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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论文刊发工程技术人员的工程举报

来源: 树人论文网发表时间:2015-03-31
简要:摘 要:作为工程伦理学研究中的一个重点问题和当今世界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工程举报是从事工程活动的工程技术人员在面临组织利益与公众利益相矛盾时所采取的一种不得已的维护公

  摘 要:作为工程伦理学研究中的一个重点问题和当今世界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工程举报是从事工程活动的工程技术人员在面临组织利益与公众利益相矛盾时所采取的一种不得已的维护公众利益的手段。工程举报者在选择举报时要跨越一系列的障碍:组织的制约、利益保障机制的缺失以及社会文化的抵制等。只有正确认识工程技术活动中的工程举报行为,对举报者利益给予应有的保护,才能更好地维护公众利益,真正地应用工程技术造福人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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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举报是当今社会中公民主体意识觉醒的一种表现,也是社会的一个热点问题。工程举报是工程伦理学研究的一个重点问题,也是工程师和其他专业人员面临的最大的伦理问题之一[1]。工程举报同时又是工程伦理学中最具争议的话题:举报行为如何发生?工程举报是否违反了工程技术人员对雇主和组织的忠诚?工程举报为何困难重重?如何保护负责任的工程技术人员的工程举报行为?能否在工程举报之外寻求更好的解决途径呢?本文针对这些问题,提出自己的看法。

  一、 工程举报的基本阐释

  举报(whistle-blowing)又称检举或揭发。马丁和欣津格对举报作过经典定义:“举报是组织的雇员或曾经的雇员以不被组织所认可的方式向处于某一职位,并能够对组织的行为采取一定行动的人举报有关组织或雇主的不道德或违法的活动,从而使组织的违法活动得到制止的行为。”[2]根据这一定义,举报行为的发生需要具备以下几个因素[3]167。一是举报行为。即信息通过未经组织允许的渠道发布,或者是说在上级或他人不许并施加压力禁止对外发布信息的情况下,对外公开某些信息的行为。二是举报主题。对外公开的信息是事关组织的重大道德问题,包括对公众或雇员的安全和福利构成严重威胁的问题、组织中的犯罪行为、不道德的政策或做法以及对组织中的雇员不公平的问题等等。三是举报主体。即披露信息的人,是组织的雇员或前雇员,也可能是与组织密切相关的其他人。只有他们才了解组织的情况,才具备了举报的条件。四是举报受体。即信息被传递给能对所反映的问题采取行动的人或机构。这里所说的采取的行动即预期反应包括纠正问题或仅仅是改变受影响的对象等。大多数情况下,被披露的信息对于被告知该信息的人或机构来讲是全新的或在此之前并不完全了解的信息。

  根据举报的含义,我们可以对举报进行不同的分类。按照举报的主体分类,举报的主体可以是组织内部的成员,如企业或某一组织机构中当前或以往的雇员所进行的举报;也可以是组织外对组织中不道德或不法行为有所了解的组织外成员,如与组织打交道的公众、新闻媒体所进行的举报。按照举报的途径分类,可以分为内部举报和外部举报。内部举报就是将组织中的违法或不道德信息举报给组织中处于能够对所反映的问题作出反应行为的位置的人。外部举报就是将信息披露给组织之外能对该问题作出反应的部门。按照举报的方式分类,可以分为公开举报和匿名举报。公开举报就是个人在披露信息的时候,公开表明个人的身份。匿名举报就是举报者在披露信息时出于个人考虑隐瞒自己的真实身份。当然,举报还可以从性质上划分为正义举报和诬告等。本文所探讨的工程举报指的是组织中从事工程活动的工程技术人员出于维护公众利益的考虑,将组织中不道德或违法的行为揭露给适当的机构以期使问题得以解决的一种行为。

  工程举报是工程伦理学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对于这种行为,不同的利益主体站在各自的立场作出了不同的评价。有人认为,举报是工程技术人员对雇主或组织的背叛,是一种不道德的行为。也有人认为,举报能有效降低公众所面临的风险,是对于公众利益的有力维护,是一种值得提倡的勇敢行为。工程举报之所以面临如此多的争议,正是因为工程举报涉及到一系列道德冲突,尤其是忠诚与背叛的冲突。大多数的工程技术人员都是作为雇员工作并服务于从事商业性工程活动的组织,他们承担着两方面的责任:服从并执行上级命令的责任和维护公众利益的责任。这就要求工程技术人员既要忠诚于雇主或组织,同时也要忠诚于公众。然而,在现实的工程技术活动中,雇主或组织的利益与公众利益并非完全吻合,在很多时候往往会出现矛盾甚至是相互对立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工程技术人员往往会陷入忠诚困境:应该忠于雇主或组织还是应该忠于公众的利益?按照一般分析,工程技术人员首先应该忠于自己的雇主和组织,这是工程专业精神的要求,同时也是确保组织正常和高效运转的必要条件;同时,作为掌握专业技术知识的特殊群体和“公众利益的看护者”,工程技术人员在面对雇主或组织的不道德或违法行为时,应该检举自己的雇主或组织。究竟何去何从,工程技术人员面临着两难的选择。要破解这一忠诚困境,特别是在组织和公众之间存在着严重信息不对称,其他的社会监督机制又缺乏效果的情况下,最有效的伦理选择就是工程举报。

  应该指出的是,工程举报并不违背工程技术人员对组织的忠诚。一方面,组织的存在就是为了更好地实现和维护公众利益而服务的,组织的利益应该从属于公众利益。另一方面,举报服从组织的长远利益,它可以使组织存在的一些问题尽早得到解决,从而使组织免遭更大的损失。例如,在备受关注的挑战者号灾难中,如果举报者罗杰·博伊斯乔利所反映的问题能够得到足够的重视,那么就不会造成公司利益和国家利益的巨大损失。因此,工程举报是工程技术人员对社会忠诚的体现,是工程技术人员将公众的利益放在首位而对雇主实行的一种批判的忠诚。

  二、 工程举报的现实性障碍因素分析

  工程举报是对于工程技术人员忠诚的一种新的解读。大多数的工程规范也都要求“工程技术人员在履行他们的职责时,应当将公众的安全、健康和福祉放在首要位置”,“在公众的安全、健康、财产或福祉面临风险的情况下”,如果他们的职业判断遭到了否决,那么他们有责任“向他们的雇主、客户或其他适当的权力机构通报这一情况”,即工程举报。然而,工程职业活动的特点、社会体制以及其他社会因素,制约和阻碍着工程技术人员的工程举报。

  从工程技术人员的职业特点来看,现代的工程技术活动已经成为了一种集体行为,是由成员众多的群体或组织共同完成的。工程技术人员作为团体中的一员,个人的力量很难识别,特别是日益加强的专业化和劳动分工更容易造成工程技术人员“远离”自己的工作后果,进而产生“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回避态度。此外,工程活动的管理者要求每一位工程技术人员均成为“团队的参与者”,以确保组织目标的实现。组织中的工程技术人员也倾向于成群结队地工作和协商。在这种环境中,一旦组织中的某个人站出来举报,就会被自己的同行视为异己力量而遭到排斥。

  从工程活动的社会体制来看,现代的工程技术活动是大多数工程技术人员作为企业雇员听从和执行企业管理层(经理)命令的过程。工程活动的这样一种组织体制特点, 使工程职业的自主性受到很大限制,工程技术人员往往看不到自己的力量及影响, 容易忽视自己肩负的重大责任,仅仅将自己视为机器上的一个齿轮而不是负责任的决策者。在这种环境之下,工程技术人员慢慢就学会了自身成功的关键在于只对拥有权力的上级指示负责,却不对上级所命令完成的行为负责。

  工程技术人员的工作性质,使他们能够直接和最早了解公司和其他机构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例如产品质量、性能的缺陷,对公众的安全和健康或环境影响等。作为大众中的一员,工程技术人员的良知驱使他们披露事情的真相。然而那些直面组织不道德行为,最后选择对社会、对公众负责的工程技术人员,可能会在生活、事业、名声和个人经济收入等方面遭受严重的损害。在那些市场经济发达、个人择业并不困难且法制健全的社会中,工程技术人员抵制组织不道德行为也许还不是件难事。而在市场经济尚不发达、人才流动困难、法治薄弱的社会环境中,工程技术人员要坚持道德立场,简直就是在拿自己的职业冒险。正是由于存在着种种对个人利益的威胁,因而在涉及道德问题的工程活动中,使得许多科技人员采取了牺牲道德责任的明哲保身行为[4]。在我国大量的质量问题、豆腐渣工程以及破坏生态环境和损害无辜的消费者健康的工程活动中,许多科技人员参与其间可能仅仅是为了明哲保身,而不是为了追逐非分的经济利益的缘故。

  从工程举报的社会文化氛围来看,举报的工程技术人员在得不到强有力的支持和保护,承担着遭受报复的重压的同时,他们还要面对来自社会的压力:受绝对忠诚的封建思想影响,公众往往并不区分举报的性质而一律将举报者看做告密者,因而对举报存在一种抵触情绪。举报者在一般的老百姓眼里往往得不到理解,他们可能被看成是逃避责任者、不满者、不合群者,是无事生非或对老板实施报复的人,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大了举报者的精神压力。社会对于举报者的不认同使得举报者举报的效果大打折扣。现实中,令举报者觉得最可信赖和依靠的有关部门和部门领导,有时却表现出少有的冷漠甚至冷酷。如钱塘江工程是关系国计民生和子孙后代的大事,杭州有一个叫沈柏虎的年轻人看见有关施工部门偷工减料,往防护桩里灌的不是水泥而是泥土,在劝阻无效的情况下,他多次以真名向相关部门举报,但都石沉大海。那些原则性强的举报者本以为,他们“做了正确的事”能够被理解。但是公众和相关社会机构的敌意反应,吓退了大多数潜在的举报者。

  三、 对工程举报者的保护建议

  公众利益需要得到保护,公众需要举报者。在工程技术活动中,要鼓励知情人举报,必须要切实解决举报者举报后遇到的现实问题。要做到这一点,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第一,立法保护举报者的利益。健全的举报者利益保护机制,有利于工程技术人员按照良心的指引行事。这其中采取法律措施以保护举报者的合法行为是最具有建设性的做法,而在这方面政府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目前,我国的一些法律法规对举报进行了各种规定。《环境保护法》第六条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产品质量法》第十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向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检举。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为检举者保密,并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给与奖励。”但是,现行的部门法还存在着许多不完善的方面,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完整的检举法。因此,必须在借鉴国外保护举报者的做法的基础上,立足我国国情出台《检举法》,以降低举报风险,为举报者提供有效的保护。另外,鲍姆(Robert J. Baum)建议的法律措施也可能非常有效。其基本思想是:如果工程技术人员认为组织的某些行为会对人类安全和健康造成危害,并且将相关的信息揭露给管理层,一旦其专业判断被管理层忽视,那么由此而引起的一切后果由管理层承担。希望以此引起管理层对举报意见的重视。

  第二,发挥工程专业协会的作用。随着工程技术活动的广泛开展和工程中的专业化领域的出现,工程专业协会也发展起来。作为工程技术人员的专业组织,工程专业协会在保护工程举报者方面可以发挥积极的作用。

  首先,工程师同行、工程专业协会组织可以施加影响以抵制组织或其他外部因素对工程举报者的伤害。美国电子和电气工程师协会前主席辛格(Unger)建议工程协会组织建立类似于为了捍卫学术自由而建立的美国大学教授联合会(AAUP)那样的体系来维护坚持伦理信念的工程举报者的利益。

  其次,工程专业协会还可以对成员采取一定的激励对策。对于正义的工程举报行为要给予一定的激励,同时,对于那些对忠诚困境采取回避态度,将维护公众利益的希望寄托给他人的免费搭车者,要采取惩罚措施,即负面的激励。通过这种双重的激励机制,来鼓励工程技术人员,培养忠诚于公众的伦理价值信仰,促进社会利益的实现和有效维护。

  再次,工程专业协会可以动员会员通过自愿捐款的形式,建立保护工程举报者的基金,以使工程技术人员在举报了不道德的行为,并为此而失去工作的情况下,能够得到经济支持;也可以用此基金帮助坚持伦理信念的工程技术人员起诉企业的不道德行为;协会组织还可以建立相关的网站,开通伦理热线,为徘徊于举报边缘以及选择了举报行为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相关帮助。

  四、 寻求工程举报之外的更好的解决途径

  工程举报通常是具有伦理意识的工程技术人员不得已而选择的一种解决问题的最后的手段。为了保护公众的健康和安全,避免走向工程举报这样一种雇主和作为雇员的工程技术人员都不愿面对的尴尬,组织应该实现自身结构的变革,建立和完善有效的组织伦理规范和内部监督制度。

  首先,组织应当鼓励不同的职业观点,这是一种最不具对抗性的异议。组织的管理者应该创造一种健康的文化氛围,使得工程技术人员能够免除后顾之忧,从履行责任的角度出发自由地表达不同的职业观点。同时,组织可以为所有的成员制定一套行为准则,并设计一种机制来在组织决策中推广这种准则。这种行为准则通过在组织所有成员中培养伦理意识而发挥其作用。这种准则不仅公开要求个人在面对压力承担责任时行事要符合道德标准,同时还可以为人们在确实承担伦理责任时提供组织的赞同,为他们克服由压力制造的恐惧提供支持。

  其次,要想使具有伦理意识的工程技术人员的呼声能够得到认真地对待,避免走上不得已的举报道路,那么就必须实现组织结构的变革。例如允许工程技术人员通过成立组织内部的技术评估机构,设立伦理审查委员会对雇员投诉进行调查,并使之成为一项重要的组织活动,使之能将其个人责任付诸实践[3]179。此外也可以效仿国外一些大型公司,在公司内部增设负责收集伦理问题的巡视官员、开设“伦理热线”等。一旦这些措施能够得以真正执行,那么负责任的工程技术人员就可以充分地利用这些组织资源,化解组织利益与公众利益的矛盾,在维护公众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同时,保证组织利益的最大程度实现,为组织赢得更好的声誉,促进组织更好地发展。

  参考文献:

  [1]Calaman J. Time to blow the whistle[EB/OL]. (2000-02-18)[2007-08-30]. http:∥ww2.lafayette.edu/~lost/journal2000/ethics.html.

  [2]Martin M W, Schinzinger R. Ethics in engineering[M]. 4th ed. Boston: The McGraw-Hill Companies, Inc., 2005:167.

  [3]Schinzinger R, Martin M W. Introduction to engineering ethics[M]. Boston: The McGraw-Hill Companies, Inc., 2000.

  [4]肖平. 工程伦理学[M]. 北京:铁道出版社, 1999:2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