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新型职业农民是实现乡村振兴战略的人才保障,新型女职业农民是其中不可或缺的力量。 以经济学家Amartya Sen的能力方法作为研究基础,通过访谈和主题研究法,分析新型女职业农民的特点与面临的挑战。 结果显示,女职业农民在创业中共同表现出强烈的主动性和自我主导性,且依据产业特点拥有一定的社会网路。但她们在抵制不利自身发展的社会习俗和参政议政方面仍表现无力,这不仅使其负担沉重,而且当自己的权益受侵害时不能很好地自我保护。 因此,应关注新型女职业农民发展特点,助力她们迎接挑战。同时应广泛宣传,发挥她们的示范作用,使更多农村女性投入到加速乡村建设步伐和现代农业发展的力量中去。
关键词:新型职业农民;女性;乡村振兴;参政
《内蒙古农业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双月刊)创刊于1957年,是内蒙古高校中创办较早的学报,也是内蒙古创办较早的科技期刊,已有50年的办刊史。
引 言
中国改革开放40年来,经济迅猛发展。数以亿计的农民被城市的就业机会所吸引,以农民工等形式大批地前往城市谋求发展,为中国发展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党的十九大做出实施“乡村振兴”重大战略决策部署,强调要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打造一支强大的乡村振兴人才队伍。
陕西抽样调查显示,本省务农农民平均年龄55岁,63%是妇女,且83%是初中及以下文化程度。中国多地的数据呈现相同的态势:农业呈现老龄化、女性化等特点。这就使得占农村劳动力人口半数的农村女性的发展变得异常重要。中国农村女性受制于两千年的封建历史文化因素影响,一直处于社会底端。加之农村女性总体受教育程度低、自我封闭、发展意识薄弱等,使得要改变这个群体生存状况变得异常艰巨。目前仅陕西就有建档立卡贫困妇女78.58万人,是全省脱贫攻坚的重点对象。
由于国家的大力倡导和各地方政府积极组织培训,新型职业农民的数量近十多年迅猛发展,但其数量和质量与现实需要还有很大差距,特别是新型女职业农民更少。新型女职业农民出现对带动农村妇女创业就业,提升乡村女性特色产业整体水平和规模,使妇女走出贫困,从而有效实现精准扶贫意义重大。
一、文献综述与理论基础
由于我国新型女职业农民人数甚少,尚处在发展初期,远没有形成体系,该方面学术研究更少,因此对其研究需放置在国际职业农民研究视域之下。
职业农民培育的国际经验各国略有不同,整体而言西方发达国家的发展相对完备。美国以完善的法律保障为突出特点。如美国1862年的《莫里尔赠地法》,1887年颁布的《哈奇法》和1914年的《史密斯-利弗法案》使美国逐步构建起农业技术推广局、州农业推广站和县农业推广站3个层次的农业技术推广系统[1]。
随后颁布的一系列法案,如《乔治-里德法案》(1929年)、《乔治-埃雷尔法案》(1934年)、《班克黑德-琼斯法案》(1935年)、《乔治-迪尔法案》(1936年)使得美国的职业农民教育获得雄厚的资金支持,培养了大批农业技术人才,在促进农业科技进步,推动农业经济发展方面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2]。英国的特点是根据社会发展,及时制定和修改相关法律、法规,以支持农民职业教育与技能培训。英国还通过建立严格的奖励和考核机制来确保农民培训的质量和效率。1987年,英国设立了“国家培训奖”,以奖励在技术培训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
英国的 “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发给考试合格后的学员。为避免滥发资格证书,还专门成立了职业资格评审委员会[3]。法国建构了一个由高等农业教育、中等农业职业技术教育、农民职业培训3部分组成的农业教育体系[4]。日本已形成农业指导教育、就农准备教育、农业高等学校教育、农业大学校教育、大学本科教育5个层次。每个层次的培养对象、培养目标各有所侧重[5]。德国、韩国最主要的特点是政府与非政府部门合作,其农民培训体现出政府、企業和个人联合供给、共同支撑的特征,并在国家统筹规划下,形成了以农村振兴厅、农业院校和农民协会为主体,同时积极吸收各种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的培训体系[6]。
国内政策方面,2005年农业部首次提出“职业农民”的概念,培养对象界定为“农村劳动力中具有初中 (或相当于初中) 及以上文化程度, 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服务以及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等领域的职业农民”。职业农民与传统身份农民相比, 是一种职业类型或职业群体, 或者说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作为自身职业的人, 是经济学意义上的理性经济人[7]。2007年的中央1号文件提出“培养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随着农村社会结构、农业发展方式以及农业组织方式的变化, 为了真正解决“谁来种地”的问题, 2012年的中央1号文件首次提出新型职业农民的概念, 具体是指“具有较高素质, 主要从事农业生产经营, 有一定生产经营规模, 并以此为主要收入来源的从业者”。2013年、2016年国家农业部门发布的关于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的相关通知指出:“以农业为职业、具有一定的专业技能、收入主要来自农业的现代农业从业者。”主要包括生产经营型、专业技能型和社会服务型职业农民,进一步确定了新型职业农民的内涵特征。
伴随着政府的大力提倡,我国学者对新型职业农民的相关研究才起步,至今仅有十多年的时间。研究主要集中在职业农民的内涵,迫切性和培训模式方面。魏学文认为新型职业农民的基本特征是深厚的农业农村情怀,鲜明的职业化和专业化特点,强烈的现代意识和现代化的生产经营能力等[8]。朱启臻认为新型职业农民的突出特点在于其具有较高的市场主体地位、职业的稳定性和高度的社会责任要求[9]。徐辉认为新型职业农民是农民在多元就业选择条件下经济人的理性决策, 是能满足农民内在需求的一种职业选择;个人的乡土情结也影响其职业选择;城乡协调发展的内在需要, 经济发展的制度改革以及农业对农业经营者的吸引力这些因素进一步促进了新型职业农民群体的形成[10]。
与此同时,与国家的倡导相一致,关于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紧迫性及意义方面的研究比较多。邹积慧认为, “386199”部队支持不了现代农业, 加快培育新型职业农民才是关键, 只有培育新型农民才能发挥农民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主体性作用, 才能发展现代农业, 才能实现乡风文明, 才能在农村真正实现管理民主[11]。新型职业农民是农业规模经营乃至农业现代化的重要推动力量[12]。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模式应有订单培养模式、委托培养模式、一贯制教育培养模式3种培养模式[13]。基于对农民和村干部的调查结果,董淑湛提出并论证了构建“农业高校+农业科技园区+回乡创业”的“三位一体”的新型农民培养模式[14]。朱丽娟借鉴国外职业农民培养思路对中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路径进行了探讨[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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