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文系统阐述了重大突发公共危机事件语境下媒体伦理责任的特征,列举了媒体伦理责任的具体范围,分析了媒体伦理责任缺失的种种表现,明确了强化媒体伦理责任的策略与路径。
本文源自城市党报研究 发表时间:2021-03-10《城市党报研究》杂志,于2001年经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批准正式创刊,CN:32-1680/G2,本刊在国内外有广泛的覆盖面,题材新颖,信息量大、时效性强的特点,其中主要栏目有:文献综述、简报、专题研究等。
【关键词】重大突发公共危机事件 媒体 伦理责任
承担社会责任是由媒体自身的社会公器角色所决定的,源于其作为社会公共领域资源的属性。媒体的责任类型很多,包括政治、法律、职业、伦理等方面。但长期以来,学界业界都是从新闻领域本身的层面来进行界定和阐述的,如何从伦理的视角对媒体的责任进行理论阐述和概念的界定至今尚未多见。依此可以推论,对于重大突发公共危机事件特定语境下的媒体伦理责任这一课题的研究应该还无人涉足。何谓媒体的伦理责任呢?媒体伦理责任是主体基于一定的伦理关系和社会角色所承担的道德义务和责任。媒体伦理责任是大众传播主体在大众传播中应以一种伦理的视角去关注媒介问题,并承担由此产生的道德意义上的责任和义务。这是一种伦理需求的思维方式,一种主张大众传媒既要追求经济效益,又要追求社会公正的价值取向。这种取向要求大众传播主体在分析思考和解决媒介问题时,要从人的伦理需求出发确立起伦理的尺度,在传播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到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理性,从而营造出良好的舆论环境,为社会的协调发展提供资源性供给。重大突发公共危机事件具有突发性强、关联性广、公共性高等特点,它不仅是对媒体职业水准的检验,也对媒体如何履行自身的伦理责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研究和探讨这种事件背景下,媒体如何强化内在的伦理责任理念,践行自己的伦理责任担当,彰显自身的伦理责任精神等系列问题就显得尤为重要。
媒体伦理责任的特性分析
重大突发公共危机事件较之一般性新闻事件,它具有与众不同的鲜明特征,因此,媒体所肩负的伦理责任也就不一样,所呈现的特性十分突出。
重大突发公共危机事件的突发性要求媒体更应增强信息表达的及时性。追求新闻报道的时效性,力求“第一时间”发布新闻,是媒体的最高境界,也是满足受众知情权的具体体现。因此,它既是一种专业要求,也是一个伦理责任问题。 重大突发公共危机事件较之一般的新闻事件,一个最显著的特征就是具有突发性。据一般的经验,这种事件一经发生,2 至 3 小时就可在网上出现,6 小时就可被多家网站转载,24 小时后在网上的跟帖和讨论就可达到高潮。 面对这种突如其来的事件,尤其是在事件刚刚爆发时,公众最为迫切希望的是能最大限度地获得准确、及时的信息。而“首因效应”认为,“当受众面对两种冲突的信息时,两种信息的呈现顺序会影响受众对信息的接受”。换言之,早先进入人们头脑的信息,就会形成一种“前结构”影响着对后来信息的解读。可见,这时的媒体尤其要注重报道的及时性,当务之急就是要做到打破常规,千方百计,争分夺秒,及时、准确、全面、客观地发布有关信息,以充分尊重、维护、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切实履行好自己的伦理责任,否则,各种流言就会通过非正式的传播渠道进入公众视野,甚至会造成小道消息满天飞,流言传闻泛滥成灾,从而引发公众的焦虑和恐慌,导致媒体伦理失责,公信力降低。
重大突发公共危机事件的灾难性要求媒体更应增强新闻传播的人文性。重大突发公共危机事件的灾难性主要表现在 : 一是波及的范围广,可能是全国乃至全世界的安全 ;二是持续的时间长,往往会在很长一段时间里给人们的心理和社会各级组织带来重创 ;三是影响的程度深,它带给人们的不只是巨额的物质财产损失,而是难以医治的精神创伤和心理恐慌。如何有效地组织和推进这类事件的报道,关系到媒体自身的形象,关系到受众对媒体的信任度。这就特别要求我们媒体务必坚持 “以人为本”的原则,在及时、准确、全面报道灾情本身的前提下,更多地是要从人文关怀的视角去关注人的命运和生存状态,去抚慰他们受伤的心灵,去关爱他们面临的困境,去消减他们内心的恐慌和焦虑等等,努力做到在采写的动机、手段和效果上不要错离自己的人文责任和范围,力戒价值标准出现混乱,行为方式缺乏规范,使报道充满人文性。
重大突发公共危机事件的公共性要求媒体更应增强社会舆论的引导性。顾名思义,重大突发公共危机事件所指向的对象通常是特定区域内的所有公民,对区域内的所有公民的人身安全都会构成侵害,对其整个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都会产生破坏。因此,这类事件一旦爆发,很容易引发群体性心理恐慌。对此,如果主流媒体缺少相应的引导,公众就会转而采信社会上流传的各种谣言,进而形成一种“社会舆论场”,并可能导致盲目扩张。对其实施控制传播、疏导传播渠道、规范传播行为、抑制传播情势,这不仅是主流媒体的重要伦理职责,也是马克思主义“人学”观的基本原则和根本要求。可见,主流媒体此时必须主动发声,积极倾听受众声音并与受众互动,牢牢掌握社会舆论的主动权和引导权,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媒体伦理责任探究
较之普通新闻事件,重大突发公共危机事件语境下媒体尤其要承担哪些伦理责任呢?应该说,这种责任不是单一的,而是多元的。就其要者,概述如下。
全息表达——倾力满足受众知情权益
这里所指的“全息”,既指媒体所报道的内容要尽可能地涵盖整个事件所承载的各种信息,也指媒体传播新闻和信息的方式要力求格式的多元化和形态的立体化。这是尊重和满足受众知情权的客观要求,也是媒体应尽的基本的伦理责任。就报道的内容而言,媒体应始终关注整个事件发生发展变化的全过程,以及由此产生的各种动态因素。就报道的方式而言,媒体应多角度、多侧面地挖掘事件之外的内涵,把灾难报道引向深度报道。同时,要发挥新媒体的优势,开展媒体融合,形成媒体矩阵,构造立体化的舆论氛围。1987 年 5 月 6 日,大兴安岭一把火,持续了 25 天,使五万同胞流离失所, 193 人葬身火海,84 万立方米木材成为焦炭。面对熊熊烈火,国内各大媒体准确及时地报道了这次火灾发生的原因和受灾面积以及人员、财产损失情况,追踪报道了扑救过程和处理结果。与此同时,他们还站在更高的角度,无情地曝光了一些在火光映照下显得丑恶无比的灵魂 : 有隐瞒火情,拒绝友邻支援的某县“父母官”;有为保护自己住宅,调动消防车、推土机、推倒大片尚未起火的民房的县长等等。多角度、全方位地展示了灾难的全貌,不愧为我国在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报道史上的一个突破。①
谣言治理——主动化解受者恐慌心理
治理谣言,应是主流媒体内心务必坚守的神圣职责和外在理应秉持的行为准则。在社交媒体高度发达的环境中,庞大的用户基数、复杂的关系网络、多元的互动角色、简易的传播方式,使得社交媒体毫无悬念地成为谣言传播的“主战场”,谣言治理的难度明显加大。一是新的传播渠道和方式让谣言传播速度加快,难以追溯其传播源头 ;二是谣言传播主体的隐蔽性强,监管难度升级 ;三是谣言的长期传播与对冲机制的不完善密切相关,其根源往往在于事件本身未能及时处置,权威信息披露过少,涉事主体舆情应对不能令人信服,从而导致谣言扩散。这就要求媒体加大信息公开的力度和速度,加强舆情跟踪研判,全面梳理公众关切的要点、疑点,正本清源,主动传播 , 权威发声,化解社会焦虑。比如,陕西西安市灞桥区曾发生过一起山体滑坡事故,《西安晚报》及时在封面版头题刊登,并在随后的几天时间里,每天都有事故援救情况的报道,包括死亡人数、失踪人数、伤者治疗情况等,由于报道及时、准确,在很大程度上屏蔽了社会上流传的各种谣言。②
舆论引导——有力掌控舆论发展走势
舆论导向正确,是党和人民之福,舆论导向错误,是党和人民之祸。这表明,舆论引导,至关重要。舆论,有社会舆论和媒体舆论之分。社会舆论是指再现社会集合意识和社会整体知觉的多数人的公共意见。媒体舆论是指借助主流媒体表达的代表党派中坚人物、政治成员和实权阶层的意见。它是一种影响广、反映深、最具权威的舆论。从两者的关系看,当社会舆论和媒体舆论在利益一致的情况下往往可以相互转化,趋于统一 ;而在利益不一致的情况下主流媒体必须对社会舆论加以引导,使之趋于统一。这是主流媒体的重要职责,也是对公众负责的一种人文态度。在重大突发公共危机事件面前,社会舆论形成的节奏更快,放大的速度更强,影响的范围更广,对其实施引导的难度自然也就增大。为此,媒体一方面要追求主动性,做到先发制人,在事件即将发生或刚刚爆发时加强预前性、及时性的引导,有力地掌控舆论走势。同时,要不断创新方式方法,努力借鉴新媒体优势,尽可能多地给受众创造一个参与的机会和交流思想、发表见解的平台,以调动受众的主动性,满足受众的参与欲。通过这种双向交流沟通的方式去引导社会舆论往往会达到意想不到的效果。有资料显示,从 2002 年底,广东部分地区先后出现非典肺炎病例开始到 2003 年 2 月 9 日,广东和全国各大媒体基本是沉默无语。70.5% 的人群是通过手机短信和口耳相传的形式获得这一信息的。③尽管其后政府做了大量工作,也包括宣传上的努力,但舆论学意义上的混乱结果却已经注定,这从反面印证了舆论引导的重要意义。
人文关怀——真情抚慰受难者受伤心灵
面对重大突发公共危机事件,主流媒体要突出对人的生命、人的生存、人的尊严、人的知情的关注。首先是关注因灾遇难受难的人,应尽量还原生命个体在灾难中的真实情况,挖掘生命在灾难中的尊严与价值,让人们感受到无私、坚强、智慧等人性光辉,以一种深刻的人文关怀去抚慰那些受难者以及关注灾难中的人们。比如,我们在报道生命个体的同时,一定要尊重家属的意愿,给予家属精神安慰和道义支持。及时传递政府积极援救的信息,传递社会各界关心和支持的温情,传递媒体报道的人文理念,达到抚慰受害者和遇难者亲属受伤的心灵。其次是关注受众,满足他们的知情权。重大突发公共危机事件的发生,牵动着亿万受众敏感的神经,他们需要及时了解事件更多的信息, 这时,媒体就应及时准确发声,一旦弱声、失声或是短声,就会大大损害媒体的公信力和影响力。因此,媒体要对事件始终保持追踪状态,做到不瞒报、不断报、不浅报,让受众每时都能得到最新信息。
媒体伦理责任缺失表征
从伦理学的视角审视媒体对于重大突发公共危机事件的报道,其责任缺失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种类型 :
集体失语。集体失语是指大众传媒在面对一些新闻事实,尤其是在突发公共危机事件时,迫于政治、经济或者某种社会舆论的原因,对新闻事件不予报道、评论或报道不及时。这一现象是当今媒体伦理责任缺失的重要表现。2003 年 2 月,一场沸沸扬扬的“非典肺炎事件”,使得广州的城市生活一度陷入了罕见的社会性恐慌。在此事件中,大多数当地传媒在广大市民最需要新闻事实和舆论引导的关口,始则装聋作哑,再则隐约其辞,这样,社会舆论就一跃成为推动事件的主因,造成了较为广泛的社会混乱。这说明,我们的主流媒体一旦集体失语,必然会导致主流舆论失真、整体导向出错的被动局面。而在 2020 年的新冠肺炎疫情报道中,各大媒体纷纷意识到了信息传播的重要性,对疫情相关信息进行了全天候实时发送,充分发挥了媒体矩阵作用,有效地掌握了媒体引导社会舆论的主动权。
报道失实。报道失实当属“劣质”新闻,是一种最为常见的新闻伦理失范样态。它通常是指具有新闻事实根据,但却没有全面、正确、恰当报道新闻事实而形成的新闻。也就是说,它对新闻事实的报道往往存在“残缺”“偏离”“片面”的倾向。显而易见,这种违背事实真相的报道是对受众知情权的践踏,是对所有受众的一种集体伤害。具体而言,无外乎两种情况 : 一是隐瞒逃避事件真相。比如,众所周知的唐山大地震,整整有 24 万人葬身于瓦砾之中,而在当时国内 3000 多篇公开报道和 1000 多篇内参中却无一提及,死亡人数 3 年后才得以披露。更有甚者,1970 年云南通海大地震造成 15600 多人死亡的数字到 2000 年 30 周年纪念会上才公布。这不能不说是我们新闻界的一大耻辱。④另一种情形是夸大虚报灾害实情。2020 年南方地区的洪灾报道就存在这种现象。比如,个别轻灾区所报道的灾情损失指数反而比重灾区还高,同一个地区在不同的报道中,灾情损失不一样。
道德绑架。道德绑架就是以道德的名义,利用过高的甚至不切实际的标准要求,胁迫或攻击别人并左右其行为的一种现象。其特征是在以圣人或超人的标准来要求普通人,用美德来要求道德义务。其不同于道德劝说的地方在于它的强制性 ;不同于道德强制的地方在于强制的软约束性 ;不同于道德欺骗的地方在于它的意图是善的。对于突发公共危机事件的报道,由于媒体必须考虑道德意识的弘扬,切实履行教育、引导的职能,必然会导致媒体以单方面设定的道德标准来衡量新闻变得十分困难。这种信息传播的不对称性,使得新闻报道应该富有较强道德色彩成为传统,正面宣传中忽视、缺失对于人性的探讨变为现实。这样的报道常会淡化对事件本身的描述,缩小人与自然的冲突取而代之以救灾内容撑起新闻的主体,从而广泛地宣传大爱与道德。在这种干预中,受众的反应对事件本身、当事人缺乏应有的置入和理解,从而陷入某种正义幻觉引导的质疑迷恋,道德绑架由此产生。比如,某些媒体在报道向灾区捐款活动时就存在这种问题。为大力宣传爱心捐款行为,他们就先后报道了老环卫工人、孤寡老奶奶、家境困难的退休老党员踊跃捐款等各种典型。⑤应该说这些正能量的事件都是值得歌颂的,但如果过“度”集中地宣传,难免就会对一些人形成一种变相压迫,从而产生道德绑架。
人性冷漠。何谓人性?人性就是人所具有的正常的感情和理智。人性最本质的意义就是对人的生命的尊重和敬畏。马克思人学思想认为,我们无论做任何事情都要首先重视人的作用,关注人的生存状态。可以说,任何无视生命和人道的行为都是人性冷漠乃至人伦丧失的表现。生命的神圣性应当是全人类的共识,所有人都应当尊重生命,敬畏生命,没有任何东西可以凌驾于人的生命之上。在新闻报道中,任何时候都要坚持对生命、对人性的尊重,其次才是新闻报道。2004 年 9 月 1 日, 20 多名身份不明的武装分子占领了俄罗斯南部北奥塞梯共和国别斯兰市的一所学校,将包括 200 多名学生在内的 1000 多人劫为人质,并与警方发生交火。此次人质事件共造成 335 人死亡,其中近一半遇难者是儿童。2004 年 9 月 6 日晚,某中央媒体在播放俄罗斯人质危机事件的新闻报道时,屏幕下滚动播出这样的信息 : 有奖竞猜 : 这次俄罗斯人质事件,一共有多少人质丧生……”显然,这是一种典型的以娱乐和商业的轻佻态度对待异邦灾难中的伤亡,无视生命,无视人道,无视人性,把别人的死亡拿来游戏,公然违背人类良知的做法。⑥
媒体伦理责任的强化策略
应对重大突发公共危机事件既是检验媒体伦理责任性强弱与否的有力时机,也是强化媒体伦理责任的有效实践活动。通过报道这种重大突发公共危机事件,从伦理责任的层面总结报道的成功经验和失败教训,能够使媒体及其从业者更加清醒地认识到增强媒体伦理责任的现实必要性和重大意义,更加清晰准确地把握强化伦理责任的方略和路径。究其实,媒体伦理责任从本质上说是一种职业伦理,是其社会责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伦理责任的认同和自觉履行,是传媒得以生存和谋利的一个德性方面的保障。它兼具内部生成和上部灌输的双重特点。⑦因此,我们一方面要尊重职业伦理的“内生性”特征,适度提高从业者的“自主性”,培养从业者的职业自尊性和自豪感,同时,要强化媒体机构自身的传统培养和伦理建设,逐步形成共同的准则。在此基础上,政府还应支持和鼓励媒体与市场以及具体的政府部门保持适度距离,坚决制止以市场逻辑统御职业伦理的不良趋向,媒体的伦理责任才能真正得到巩固和强化。
媒体从业者要不断提升职业“自主性”,加深对伦理责任的自觉认同。媒体的伦理责任是作为知识性行业的传媒经过长期积累而沉淀下来的一种优秀传统和理念。但就我国的传媒业来说,由于出现的时间较晚,且充满着断裂,种种迅疾变化带来了严重的时空压缩,媒体的伦理责任意识和理念的“内部生长”缓慢而艰难。如何加快这种“内部生长”的节奏和步伐,使之成为从业者的一种自觉认同,解决的首要办法就是要从业者自身不断提升职业的“自主性”,增强职业的自尊心和使命感,形成对职业责任理念的自觉认同。⑧而这种自觉认同又必须经过学习、立志、躬行和自省等几个阶段才能实现。学习是获得伦理责任知识、提高伦理责任认识的德性修养方法,是伦理责任形成的前提与指导。立志是学习的结果,是伦理责任形成的开端和动力。只有立志想做一个伦理责任性强的人,才会自觉地做出合乎伦理责任要求的行为。躬行是伦理责任感形成的唯一途径。新闻工作者只有将诚实、公正、人道、善良等职业操守长期贯穿于自己的新闻活动中,才有可能富有强烈的伦理责任感。自省是伦理责任形成的依据,是涉及道德认识、道德感情、道德意志的综合修养方法。一个人只有做到持久的、长期的自省才能有的放矢地去恶从善,改过迁善。可见,只有不断学习、胸怀大志、恒久慎独、长期自省,你才会真正懂得,人生在世,最大的幸福莫过于成为一个敢于担当伦理责任的人。
传媒组织要努力加强伦理责任的传统培养和建设,逐步建构共同准则。强化媒体的伦理责任意识除了强调从业者自身的“内生性”,传媒组织通过建立一定的行政性的“准则”和“规范”,以此来约束从业者的行为也是必不可少的。那么,我们究竟应该如何强化这项工作呢?第一、抓岗位培训。要加强对马克思主义新闻观教育,特别是马克思人学思想以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闻思想的学习培训。通过制定合理的培训计划,采取请进来,走出去的方式,完善考核体系方案等措施,使之系统地掌握马克思主义新闻观的理论精髓和新闻工作者的职业精神、职业道德要义,增强从业者的伦理责任意识。 第二、抓制度建设。要制定和完善媒体内部的约束管理机制,建立完备的伦理道德评议细则,力求每一个人的传播行为都能在阳光下运行。 第三、抓社会监督。社会监督包含法律监督、行政监督、受众监督等多种监督形式。新闻报道是民众意志的“晴雨表”,是媒体公信力的“测量仪”,只有最广泛地接受社会监督,才能做出最公正的道德评价和伦理判断。
政府要支持媒体与市场逻辑保持适度距离,推动媒体的良性发展。从某种程度上说,传媒是一种专业性组织,要真正生发出自己的逻辑,履行好自身的伦理责任,必须要脱离市场的逻辑,或者与市场逻辑保持适度距离,也就是说,要力求“去商业化和产业化”。一切离开文化事业的合理发展,一味追求文化产业的发展繁荣注定是难以担当起自己的伦理责任的。然而,在新媒体的冲击下,传统媒体受到商业逻辑和炒作文化腐蚀的威胁明显加大。为在夹缝中求生存,一些媒体片面追求经济利益,导致伦理责任缺失现象不同程度存在。要从根本上改变这种现状,政府必须出台相应的政策措施,对此实施有限度地控制,同时,也要相应地建立完备的服务体系,在制度设计、财政投入等方面予以支持和鼓励,使之能真正从市场逻辑的包围中彻底解脱出来,全身心地投入到公益性的文化事业建设之中。也只有这样,媒体的伦理责任要求才有可能转化为一种自觉行为,从而有力地承担起社会赋予他们的历史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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