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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仲裁的中国文化背景

来源: 树人论文网发表时间:2014-08-15
简要:法律制度的发展,始终与该环境下的社会经济形态和文化形态相关联,是特定社会文化价值理念的集中体现。制度是文化的物化形式,文化是制度植根的土壤。仲裁由西方传人我国大约

  法律制度的发展,始终与该环境下的社会经济形态和文化形态相关联,是特定社会文化价值理念的集中体现。制度是文化的物化形式,文化是制度植根的土壤。仲裁由西方传人我国大约才有10年左右的时间,发展尚处于起步阶段。单从制度来讲,仲裁是一个舶来品,在我国推行带有很强的植人性。但是,博大精深的中国传统文化以及中华民族的特有心理,却为仲裁在中国的生根发芽并茁壮成长提供了深厚而滋润的土壤。

  一、特定社会历史铸造的中国人尚和心态

  中国自古以来就是一个典型的农耕型社会。农耕离不开土地,而土地是不动的,这使得依附于土地的人民能够长久稳定在居住地而有较少流动。只有在自然灾害或战乱时,人们才会被迫背井离乡,寻找新的土地。正如费孝通所说:“以农为生的人,世代定居是常态,迁徙是变态。在稳定的生存空间中,生于斯,长与斯,死于斯,因而造就了相对稳定的人际关系。人们之间彼此知根知底,自然地形成了一个熟人的社会。而熟人社会又必是一个重人情的社会。在群体规范的压力之下,每个人都遵循着以和为贵的社会规则,这为中国人民的尚和心态的养成制造一个了良好的温床。另一方面,农业的生产完全依赖着气候的变化,旱灾水灾的整治以及因时令限制而导致的高强度劳动,这些都是个人或少数人无法完成的,所以必须依靠多个人的齐心协力来共同完成。同时,重农抑商的经济政策强化了人们的农本思想,轻视财富利益,并把安贫乐道作为一种理想的人生状态。这种经济背景还使中国人形成了尚“和”的心态,使得中国人更加注重人际关系的和谐,以“尚和”作为平衡人我关系和群我关系的根本准则。

  史学家钱穆先生认为:“中国人很早便确定了一个人的观念,由人的观念中分出己与群。但己与群都已包涵融化在人的观念中,因己与群全属人,如何能融凝一切小己,而完成一大群,则全赖所谓大道,即人相处之道。中华文化一贯主张社会重于个人,提倡群体内部的团结与和谐的社会取向成为中国人社会生存与适应的基本方式。“尚和”心态也就成为中华民族的一种集体潜意识而影响着中国人千百年来的处世之道。

  二、中国人尚和心态的文化思想根源

  在中国传统思想中,对历史文化影响最为深远的要数儒、释、道三家,同时它们对于中国文化心理结构的形成也具有重要意义。自汉魏两晋南北朝以来,儒家、道家、佛教三家的思想体系在几千年的历史中,经过相互对立、相互渗透、彼此转化,融合成中国的传统文化,形成中国深层的文化心理结构,一直渗透在人们的观念、行为、习俗、信仰、思维方式、情感状态之中,自觉或不自觉地成为人们处理各种事务、关系和生活的指导原则。

  在动荡的东周时代,诸子百家都不约而同地提出了和的概念。推崇中庸思维的儒家将“和”字赋予了“和谐”、“谦和”、“和睦”等一系列具有中庸色彩的涵义。和,是处理人际关系及一切事物的最佳准则,也是人行动自律的内在原则。孔子曾说:“礼之用,和为贵”、“致中和,天地位焉,万物育焉”。由于将个体视为一个成就圣贤积极主动的自我,因此儒家强调,每个人一生中最重要的任务,便是不断地自我修养以完成“自我”的超越与转化。自我修养的主要功夫在于“自制”,在于压制自我的欲念,以遵守外在的礼制和规范。而悟守规则的最终目标和结果,则是最大程度的减少了人与人之间冲突的存在,营造了平和的社会环境,从而巩固了封建王朝了统治。

  如果说儒家带有自上而下的政治色彩,那么作为儒家补结构的道家,则以自然为依归,崇尚“无为、不争”,“至虚、守静”,“寡欲、知足”及“安时而顺处”以达到精神自由的超越境界。让长期处在“克己复礼为仁”的心理紧张和裹足在社会关系和责任中不自由的中国人,获得一个消解内在冲突和紧张的处方。如果说儒家思想的文化要求产生了中国人的内在紧张,那么道家思想就是提供了每一个中国人可以继续忍下去的心理空间,透过它的“不争哲学”而有了一个可以保持内在平衡的心理场。“万物负阴而抱阳,充气以为和”,意思就是说,和是万物的本质与天地万物生存的基础。道家强调出世、适意的人生观扩展了中国人的心理空间,其“正言若反”的朴素辩证法则大大地增加了中国人谦忍、尚和的能力。

  佛教的人生哲学则经由苦、集、灭、道四谛的精细论证,来说明人生是苦的判断,进而强调通过抑制自我、排除我欲,达到无我的状态,以进人涅架的解脱境界。佛教所宣扬的忍辱哲学,让中国人更能无条件地忍受他人诸般恶行,其心性学说,对极力主张禁欲的理学提供了形而上的基础,更是佛教学说对中国文化的最大影响。

  总体而言,中华文明所重视的以道德修养为人生主要目标的禁欲思想,是中国人时时刻刻皆须要忍的根源。从某种意义上说,中国之所以成为世界历史上唯一一个历史文明从未断裂并顽强地传承至今仍生机勃勃的国家,它与这种国家至上、以和为贵的民族集体无意识不无关系。正是在这种“和”文化氛围的几千年熏陶下,尚和心态深深浸润了中国人的心灵深处,给中国人的“和谐”气质烙下了一层重重的文化印迹。

  三、尚和心态下的中国人司法理念

  前面说到,尚和是中国传统文化积淀在中国人心理结构中的具体成果,所以中华民族是一个崇尚道德的民族。“大学之道,在明明德”,道德修养是中国人实现人生价值的重要手段。加之长期处于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统治之下,中国人在面对司法事务方面有着极其鲜明的处世态度和原则。杨知勇认为古代中国政治体制最重要的特质是“家国同构”,国是家的扩大,国和家族在组织结构、权力结构、伦常原则等方面都具有一致性,国与家相通,君权与父权相互为用,君统与宗统一致,专制主义与宗法主义同质。在这种政治体制中,法律要服从于伦理,人治胜于法治。法律的严苛和不健全使得人们遇到争端多采取“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态度,在中国古代的法律中还长期存在着“族诛”、“连坐”之类的苛刑酷法。因此对于同处一个家族的成员而言,可谓“一损俱损,一荣俱荣”。而在家族内部,则利用法律化了的“族规”、“族约”来规范家族成员的行为。在这种政治背景下,家族的利益是至高无上的,人们要时时处处克己修身,用自己的成功显亲扬名,避免做出危害家族利益的事情。同时,人们也形成了“家丑不可外扬”的观念,因为“家丑外扬”将会影响到家族每个成员的利益,甚至会牵连整个家族遭受刑罚。在这种社会背景下,中国人尚和,注重道德修行也就是必然的事情了。

  具体来说,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司法领域所追求的最高境界便是“无讼”。司法官员主要运用道德教化来解决法律纠纷,以收到平息纷争的效果。邻里发生纠纷难以协调时,也是请求德高望重的贤者出面调停。所以古时衙门里野草丛生,被认为是社会和谐的表现。在千世百代的中国普通百姓中,“厌讼”、“贱讼”、“耻讼”的观念是根深蒂固的。无论是孔孟“中庸”哲学、老子“无为”思想,还是佛教生死轮回的义理,都主张融和冲突、息事宁人,所谓“退一步海阔天空”。有位学者曾这样评价中国文化:“宇宙间的一切现象都蕴含着和,一切思维都浸润着和”。正如中国古典哲学所说,和,是一种有利于事物发展的状态。这种以和融突的思想就是中国诉讼文化的最高价值理念。仲裁恰恰满足了这种价值理念的需要,它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专家断案。选聘来自法律、经济贸易等各行业的专家、学者,以他们的人格力量、专业威望和对市场主体的感召力来赢得社会和当事人的信任。除此,仲裁的不公开性及商业保密原则又极大地复合了中国人的面子观。从字面来说,“仲”乃仲裁核心:仲裁之德即中正;仲裁之情即中和。仲裁制度强调的是法治与人文的有机结合,重视柔性执法和社会效果。仲裁文化则体现了法律制度和社会公德的高度和谐统一。它既能平息冲突,而相对于诉讼而言又能最大限度地减少人际关系的破坏和商业信息的泄露。而仲裁的人本主义思想正是其有别于法律的最大不同。由定义我们可以看出,仲裁以主体意思自治为原则,它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依托当事人私权的行使,实现国家公权对经济生活的有效调控,使每一位社会成员依自己的理性判断,管理自己的事务。对当事人的充分尊重,正是仲裁文化的灵魂和生命力所在。

  四、仲裁植于中国本土化的发展

  仲裁作为西方资本主义经济的产物在我国的发展刚刚起步,还处于对西方模式的照搬和模仿阶段。但是说到底,法律制度还得紧紧依附于社会环境和共众接纳而存在。

  要解决仲裁制度在我国的适应性问题,就要求仲裁人员既要站在当事人的文化环境中,设身处地理解当事人的思想与行为,又要用法律原则得出合情合理的判定。在实践中应以中国人所熟悉的心理经验和司法观念为前提,借鉴西方心理学理论,进行植基于中国人之社会、民俗及学术传统的仲裁文化本土化研究。实际上,在亚洲文化背景下所从事的研究可以为仲裁提供更加广阔的理论背景,使其在多元的经济体制环境下充分显示制度本身的优越性。心理学理论的指导则贴近了制度的应用过程,将仲裁别于诉讼的人文特点发挥到极致,润滑了仲裁与社会的契合,从而使仲裁更具生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