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查笔录是指办案人员为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和生理状态,对他们的人身进行检验和观察以后所作的客观记录。
摘要:笔录是司法机关在诉讼过程中依据法律和有关规定,记载和反映诉讼活动情况和案件事实的文字记录。我国新刑事诉讼法对证据种类做了重新界定,包括了:(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察、辨认、侦查实验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证据共八种。其中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检察、辨认、侦查实验笔录项都以笔录的形式为载体,其证明效力的高低也都是通过笔录来反映与评定,由此可见笔录的重要地位。作为一名书记员,把笔录制作好则是我们不变的努力方向。
关键词:书记员 笔录制作 注意事项
那么,如何做好笔录呢?概括起来为察言观色、脑转手记,具体的讲就是要做到:“耳听、眼看、手记、脑转”。
耳听——明确谈话目的,带着问题去听。要求我们在询问、讯问之前要熟悉案情,熟悉讯问、询问计划,做到有的放矢,心中有数。
眼看——耳听的同时注意观察犯罪嫌疑人、证人、被调查人行为举止、仪表神态,特别注意其面部表情及肢体语言,从而了解其性格特点和心理状态。帮助分析证人、犯罪嫌疑人、被调查人的内心世界。
手记——现在的笔录制作大都采用电子形式,因此,提高打字速度是把笔录制作好的基本条件。同时,切忌事无巨细什么都记,眉毛胡子一把抓。有时为了缓解犯罪嫌疑人紧张焦躁情绪,承办人会和其聊家常,谈一些“题外话”。这时注意与案件无关的“题外话”我们就无需记录。但有些东西却是我们应当记录而被忽视的,如进行政策教育的内容、犯罪嫌疑人面部表情及思想转变过程。
脑转——这是记笔录的关键因素,承办人的讯问方式会根据犯罪嫌疑人的不同反映来做调整,节奏时快时慢,张弛有度。在做到耳、眼、手协调运作的同时,思想上要跟上承办人的讯问节奏,书记员与承办人之间好比车的两轮,只有协调一致才能做到双轮驱动。两者之间的默契配合是突破案件的关键,彼此的一个眼神、一个动作,书记员对此都应做到心领神会。
下面具体介绍检察笔录(在此主要介绍调查笔录、询问笔录、询问笔录)的记录方法以及笔录制作中的几点注意事项:
一、笔录制作
(一)调查笔录
调查笔录的核心是把事情叙述清楚,制作时主要围绕时间、地点(周围环境)、人物(在场人、知情人)、经过(情节、金额、款物特征)、结果(款项去向、因果关系)这五要素进行记录。记录时要做到语言通顺、表达流畅、意思清晰准确、无错别字。
在此,注意区分调查笔录与询问笔录不同,防止互相混用。两者区别在于:一是使用阶段不同,通常所说的调查笔录是指司法机关为查明案件事实,在初查阶段向公民或者有关单位依法进行调查时,记载调查情况的客观文字记录材料。而询问笔录是指为查明案件事实,在立案以后依法询问证人或者被害人(包括亲属)、犯罪嫌疑人亲属,依法制作的记载询问情况的文字记录材料。二是询问笔录能进一步固定证据,法律效力更高。
(二)询问笔录
对于证人笔录的收集,主要围绕犯罪构成进行记录。遇到证人拒绝作证时,要注意与承办人之间的默契配合,“一人唱红脸,一人唱白脸”集中时间和精力突破证人心理防线。同时,认真记录好三句话,一是根据我国刑法及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希望你积极配合检查工作。二是如果有证据证实你知情不报,你怎办?三是如果有证据证实你存在知情不报行为,你是否愿意接受处罚?三句话看似简单却又重要意义,拒绝作证的证人往往抱有侥幸心理,此处的问话正是向证人施压。最后注意,对证人思想教育、说服劝解等内容的记录也切忌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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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研究》(双月刊)创刊于1979年,是由中国社会科学院主管、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主办、法学研究编辑部编辑、法学研究杂志社出版的法学刊物。前身是中国政法学会1953年创刊、1957年停办的《政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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