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融资贵、融资难等问题一直以来制约着我国中小企业的发展,随着我国商业保理业务的引入以及供应链金融的发展,反向保理模式应运而生,成为供应链融资的一种方式,有效解决了供应链中核心企业的配套企业融资难问题,降低了整个供应链融资成本。研究分析了供应链金融中的反向保理模式,指出了反向保理模式的优势与风险,并对该项业务的开展提出对策和建议。
叶子豪, 北方经贸 发表时间:2021-07-30
关键词:保理;反向保理;供应链金融;融资
一、供应链金融中的中小企业融资困境
中小企业为我国经济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其在国民经济发展中也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且在缴纳税费、提供就业岗位中也承担着重要责任。随着近年来国家相关政策的实施,中小企业逐渐发展,但这些企业的成长,往往受到资金不足的限制。由于其自身力量薄弱、抵押物缺乏以及固定资产不足等原因,在申请融资时相较其他大企业会更困难。供应链金融正是由此产生的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一种金融服务,供应链金融是指银行通过审核核心企业的资信情况,将低成本的融资资金提供至供应链中,同时为该供应链的上、下游企业提供相关金融服务,从而保证整个供应链的良性正常运转。
供应链金融主要采取的模式为“1+N”,“1”代表着处于供应链核心位置的企业,“N”代表着扮演供应商角色的中小企业。在实践中,核心企业往往与这 N 家中小企业有着稳定的供应关系,凭借真实合法的交易往来,核心企业的信用转化为中小企业的信用,使中小企业提升了原本较低的信用度,这有助于中小企业的融资,从而巩固了核心企业与上下游企业的供应关系,以此获得良性运转。
二、反向保理模式的提出
(一)保理及反向保理的概念
保理是指债权人将现有或者将有的基于其与债务人基础交易关系而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由保理商向其提供账款催收、信用风险担保等综合金融服务。中小企业作为卖方一般处于较被动的地位,具有主动地位的买方为了资金收益最大化,往往会选择赊销方式进行交易,因此,会给中小企业带来比较大的资金压力。中小企业如果以传统的借贷方式向金融机构进行贷款会比较困难。而其持有的应收账款债权,可以通过转让给保理商以此来获得融资款项来减轻中小企业的流动资金压力。故相对于传统融资方式,以应收账款转让为特色的保理业务解决了传统融资方式中融资成本高的问题,是中小企业所需的可行性的融资方式。
正向保理和反向保理是根据发起保理的主体不同分类而成。正向保理由卖方向保理商申请,签订保理合同。而反向保理则是由购买方向保理商申请的、以低利率来帮助其供应商用应收账款获取资金的融资方式。反向保理模式是指保理商以核心买方企业为主导,与其签订合作协议,由核心企业将与其有合作关系的供应商推荐给保理商,将应收账款转让于保理商,保理商再为供应商提供买方信用担保和融资等保理服务。
(二)反向保理的优势
相比于正向保理,反向保理的融资成本更低。反向保理是由核心企业直接与银行达成为供应商提供融资方案的模式,保理商重点是评估供应链中核心企业的风险,而不侧重卖方的信用,因此供应链中上下游企业在传统融资方式中信用评级低的弱势可以被很好的替代。核心企业往往是行业中资历较深的大企业,其信用评级较高,而高的信用评级可以带来低的融资成本。一个核心企业连接着不仅是一个供应商,在反向保理中核心企业往往拥有多个债权人,核心企业基于这多个债务向同一保理商申请,这样保理商不用再与多个供应商协议,而是直接与对应他们的同一核心企业协议,这比正向保理更加简单容易处理信用评估、风险管控,以及应收账款跟进。此外,反向保理还促成了风险的转移,在此模式下,银行不会向中小企业行使追索权,反向保理实际上是将风险转移给了银行,其中小企业的融资风险就降低了。且反向保理模式有利于保理商、核心企业和供应商三方共赢,这在本研究中会详细提到。
(三)业务流程
在反向保理业务流程中,核心企业先要与相应保理商签订业务合作协议,约定供应商、应收账款转让的同意和发票等信息以及其他相关信息。合作协议签订完成后,保理商与供应商签订保理合同,约定以转让应收账款债权来换取融资为目的的权责。保理合同签订后,核心企业将与基础交易有关的发票交付于保理商,作为保理商为供应商提供融资的根据。反向保理业务的具体流程如图 1 所示。
(四)反向保理的意义
在保理业务中,相关企业的信用评级会影响到业务的进展,核心企业往往拥有较高的信用评级,降低了融资的利率以及减少了供应企业获得融资资金的时间,核心企业作为最终还款人,属于风险控制的对象,因而也减少了保理商的投资风险。反向保理是一个对保理商、核心企业与供应企业这三方都有利的模式。
1.中小企业(供应商)
反向保理模式很好地解决了供应商融资难的境遇。在传统融资模式当中,供应商因整体实力不强、信用评级较低等原因常被拒之门外,而反向保理为他们拓展了融资渠道。在反向保理模式中,供应商借助核心企业的良好信用获得保理商的认可,且核心企业与供应商的基础交易风险低,保理商可提供的保理业务利率比贷款利率更低,融资成本降低,增速了供应商的资金流转,有利于企业的生产和经营。
2.核心企业(买方)
首先,核心企业帮助供应商解决融资问题,有利于自身付款账期的延长,从而使资金使用效率达到最大化。其次,供应链上下游企业的资金压力的解决,有利于供应链的稳定发展。同时也能促进供应商对核心企业的依赖,从而帮助核心企业在交易中获得一个主动的地位。
3.保理商
首先,在反向保理模式中,保理商的信用评估从数量较多、信用评级参差不齐的卖方转向数量唯一、信用评级良好且资料齐全的买方,有利于保理商开展尽职调查,提高工作效率。其次,反向保理业务拓宽了保理商的业务范围。最后,反向保理是公开型保理,且最先是由买方向保理商提出,因此买卖双方的基础交易合同都已由买方确认,保理商不用对基础合同的执行风险过于担心,并且核心企业大多为信用与资产状况较为良好的龙头企业,到期不付款的可能性小,其中风险也会降低。
三、反向保理的劣势
我国反向保理的开展时间不长,其法律规定也暂未完善,在反向保理业务开展过程中,主要有以下风险有待完善之处。
(一)法律、法规不完善
我国目前并无完善的法律法规对保理及反向保理业务进行规定,虽然目前有部分地方人民法院出台了司法解释和司法建议,但适用范围并不涵盖大部分地区,不具有统一适用性。同时,我国的信用体系并没有建设完整,保理商在进行相关调查时需要花费的时间长、资金成本大且难度高。
(二)网络平台待完善
虽然反向保理业务操作目前可在网络平台完成,为省时省力,部分保理商选择通过核心企业来挑选多个符合要求的供应商。但这些供应商之间可能因为性质相同而存在竞争关系,保理商通过平台获得的信息就会涉及商业秘密的保护。此外,在平台中三方主体的数量失衡。用户在平台注册后所需的审核时间较长,对于一些融资时间较紧的供应商不是一个好的选择。
(三)核心企业的选择风险
并非所有核心企业所处的供应链都适用于反向保理模式,在有些行业中,风险并不清晰明了。比如石油行业,市场决定了其核心企业与供应商的关系,因此核心企业对供应商并不了解,保理商就无法根据核心企业来掌控业务中隐藏存在的风险。一些复杂的服务业也不适用于反向保理,此类业务合同有一定的周期,且一般是分期付款,其不确定性会增加反向保理业务的潜在风险。
(四)业务主体对反向保理业务的不熟悉
目前,我国保理商以及各企业对于反向保理模式都还未有一个明确的了解,包括对概念、流程以及风险控制等方面的不了解,这也是反向保理业务开展较少的一个原因。我国商业银行在开展保理业务时,虽名为保理业务,其实质还是以最终融资企业还款为主的一种短期信用贷款方式,并未真正体现出保理业务的优势。
四、对我国发展反向保理业务的对策和建议
开展反向保理业务对中小企业发展甚至我国经济增长有着重要的意义,国家相关部门出台的鼓励开展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的政策以及国内商业银行雄厚的资金与通过长期合作而建立的客户基础都为反向保理业务的开展提供了有力支持。以下是对我国反向保理业务发展的建议。
(一)完善法律制度
为保障保理业务的可靠运行,需要相关法律制度与配套政策的规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此,可以借鉴目前国外的业务模式与法律规定,以此完善我国法规,规范业务流程。相应法律制度与政策体系的完善有利于反向保理业务的开展和中小企业融资环境的改善。
(二)完善网络平台
建设好网络平台在对反向保理业务的发展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首先,企业的相关信息如资产状况、履约能力等需要及时更新,活跃平台的参与度,促进企业与保理商之间的业务合作交流。其次,在平台建设中,企业、保理商之间的合作与信息共享,注意应符合法律的规定,注重对商业秘密信息的保护,维护整个平台的稳定秩序有利于提高业务主体的参与热情。
(三)加强对核心企业与供应商的管控
在反向保理业务中,核心企业的资信考察是业务顺利进行的关键,为降低风险,保理商应选取信用度高、有较强给付能力的核心企业。同时,不能忽视对供应商的调查和了解,避免供应商与核心企业以虚假交易套取保理商资金、侵害保理商权益的情形。保理商在提供业务服务过程中,应不断积累供应商和核心企业的相关信息,为业务的长期开展做准备,减少经营风险,保障自己的资金安全。
(四)加强对反向保理业务的学习
保理商应组织相关人员加强对反向保理业务的学习,增强整个行业对该业务的认识,培养出专门从事该业务的专业人员,使该业务专业化、部门化。充分发挥反向保理业务除融资以外的其他综合管理服务功能,体现保理业的独特优势。
反向保理业务模式的发展与应用有效地解决了供应商的融资问题,通过研究,希望能够增强我国保理商与各大中小企业对反向保理业务的认识与关注,帮助我国中小企业融资拓展有效路径,促进关于反向保理的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订立,加快我国反向保理业务的发展,保障我国经济的持续稳定高质量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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