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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律职业教育课程体系改革

来源: 树人论文网发表时间:2014-08-23
简要:法律职业教育不是培养纯学术型、研究型法律人才,而是培养从事执法、司法、管理、法律服务等一线工作的应用型、技能型法律人才,因而,法律高等职业院校课程设置必须根据自身

  法律职业教育不是培养纯学术型、研究型法律人才,而是培养从事执法、司法、管理、法律服务等一线工作的应用型、技能型法律人才,因而,法律高等职业院校课程设置必须根据自身的特点和实际,按照职业导向、实践导向、工作过程导向,跳出学科体系的藩篱,探索构建符合其职业教育要求的高等法律职业教育的课程体系。

  一、法律高职课程体系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

  1.沿袭法学本科模式,对课程改革的紧迫性认识不够。目前,高职法律院校的课程设置,由于没有成熟的法律职业教育课程模式,又缺乏广泛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和周密科学的规划,所以,照搬或模仿法学本科的学科系统化课程模式,便成了许多法律职业院校比较方便容易的选择。于是,课程开发事实上成了对法学本科课程“人文社科基础理论+法律专业基础理论+专业课”的简单化压缩。尤其是普通高校办的高职,情况更为突出,简直就是法学本科教育的翻版或压缩型,这种模式可以为学生提供较好的学科理论基础,但由于忽视知识与具体工作任务的联系,不太注重学生实践能力的提高和技能的养成,不能有效地培养能力,法律职业技能培养目标不明,学习内容与实践脱节,实训课程不能形成完整体系,法律职业教育的特点和优势便难以体现出来。这与培养实务型、强技能法律职业人才培养目标的要求无疑相距甚远。

  2.法律职业教育课程建设理论研究不足,缺乏成熟模式。我国从20世纪后期起较多引用了加拿大、美国的CBE/DACUM课程模式,德国双元制课程模式,国际劳工组织的MES课程模式。职业教育专家近几年提出“项目课程化”与“任务驱动课程”模式,及新引入的德国“学习领域”工作过程系统化课程开发模式。但这些课程改革理论多产生于工科职业教育领域,在工科类职业院校进行了较多的探索和实践,在法律等文科类职业院校的研究和探索则严重不足。

  3.课程缺乏宏观统筹与整体优化。在学科课程模式之下,“由于学科课程强调各自学科的独立性,造成和加深了各门学科问的分离,割裂了学科内容上的一些固有的联系,与职业教育课程整体性的要求相距甚远,不利于学生把握职业活动的整体发展规律,不利于培养学生用全面的观点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实践中,一方面,一些实用性很强的重要课程则由于课时紧张,开设不足;另一方面,由于许多课程之间相互独立,各学科问缺乏内在的有机衔接和灵活配合,从而造成教学内容重复。

  4.精品课程建设没有得到足够重视,建设成效不彰。精品课程建设的内容包括师资队伍、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手段、教材、实验和机制等多方面建设等,因此,高质量的精品课程,必然会对学校课程建设具有非常巨大的示范效应。必然促使一个学校从传统的课程观念和课程体制、课程内容和方法手段、都会发生重大而深刻的变革,师资水平和软硬件建设都会得到很大提升。因此,各法律职业院校都应以高质量精品课程建设作为推手,全面推动课程改革的进程。

  5.课程结构不合理,对学生个性化发展关注不够。在对法律职业岗位需求缺乏调研,对人才培养目标、课程目标、教学目标把握不准,对师资、实践教学条件准备不足的情况下,盲目设置课程,随意调整教学计划。如随意调整文化课与专业课、理论课与实训课的比例等,致使课程门类之间在结构比例方面不合理。

  6.实践教学师资缺乏以及实践课程教学条件不完善。目前,法律职业院校教师大多来源于法律院校(系),他们的专业理论素养大多较好,但实践技能教学经验往往不足。这直接影响实践教学的正常开展和法律职业技能培养的效果。有些学校虽名义上也在司法实务部门和校外实习基地聘请了兼职教师,但是由于缺乏严密的组织机制和有效的各种配套制度保障,实际效果常常是大打折扣或有名无实。此外,由于种种原因,实践教学基地建设仍然是法律职业教育的薄弱环节。

  7.课程考评方式单一,体制不完善。对法律职业技能培养,国家和有关行业至今尚未有一套可供遵循参照的标准,也没有考核鉴定体系。对于实践课程教学的质量和职业技能培养效果,目前多数法律职业院校尚未建立起完善的实践教学质量检查和考评机制,没有一个科学的行之有效的考核评价和鉴定的体系,还是单一的知识考核为主的考评模式,这种教学质量评价体系难以全面地、科学地考核学生的综合素质特别是技能素质,难以系统地评价教师的教学过程和教学效果,考评结果也就难以成为调整教学计划、完善课程设置的依据。尤其是这种单一的知识侧重型考评模式,客观上起到了对教师和学生的误导作用,让他们不自觉地走上了重书本知识而轻能力养成的错误轨道。

  二、课程体系建设与改革的对策与建议

  1.建立职业和实践导向的课程决策机制。科学的课程规划与设计方案,首先有赖于科学的课程决策机制。学校可成立由主管领导、各专业的教师代表、相关行业一线岗位资深专家、人力资源代表、学生代表等组成课程建设与改革工作委员会,作为课程建设与改革的指导和顾问机构。一定要吸收用人单位代表参加课程的决策、设计、编制和实施。

  相关机构和人员对相关法律行业及发展方向进行全面、深入、系统地调研,确定各法律职业岗位(群)所需的知识、技能等各项素质,确定各项素质所对应的相应课程模块,由校内外专家根据法律职业岗位(群)的需要,根据学校各学科及专业特点、师资状况、教学设施情况,进行深入讨论分析和论证,从而确定包括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教材教法、实训基地建设管理利用、师资队伍建设、教学考核评价制度内容等在内的课程建设与改革总体方案。

  2.加强研究,积极探索适合法律职业教育的课程模式。我国高等法律职业教育由于起步较晚,缺乏经验,目前,在课程体系建设方面还没有一个成熟的范式,所以,照搬或模仿法学本科的学科系统化课程模式,便成了许多法律职业院校比较方便容易的选择。于是,高等法律职业教育课程设置成了法学本科教育的翻版或压缩型。这种模式由于忽视知识与具体工作任务的联系,不太注重学生实践能力的提高和技能的养成,不能有效地培养能力。因此,照搬法学本科教育的学科课程设置,用学术型人才培养模式,企图实现实务型、技能型法律职业人才的培养目标,显然存在严重问题。

  近年来,工科类职业院校,对职业教育课程建设与改革问题进行了较多的探索和实践,在法律等文科类职业院校的研究和探索则严重不足。由于工科职业教育和文科职业教育虽同属于职业教育类型,但也存在着非常显著的区别。所以,产生于工科领域的最新课程理论成果,从理论上为我们进行课程改革提供了一个方向、一种很好的借鉴。但是,法律职业在技能培养方面的社会性、理论性、智力性等特点和品质塑造上的更高要求,对法律职业教育课程内容的选择和有序化、课程方案的实施等方面,无疑都有很强的个性化要求。因此,对工科职业技术教育课程研究的成果,显然,也不能简单的照抄照搬。法律高等职业院校需要根据自身特点,积极探索研究,如何以职业为导向,以行动为主导,构建将学科知识、职业技能、职业态度、工作情景和谐有机地融合统一的工作过程系统化课程体系,从而实现“知识、能力、品质并重”的综合培养目标,适合法律职业教育实际,具有自身特色的课程模式。

  3.按照职业导向,优化课程结构。在学科课程模式之下,“由于学科课程强调各自学科的独立性,造成和加深了各门学科间的分离,割裂了学科内容上的一些固有的联系,与职业教育课程整体性的要求相距甚远,不利于学生把握职业活动的整体发展规律,不利于培养学生用全面的观点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实践中,一方面,一些实用性很强的重要课程则由于课时紧张,开设不足;另一方面,由于许多课程之问相互独立,各学科间缺乏内在的有机衔接和灵活配合,从而造成教学内容重复。有些课程如《诉讼法》与《法院检察院工作概论》、《律师实务》、《证据法》、《法律文书》等相关课程的内容都存在较多交叉和重叠,造成一定程度的时间浪费。因此,应该按照职业导向,对课程结构和内容进行统筹和优化。

  4.注重精品课程建设,充分发挥精品课程的示范引领作用。精品课程建设的内容包括师资队伍建设、教学内容建设、教学方法和手段建设、教材建设、实验建设和机制建设等,因此,高质量的精品课程,必然会对学校课程建设具有非常巨大的示范效应。必然促使一个学校从传统的课程观念和课程体制,课程内容和方法手段,都会发生重大而深刻的变革,师资水平和软硬件建设都会得到很大提升。因此,各法律职业院校都应以高质量精品课程建设作为推手,全面推动课程改革的进程。在课程遴选、政策导向、建设过程管理、课程评价、技术保证等方面建立起精品课程建设有效保障机制,使精品课程建设在管理机制上畅通,措施上更得力,技术上有保障。并在资金投入、人才引进、校内教师的使用中给予鼓励政策。要建立评价标准,规范精品课程建设,以确保课程建设的质量,体现出课程的特色。

  5.按照职业导向,加强教材特别是实践课程的教材建设。课程教材属于课程结构的微观层面。加强教材建设,应该以职业为导向,突出法律职业教育理论教学和技能培养并重的特点。当前教材建设的重点主要是实践教材建设,要尽快改变用本科类教材培养高职学生的现状。要把实践教材的编写,当成当前教材改革的重中之重,可组织行业专家和校内“双师型”教师,根据实践教学环节和职业技能内容的要求,结合实践教学条件,编写一批真正具有职业教育特色,适合法律职业院校学生学习特点的实践教材。做到案例分析、庭审观摩、模拟法庭、实习等每个实践环节都有配套实践教材。教材形式根据实际需要可采用纸本、光盘、网络数据库等媒体形式。

  6.加强实训课程教学设施建设。校内外实践教学条件无疑是实践导向课程方案实施的硬件保障。如对于法律专业来讲,案例教学数据库、多媒体阅览室、庭审观摩放映窒、模拟法庭等,是在校内进行实践教学的不可或缺的重要条件,而在律师所、法院、检察院、法律援助中心、公证处等部门建立的校外实习、实训基地也是技能培养的重要场所。当前,由于种种原因,实践教学基地建设仍然是法律职业教育的薄弱环节,无法满足实践教学和法律职业技能培养的需要。实践教学条件不足已成为实施实践导向课程,提高和技能型法律人才培养质量的主要瓶颈之一。因此,要保证实践教学和技能培养的质量及效果,必须加大投入,对校内外实训场所及相应的软硬件设施建设,给予足够的重视,以保证各项实践教学活动的需要。

  7.加强职业导向的综合课程考评机制建设。课程方案一旦确定,学校必须加强管理、考核体制,并根据各方反馈结果对方案及时调整和完善。课程建设与改革工作要规范有效地开展,制度保障是关键。没有科学有效的管理制度和考评机制,这项工作就很难落到实处。因此,必须针对课程建设与改革的实施,建立从过程到结果全面的管理、考核、反馈和不断完善的机制。

  加强教师教学质量考评。应建立对教师理论和实践教学过程和质量进行检查和督导的制度。应针对诸如案例分析讨论、模拟训练、实习等各个实践教学环节建立系列规章制度和科学合理的、具有操作性的教学质量考评体系。比如,在诉讼法课中,对实践课时比例,案例分析课、组织观摩审判及举行模拟法庭的次数及教学进度等,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并按规定对教师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进行及时的检查和督导。

  同时,对学生理论知识学习和职业技能训练效果进行考核。改革考评方法,尤其注意增加对能力的考评、实践学习过程的考核和在工作现场的考核比重。要建立以就业为导向的课程质量观,采用知识和能力并重的课程质量评价标准。要根据课程特点和实际需要采用灵活多样的评价方法。评价或测试尽可能地覆盖多种相关能力要素,而不仅是针对个别能力进行孤立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