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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管理人债权审查工作存在法律问题的调查报告

来源: 树人论文网发表时间:2020-02-08
简要:摘要:关于对于破产管理中的债权审查工作,对于破产管理人是一个不小的挑战,因为每一笔债权就对应着一个很小的案件,所有的债权加起来就是一笔不小的工作量,这就要求管理人

  摘要:关于对于破产管理中的债权审查工作,对于破产管理人是一个不小的挑战,因为每一笔债权就对应着一个很小的案件,所有的债权加起来就是一笔不小的工作量,这就要求管理人在审查债权时应该仔细认真,并且一定要按照法律的程序进行,关于审查形式,为了便捷高效的进行工作,可以采用电子申报或者书面申报,在审查的过程中,管理人也应该根据具体情况灵活应对,不能一味的墨守成规,關于债权人提供的证据情况,一定要与企业账务和审计财务进行对比,以此检验其真实性。

  关键词:破产管理;债权审查;证据;便捷高效

人力资源管理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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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调查情况介绍

  1、调查时间:2019年6月26日

  2、调查方式:对高原律师进行专访

  3、调查对象:高原律师

  4、调查问题:关于债权审查过程中,债权证据是否真实的问题,以及债权分类是否模糊不清,对于担保债权的审查出现的限制和效力问题,最终如何确定债权的数额问题。

  二、破产债权审查过程中存在的法律问题

  (一)债权审查方式不严格,形式主义严重

  在债权申报过程中,债权人提供的申报材料中证据部分不充分,并且对于证据前后呼应也有问题,所提交的证据无法形成证据链,因而无法给债权人确认其债权,以此给债权人与企业或者管理人造成矛盾,无法推动企业合并重整项目继续进行。

  (二)税收滞纳金是否属于普通债权的问题不清

  债权分为好几类,但是其主要分类为普通债权以及政府费用,普通债权主要涵盖的类别比较多,例如购销合同以及施工建设合同,这些都是债权人主要申报的一些债权,有些关于其他类别的债权没有一个具体的分类标准,关于税收滞纳金是否属于普通债权,这也是债权审查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三)担保债权审查过程中的法律限制与效力模糊不清

  1、保证期间的问题,在破产企业作为担保人时,其是否承担责任受到保证期间的限制问题

  2、破产企业为他人提供担保,为其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效力问题。

  (四)债权申报中的利息、违约金审查不严格

  债权数额审查涉及债权人的切身利益,且对债权总额及各债权人的债权份额确定都至关重要,故应严格把握。如无法对于债权数额的问题进行最终确定,将会对债权人的切身利益产生损害,更会给债权人和管理人之间产生矛盾,特别是对于一些数额较大或者是利息数额较大的问题,如果无法处理好债权数额问题,将会使债权审查工作无法进行。

  三、解决问题的建议

  (一)以实质审查为主,实质审查和形式审查相结合

  实质审查是债权审查的重要原则,实质审查要求债权申报的证据必须确实、充分,故对债权证据的审查与认定至关重要。在审核证据的过程中,管理人应当充分运用诉讼经验,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证据的“三性”、 证明力的大小以及民事证据的证明标准等要素进行综合评析,准确认定债权。也就是说,只有当债权人提供的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据能达到高度盖然性标准的,才可以予以确认。既没有款项交付凭证,又不能合理解释的大额债权,管理人不能草率的将其认定为公司债权。

  据此可以明确,是否列为企业的破产债权,其衡量标准是该笔款项是否用于企业生产经营,以实际用途来评价实际借款主体。

  (二)明确税收滞纳金属于普通债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税务机关就破产企业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提起的债权确认之诉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法释[2012]9号)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关于税务机关就税款滞纳金提起债权确认之诉应否受理问题的请示》( 青民他字[2011] 1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税务机关就破产企业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提起的债权确认之诉,人民法院应依法受理。

  据此可以明确,依照企业破产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破产企业在破产案件受理前因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属于普通破产债权。

  (三)明确担保债权审查的限制和效力

  一般保证的保证期间。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 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连带保正的保证期间。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8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2/2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保证期间的推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一款:“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第二款:“公司 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四)明确债权数额申报中的利息、违约金

  1、依照债权人在债权申报表中主张的金额及提供的计算方式并结合其提供的相关计算依据(包括合同、协议书、判决书、裁决书等)计算债权金额。若债权人在债权申报表中未主张利息或者所主张之本金小于计算依据中载明的金额,视为其放弃部分权利,管理人可根据其主张之金额予以确定。若债权人对此有异议,可通过后续程序予以救济。需要注意的是,假如约定的债权计算标准不符合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管理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债权人的债权金额进行纠正并重新计算。

  2、未到期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如该债权是附利息的,只需合并计算债权本金和该本金截止到破产申请受理时产生的利息。破产申请受理后的利息不应当记入破产债权。申报债权时未申报应付利息和违约金的,视为其放弃申报。

  3、附生效条件的破产债权,应当按照未到期的破产债权计算债权金额;附解除条件的破产债权,应当按照普通破产债权计算债权本金和该本金截止到破产申请受理时产生的利息。

  4、债权人因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解除合同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破产债权金额,仅限于解除合同行为给债权人造成的直接的、现实的、可计算的损失。

  5、对于债务人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资金拆借而形成的债权,只确认本金,利息不予确认。

  四、结语

  实习期间,我很荣幸被分配到债权组进行工作,每天的主要工作就是接收新债权,以及进行审核,接收债权时,有时我们可以采用电子申报或者书面申报的形式,为了便捷高效的原则,有时也可采用邮寄申报的形式,但是多数情况下,我们都采用书面申报,有任何问题我们也可以面对面与债权人进行交流,另外,对于申报表格一定要采用统一而规范的形式,加盖公司印章,体现一定的法律效力,如提供虚假材料,需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除此之外,我们的主要工作就是审查债权,对于每一笔申报的债权,我们要认真的进行审查,缺何种材料,随时通知债权人进行补充,以达到完善每一笔债权的作用,审查完毕后对于每一笔债权要进行登记,根据登记的表格来确定总的债权金额,通知债权人开债权人参加债权人大会,对于债权人自己申报的债权有异议的,提交书面的异议函,再对债权进行进一步审核来确定最终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