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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民族地区精准扶贫的法治保障

来源: 树人论文网发表时间:2020-07-11
简要:摘 要:民族地区精准扶贫既是十三五脱贫攻坚主战场,又是国家减贫治理方式的重要体现。当前我国民族地区扶贫工作已进入新时代,要使民族地区精准扶贫工作取得显著成效,确保如

  摘 要:民族地区精准扶贫既是“十三五”脱贫攻坚主战场,又是国家减贫治理方式的重要体现。当前我国民族地区扶贫工作已进入新时代,要使民族地区精准扶贫工作取得显著成效,确保如期实现脱贫攻坚目标,必须以强大法治保障为前提。纵观目前我国民族法治建设运行现状,仍存在精准化扶贫刚性立法供给不足、运行程序不规范、精准扶贫纠纷现代解决机制阙如等问题。因此,必须加快民族地区精准扶贫法律体系构建、健全相关精准扶贫法治化工作制度、构建民族地区精准扶贫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确保相关扶贫工作在法治框架下规范实施。

  关键词:民族地区;精准扶贫;规划;法治保障;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扶贫论文

  作者简介:齐鹏

  引 言

  长期以来,由于地理环境、历史传统等诸多因素影响,民族地区相较非民族地区,已成为深度贫困的集中地带[1]。国家治理转型视域下,民族地区作为新时代精准扶贫方略实施的重点区域,事关2020年全面实现小康战略目标能否如期实现。对此,党和政府进一步高度重视民族工作,并将民族地区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作为重要战略。习近平同志多次强调:“中国梦是民族的梦,也是每个中国人的梦。”[2]“全面实现小康,少数民族一个都不能少,一个都不能掉队。”[3]尤其是2019年9月在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上[4],习近平同志再次指出:“中华民族是一个大家庭,一家人都要过上好日子。没有民族地区的全面小康和现代化,就没有全国的全面小康和现代化。”[5]就此目标实现,现有研究大多集中通过物质、技术等外源模式扶贫,以期以此简单外部力量实现民族地区“输血”功能,实践中往往致使扶贫不见成效,贫困人口“扶不起”[6]。相对于这种简单的物质性政策“输血”,法律更具“扶志”引导功效,不仅有利于形成尊重民族文化传统的法治保障精神文化“输血”机制,而且有利于培育精准扶贫“造血”机能,从改变能力贫困窘境方面入手,提高贫困群体脱贫意愿,进而巩固扶贫效果,实现各民族共同发展目标。有鉴于此,本文将在明确新时代民族地区精准扶贫法治保障必要性价值逻辑基础上,剖析我国民族地区现行精准扶贫法治保障运行困境,最终针对性尝试提出有益应对路径建议。

  一、新时代民族地区精准扶贫以法治

  保障为基准的价值逻辑 新时代民族地区精准扶贫旨在让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各族人民,不断增强各族人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共享中华民族新的光荣和梦想[5]。为此,应充分发挥法治保障功能,加强民族地区精准扶贫法治保障意识,有效规范各类扶贫工作精准实施,支持和帮助民族地区加快发展,进一步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一)法治健全是各民族精准扶贫的重要保障

  据国家统计局统计数据,截至2019年末,全国农村贫困人口比上年末下降66.8%,贫困发生率下降1.1%,集中连片特困地区8个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的省(区)民族贫困县分布:西藏自治区74个,云南省44个,贵州省36个,内蒙古自治区31个,广西壮族自治区28个,青海省12个,宁夏回族自治区8个。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11.5%[7]。但是,骄人的成绩后面,亦须清晰审视当前工作压力和瓶颈。要实现2020年全国贫困人口脱贫目标,民族地区扶贫工作有序开展、扶贫成果有力巩固任务尤为凸显。为此,必须认真剖析民族地区扶贫工作压力繁重的缘由——现行部分脱贫措施缺乏法律保障,需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族法律体系。

  事实上,精准扶贫并非大水漫灌式的政策性工作,而是一項系统工程,是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精准扶贫离不开法治思维精准指引,其具体实施理所当然需要纳入法治建设轨道。对于扶贫任务繁重的民族地区,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高举民族大团结旗帜,依法妥善处置涉及民族、宗教等因素的社会问题。”[8]换言之,唯有将精准扶贫与法治建设有效结合,在宪法和法律框架内,以《民族区域自治法》等民族法规为保障,按照民主平等原则共同管理国家事务,才能使法律指引聚焦民族地区贫困问题疑难焦点,为脱贫攻坚指明方向,进而充分重视各民族在经济文化发展上的差距,切实保障各民族的平等权益,切实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为促进民族团结提供坚实的法制基础和法律保障[9]。

  (二)法治完善是保障人权的必然要求

  阿玛蒂亚·森指出:“贫困不单纯是一种供给不足,还是权利不足……权利贫困既表现为一种贫困类型,又是其他诸多贫困状况的深层原因。”[10]从法理上看,精准扶贫法治化既是保护人权和现代社会转型与协调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升华和践行社会公平理论的应然要求[11]。就此问题,我国历来高度重视人权问题,《宪法》第33条已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其中,人权主要由生存权和发展权组成。从应然层面理解,精准扶贫旨在使处于贫困状况的人群能够有效提高收入水平,保障其基本的生存和发展权利[12]。依据阿奎那著作理论[13],生存权是人权理论最基本的权力,是发展权的基础。主要包括生命权和基本生活保障权两个层面。一方面,生命权是生存权的最低人权内容,为此,我国始终把解决全国各族人民衣食住行等问题置于首位,并通过法治规范方式保障生命权目标。2017年国务院发布《中国健康事业的发展与人权进步》白皮书明确提出,我国正通过加快提升公民健康权保障水平,促进人权事业的进步。另一方面,基本生活保障权是生存权的重要保障。《宪法》第45条规定,公民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导致贫困后,有权请求生活扶助。精准扶贫策略将保障贫困人口获得相应物质帮助。这种请求权体现了生存权的基本内涵,也彰显出法律维护社会公共秩序的正义价值。此外,发展权是生存权实现的保障。发展权难以得到实现,则势必影响生存权利益。该权利主要包括公民有权受教育、通过劳动获取劳动报酬、国家有义务为弱势群体提供帮助等权限。近年来随着法治建设日益完善,社会保障不断提升,民族地区权力贫困现象正逐渐退却,加强法治保障将进一步提升该区域公民人权保障水平,为精准扶贫目标实现提供法治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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