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自 2021年3月1日起施行。修正后的刑法明文规定了危险作业罪的三种情形: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危险作业罪”入刑,是我国首次对“安全生产领域未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未造成严重后果,但有现实危险的违法行为”追究刑事责任。
本文源自张小燕, 中国应急管理 发表时间:2021-04-23《中国应急管理》杂志,于2007年经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批准正式创刊,CN:11-5555/D,本刊在国内外有广泛的覆盖面,题材新颖,信息量大、时效性强的特点,其中主要栏目有:应急论坛、应急实践、大视野等。
舆情概况
2021年3月19日,国务院安委办、应急管理部公布了杭州市和青岛市两起涉嫌危险作业罪安全生产行刑衔接典型执法案例,随后又有媒体陆续对湖州市和滨州市等危险作业罪案例进行了报道。据中国应急管理报大数据舆情监测系统统计,2021年3月,与“危险作业罪”有关内容传播趋势有过两个传播高峰,第一个是3月1日,即“危险作业罪”施行起始日;第二个是3 月19日,即两起涉嫌危险作业罪案例的公布时间。
舆论聚焦
媒体聚焦案例警示报道。3月19日,危险作业罪典型执法案例发布,主流媒体、政务新媒体第一时间重点报道并强调警示意义。中国应急管理报发文《从“结果犯”到“行为犯” 警示意义深远》指出,这两起安全生产行刑衔接典型执法案例具有非常重要的警示意义,对那些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和措施上打折扣、奉行“不出事就行”侥幸心理的企业及人员,无疑是当头一棒。光明日报发文《“危险作业罪” 入刑 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有了法规依据》,工人日报发文《杭州首例涉“危险作业罪”案件为保障安全生产敲响警钟》,法制日报发文《动真格了!小心,这样的危险作业要入刑!》,澎湃新闻发文《危险作业罪入刑,杭州青岛两起违法存储危化品案例被列为典型》,江苏省应急管理厅微信公号发文《@苏州企业:“危险作业罪”入刑!不重视安全,没发生事故也可能追究刑事责任!》等,都对危险作业罪典型案例进行了警示性报道。
对比上述媒体报道情况,自媒体发文标题则更为犀利。微信公众号观察安全生产、安全茂、加油站运营管理、劲道消防工程师等,分别以“不出事故也坐牢”“不发生事故也追究刑事责任的时代已开始”“危险作业罪的利剑已落下”等为题进行关注,强调了“危险作业罪”入刑对企业和相关人员可能带来的严重后果。
网民评论两极分化,有叫好也有质疑。微信网友上善若水:应该这样执法!这是落实“预防为主” 的安全方针的具体体现,更是把隐患当事故处理的体现!微信网友Soaring:法律越来越完善、越来越严格了。知乎网友wu long:将普通行政违法行为直接上升到刑事违法犯罪行为,将极大扼杀中小微企业生存空间。对于巨头企业,这样的规定无异于隔靴搔痒,比如“3·15”茂石化爆炸事故,茂石化也没有全厂停产,但是一般小微企业肯定是要停产的。
舆论聚焦如何准确认定“现实危险”。如何准确理解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是舆论较为关注的问题。何谓现实危险,目前还没有明确的司法解释。危险作业罪的设立,意味着在安全生产领域即使未发生重大伤亡事故,但只要行为人的行为使刑法保护的安全生产作业法益处于危险状态时,就会受到刑法的规制,行为人将被追究刑事责任。检察日报发文《危险作业罪中的“危险”解析》指出,如何准确理解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事关罪与非罪的界分,关乎行为人的合法权益。重大责任事故罪作为结果犯,人身伤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实害结果在司法实践中是容易判断的。而对于危险作业罪的危险状态判断则具有一定难度。
“危险作业罪”或给行刑衔接带来新课题。微信公众号安课网云课堂指出,虽然我们已经建立起了比较完善的行刑衔接制度,但由于危险作业罪是具体危险犯,构成该罪虽不需要重大伤亡事故后果的发生,但必须发生实害结果,满足《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的“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条件。这种“现实危险”,需要有足够的、形成链条的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如果证明存在现实危险的证据难以获取及固定,容易放纵或纵容犯罪,法律就成了纸老虎;而一旦发生事故,相关安全监管执法人员由于工作不到位,特别是案件不移交,极有可能涉嫌渎职犯罪,构成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舆情观察
“危险作业罪”入刑,意味着违法成本已大大提高,将“惩恶于已然”和“防范于未然”相结合,充分展示了国家打击安全生产事前犯罪、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决心,给重大违法行为带来极大法律震慑和制裁,也让“危险”的预期时刻提醒着行为人,有效督促其自觉遵守各种法律法规,增强法治敬畏,防范化解生产安全事故和重大安全风险隐患。
“危险作业罪”入刑,一方面会让很多企业和安全生产从业人员“暴露”在刑事责任风险下。因此,企业和安全生产相关从业人员必须警醒起来,尽快转变观念,安全生产不完全再是结果犯,而且犯罪行为面很大,从原来的仅承担行政处罚责任,直接上升到承担刑事责任,刑法的扳机很容易被“叩响”,因此企业和安全生产相关从业人员必须立即自查自纠重要或关键的安全设备设施的设计、安装、使用、维护及其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隐患,高效整改隐患特别是重大事故隐患,并依法依规、取证生产,安全生产合法合规,从而避免刑事责任风险。
此外,相关部门和企业负责人应带头组织员工参加相应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技能培训和考核,也可以利用主流媒体和政务新媒体相结合的宣传方式,在通过案例加大警示效果的同时,多做一些较为专业的普法宣传工作,让辖区内的企业和安全生产从业人员明确知晓“危险作业罪”的法律责任,也为相关部门日后监管执法工作减少阻力。
另一方面,“危险作业罪”入刑或许也会给安全生产执法部门、司法机关带来现实危险判断不准、行刑衔接方面的舆情风险。对于安全生产执法部门来说,如何准确判断现实危险,还需要更专业的力量参与分析辨别,更细致具有操作判断的准则出台。另外,在行刑衔接方面,还需要安全生产执法部门和司法机关在司法解释出来之前有一个较为统一的工作准则,共同破解涉刑案件移送中的难点、堵点,畅通移送渠道,提升移送效率,避免在“移”案件的过程中出现一些问题从而导致舆情的产生。
安全生产执法部门和司法机关就“危险作业罪” 需要进一步健全完善行刑衔接沟通协作机制,完善案件信息共享平台,健全安全生产犯罪案件移送标准,形成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工作合力。安全生产执法部门的每一个执法人员都应系统地进行相关的刑法知识及刑法基本理论的学习培训,在是否需要移交的案件上要做到心中底数清,防止出现“有案不移、以罚代刑”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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