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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职称论文关于民间融资的发展

来源: 树人论文网 发表时间:2013-07-15
简要:摘 要:本文中主要阐述了民间融资的发展、当前所存在的问题及笔者对民间融资的几点看法。

  摘 要:本文中主要阐述了民间融资的发展、当前所存在的问题及笔者对民间融资的几点看法。

  关键词:民间融资,金融危机,中小企业

  引 言:民间融资是指出资人与受资人之间,在国家法定金融机构之外,以取得高额利息与取得资金使用权并支付约定利息为目的而采用民间借贷、民间票据融资、民间有价证券融资和社会集资等形式暂时改变资金所有权的金融行为。民间融资是游离于国家正规金融机构之外的、以资金筹借为主的融资活动。据此定义,正常的企业间商业信用不在民间融资范畴之内。但如果商业信用时间超出合同约定时间并收取利息或其他报酬,同样会被纳入民间融资范畴。

  一、民间融资发展的特点

  1.借贷主体呈现多元化,借贷用途多样化 民间借贷的参与主体包括房地产商、中小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等。资金投向由消费性资金需求为主转为生产经营性资金需求与消费性资金需求并重。其中,500万元以上的资金投向主要是房地产开发、煤炭企业、高载能企业的流动资金周转,500万元以下的主要是汽车经销商、个体工商户短期资金周转。

  2.利率高、期限灵活、手续简便 据调查,融资机构吸收存款的利率为月息18‰,最高可达25‰,资金需求旺季利率高达35‰至45‰。民间借贷的利率标准主要是依据借款人的实力、信用和借款时间长短而变化,对实力较强,借款时间在半年以上的,利率水平一般在30‰至50‰之间,对实力较差或借款用于临时性需要的,利率一般在20‰至40‰之间。由于民间融资手续简单,中间环节少,借贷之间只是一份协议、一张借条,对中小企业有较强的吸引力。

  3.信誉度高,资金安全性高 一是坏账率较低。民间融资的纠纷较少,借款人的信誉较高,借钱不还的现象较少出现。二是归还意愿强。民间融资非常讲究有借有还,再借不难。民间借贷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借款人的还款意识和经济责任较强,通常不会损害自己的信誉赖账不还。三是双方自愿。民间融资的借贷双方一般都提前讲清责权利,很少借助暴力手段或其他手段去解决问题,即使双方发生纠纷,一般会采取协商延期还款或变卖财产的方式解决,极少数经仲裁委员会裁决解决。

  二、民间融资对地区经济金融发展的不利影响

  1.民间融资的逐利本性,直接影响宏观调控政策效应。民间融资的追逐利益最大化、自发性、松散性和信息滞后性特点,必然造成只关注利润收益,而漠视国家产业政策,对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形成冲击。如近几年来国家已明令严格控制小煤矿、电石、铁合金等高载能高污染企业,在行业高额回报的刺激下,受民间融资扶持而屡禁不止,直接削弱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效果。

  2.民间融资分割了金融机构存款市场份额,影响金融稳定。民间融资市场吸引了居民闲置资金大量投入。储蓄存款的下降,影响金融机构信贷资金的积累,对金融机构放贷能力、信贷支持水平造成负面影响。

  3.大量地下民间融资造成国家大量税收流失。税务部门对从事民间融资机构主要采取定额征收方式进行征税,对从事民间融资但未办理注册手续的机构、个人无法进行征收;一些机构在许可经营范围之外从事民间融资活动,形成事实偷税。

  三、引导民间融资正确发展的建议

  民间融资对我国经济发展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特别是对融资困难的中小企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在金融危机背景下,未来国家经济政策将偏向于刺激民间投资的回升,以下是笔者对引导民间融资正确发展的一些建议和看法:

  1.首先要建立金融公平体系。金融公平包括两个方面,一是金融机构对贷款企业的公平,也就是说金融机构无论是对国字号大企业,还是对民营中小企业,只要贷款手续合法、完备,贷款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流向,就必须一视同仁,不能厚此簿彼。二是民间金融拥有与正规金融机构公平竞争的机会,民间金融可以凭借自身简便、灵活、快捷的优势在资本市场占据合法地位。

  2.加快推进民间融资的法律规范。由于民间融资的法律体系不健全,给非法集资和放高利贷者以可趁之机。目前,国家已经着手制订《放贷人条例》,从法律上明确界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和正常民间融资的界限,为民间融资提供合法依据。2008年5月银监会与人民银行出台了《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指导意见》、2009年6月18日,银监会发布《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根据《指导意见》和《暂行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只要符合转制标准就有机会变身为正规金融机构。这说明了国家对民间融资的认可及管理要求。

  3.加快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我国的人民币利率调整历来由央行根据市场需求调整,缺乏市场自身的调节机制。从2007年下半年的经济过热到2008年的经济萎缩,一年时间,央行进行了几次加息和几次降息,期间显示出政府主导利率的被动和无奈。为此央行发布了《2009年第一季度货币政策执行报告》提出要继续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加快货币市场基准利率体系建设,提高金融机构风险定价能力和水平。

  4.对民间融资运用抓、放结合的管理手段。抓就是运用法律手段进行约束、管理。放贷的钱必须是自有资金,严禁非法吸收存款,“只借不收”;借贷利率不能超过基准利率的4倍;既要限制贷款人的行为,又要保护贷款人的利益。有纠纷,必须通过正常的司法途径保护自身合法权益。放就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允许民间融资规模发展,政策呵护民间融资,鼓励民间金融与国有金融机构公平竞争。我国民间金融历史上比国有金融起步早、发展快,有发展起来的底子和基础,只要管理得当,民间融资将成为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发展的助推器。

  5.民间融资自身加强规范管理,减少融资风险。风险与收益的正比关系,使民间融资的高收益相应带来了高风险。许多民间融资公司存在贷款收回的风险,加强自身信贷管理,降低信贷风险是民间融资机构的首要任务。风险控制方面可以借鉴新加坡淡马锡资金服务公司的风险控制管理:“一是用IT技术解决客户的信用甄别,把客户的信息资料传到公司的IT终端进行数据切割、分析建模型,得出客户信用等级,考虑是否贷款及贷款的额度;二是设立一套预警机制,每位客户经理的业务范围控制在5公里之内,每天了解借贷人的行为和活动,针对还不起钱的客户有信用恢复创新,或者延长客户还款期限等;三是骗贷防范技术,用经侦手段防范骗贷行为。”这些有效的管理方法可以帮助民间融资减少风险,提高效益。

  6.建立民间资本的金融服务平台。由于金融危机的影响,大量海外做生意的中国商人生意受挫,开始把资金转回国内,寻找新的投资渠道。民间融资可以利用日益增长的民间资金,建立民间资本的金融服务平台,带动更多的民间投资。成立民营担保公司,将大量的民间资本集中起来,为不符合银行信贷条件的中小企业贷款提供担保,一方面引导处于彷徨状态的民间资本的投资方向,另一方面解决中小企业向正规金融机构融资的问题。目前很多地方已经行动起来,截止2009年9月温州担保业的总注册资金达到了13个亿,可以舒缓当地中小企业融资114亿元。建立金融服务平台,疏导、规范民间投资,服务于中小企业,是民间融资发展的又一选择。

  四、结束语

  政府对于合理引导规范民间融资 对正规的、合法的民间借贷机构及行为,要正确引导和规范,为民间金融构筑一个合法的活动平台,为中小企业提供方便快捷的融资服务,充分发挥对正规金融的拾遗补缺作用。同时加强舆论宣传教育,增强社会公众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活动的风险意识和鉴别能力,引导公众依法理性投资,防止扰乱金融秩序和风险的发生。

  参考文献:

  [1]赵红梅.淡马锡来到荷花池.经济观察报,2009(1)

  [2]程志云,胡蓉萍.银监会开道.小额贷款公司可转村镇银行. 经济观察报,2009(3)

  [3]陈周锡.温州千亿资金集体彷徨.经济观察报,20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