工持股的有效运作是至关重要的,因此,对于职工持股的相关财务问题必须予以足够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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