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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补贴与企业创新产出质量

来源: 树人论文网发表时间:2019-11-21
简要:摘要: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企业是创新的重要主体。为了激励企业更多地开展创新活动,政府通常会对企业施以财政补贴以促使企业增加研发投入提高创新产出。采用20132017年

  摘要: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企业是创新的重要主体。为了激励企业更多地开展创新活动,政府通常会对企业施以财政补贴以促使企业增加研发投入提高创新产出。采用2013—2017年中国上市公司的微观面板数据,将专利,细分为发明、实用新型以及外观设计,实证分析财政补贴对企业不同类型创新产出的激励效果。实证结果表明:政府的财政补贴对企业的创新产出有正向影响作用;财政补贴对于发明专利的激励作用大于对实用新型专利以及外观设计专利的激励作用,同时财政补贴对于外观设计专利的激励作用不显著;财政补贴对于发明专利产出的激励作用存有地区间异质性,在东部地区更明显。

  关键词:财政补贴;创新产出;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财政论文投稿

  《湖南财政经济学院学报》(双月刊)原名《湖南财经高等专科学校学报》,创刊于1985年,1988年经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更名为《湖南财经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一、引言

  创新作为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对于一国的经济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当今全球化的格局下,只有真正掌握了科技核心技术,才可以在科技领域自立自强。现阶段美国对中国发起的“贸易战”已逐渐转变为对于中通、华为等中国企业技术封锁的“科技战”,严峻的国际形势对我国的创新发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国际上,通常用R&D投入资金总量以及R&D/GDP两项指标衡量一国创新活动的强度。依据世界银行的数据测算,我国2012—2016年年平均R&D投入量为9 146.4亿元人民币,占GDP比重的2.016%,低于同期美国2.727%的水平(見表1)。由此可见,虽然我国R&D投入总量以及R&D/GDP的比重逐年提升,但与世界创新大国——美国相比,创新投入仍存在明显不足。

  在理论上,依据新古典经济学家阿罗(Arrow)与创新学派代表人纳尔逊(Nelson)的观点,对于创新领域,市场机制是不完全有效的。创新活动的外部性、不确定性以及公共性等会导致市场失灵的发生,因而需要政府对创新活动进行适当干预。在实践中,世界各国均实施一定的财税政策或产业政策对创新活动进行干预。而对企业进行财政补贴是其中最重要的方式之一①。但财政补贴政策对企业创新产出的激励效用如何?对于不同形式的创新产出,其激励效果是否存在差异呢?发明、实用新型以及外观设计三种专利虽然都属于专利,但其代表的创新产出的“质”是不一样的,因而探究财政补贴对不同形式创新产出的激励效果是非常有意义的。

  二、文献综述

  (一)财政补贴与企业创新的相关研究

  当前在国内外探究财政补贴与企业创新二者关系的文献中,大体可分为以下三类:

  一是政府的财政补贴与企业创新产出存在显著的正相关关系。在国内外现有研究中,大部分研究得出的结论为财政补贴与企业创新产出存在显著的正相关关系(Hewitt,2010[1];Czarnitzki和Licht,2006[2];庄婉婷等,2018[3];李思慧和赵曙东,2012[4];邵传林和邵姝静,2015[5];白俊红,2011[6];杨德伟和汤湘希,2011[7];陈远燕等,2018[8])。童锦治等(2018)[9]在此基础上以企业生命周期角度为切入点,使用2012—2016年中国上市公司的数据,实证分析出财政补贴显著激励了成熟期企业的研发创新,但对成长期以及衰退期的企业影响较小。随后在进一步分析中发现,财政补贴对于在成熟期的非国有企业、高科技企业、非制造业企业以及非垄断企业的研发激励效应更为显著。

  二是政府的财政补贴与企业创新产出存在显著的负相关关系。在一部分文献中,研究发现财政补贴与企业创新产出存在显著的负相关关系(Bermini and Pellegrini,2011[10];王俊,2010[11];余泳泽2011[12];杨芷晴2016[13])。王一卉(2013)[14]利用企业经验以及地区存在的差异,通过分析面板数据,得出了财政补贴对于企业创新产出具有显著负向影响的作用,且这一结论在经济较为落后的地区更为显著。

  三是政府的财政补贴与企业创新产出之间存在不确定关系。除财政补贴与企业创新产出存在显著的正向与负向关系外,有一部分学者指出:财政补贴与企业创新产出之间的关系并不确定(邵敏和包群,2012[15];张学功,2013[16];毛其淋和许家云,2015[17];方文雷和何赛2016[18])。林州钰和林汉川(2015)[19]指出这种不确定关系主要是由门槛效应引起,通过运用国家知识产权中的企业数据实证研究发现:财政补贴对于企业创新产出的激励作用存在一个适度的区间,即倒U型,当财政的补贴力度加强时,企业的创新绩效有可能会随之提高,但也有可能会随之降低,这取决于补贴力度的临界值。

  (二)创新专利分类的相关研究

  少数学者探究了财政政策与企业不同种类创新产出的关系。叶子荣与贾宪洲(2011)[20]主要通过将柯布—道格拉斯生产函数对数化构建计量模型,基于1998—2007年我国30个省、直辖市以及自治区(不包括西藏)的面板数据进行分析,得出科技财政补贴对于发明专利有显著的正向影响,而对实用新型以及外观设计专利无显著影响。此外,在张信东等(2011)[21]的研究中,主要通过运用倾向得分匹配方法,利用2008—2011年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上市公司的数据,探究出财政政策中的税收激励对上市公司申请的发明与实用新型专利的激励作用稍强于外观设计专利(前者在5%显著,后者在10%显著)。

  (三)文献评述

  通过对以上现有文献的梳理,发现现阶段对于财政补贴与企业创新产出的关系探究,还未形成较为一致的结论,且大多数文献的研究内容主要是以企业年度获得的有效专利数作为被解释变量。叶子荣与贾宪洲(2011)[20]虽然对各省有效专利进行分类,但其所使用的数据为省级面板数据,且解释变量均为各省级地区的汇总变量,较为宏观。本文在前人已有的研究基础上,将年度有效专利数细分为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以及外观设计专利三类,使用上市公司的微观面板数据,并将企业按地域划分为东部与中西部,实证探究财政补贴对于不同地域不同形式的专利产出的影响,从而衡量财政补贴资金是否真正地落实在发明创造中,而不是相应的技术模仿中,为政府优化企业创新的相关财政补贴政策提供科学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