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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对大学生婚姻恋爱观的影响分析

来源: 树人论文网发表时间:2018-09-17
简要:本文主要就大学生的婚姻恋爱观, 对婚姻家庭法的认知进行探讨与研究。在校大学生虽然达到了法定结婚年龄, 但由于没有真正地接触社会, 没有真正理解婚姻家庭法对自己的保护, 使家

  本文主要就“大学生的婚姻恋爱观, 对婚姻家庭法的认知”进行探讨与研究。在校大学生虽然达到了法定结婚年龄, 但由于没有真正地接触社会, 没有真正理解婚姻家庭法对自己的保护, 使家长、老师、社会都对在校大学生结婚的现象甚为担心。本文将从大学生的生活背景, 责任能力, 父辈影响, 社会影响等角度来解析在校大学生的婚姻观、价值观。希望通过本次研究, 能使在校大学生学会用婚姻家庭法来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法律文化研究

  《法律文化研究》从2007年开始,《法律文化研究》常设“明德法律文化论坛”“中国法律史专题研究”“外国法律史专题研究”“海外学者的法律史研究”“学子园地”“学者访谈”“书评”“近代法史研究论著整理”等栏目,广泛吸纳学界的优秀研究成果,并在书后附有前一年法律史研究论文的索引,方便读者全面了解研究状况。

  大学, 一向被普遍认为是人生从校园迈向社会的一个踏板, 也是大学生的思想、认知成熟的重要阶段。在大学中, 我们对于婚姻的认识也在逐渐趋于明朗化、清晰化。对于婚姻, 更多的是一种期望, 同时也伴有对未来的恐惧。大学生虽然在人口素质等级中位于前列, 但是仍处于在社会、学校、老师及家长的保护之下, 欠缺实践能力。大学生开始逐步了解婚姻家庭法, 但限于个人的认知水平不同, 无法真正利用它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不受非法侵害。以下就是笔者就大学生的婚姻恋爱观, 以及对婚姻家庭法认知进行的研究。

  一、走进婚姻殿堂的必备要件

  在研究过程中, 笔者发现作为目前大学主体的90后, 既不像父母这辈人充分考虑门当户对, 也没有80后“裸婚”的冲动, 相反, 则是更加的理智和会进行充分考虑。能够通过高考的门槛, 进入大学课堂的大学生没有一般90后玩耍婚姻的心态, 除了少数男生会对婚姻对象、条件认识不清之外, 接受笔者调查的大学生普遍对结婚条件有着清晰、明确的认识。而在结婚条件方面, 男生与女生的要求则是大相径庭。

  女生会将婚姻与恋爱有所融合, 结婚的对象最好是自己所爱的人, 有所不同的则是:女生在恋爱期间比较渴望有长相帅气的男生作为恋爱的对象, 一旦准备步入婚姻的殿堂, 则会更偏重于考虑男方的实力, 性格是否互补, 家境是否优越, 是否有足够的能力养家等等现实的条件。90后大多为独生子女, 对父母的依赖心理较重, 女生更为严重。一般在恋爱过程中, 或许会很少在乎父母的看法, 但是一旦涉及谈婚论嫁, 就会将父母的意见摆在一个很高的位置上, 也会认真参考父母提供的相亲对象, 认为结婚对象知根知底更为可靠, 女生对于婚姻的稳定性是非常在乎的。

  男生在婚姻方面的认知在大学阶段明显要落后于女生, 但是男生会将恋爱与婚姻区分出来, 如果说恋爱时的男生是完全的感性动物, 那么考虑结婚的男生会变成理性更多的理性人。他们往往能够模糊的认识到现在的恋爱女友不是合适的结婚对象, 但是依然愿意在大学中交往下去。“不在乎天长地久, 只在乎曾经拥有”, 恰如其分的表达出了90后男生的心声。男生在大学阶段并不会过多的考虑结婚的条件, 但是目前90后的男生, 会更加有紧迫感, 在社会进步的同时, 结婚对男方的要求会越来越高, 男生对于结婚条件最敏感的应该是住房和买车的紧张压力, 就算是刚步入社会几年后的大学生对于住房和买车的压力也是不敢小视的。在这种特殊情况下, 结婚必备条件:房子, 车子, 则更多的成为了家长们的压力。

  《婚姻法》第二章规定了结婚的必备条件, 如第五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这与封建社会的“父母之命, 媒妁之言”恰恰相反, 体现了现代社会的进步。大学生也很少会征询父母的同意才开始交往。一般情况是交往一段时间, 感情稳定, 有了“可以见家长”的想法, 才会双方父母正式见面, 讨论结婚事宜。这与封建社会的结婚流程是完全相反的。

  二、男女双方对在婚姻中承担的责任认识不清

  尽管在大学的选修课上有很多关于大学生恋爱、婚姻的课程教育, 但是因为目前的在校大学生未踏入社会, 社会经验、恋爱经验、心智成熟的不足, 都导致了男女双方对于自己在一段婚姻中所要扮演的角色意识不清, 承担责任的意识也严重不足。

  由于90后的大学生在家一向是养尊处优, 生活条件较前几代人都要显得更加优渥, 以至于作为独生子女的90后大学生会更加期望在婚姻当中得到能够比付出的多。

  在社会中处于弱势地位的女生会在家庭、婚姻当中渴望被重视的程度更高, 很多女生都明确表示希望将来能够嫁给像自己父亲一样对自己付出不计回报的男生。持有这种想法的女生, 明显已经忽略了自己在婚姻当中应该承担的重要责任, 并没有意识到在家庭的概念中, 女方需要比男方更加用心的经营。

  男生对于婚姻的观念则显得特别的纯粹。在这一阶段的男生, 情感的成熟度远不及女生, 因此, 男生的想法比较简单, 没有太多关于未来具体生活的担忧, 相比某些女生“神经质”的想法, 男生更多的担心, 则是出于结婚的硬性条件———买房, 买车的担忧。但是尚在大学校园中读书的男生, 家境好的, 更多的将买房、买车的重担压在父母身上, 刚毕业的大学生并不能够完全凭借自己的能力在城市中占有一席之地。社会上流传的一句“我负责挣钱养家, 你负责貌美如花”则充分的体现了在校大学男生对婚姻关系的认知并不是很成熟。男生还没有形成深刻的家庭观的意识, 没有认识到自己在一个相互的婚姻关系中起到的核心作用。

  《婚姻法》对于夫妻的在婚姻中承担的责任有专门的条款规定, 如第二十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 需要扶养的一方, 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大学生普遍靠父母养, 并没有能力养活自己, 更何谈养活另一个人, 所以, 笔者并不建议大学生提早步入婚姻的殿堂。

  三、父母长辈对大学生婚姻及其观念的影响

  在一个完整、幸福的家庭中长大的大学生, 通常性格阳光, 乐于交友, 能够把自己放在学校大环境下的整个交友范围之中, 交际面比较广泛, 但也容易骄纵, 蛮横无礼;如果是在单亲或者是不完整家庭中成长的大学生, 会出现恋父、恋母情节, 性格孤僻, 不大相信感情, 自我保护意识极强, 害怕把自己放在一个开放的大环境下交友, 对于婚姻观的形成也有些不利。但也会更加珍惜身边真心交往的朋友, 对得到的友谊和爱情更害怕失去, 对于婚姻, 更渴望长久。

  在父母一代, 婚姻关系比较幸福中成长的大学生, 就更为渴望在长大后能够拥有一个类似于父母一样的爱情, 这样有助于他们能够抵御外界的一系列诱惑, 使婚姻方向能够奔着自己预定的轨道进行。由此可见, 父母营造的家庭氛围对未来孩子的终身发展影响巨大。

  订婚后又退婚, 闪婚闪离的事件增多, 相应的, 需要退还彩礼的情况增多, 矛盾愈演愈烈, 结不成亲家结成仇家的比比皆是。因此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 (法释[2003]19号) , 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 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 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 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 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 (二) 、 (三) 项的规定, 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这是法律对习俗的一种补充, 缓解社会矛盾。

  四、婚姻家庭法对大学生婚姻恋爱观的影响

  婚姻家庭法最基础的作用就是目前的社会制度对自愿结合的男女两性给予法律上的确认, 经由社会制度确认的两性结合, 具有夫妻身份, 受到法律保护, 是婚姻之法律层面的要求。这样的规定对于处在婚姻家庭中弱势的一方, 显然是很大的保护, 保护其婚姻关系不受外来因素的干扰。在作者对大学生对于婚姻家庭法的认知的调查研究中显示, 目前的大学生普遍将婚姻家庭法曲解为单单只是对两性婚姻家庭的保护, 并不能站在法律层面上, 看到婚姻家庭法对两性婚姻关系保护之下的对双方共有财产, 以及在离婚时, 对于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具体作用等。大学生对婚姻家庭法的认知过于单一, 还不能用高屋建瓴的眼光对其进行宏观的学习。当然, 这也和学校在普法过程中, 单一的普法方式有关, 并未进行创新的, 用发散性思维来教授学生有关。

  婚姻家庭法对大学生的婚姻恋爱观也有着巨大的重塑作用, 我国婚姻的确定采取登记制度, 这种方式让女生更能感受到国家法律对于自己在两性关系上的付出给予确认和认可, 同时对于婚后, 自己合法的权利予以保护;对于男生而言, 则更多的是一种责任, 对于承担婚后家庭责任的约束, 更好的会让其从男生成长为一个男人。

  五、总结

  目前, 在校大学生虽然已经进入了法定的结婚年龄, 但是只有少数的在校大学生踏进了婚姻的殿堂。幸福, 如人饮水, 冷暖自知。过早的结婚, 其中婚姻的体会, 只有他们自己才能知道。但是, 在结婚之前, 应该熟悉我国的婚姻家庭法, 这有助于形成自己的婚姻观, 价值观, 有助于日后处理婚姻中的繁杂事件。影响大学生婚姻观的原因很多, 有先天生活环境、家庭背景构成的, 也有后天通过自身学习而形成的。在面对先天形成的婚姻观, 我们应该取其精华, 去其糟粕, 通过阅读导向正确的书籍, 积极主动地围绕婚姻家庭法进行自我学习, 自我成长, 对自己负责, 对自己的婚姻负责, 才能更好地对未来的生活负责, 才能对社会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