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合同违约金和损害赔偿金是我国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过程中形成的两个法律概念,这两个法律概念主要针对的是合同中的违约行为,应用范围较高,能够应用于我国各项合同违约案例中去。本文通过对合同违约金和损害赔偿金的概念解读,从而对这两种概念的性质、特点与适用范围进行分析,并且结合具体的实际案例进行分析与论述,从而在研究过程中对合同违约金与损害赔偿金的法律适用性进行讨论,在此基础上为我国的合同违约金与损害赔偿金制度的建设与发展提出相应的建议。
马思峣, 法制与社会 发表时间:2021-07-25
关键词 合同违约金 损害赔偿金 适用
法律是保障社会经济活动参与主体合法权益的重要参考依据与社会保障,而合同是约定合作双方责任与义务的重要形式。其中,合同违约金与损害赔偿金的存在,能够在双方合作基础上形成一定的法律约束,以此来保障双方个体利益。但是我国相关纠纷类案件的原因较多,参与主体的责任划分也存在较大难度,这就使得我国各类纠纷性案件中的违约金和损害赔偿金均存在一定的差异,而且由于案件性质的差异,其金额赔偿的适用性也有不同 [1]。因此,需要基于法律适用的原则来对相关案件进行剖析,从而更加公平合理地进行案例处理。
一、合同违约金与损害赔偿金概述
(一)合同违约金的性质与类型
合同违约金是我国合作双方在签订合同过程中所形成的一个法律概念。一般而言,我国的社会责任主体为了共同达成某一目标,会以合同的形式约定双方应当承担的责任与义务,双方需要基于合同约定的款项来履行自身的责任与义务。但是在实际的合同履行过程中,会因为多种内在因素或者外在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存续下去,这就使得违约方需要基于法律规定与合同规定向另一方支付一定的合同违约金,以此来降低另一方的经济损失 [2]。在实际的违约金形成过程中,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经济损失,当事人能够向相关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来申请增加一定比例的违约金。可以说,合同违约金是一种以补偿性为主,以惩罚性为辅的法律概念。
合同违约金主要有以下三种类型:一是法定性违约金。一般而言,双方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会基于相应的法律条款进行合同条款设计,双方在签订合同之后合同的法律效力也将生效。此时合同中会形成相应的法定违约金,这种违约金的金额会在合同中进行明确约定,或者能够通过明确的计算公式计算出违约金的数额。二是赔偿性违约金。在经济合作活动中若合作中断,一方的违约势必会导致另一方的经济损失,这就需要违约方基于一定的经济赔偿来进行赔付,从而保障未违约方的基本经济效益。三是惩罚性违约金。在合同签订过程中,若双方产生一定程度的债权纠纷,或者一方的违约造成了另一方重大的经济损失,这就需要基于一种违约惩罚的视角进行赔付,以此来形成惩罚性质的违约金 [3]。可以说,这几种类型的违约金的主要目的是督促当事双方履行合同,并通过制约双方来减少双方的经济损失。
(二)损害赔偿金的性质与类型
在我国市场经济活动中,若市场经济活动中的一方对另一方造成了一定程度的经济损害,便需要基于等价交换的原则来进行同等价位产品的赔付,从而保障另一方的经济效益不受损害。在合同约定的过程中,损害赔偿金是由于一方不履行或者未履行相应的义务而对另一方造成了经济损失,基于法律与合同的规定来等额赔付相应经济损失的金钱。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我国损害赔偿金的形成与发展过程中,主要分为以下两种:一是法定损害金。这是一种基于国家法律规定或者合同规定,在合理的数据计算基础上形成的违约金。二是约定损害赔偿金。其主要包括补偿性损害赔偿金与惩罚性损害赔偿金。但是在我国民事违约责任案件中,补偿是主要的赔偿形式,惩罚则是次要的,这就使得我国民事违约行为中主要是基于等价交换、等价赔付的原则来进行经济损失的赔付,以此来减少未违约方的经济损失 [4]。
二、合同违约金与损害赔偿金的区别与联系
(一)二者的区别
1. 应用性质的差异
从根本性质上来看,这两种金额赔偿存在一定的差异。合同违约金是一种兼具补偿性与惩罚性的金额赔偿形式,其主要目的是通过补偿与惩罚来对双方责任进行约束,从而保障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但是损害赔偿金一般适用于我国社会的民事违约活动,这就使得其金额赔偿主要是基于等额赔偿的形式而形成的,具有较高的经济补偿性的特征,惩罚性的成分较少 [5]。可以说,从二者在案例应用过程来看,两者的性质存在较大程度的差异。
2. 约定层面的差异
从二者的约定性质来看,二者的形成方式存在一定程度的差异。一方面,违约金是合同双方在事先平等协商基础上形成的,其主要通过合同中具体的条款、数额或者一定的计算公式、计算比例来进行违约金的规定,这就能够在双方平等自愿基础上形成相应的共识,从而通过违约金的形成来对双方形成一定的约束 [6]。另一方面,损害赔偿金不具有事先约定性,其主要是在发生违约行为之后,通过对受害一方由于对方违约产生的经济损失进行计算而形成需要赔偿的金额。换言之,其不是事先约定的具体数字,而是基于等价交换的原则形成的金额赔偿。
3. 实际损失的差异
从合同违约金和损害赔偿金的适用范围与实际损失角度看,二者的金额性质还存在一定程度的差异。违约金的运用并不以实际损害为前提,其主要是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形成的一个约定性的金额数字或者范围,是一种固定性质的金额赔偿方式。而损害赔偿金是一种完全基于实际损耗形成的赔偿金额,而且在金数额确定的过程中,若实际损失金额是固定的,则违约金可以适当超过实际损失,但不能超过实际损失的 30%[7]。
(二)二者的联系
合同违约金和损害赔偿金都是在合作违约之后形成的一种经济补偿,这种补偿主要是要求违约方积极承担个体责任与义务,在做好自身本职工作的基础上尽可能减少未违约方的经济损失,从而更好地通过补偿这一形式来遵从国家的法律规定与道德规范,并且减少二者合作过程中的经济损失。同时,在这种补偿性的活动中,二者的法律概念均是基于国家法律规范形成的,且赔偿的数额需要实现双方的统一与认可,从而更好地实现合同的公平。另外,合同违约金和损害赔偿金都能够对合同双方形成一定的制约与管理,从而通过制度性的规范来保障社会公平。
三、存在合同违约金与损害赔偿金的案件分析
(一)单独适用于合同违约金的案件分析
1. 案例陈述
在如今网络直播盛行的背后下,我国参与网络直播的人数也逐渐增加。大学生小张也希望在毕业后从事网络直播行业,也就是通过在线直播的形式获取一定的市场收益,于是她与某传媒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一年的艺人经纪合作合同,从而成为一名带货直播人员。合同中,对于小张的直播时间约定为六小时以上,直播收入超过保底部分的则按照三七比例进行分成,并且双方约定,若有一方违约,则需要承担十万元的违约金以及后期打赏收益。合同签订之后,小张发现工作时间较长自己难以承受,而且在公司多次挽留的基础上小张仍旧拒绝直播,基于此,传媒公司将小张告上法庭,要求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十万的违约金与打赏收益。
小张认为,公司未给自己缴纳劳动保险,本身就存在一定程度的违约,这就使得自身不需要支付相应的违约金与后期收益就能够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公司方认为,双方并不是一种劳动关系,而只是一种合同关系,一方违约就需要承担违约金。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不符合劳动双方依附性关系的界定,小张的工作性质不同于一般员工上班的劳动关系,所以法院支持了传媒公司的诉求,并且对违约金进行了一定程度的调整,小张支付了一万元的违约金。
2. 案例分析
笔者认为,在该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我们首先需要明确劳动关系与合同关系的性质与特点,从而对二者的概念有一个明确的认知,以此避免在合作过程中产生高额违约金的情况。合同违约金更多适用于双方基于平等自愿而签订的合作合同,这就体现出合同违约金在合同关系中具有较高程度的适用性,但是在劳动合同中的适用性不高。另外,法院也基于人道主义的原则对于纠纷双方进行了调解,从而为刚毕业的小张争取到最低价格的违约金,这就提示我们合同签订过程中需要分清工资收入与效益分成之间的区别与联系,从而避免因此而产生一定程度的纠纷问题。可以说,在该案件中,案件的审理主要单独适用于合同违约金制度,而不适用于损害赔偿金制度。
(二)单独适用于损害赔偿金的案件分析
1. 案例陈述
原告陈某、张某与李某在十年前出资开办了一家煤矿厂,并且长期从事着厂内各项煤矿运作与管理工作。由于陈某及其家庭打算移居国外,这就使得其难以从事煤矿的经营与管理工作,所以陈某在与其他出资人协商之后,合同约定将陈某自身认购的股份转让给高某,股份转让共计 1000 万元,高某需要先付定款 200 万元,后期将基于合同约定付尾款,并且按月支付 2% 的利息。若产生违约行为,高某还需要支付一定的违约金。但是在后期的经营活动中,由于高某经营管理不善,使得其在支付定款之后一直未履行尾款支付,陈某也基于合同请求法院强制高某支付违约金与余款损失。
在本案件审理的过程中,双方签订的合同具备法律效力,双方的违约责任也并无异议,但是对于高某需承担哪种违约责任上则存在一定程度的争议。目前在该案例的审理过程中出现了以下三种观点:一是双方约定的违约金和利息都过高,需要基于协商的原则降低被告的支付金额,被告仅需要支付余款及利息即可;二是由于双方签订了合同,并约定了违约金,这就需要被告支付余款及违约金;三是由于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又约定了利息,这就需要二者选其一来进行违约赔偿。
2. 案例分析
由于该案件中存在一定程度的余款与利息收益,这就使得余款收益能够作为一种损害赔偿金来进行经济补偿。但是笔者认为,一般而言,合同违约金与损害赔偿金两者不能并用,且秉持着公平原则与权利原则,该案件的赔偿能够基于补偿性质而优先适用于损害赔偿制度。这就使得该案件中损害赔偿金的适用程度较高。而且这种赔偿形式符合我国的私法自治原则,对于鼓励市场经济活动交易,制裁违约行为具有较高的积极意义。可以说,本案件单独适用于损害赔偿金制度。
(三)合同违约金与损害赔偿金均适用的案件分析
1. 案例陈述
李某向王某购买钢材,并签订了钢材购买合同。双方约定,每吨钢材 6000 元,合同总款 360 万人民币,交货日期为 2020 年 9 月 1 日,李某预付 50 万元,王某若逾期交货需承担总款项每天 0.1% 的违约金。之后,由于王某又承接了新的订单,使得李某的订单到了约定的日期并未完成相应的交货工作,并且在延期三个月之后才完成交货,但是此时钢材的市场价已经降价到每吨 5500 元。原告李某在向第三方交易的过程中,第三方也因为李某的延迟交付要求赔偿 150 万元的违约金。原告要求被告王某做双倍定金的返还工作,并且支付一定程度的违约金与利润赔偿金共计 150 万元的经济损失。
在本案中,由于被告延迟交付已经构成了违约,这就使得其需要承担一定的违约责任,但是在本案中同样存在着违约金与损害赔偿金并存的赔偿条款,这就需要对其法律适用性进行综合分析。在本案处理中存在两种观点:一是认为被告在双倍返还定金过程中就足以弥补损失,所以不需要支付其他违约费用;另一种观点认为,在被告需要双倍返还定金的基础上,若原告还有其他能够证明产生较大经济损失的材料,则被告还需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2. 案件分析
笔者认为,从本案的双倍返款来看,由于该案件中的预交费用为预付款,此案件不能适用于双倍返还赔偿。而且由于被告已经由于逾期交付产生违约行为,这就使得其后期交付行为是无效的,需要按照总价款来支付一定的违约金,所以违约金制度在该案件中是适用的。同时,由于第三方要求赔偿 150 万元的违约金,这就使得原告李某在一定程度上再次受到了经济损失,此时可以要求王某进行赔偿,所以本案也适用于损害赔偿金制度。可以说,在该案件中,合同违约金与损害赔偿金具有同时适用性。
(四)案例总结
在基于上述三个案例分析之后,我们发现,不同的案例情况对于最终的合同违约金与损害赔偿金的适用性也存在着一定程度的差异。一般而言,由于这两个法律概念存在一定的差异,而且现在的民法中也没有明确指出两者不能同时并用,这就需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来进行案件分析,若案件中按约定给了合同违约金之后,又继续产生了一定程度的损失,则原告便能够请求申请损害赔偿金,若没有继续产生损失,也就不能请求损害赔偿金了。可以说,合同违约金与损害赔偿金的适用性存在一定程度的差异。
四、我国合同违约金与损害赔偿适用制度的发展建议
(一)概念界定更加明晰,适用对象更加明确
我国目前已经针对合同违约金与损害赔偿金进行了明确的定义,但是在实际的合同赔偿纠纷案件中,由于案件的复杂性使得其概念的界定存在一定的困难,而且两个概念具有一定的交叉之处,例如合同中按照 0.2% 的利息来支付违约金等条款,就难以界定这适用于合同违约金还是损害赔偿金。因此,我们在相关法律制度的立法过程中,需要对合同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的适用对象、适用范围进行明确规定,从而能够以更加明确的概念与法律条文来进行案件的分析与审理,更好地实现法律制度的适用性。
(二)细化合同法律规范,理顺二者适用关系
由于合同违约金和损害赔偿金主要是基于合同法形成的法律赔偿概念,因此其需要基于一定的法律来进行案件解读。一方面,我们需要基于多年的案件处理经验来不断丰富合同法中的法律条款,并且对具体的金额赔偿等条款进行细化,从而使得法律条款更具针对性。另一方面,在细化合同法律条文的过程中,我们也需要对于两个概念进行准确把握,对于二者的区别和联系有全面的认知,从而更好地理顺二者在法律案件中的适用关系,更好地对案件进行科学合理的审判。
(三)确定最高赔偿限额,减少合同违约纠纷
由于合同违约金和损害赔偿金是基于经济层面的损害赔偿,这就使得其需要基于一定数额的金钱来对未违约方进行补偿。在这个过程中,为了避免过高的违约金而产生不合理的经济现象,这就需要我国的合同法对违约金的最高限额进行规定,或者对违约金的范围进行划定,从而在经济活动中减少纠纷行为,并且基于人道主义的理念实现法律赔偿,保护弱势群体的基础上不损害其他主体的经济利益,更好地用科学合理的合同规范约束双方的责任与义务 [8]。
五、结语
综上所述,合同是一种基于双方的法律行为。侵权要赔偿,违法要监督,我国需要有完善的法律体系来保障各项市场经济活动的平稳运行。对此,在合同纠纷案件处理过程中,我们需要对不同的案件情况进行具体分析,基于损害程度来判定是否能够实现合同违约金与损害赔偿金的并存。在日后的研究中,我们将持续推进合同违约金与损害赔偿金制度的完善与发展性研究,以此来更好地保护社会经济活动中各个主体的合法权利,促进社会经济活动的良性和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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