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生在择业就业过程中应具备维权意识、合同意识、平等意识及法制意识这四种基本的法律意识。但在实践中,毕业生表现出来的以上四方面的法律意识却不尽如人意。
(一)维权意识淡漠
毕业生在择业过程中由于急于与用人单位达成招聘意向,以致往往忽视(或者不得不忽视)自己合法权益的保护,又加上毕业生对择业与劳动保障方面的法律知识知之甚少,许多学生根本不知道《劳动法》、《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等择业与就业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而学校开设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中对于劳动权益的保障知识根本无法应付毕业生在人才市场上的法律问题,不少学生对调查问卷中问及的“法律、法规对你的就业成才起到的作用”时给予了“无任何作用”、“效果一般”、“对个人指导不强”的结论。因此当遇到侵犯自身权益的问题时,毕业生一般会表现为不知所措、忍气吞声、自认倒霉的反应。
(一二)合同意识(又称契约意识)缺乏
公民与法人在财产与人身关系的保护中一条重要的途径就是民事主体之间的契约自由与保:沪。当契约双方按照自己的意思依法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时,其契约必须遵守,这时,契约就是当事人之间的“法律”,这也是社会存在的基础“公平原则”与“诚信原则”的体现。但是,我国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却都缺少对契约“一诺千金”的执行力,主要表现为:(1)毕业生随意毁约。从对待规定用人单位与毕业生在就业工作权利与义务的就业协议书的履行来看,不少毕业生随意背离协议的条款,这些问题给毕业生本人、学校和用人单位带来了不少的负面影响。(2)用人单位设置陷阱。一些用人单位故意设置一些合同陷阱,例如故意模糊“见习期”与“试用期”的概念,将毕业生的见习期与试用期分开计算,有的甚至长达数年;有的以见习期的名义不签合同,借故延长见习期;还有一些用人单位对涉及员工福利的条款都采用口头协议的形式不订立书面合同,当事过境迁后死不认帐,让毕业生陷人不利的处境。
(三)平等意识欠佳
平等是人和人之间的一种关系、人对人的一种态度,是人类的终极理想之一。人和人之间的平等,不是指物质上的“相等”或“平均”,而是在精神上互相理解,互相尊重,把对方当成和自己一样的人来看待。现代社会的进步,就是人和人之间从不平等走向平等过程,是平等逐渐实现的过程。面对择业中存在的身高歧视、性别歧视、容貌歧视、生源地歧视、乙肝歧视以及对学生毕业学校的歧视,毕业生缺乏维护自己平等就业权的意识,而往往采取回避与放弃的策略。
(四)法制意识薄弱
在激烈的竞争中,一些学生为取得择业的优势而涉足违法犯罪行为,如一些学生通过伪造成绩单、学业证明、学位证书、获奖证书来获得用人单位的垂青,而东窗事发后,这些学生又会以“不知道违法了”等借口推脱责任。
二、四种法律意识所蕴涵的择业就业权益内容
(一)维权意识中所蕴涵的权利内容
1.接受就业推荐与获取指导信息服务的权利。接受就业推荐权就是毕业生有权要求学校和职业介绍机构在择业过程中公正、择优、分类型地向用人单位推荐自己的权利。接受就业指导与信息服务权是指学生有权从学校、社会、国家获得公开、及时的就业指导与就业信息服务。
2.特殊时期、特殊群体的保障权。特殊时期主要包括过渡期和休息休假期。过渡期保障权是指毕业生到用人单位工作前后在实习期、试用期、见习期限所应当享有的保障个人安全与和谐发展的权利。休息休假权是指劳动者在法律规定的工作时间后进行休息和休养的权利。我国《宪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都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侵害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随着社会经济水平的发展,国家进一步加大了劳动者休息休假权的保障。特殊群体主要是依据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针对女职工的身体、生理特点,用人单位有义务对其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采取特殊的保护措施,女职工有权主张用人单位特殊保护的权利。
3.社会保障、社会保险权。社会保障权,又称社会福利权,是指劳动者享有国家和用人单位提供的各类保障、福利设施和各种福利待遇,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和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社会保险权,是指参加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在丧失劳动能力或者失业时,从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建立的社会保险基金中获得必要物质帮助的权利。
4.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培训是劳动者享有参加劳动所必须的、提高劳动技能或就业能力的各种业务学习和进修的权利。保障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权的实现,有助于提高劳动者的文化素质和职业技能水平,有利于提高劳动者劳动生产率和工作效率,还能为减少失业人员、促进充分就业创造条件。
(二)合同意识中所蕴涵的权利
1.违约及求偿权。违约及求偿权是指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后,如用人单位无故要求解约,毕业生有权依照《合同法》要求对方履行就业协议,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支付违约金的权利。
2.获得报酬权。劳动报酬权是劳动者有按照劳动的数量和质量取得报酬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是劳动权利的重要内容,劳动报酬是劳动者的又一项重要的基本权利。对于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支付将以另外的标准给予劳动者工资报酬,在标准工作日内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支付不低法律规定的工资报酬。
(三)平等意识中所蕴涵的权利
1.公平择业权。公平择业权就是公民在择业过程中不得因其民族、种族、性别、政见、信仰、身体原因、社会出身不同等原因而受到歧视,被排斥适用公平均等机会,或被取消、损害就业与职业机会,或违反待遇平等原则给予区别对待的权利。国家应尽快废除与宪法“平等权”和劳动法“平等就业权”相冲突的法规、规章和红头文件,从制度上保障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择业权。
2.自由择业权。自由择业权是指公民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选择职业,包括自由选择是否从事职业劳动,从事何种职业劳动,何时从事职业劳动,在哪一类或哪一个用人单位从事职业劳动等权利。
3.择业知情权。择业知情权是指被征集信息的劳动者对所征集的个人信息以及根据这些信息所加工的产品,及其征集信息者的信息享有了解真实情况的权利。为保护劳动者知情权的需要,《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国家还应要求用人单位将以上内容以书面形式写在劳动合同中,以保证劳动者的实体本又益。
4,民主管理与组织参加工会权。民主管理权是指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范围内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审议单位的重大决策,监督单位管理者,从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权利。组织参加工会权是指劳动者有自由组织与参加工会,保障自己经济权利、劳动社会权益的自由。是否承认集会、结社自由是衡量一个国家民主程度的重要标志。这对于劳动者来说,最直接、最集中的表现就在于劳动者组织与参加工会的权利。
(四)法制意识中所蕴涵的权利
1.劳动争议救济权。劳动争议救济权是指劳动者与其所在的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时,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诉反映情况,提请处理,或者依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法定程序,申请调解、仲裁和提起诉讼的权利。提起劳动争议处理权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一项重要的民主权利。它是保障劳动者实现劳动权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可缺少的条件,也是劳动关系法律化,健全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要求。
2.劳动合同倾斜保护。劳动合同倾斜保护是指在劳动关系建立过程中,毕业生享有《劳动合同法》倾斜保护劳动者的权利。随着《劳动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和相适应的行政法规的进一步出台,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及时,劳动合同到期既不续签也不提前通知终止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中订立如无保障条款、生死条款等不平等条款,劳动合同签订率低、试用期长、合同期短、内容不规范、同工不同酬,以及利用毕业生在求职中所处的弱势地位,签订“霸王合同”,故意以各种形式躲避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给用人单位规定的义务,侵害劳动者应得利益的情形将受到法律的严惩、舆论的谴责和劳动者的有力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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