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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互动性理论破解“执行难”问题初探

来源: 树人论文网发表时间:2014-08-23
简要:互动论在社会学中又称社会行动理论,是社会学的中心概念,也是社会学的根基。传统的社会学理论认为,全部社会现象,都可以从互动论中得到解释。一般认为,马克思说过:社会不管其形式

  互动论在社会学中又称社会行动理论,是社会学的中心概念,也是社会学的根基。传统的社会学理论认为,全部社会现象,都可以从互动论中得到解释。一般认为,马克思说过:“社会—不管其形式如何—究竟是什么呢?是人们交互作用的产物。”德国社会学家G.齐美尔在1908年所著《社会学》一书中最早使用“社会互动”一词,开拓了互动性理论研究的新天地,之后社会互动理论渐成系统。

  关于社会互动的方式,最具代表性的是美国芝加哥学派的R.E.帕克和E.W.伯吉斯,他们主张把“互动过程”分为 4个阶段:竞争、冲突、顺应、同化,形成社会互动方式的主流观点。

  法律的社会互动性

  法律源于社会,这一点决定了法律与纷繁复杂的社会现象之间存在着本质必然的互动。从法律的产生看,是特定历史时期和社会经济条件的产物,法律秩序的形成不能单靠立法者单方的命令,还需要守法者某种程度的合作。从法律功能的发挥看,法律是社会的产物,受制于社会,也反作用于社会。从法律的发展变迁看,一方面,法律的发展变迁是社会发展变迁的反映;另一方面,法律通过自身的发展影响社会的发展进程。从法律职业的特点看,法律是解决矛盾和冲突的有效手段,虽然法律具有强制性,但不可否认,矛盾和冲突的解决仍然需要当事方及其利害关系方的配合。

  研究法律的社会互动性,既是法律自身发展的内在需求,也为探寻所有法律问题开辟了一种进路,提供了一种视角。

  一、法院执行行为的互动性特征

  法律的社会互动性也决定了执行行为的社会互动性。

  第一,执行行为与其他社会主体的行为存在竞争和冲突。执行法律关系涉及的主体多样,利益关系复杂,主要包括:受理执行案件的法院、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第三人(执行程序中的第三人,是指在执行过程中,享有或承担执行标的依法派生权利或义务的利害关系人)、协助执行义务人(协助执行义务人又称执行辅助机关,包括公安、金融、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其他负有协助人民法院执行义务的个人或单位)、其他法院。执行法律关系主体的多重性决定了利益冲突发生的必然性。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之间利益的竞争与冲突是显而易见的;第三人由于对执行标的享有权利或义务而与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之间存在利益冲突;由于执行过程需要其他单位或部门的配合,一方面,协助工作会增加这些单位或部门的工作量,另一方面,这些单位或部门也有自身的利益需要,与法院执行部门追求执行目的实现的利益需要之间可能存在冲突;执行法院与其他法院之间的竞争和冲突主要体现在执行同一被执行人财产,而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同时清偿的情况下。

  第二,执行行为的完成需要顺应和同化的过程。要确保执行法院顺利实现执行目标,需要申请执行人积极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和财产线索,需要被执行人具备一定程度的配合,或者被执行人客观上具备一定的履行能力,需要第三人依法承担相应的给付义务或配合法院执行以实现自身权利,需要协助执行义务人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并协助转移财产,需要其他法院合理平衡执行利益。

  第三,执行目的实现对社会生活产生深远影响。执行目的的实现可以产生两方面的正效应:首先,直接影响社会对法院执行公正性、有效性的评价。执行目的的实现可以消弥申请执行人对法院执行工作的误解,在公众心中培育对司法的认同感和信任感。其次,执行目的的实现可以在全社会形成生效法律文书就是法律,应当履行的氛围,重塑诚信有序的市场交易规则。

  二、运用社会互动理论破解“执行难”问题

  1.造成“执行难”的主要原因剖析

  第一,从交易双方看,缺乏对相对方的了解,互动未建立在共同的基础上,具体表现为一方风险意识淡薄,另一方信用意识缺失。由于我国目前没有建立完善的信用体系,缺乏有力的失信惩戒手段,执法部门之间又缺少信息沟通共享,各自为政,导致民事主体的财产几乎没有透明度,导致司法客观不力,影响司法目的的实现。

  第二,从法院与协执部门关系看,部门利益成为协助执行工作最大的障碍,互动的“竞争”和“冲突”被放大,“顺应”和“同化”过程进展艰难。目前,协助执行部门及其承担的协执义务主要有公安机关提供户籍信息和居住状况、工商部门提供的企业法人注册登记年检信息、房管部门提供的不动产登记信息、车辆管理部门提供的车辆购置及买卖信息、人民银行提供的帐号信息、商业银行提供的存款数额信息、证券管理机构提供的有价证券登记信息等。协执机构出于自身利益考虑,往往变相拒绝或拖延提供协助信息。

  第三,从现有法律法规看,存在明显滞后现象,法律与社会的互动出现脱节。首先,法律赋予执行人员的调查手段不足。虽然法律规定了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可以采取查封、扣押等强制执行措施,但查封、扣押的前提是已经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法律对如何查明却未作规定。其次,现有民事实体法根本没有考虑到强制执行引起的权利的得丧变更,致使实践中不少部门将执行程序中的强制申请后的权属变更视同一般的商事交易对待,徒增不少手续,增加财产处置难度。最后,法律障碍导致被执行人财产难以处置。其中最为典型的是农村房屋的买卖,由于法律上的障碍而难以变现。

  第四,从法院内部看,资源短缺和内部沟通不畅管理不当,使对外互动客观受阻。首先,执行人员配备不足。基层法院对执行工作普遍重视不够,执行队伍缺少素质高、能力强的人才。其次,审执兼顾不够。审判中不重视财产保全,导致被告转移财产,贻误执行时机;部分案件在审理时,未充分做足当事人思想工作,导致当事人心存抵触情绪;有的判决主文不明,给付内容不具体,给执行法官造成困扰。再次,执行不公、不力仍难以完全杜绝。有的案件执行不及时,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没有引起关注,导致被执行人转移财产;部分法官片面追求结案率,没有从申请执行人角度出发,未穷尽一切执行措施即草率中止或终结案件。

  2.运用社会互动性理论破解“执行难”

  第一,重构社会信用机制,完善对失信市场主体的惩诫制度,是破解“执行难”的重点。建议尽快建立和完善征信数据及相应的信用评估体系,对企业按信用等级实行分类管理,探索和完善个人的信用评估管理。这里,需要金融、法院、税务、公安、工商等机关完整收集本部门的管理数据,包括企业和个人的借贷情况、生效判决的履行情况、缴纳税收情况、个人的基本信息与企业、个人的违法犯罪记录、企业的注册登记资料等,以此为基础成立专门的信用管理机构,对企业和个人的信用情况实行评估。对企业和个人的信用评估结果,可以为金融机构决定发放贷款与否、法院权衡采取财产保全或查封措施的必要性、海关和出入境管理部门决定是否放行等提供依据。通过建立疏而不漏的信用“防火墙”,增加失信的市场交易主体的违法成本。

  第二,通过完善执行立法,消弥法律与社会互动不良,是破解“执行难”的前提。目前,强制执行立法的时机已经成熟,建议尽早列入立法规划,争取早日出台。另外,财产强制执行后权利的变更不同于一般民事主体之间进行的交易,故民事实体法应对此规定不同的权利变更手续,比如第三人通过参与拍卖程序取得的财产,在办理过户手续的时候应予简化。对于目前农村房屋的执行问题,近年来掀起的“民工潮”中,有许多民工已经在城市购置了住房并已安家,若仍固守《物权法》的规定,将导致许多农村房屋无法处置而造成资源的巨大浪费。建议在不久的将来能出台《强制执行法》,并对以上问题进行规定,弥补法律与社会互动过程中显现出来的滞后性。

  第三,构建良性互动的协助执行关系,建立健全社会执行机制,是破解“执行难”的关键。首先,法院与协执机关双方应正视“竞争”与“冲突”,突出“联合”与“同化”。实际上,协助执行机关与法院之间并不单纯是单方的配合关系,而是可以实现双赢的。比如,银行将法院提交的要求协助执行的被执行人名单录入信息库,用于作为办理信用卡和银行贷款的参考资料;又如各街道在协助法院查明被执行人的居住状况同时,可以利用对被执行人情况的了解作好说服教育和矛盾化解工作,为更好地开展社区工作打好基础。其次,法院应积极拓宽协助执行渠道。充分用足新闻媒体这一舆论宣传工具,使社会各界了解执行工作的实际情况,对“执行难”形成比较理性、客观和正确的认识;借助媒体,对出于地方利益和部门利益考虑干预执行的案件进行曝光,取得全社会对执行工作的理解;依靠媒体,对拒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予以曝光,在全社会形成以履行生效判决为荣,以拒不履行义务为耻的社会风尚。再次,建立包括各协助执行单位在内的执行联动网络,实现信息共享,各部门积极配合,提高联动效率;加强领导,成立以政法委负责人为指挥长,法、检、公及其它联动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执行联动指挥部,明确职责、任务及重点;将各单位的联动情况纳入考核范围,切实提高协助执行工作的实效。最后,加强公、检、法之间的协作,用足刑事保障手段,建立执行惩戒机制,对于抗拒执行、扰乱执行现场、围攻执行人员等行为,公安机关应配合尽快立案,检察机关应及时提起公诉。

  第四,建立健全执行长效管理机制,为执行工作构建良好的社会互动奠定坚实基础。首先,确立审执兼顾的工作机制。主要是做好以下方面:在审判阶段充分做足当事人的思想工作,消除当事人不满情绪;审判阶段注意收集当事人财产信息并实现与执行部门共享;执行关口前移至审判阶段,执行机关配合采取财产保全,等等。其次,配足执行力量。改变重审判轻执行的传统观念,认识到执行作为社会性工作更需要一批年富力强、素质良好、有一定社会经验的法官来担当,充实执行队伍,缓解案多人少的突出矛盾。再次,进一步规范执行权的行使。严格遵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期限,善于把握执行权行使的有利时机,加大执行力度,穷尽一切执行方法和手段,最大限度地克服执行不力现象,实现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最后,完善由省法院统一调配和管理执行资源的方法,并尝试从以下几方面入手,提高调配和管理的效率:上级法院执行局统一调度下级法院的执行资源;上级法院行使执行指挥权,实现执行资源跨地区使用,运用委托执行、指定执行、交叉执行,优化执行资源使用效率,克服执行工作各自为政的现象,在全省范围内实现执行工作整体效能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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