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我国《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进行刑事案件认罪认罚的主导权,认罪认罚制度的确立是进行司法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环节,有助于进行案件的繁简分流,化解社会矛盾。而如何具体谋划,将这项制度落到实处,保障律师方便、快捷、全程参与是绕不开的话题,而随着 5G 网络等科学技术的发展,律师通过远程方式进行认罪认罚见证已成为可能。本文通过分析实践中检察机关各种远程见证的方式方法,并结合自身实践经验,试图探索出一条能够适应律师远程见证的可行并且最优方案。
关键词:诉讼法;认罪;法律;网络
刘笑臣; 阮之华法制博览2021-12-05
一、律师远程见证实务研究与探索
检察机关律师远程见证实务研究与探索主要经历了两个阶段:
首先,从想法变为现实。我国通过立法的方式将认罪认罚制度确认以来,检察机关在实务中不断地探索和完善其各方面的机制,从公检法衔接问题、值班律师制度的建立等等,都对认罪认罚制度的完善起到了促进作用,而如何解决律师、办案人见证时间、地点无法统一,影响见证效率和质量问题,检察机关通过不断探索,并参考远程提审的成熟经验,提出了远程见证的想法,之后通过检察官以及技术人员的不断探索和实践将这一想法变为现实[1]。
其次,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律师远程见证通过探索与实践从想法变为现实,但实践中遇到很多问题,例如具结书的签名问题、同步录音录像问题、见证时间、地点不灵活等等,像具结书的签署,有的检察机关通过铺设专线的方式,在律师见证处放置手写板进行签名的方式予以解决,对于见证时间、地点不灵活的问题,有的检察机关通过互联网见证的方式进行律师远程见证,并进行同步录音录像来解决这一问题等,律师远程见证的方式方法及制度得到不断完善和丰富。
二、律师远程见证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措施(一)律师远程见证需要解决的问题
1.随时随地见证还有障碍。远程见证的目的就是为了打破时空的限制,使得律师能够在任何时候、任何地点配合检察机关进行认罪认罚见证,而现在很多检察机关都是律师现场进行见证,还有检察机关虽然网上见证;但是在固定地点进行远程见证,这些都不能够满足律师及时进行认罪认罚见证的需求。之所以会出现这种情况,有经济条件限制,还有受固有方案及认识的限制等原因,现在能够随时随地进行认罪认罚见证的检察机关也存在受网络信号等原因限制,见证过程不通畅等问题,如何解决好这些问题直接关系着律师远程见证实际使用效果及普及率。
2.具结书签署无法同步进行,可操作性差且签名真实性验证困难。通过互联网进行远程见证,因为无法和工作网的远程提审进行互联,因此无法实现律师和犯罪嫌疑人同步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需要由犯罪嫌疑人签署后,通过光盘导入外网,之后由律师进行签署,这使得具结书签署无法同步进行,因为过程繁琐,所以可操作性较差;而律师通过手机签名,其签名因为与手写签名差距很大,其真实性验证也很困难,这些问题都制约着认罪认罚远程见证的发展,需要加以解决[2]。
3.升级改造自主性不强。现有律师远程见证还存在一个很大的问题就是设备固定化,升级改造困难,有些见证系统还和硬件进行捆绑,硬件由专门厂商生产,维修和更新换代很困难并且成本较高,这一方面是由于检察机关所设计的方案还不够完善,没有为后续升级留有空间,另一方面就是由于相关厂家的服务意识不强及利益获取方式存在问题等等原因。为了解决这些问题,需要新的技术以及运营理念[3]。
(二)完善律师远程见证的方法和措施
1.认罪认罚文书离线远程授权签署,实现文书与同步录音录像内外网分离。律师认罪认罚远程见证涉及两大关键问题:一个是实时的视频沟通及同步录音录像;一个是认罪认罚相关文书的签署。
第一个问题通过购买或者研发相应的视频会议软件,并通过互联网进行连线就可以实现,律师通过会议软件就可以见证办案人和犯罪嫌疑人通过工作网进行认罪认罚的全部过程并参与其中。并且同步录音录像也可以保存在外网电脑当中,以便随时调阅。
而第二个问题就需要另辟蹊径,寻找一个好的方法进行解决。通过实践、探索及反复推理验证,笔者认为解决这一问题比较好的方法就是离线远程授权签署;离线远程授权签署借鉴的是银行所使用的动态口令卡网上支付的技术和手段实现远程离线签署具结书。通过这种方式:律师可以通过电话、视频等远程沟通方式将其手机中的动态口令卡 APP 中的动态验证码告诉或发送给远端提审人员,之后由提审人员输入动态验证码,将电脑中律师电子签名调出并签署在认罪认罚具结书上,从而实现律师与嫌疑人在同网同步签署具结书的目的。
这种方式经过和相关专家与公司的沟通,可以实现。通过这种方式解决了随时随地进行远程见证问题,因为即使手机信号不好,律师也可以通过打电话的方式将其手机中的动态口令告知办案人,从而验证身份进行远程签署具结书。因为律师手机中动态口令随时在变,但是和检察系统中动态口令变化是一致的,这就保证了动态口令能够调取检察系统中的律师签名,而检察系统中的动态口令是不可见的,这就保障了律师电子签名的安全性。
并且离线远程授权签署可以和任何远程具结系统及视频通信软件进行配合,从而实现律师远程随时随地见证,因为其属于单独运行的软件,其还可以被应用于其他需要远程签署文件的场景中,如公开听证。
2.利用新理念提高远程见证软硬件升级改造自主性、便利性。对于律师远程见证升级改造自主性不强的问题,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完善:
第一,在制定软件开发方案的时候,要将软件开发和硬件选购进行脱离,相关软件的兼容性要强,能够适应任何硬件设备,从而减少设备升级改造、维修成本。
第二,可以引进模块化的设计理念设计基础主机平台,通过开放参数、开放接口的方式,使其能够兼容市场中先进的硬件设备(如摄像头等),这样就为以后的升级改造及拓展利用留下空间,也可以减少单独开发硬件所增加的成本。
第三,改进软件开发和维护费用支付方式。为了获得更好的服务,在需要厂商独立开发软硬件的时候,需要改进软件开发和维护费用支付方式,例如为了防止厂商因为开发费用低而用捆绑设备方式从设备厂商进一步获利,可以适当提高软件开发费用。为了防止软硬件厂商因为服务费一次性支付而服务不到位问题,可以通过软硬件按年支付服务费方式进行付费。
第四,尽量利用现有成熟软件,避免单独开发。随着互联网及软件技术的发展,现实生活和办公中可利用来办案的软件越来越多,例如会议软件,就有小鱼易连、腾讯会议等软件,这些都可以被用于律师远程见证,并且升级改造速度快、成本低,因此对于可以利用的成熟软件应尽量利用,避免单独开发而提高成本,并且升级、维护的效果也不一定好,从而影响律师远程见证后续的使用和推广。
3.制定完善且灵活的制度和措施,保障律师远程见证合规合法进行。对于律师见证认罪认罚的程序,已经有了一些相关的制度和措施,而对于律师远程见证,因为现在还没有一个普遍可推广的技术方案,因此还没有一套完善且灵活的制度和措施,但是随着相关技术方案的成熟及应用,需要制定一套完善且灵活的制度和措施。笔者认为该套制度和措施应包含以下几方面内容:
第一,要灵活且完善。例如对于见证的方式要灵活,不应只限于视频通讯,对于特殊情况,也应允许律师进行电话见证,这样能够保证律师见证的及时性,提高办案效率,而电话见证的不足,可以通过之前提到的离线远程授权签名及同步录音录像进行弥补,这样通过完善相应程序方式使得过程合法合规。
第二,要全面且规范。制定律师远程见证制度和措施,要全面且规范,对于不同情况,要有明确的规范流程,例如值班律师见证和辩护律师见证要有区分,这包括通知的时间、通知的方式、见证的要求、是否进行同步录音录像,等等,这样才能保证律师远程见证顺利开展。
三、结论
认罪认罚制度作为司法改革的一项重要创新制度,其落实的是否到位关系着司法改革的效果,也关系着我国司法制度是否能够适应新形势、人民的新要求,因此需要从各方面加以完善,而律师远程见证就是为了完善这项制度的一项具体且有效的措施,因此需要不断地实践与探索,使其与办案紧密结合,更好地服务于检察办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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