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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信息科技论文谈数据库的法律保护

来源: 树人论文网发表时间:2018-11-23
简要: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的发展带领人类进入信息时代,其一显着特征就是计算机应用的进一步深入与拓广,这也使得数据在计算机应用中的地位与作用日益重要。过去计算机系统中的数

  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的发展带领人类进入信息时代,其一显着特征就是计算机应用的进一步深入与拓广,这也使得数据在计算机应用中的地位与作用日益重要。过去计算机系统中的数据仅仅是程序的附属品,而现在的系统大多以数据结构及数据为主体,程序已退居于附属地位。数据库正是数据结构和数据的重要载体,本文旨在抛砖引玉,对数据库法律保护的相关问题作一定探讨。

中国电子与网络出版

  《中国电子与网络出版》坚持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和“古为今用、洋为中用”的方针,坚持实事求是、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严谨学风,传播先进的科学文化知识,弘扬民族优秀科学文化,促进国际科学文化交流,探索防灾科技教育、教学及管理诸方面的规律,活跃教学与科研的学术风气,为教学与科研服务。

  一、数据库的内涵和外延

  数据库一词从英语Database而来,简称DB。顾名思义,数据库是计算机中存放数据的“仓库”。仓库建立在外存储媒介中,如磁盘、光盘等。〔1〕

  有学者认为数据库是数据的集合,它具有一定的组织形式并存放于统一的存贮介质上,它是多种数据集成,并可被用于共享。〔2〕根据《英汉计算机辞典》的注释:“数据库是指在计算机存贮设备上合理存放的相互关联的数据集合。”〔3〕美国的知识产权教科书认为,“数据库是指按照现代化快速检索方式存放于计算机中的信息的有序的集合。”〔4〕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于1996年颁布的《关于数据库法律保护的指令》(Directive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n the Legal Protection of Databases)指出:“数据库是指以系统、有序的方式对数据或其他材料进行编排,并通过电子或其他方式表现的独立作品或信息的集合。”对于数据库的定义,这是比较全面的表述,揭示了数据库的三层含义:

  第一,数据库是作品、数据或其他材料的集合;

  第二,数据库是一种编排有序的集合;

  第三,数据库的作品、资料或其他材料均可通过电子的或其他的方式为访问者单独浏览和得到。

  根据这一定义,反省目前许多法学书籍的论述,可见法学界对于这一概念确实存在一定误解:

  (1)忽视非电子数据库

  欧盟“数据库指令”指出,数据库可以是通过电子方式来表现的,但同时并未把数据库仅限定为电子数据库,数据库也可以是其他方式的。数据库的电子化是一个过程,在完全电子化之前,可能存在于其他形式中,如电话电码簿、节目预告表、交通时刻表直至百科全书。有些数据库的建立可能根本不是为了电子化。这些非电子形式的数据库仍然属于数据库的范畴,只不过我们一般默认讨论的都是电子数据库,本文也不例外。

  (2)混淆数据库、数据和数据库管理系统

  数据库系统(Database System,简称DBS)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它是由数据库、软件、硬件和用户构成的系统。〔5〕数据库是数据的载体,将分散的数据按照一定的结构排列组织起来,是整个数据库系统的核心和管理对象。数据库管理系统简称DBMS,用户对数据库的各种操作请求,都是由它来完成。各计算机语言均有对数据库处理的专用算法,DBMS也可以是各种各样的,对于同一个数据库,可以采用不同的DBMS软件来进行管理。因此对数据库的保护和对DBMS的保护是完全不同的两个命题。

  二、数据库保护辨析

  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数据库生产者都试图从技术途径来保护数据库产业的发展,但反保护行动的猖獗以及技术措施和采取制裁代价的昂贵,也迫使国际社会同时寻求法律途径尤其是知识产权法来保护数据库生产者的经济利益。可见,数据库的保护不能笼统而谈。

  (一)数据库的技术保护不是法律意义上的保护

  数据库的技术保护功能,主要是指电子数据库的安全性、完整性、并发控制和数据恢复。技术保护手段,着眼点在于如何保护数据库内部结构不被破坏,无论这种破坏是故意、是过失,或是意外事件。在这一层面上,其实并不涉及太多的法律关系,它不考虑因为数据库的非法复制、传播、使用带来的法律问题,因此在学术讨论中也就不能笼统讲数据库的保护,而是要讲清楚是就技术层面的还是就法律层面。

  (二)数据库的法律保护手段

  对于数据库的法律保护,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四种手段:

  1.数据库的版权保护;

  2.数据库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

  3.数据库的合同法保护;

  4.数据库的特殊权利保护,这种权利属于一种特殊的财产权,是针对数据库的内容而存在的排他性权利。〔6〕

  三、数据库各种法律保护手段的评析

  (一)版权方式对数据库加以保护,数据库生产者可能获得一定程度的版权保护,但其存在的困难与不足也是非常明显的

  1.原创性标准的不清楚致使大量数据库由于其缺乏原创性而被排除在版权保护体系之外

  材料选择的原创性是很难做到的。数据材料的选择标准或表现为某一个主题,或表现为作者的主观好恶和情感,或表现为用户的需求,这些都不存在原创性。材料编排的原创性同样难以做到。数据库管理系统(DBMS)是计算机程序,因为创作者融入了自己的思想,可以受软件版权保护这是无可非议的。对于数据库而言,通常驱动程序大致决定了数据在库中的结构安排和对应关系,原创性很难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