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约车作为“互联网+,”、“共享经济”的产物,它与传统的运营模式存在巨大的区别。与传统出租车相比,网约车是一种新兴业态,在给广大人民群众带来便利的同时所呈现的互联网特征给政府监管带来高一层的难度。现行的监管制度已经无法满足共享经济下网约车的发展,从而导致了整个网约车市场和出租车市场的混乱,政府监管之路显得更加艰巨。文章通过对共享经济视野下网约车监管问题的分析,针对这些问题从制定与共享经济相适应的网约车监管法律法规,建立网约车监管机制,健全网约车平台的行业制度等方面着手,为政府对网约车的监管提供可行性的措施。
《金融经济学研究》(原《广东金融学院学报》)创刊于1986年,其原名为《广州金融专科学校学报》;1998年更名为《广州金融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5年因本校升本而更名为《广东金融学院学报》;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新出审字(2012)657号),从2013年起更名为《金融经济学研究》,是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
共享经济是一种新的经济模式,是指用现代发达的网络信息技术,在网上通过平台相互沟通达成协议,一方出租或者转让闲置物品使用权或者提供服务,另一方则得到商品或者享受到服务,从而使闲置商品得到共享应用的过程。网约车的出现和发展离不开共享经济作为理论基础,网约车的含义可以简单表述为利用网络信息技术在网络平台上线上预约马路上行驶的车辆,并且在约定时间完成消费和付款的过程。在车辆预约过程中,客户和车主的信息是透明可见的,在乘客方,可以看到司机的往常接单数、客户对他的评价指数、车型车牌车辆颜色,信息透明增加了客户对司机的了解,加深对司机的信任。传统的出租车有着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每个城市对出租车都严格要求。而共享经济下的网约车则不同。共享经济的网约车倡导车主在车辆闲置的时候通过打车软件为乘客服务,相对来说市场准入宽松了,这样不仅是车主能合理利用闲置资源,有可以给乘客带来便利。但是现阶段对网约车的监管慢慢偏离了共享经济的轨道,如果对网约车的共享机制认识不清,就容易导致理解失位和交通市场混乱的局面。
一、共享经济视野下网约车监管所呈现的问题分析
目前网约车在共享经济环境中面临很多问题,随着时代的变迁,以传统的监管模式来统一管理网约车显然是存在缺陷的,具体如下分析。
第一、在当今共享经济发展的特性之下,传统的规制理念已经不再适用。与传统经济模式相比,共享经济更具有包容性、开放性、多变性和交融性等特征。然而,对于传统经济,政府的规制仍然比较严格,主要表现在对市场监管层级多、范围广。依照共享经济的发展特性,传统的规制思路明显不再不适用,反而会适得其反。因此,再采用传统出租车行业的规制思维方式来管理网约车,其效果恐怕不尽人意。
第二、互联网经济的发展也需要法律来监管,然而立法的滞后跟不上其多变的特性。传统监管模式下,规制能够顺利进行,离不开政府采用立法手段来为其提供强制力。而网约车依靠互联网而生,其发展速度可谓与互联网同步发展,势态迅猛,样式多变。而立法的滞后和程序的繁琐会严重制约其迅猛地发展。如通过立法方式对网约车进行规制,可能出现的结果是: 网约车已经衍生出多种形态,不断涌现出新问题,而相关的法律法规却还没有出台,导致问题得不到解决,市场秩序出现混乱。政府善于采用硬法来作为规制手段。但是,网约车发展迅速、模式多样,传统的硬法规制达不到良好的效果。硬法的优势也有其适用范围,对于互联网共享经济而言,显然不再适用。
第三、传统的单一监管机构不能满足共享经济的发展需求。立法的滞后性无法及时对网约车进行监管。在互联网的背景下,网约车的运行制主要是:私家车主和出行者在网络平台进行注册—出行者发布信息—车主接客。这种运行存在其特殊的问题,如车主或乘客单方取消订单、虚假乘坐、以及人信息安全等问题,而在网络空间,传播速度快、虚拟信息难以追踪,传统单一的规制对其就显得无能为力。政府作为规制的主体,规制单一,效率低下,以及多头和选择性执法、逃避执法等,传统规制已经不能适用。因此,政府如何根据网联网和网约车的发展特性,设定不同监管机构的职能,寻求其他主体的合作监管,来实现网约车的良好发展,是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第四、网约车是一项新产生的服务,在刚出现的时候,各大平台为了争夺有限的客户资源,扩大市场占有率,分分为车主提供丰厚补助。如此一来,车主会在各平台之间转移,寻求更高补助,而对于客户服务的质量却得不到保证,市场一片混乱。尤其在2014年6月到2016年7月之间,各大平台退出不同的策略来抢夺市场资源,如降低消费者服务价格,为车主提供高额补助,这种依靠资本来抢占市场的行为,不利于市场经济的良好发展,并且破坏了传统出租业的秩序标准,对整个出租行业和服务行业都造成一定伤害。这种恶性竞争的手段,对于刚进入网约车行业的企业造成了进入壁垒,因无法提供补助而无法生存,最终市场会形成几家独大的局面,造成市场垄断,从而操控市场价格。此时的消费者,没有了多样化的选择,只能被动接受,甚至对于霸王条款无力反驳。
二、完善网约车的监管路径
如上所述,在共享经济大环境下,网约车的监管手段存在很多问题,网约车这一新兴产物的前景值得广大群众期待,但是要想发展好网约车行业,还需要政府进一步完善网约车的监管路劲,使网约车行业顺着共享经济的航线越走越远。
首先,制定与共享经济相适应的网约车监管法律法规。《暂行办法》是当前政府对网约车合法化的标志性文件。但是暂行办法中对网约车车辆市场准入设了较高的门槛。其中规定了车辆运营资质,对车辆的排量和轴距都有较高的条文规定。另外对车辆的行驶人的规定也存在很大的缺陷,要求车主必须持有所在市的户口。很显然,这在就业上具有歧视和不平等的现象。这样的规定就把很多车辆和车主拒之门外,不符合共享经济环境中网约车的发展。因此笔者认为政府应该取消这种不平等规定,并且放宽对车辆的要求,不能过分要求车辆的排放和周间距。据调查得知在现行市场上有许多不符合《暂行办法》中规定的车辆排放量和轴间距的车辆完全符合车辆行驶安全性标准。这就不利于资源的共享,让这些符合安全标准的车辆闲置。同时根据常识,车辆的排放量越大耗油量越大污染也就越大,该规定不符合我国提倡的绿色出行理念。因此,提倡适当降低网约车市场进入门槛,优化网页车的管理办法,适度监管网约车使其在合法的前提下健康发展。除了市场准入问题之外,政府也应当在立法上增加关于网约车保险方面的具体规定。交通安全事故一直是时常发生的事件,它关系到网约车的理赔问题和乘客自身的利益。根据当前的网约车保险索赔案例来看,事故发生后如何平衡司机网约车平台和乘客三方之间的利益,尤其是保护乘客的利益急需有相关的理赔立法。暂行办法中,对于网约车购买保险问题进行规定,但是对如何购买以及已有的相关购买规定的合理性都有待法律完善。自从暂行办法对私家车从事网约车合法化后有更多的私家车加入了网约车平台。由此一来,网约车的保险问题困扰着我们。首先,私家车车輛此前已经向保险公司买下了属于家庭自有车辆保险。但是变成网约车之后就改变了车辆的性质。当遇到重大交通事故时保险公司可以以私家车擅自改变车辆性质为由,拒绝理赔。因此对网约车如何购买车辆保险问题急需解决。笔者的建议是网约车中的私家车仍然可以购买家庭自由车辆保险,同时应当购买车上人员责任险,从而保证乘客的权益。同时也可以差异化定价,私家车大多为中高等车辆,与运营车辆之间的定价可有高低之别。由于私家车为间歇性临时接车,所以对运营车辆和私家车的保险也可以区别为长期保险和短期保险。
其次,建立符合共享经济环境的网约车监管机制。网约车作为共享经济环境下的新兴业态,有效地整合了社会闲置的资源。给广大群众带来便利,增添市场活力。但是在经济社会的今天,人们会因为利益驱动扰乱市场秩序。所以为了保证网约车行业能够健康发展下去,政府建立一套监管机制尤其重要。第一、要推动网约车的合作监管模式。共享经济环境的主要突出点就是合作共享。新兴业态充满活力,却采用传统的监管模式,单纯依靠政府对市场监管是永远不够的。为了充分调动政府和市场的资源,保证政府监管资源的不浪费,推动合作监管是当前尤为恰当之路。政府的宏观调控和市场自身的性质联合起来才会调动网约车行业的发展。当前我国政府权力下放,企业和市场有更多的权利和自由,同时也承担着更重的社会责任。在进行企业行为的时候是更应该秉承着慎重的原则。政府和市场的特点决定了他们在监管方面各有优势,因此应当将两者结合起来优势互补,政府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或行业准则,将监管任务交给企业。在政策制定上政府部门要及时跟踪市场的状态,根据市场的发展现状,掌握更多的消息,然后在适当的时间出台适当的规范制度。这样形成一个循环反复的良性发展。第二、要鼓励建立网约车行业协会。政府的监管资源是有限的,不能够保证监管全面落实,而行业协会有自律监管的作用,是对政府监管的补充。在保证行业协会行为合法性的条件下,制定行业内部的规章制度,规范整个行业的秩序。同时行业协会的自律标准是在参与企业共同协商下制定的,从而更能够满足广大群众的需求,并且具有丰富的行业经验。第三、在企业和行业协会自律监管的情况下,政府可以采取适时抽查制度让政府行业协会网约车平台公司三者达成有效的合作。对于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进行定时和不定时的抽查,将监管行为落实到实处,保障乘客的合法权益和网约车行业的发展。
最后,健全共享经济环境下网约车平台的行业制度。网约车平台行业制度影响到网约车行业的正常运行,所以要健全网约车平台行业制度。一是要完善网约车行业征信评价制度。在市场利益的驱动下,各主体为了自身的利益难免会做出不诚信的行为来扰乱市场的有序发展。网约车行业刚刚兴起,为了长足的发展,应该学习线上企业交易中客户和卖家的相互评价机制。对网约车平台公司可以依托第三方机构。对市场参与主体及网约车公司进行诚信评价,可以借助现有的专门的第三方评价机构,或者依靠网约车行业协会。根据数据进行分析,按照不同的积分标准,平台的服务质量、车辆和驾驶员的情况等进行评级,以此长期积累,最终形成具有一定公信力的信用评价结果,供其他主体参考。针对王约车司机,平台可以单独制定一个评价机制、考核机制、抽查机制和投诉机制,进行综合评定。为了提高网约车司机服务质量可以根据不同的等级结果进行奖惩。奖励内容可以分为现金奖励、订单奖励等。惩罚的形式可以是罚款、退出平台、降低等级信用。二是要建立网约车平台公司先付赔偿制度。如上诉提到的网约车运行中会遇到的问题,在网约车购买保险不符合保险公司赔偿规定的时候,保险公司拒绝理赔。为了能够迅速的解决问题,保护乘客的合法权益,应当建立网约车平台公司先付赔偿制度。先付赔偿制度是从消费者的利益出发,事故发生时,能够有效地解决问题。
三、总结
网约车行业的发展是以网络技术为前提。在共享经济的环境下网约车恰如其分的分配社会闲置的车辆资源,缓解交通压力,方便市民出行。作为一种新型的商业模式,在推行宽松的行业发展环境的同时也应当对其适当的监管,促进行业的规范化发展。推进政府与企业合力,充分发挥市场资源配置的作用,对行业监督和引导,建立网约车行业协会加强自律监管,采用灵活的抽查制度形成长效的监管机制、赔偿制度和保险制度相结合,一起建立行业信用评价体系这些都是政府监管中需要改善的地方。制定一套体系化的监管制度为网约车的发展提供法制化的环境,满足市民需求,提高服务质量,促进网约车行业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耿颖超.分享经济背景下中国网约车监管政策变迁中三重矛盾的化解思路.[J].中国市场,2017(03).
[2]夏林.网约车市场发展现状及建议[J].当代经济,2017(12).
[3]侯登華.共享经济下网络平台的法律地位——以网约车为研究对象[J].政法论坛,2017(01).
[4]王玎.共享经济视野的网约车监管方式[J].重庆社会科学,201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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