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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创新责任模式构建及反思

来源: 树人论文网发表时间:2018-02-06
简要:经济法的责任模式一直都是经济法领域重要研究的话题,在过去的一些理论研究中,很多专家也给出了许多建设性的责任方式。然而在这些经济法研究模式中仍然存在许多的问题,这就

  经济法的责任模式一直都是经济法领域重要研究的话题,在过去的一些理论研究中,很多专家也给出了许多建设性的责任方式。然而在这些经济法研究模式中仍然存在许多的问题,这就导致经济法责任模式和实质实践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因此本文就从经济法责任展开分析,构建完善的经济法责任理论和制度,有目的性地构建经济法制度目标选项,对经济法制度的完善和丰富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经济法,经济法责任,思维转向

  我国法学领域从始至今都受到传统法学理论的限制,我国经济法责任不断创新的研究方式,是以论证经济法独立性的需求而阐释、开展为基础,未遵从和借鉴传统法学中“三大责任”和“四大责任”等划分方法,未充分研究经济法责任,未系统地探索经济法责任制度的构建理论,未深入地研讨经济法责任独立性。所以,经济法责任制度和理论难以指导经济诉讼实践,不能在司法实践中得到准确应用。经济法责任在依靠传统法律责任的基础上,又具备新式法律责任的特点,因此,合理化的经济法责任研究应回归法理学层面的法律责任理论,且从经济诉讼践诺中总结和萃取其具体形态。

  一、经济法责任类型化,突破部门法之间的限制

  一律不以法部门当作法律责任的划分准绳,所有部门法法律责任可依据法律践诺的需求,为避免法律责任交叉把所有责任进行再次划分。同时,建议遵循法律责任是否直接具备物质利益,将法律责任划分为非经济责任和经济责任。经济责任包括惩罚性经济责任和补偿性经济责任;非经济责任包括人身责任、行为责任、信誉责任和资格减免责任。这个观点从根本上否认传统法理学划分法律责任,在处理经济法责任方面有积极意义,而在行政法、刑法等部门法演变的具备自身部门法特点的法律责任模式来说,其践诺意义不大。比如,依法剥夺生命的责任模式显著具备刑法责任的模式,与其它部门法的责任模式有很大的区别。

  二、经济法拥有自身独立的责任模式

  支持经济法拥有自身独立的责任模式的专家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坚持,与传统“三大责任”、“四大责任”相比,经济法责任应与之相平行的责任模式。另一种观点坚持,经济法责任机既沿承了传统的责任模式,并有革新和突破。在经济法责任模式层面,可模仿其他法责任模式,而其内容和宗旨可能与之不同。经济法责任是将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的合成,而合成并不代表吞噬了经济法责任的特有本质。经济法责任的特有本质表现在它的责任模式,即比其它法部门更加具有全面性、充分性、自觉性,行使现有的法的调整方式和责任模式。现在,经济法责任模式具有自身性的主张已获得大部分经济法专家的认可。

  三、经济法不存有独立的法律责任模式

  这种观点认为经济法责任是由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组成,而不能成为一种独立的法律责任。所以,若认同经济法的调整目标为宏观经济协作关系,则经济法责任应包含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而不能将经济法责任当作一种单独的责任模式。一些经济法专家为了验证经济法是一种单独的法律责任模式,通过在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之外探求一种适用于经济法的经济责任模式。现实中有些专家为了能够找到属于经济法的责任模式已作出了很大的努力,可惜的是到现在为止,未有经济法专家能够找出一套适用于经济法责任模式。所以,到现在为止,随着经济立法的不断完善和经济诉讼践诺的进行,秉持经济法责任否定论的人为数不多。

  四、经济法的创新模式

  在法理学理论中,根据现在法学界较为认同的法律责任最普通、最主要的划分方式是依据法律责任的部门法本质。所以,只要确信经济法是一个单独的法部门,则可相应地推理,在经济法范畴中客观存在法律责任。同时,出现较晚的经济法一定要把传统部门法的责任模式为基础,一定与它们之间存在紧密的关联,人为地瓜分它们之间的关联是不合理的。

  所以,若深层次地研究经济法的责任模式,则务必跨越传统的法部门理论和法律责任理论,完全扬弃对三大责任模式的过时理论,通过解析不同类型法律责任,发现其中存有密切的相关性,值得一提的是各个责任模式较为严重的区别和其中的内在联系,且不断革新法律的新发展和制度。而科学的、理性的经济法责任模式应树立在沿承传统法律责任划分理论的基础上,通过总结和斟酌经济法独有的责任模式,以此最终创建符合经济法立法目的的经济法责任制度。

  所以,经济法责任模式应趁早转换研究观点和模式,创新的研究模式须受到国际间经济法责任模式趋向一致性的约束,以此避免不必要的矛盾。在谋求经济法责任独立性思维的引导下,诸多专家提议了不同的划分准绳。有些专家认为经济法责任是一个多层次性问题,即由不同本质的多个责任模式组成的综合体。从经济法责任模式出发,包含了私法责任和公法责任;公平责任、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等,它们囊括完整意义上的经济法责任。

  另外一些专家认为法律责任的划分准绳是多方面的,依据经济法的主体组合,将其划分为国家责任、社团责任、企业责任、个人责任等;根据追究责任的划分,将其划分为惩罚性责任和赔偿性责任等。综上所述,按照不同的标准的划分,对剖析经济法责任的独特性有积极意义,而这类研究方式与传统法律责任互相分离,过于考虑经济法的独立责任模式,无视传统的法律责任的理论基础,这些都需要时间和实践的检验。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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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颜运秋.“经济法责任”基本问题研究[J].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10,02:55-59.

  [3]李晓辉.经济法责任研究路径的反思与突破[J].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2):60-67.

  [4]程南.经济法理论的反思与完善[D].中国政法大学,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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