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是一个资源贫乏但是经济发达的国家,所以日本非常重视能源节约和能源效率的提高,也会通过立法来保障节能措施的执行力。日本在节能方面在1979年6月22日制定《节约能源法》(又称《能源利用合理化法》),并分别于1993年、1997年、1998年、1999年、2002年、2005年和2006年进行了多次修改。2008年6月6日,日本经济产业省发布了该法的实施条例。
关键词:职称论文刊发,节能,制度体系
除此之外,与节能相关的法律还有:
(1)日本与1993年制定了《合理用能及再生资源利用法》,提出政府将积极推进:日木国内的节能工作;国外二氧化碳排放的控制工作;再生资源的"3R”有效利用;氟等特定物质的合理利用等活动。该法与2003年进行了修订。
(2)1993年3月,日本国会通过了与节能有关的两项法律《能源供需高级化法》和《节能、再生利用支援法》。前者以修改和强化1979年公布的《节能法》为中心,加入了《石油替代能源法与石油特别会计法》,并把新的地球环境问题的因素也考虑在内,制定了各种活动的预算。后者规定对主动采取节能及资源再生循环利用的业主执行超级利率融资,给予债权保证以及课税的优惠等支援制度。
(3)为了落实1997年《京都议定书》中有关减少温室气体的承诺,日本政府在1998年10月批准了《关于推进地球温暖化对策的法律》,并于1999年4月起实施。该法律明确了国家、地方、企业与国民的责任和义务,确定了防止地球温暖化的基本方针,要求国家和地方政府制定具体的目标,要求各企业根据新节能法进行能源的高效管理。
根据上述节能立法,日本建立起了较为完备并具有特色的节能法律制度,择其要者,包括用能单位分类管理与“能源管理师”制度、“领跑者”制度、建筑物用能管理制度和能效标识制度。
2用能单位分类管理与“能源管理师”制度
《节约能源法》根据能源消耗的多少,对能源使用单位进行分类管理,促使企业不断提高能源使用效率。具体措施有:第一,根据上年度企业能耗大小,将超过一定能耗量的企业划分成两类进行管理,即指定年能源消耗折合原油3000升以上或耗电1200万千瓦时以上的单位为第一类能源管理单位,年能源消耗折合原油1500升以上或耗电600万千瓦时以上的单位为第二类能源管理单位。上述单.位必须每年减少1%的能源消耗,建立节能管理机制,任命节能管理负责人(能源管理人员),定期报告能源的使用情况。第一类能源管理单位还必须向国家提交节能中长期计划。第二,每年对被管理的企业实施现场检查,并依据经济产业大臣制定的判断标谁进行评分。第三,对评分不及格的第一类企业采取通报、责令改正或罚款等措施,对评分不及格的第二类企业进行劝告。对于节能达标的单位,政府在一定期限给于减免税的优惠。
同时,按照日本《节约能源法》的规定,在节能工作中必须推行能源管理师制度。所谓“能源管理师”,是专门的能源管理人员。具体分为能源管理师和能源管理员两类。如前所述,日本《节约能源法》将超过一定能耗量的企业划分成两类进行管理。根据该法及其《实施令》的规定,具体措施是:
(1)焦炭制造业、供电、供气、供热企业中的第一类能源管理单位,如果年能源消耗量在3000-10万升原油,需配备1名能源管理人员(具备能源管理师资格);年能源消耗量在10万升原油以上的,需配备2名能源管理人员(具备能源管理师资格)。
(2)第一类能源管理单位中除焦炭制造业、供电企业、供气企业、供热企业以外的单位(热能工厂),年能源消耗量在3000一2万升原油,需配备1名能源管理人员(具备能源管理师或能源管理员资格,以卜同);年能源消耗量在2万一5万升原油,需配备2名能源管理人员;年能源消耗量在5万一10万升原油,需配备3名能源管理人员;年能源消耗量在10万升原油以上的,需配备4名能源管理人员。
(3)第一类能源管理单位中的电力工厂,年能源消耗量不满2亿千瓦时,需配备1名能源管理人员(具备能源管理师或能源管理员资格,以下同);年能源消耗量在2亿一5亿千瓦时,需配备2名能源管理人员;年能源消耗量在5亿千瓦时以上,需配备3名能源管理人员。
(4)第二类能源管理单位,应选任1名能源管理人员(具备能源管理员资格即可)。
按规定,国家统一认定相关人员的从业资格:
(1)能源管理师的资格取得有两种渠道。其一为全国统一考试,每年一次,每次合格率不到30%。无先期条件要求,考试通过发给能源管理师执照;其二为能源管理师进修,要求具备3年实际工作经验,考试合格发给能源管理师执照。
(2)能源管理员在资格取得上,需通过能源管理员培训,并取得能源管理员培训结业证,无先期条件要求。被选任后,每3年必须参加一次提高资质的培训。
能源管理人员应维护消费能源的设备,提出改进和监视使用能源的方法,还可指挥和监督其他与节能有关的所有业务。业主必须尊重能源管理者的意见,工厂的员工必须遵循能源管理者的指示。该制度的实施,有效地监督和促进了重点用能企业的能源使用情况,起到了较好的效果。
3“领跑者”制度
在工业节能取得一定成绩的同时,随着经济的发展,居民、商业以及交通部门的用能却不断的增加。为此,日本于1999年4月修改《节约能源法》,加人了“领跑者”制度,这是日本独创的一项节能法律制度。所谓的领跑者,是指汽车、电器等产品生产领域能源消耗最低的行业标兵。“领跑者”制度意味着,该种商品均必须超过现有商品化的同类产品中节能性能最好的产品。因此,领跑者制度即为节能标准更新制度。节能指导性标准按当时最先进的水平一一领跑者制定,五年后这个指导性标准就变成强制性标准,达不到标准的产品不允许在市场上销售,而新的指导性标准又同时出台。领跑者制度就是通过确立行业标杆,要求其他企业向其看齐,即确定家电产品、汽车的现有最高节能标准,从而使汽车的油耗标谁、电器产品等的节能标准高于目前商品化机电产品中最佳产品性能。
在适用范围上,日本政府往往根据形势的变化(如:技术进步程度、老百姓需求的提高),有针对性的对该制度的适用范围予以扩大。例如:在2006年4月修订的《节约能源法》中,液晶、等离子电视机、DVD录像机、保温电饭锅、微波炉、卡车、巴士等产品就被追加为“领跑者”对象。
在组织机构和程序上,“领跑者标谁”的适用对象主要由自然资源及能源委员会审定。该委员会是经济贸易产业省长官的顾问机构。其下设立能量标准委员会具体负责“领跑者标准”的审议;标准的细节条款,由能量标准委员会附设的标准评估委员会承担。该委员会负责单个产品标准细节的技术审议。随后将讨论结果呈报能量标准委员会,并由其做出决定。经能量标准委员会批准的“领跑者标准”草案应向WTO通报,以避免进口产品的贸易壁垒问题。完成这些手续后,通过修订《节约能源法》及相关条例,将目标产品正式纳人“领跑者标准”的适用范围。
从实施上看,所谓“领跑者”标准,一开始并不是强制性的,但有一系列的规定来迫使企业去追赶“领跑者”,包括设定基准目标、不断改进的幅度要求、达标年度。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达到该标准的制造商,政府可采取警告、公告、命令、罚款(100万日元以下)等措施,原产品也不许继续销售。同时,在出售时,每类产品均与领跑者的水平进行比较并贴放星级标签,以标示与领跑者的差距及使用一年所需的电费(检测结果由日本节能中心出具),标签由零售商加贴。
从总体上看,“领跑者”制度很好的推进了日本企业及产品的技术更新,形成了以技术为导向的市场竞争,鼓励和激发了企业不断创新的内在动力,取得很好的成效。该制度实施以来,日本各种电器都实现了超出当初预想的节能效率改善。比如汽车行业,通过实施领跑者制度,2004年度比1995年度能源消费效率提高了22%,而按原定目标,是2010年提高23%。
4建筑物用能管理制度
日本1979年制定的《节约能源法》当中就包括住宅与建筑方面的内容。2005年修订后的《节约能源法》做了比较大的改动。在与建筑、住宅相关的部分,将节能部分的义务申报范围由以前的只针对建筑物,不包括住宅,扩大到住宅(2000平方米以上的集合住宅),从而强化了民生部门的节能。同时,《节约能源法》对办公楼、住宅等建筑物提出了明确的节能要求,并制定了建筑物的隔热、隔冷标准。新建或改建项目必须向政府有关部门提交节约能源的具体措施。用能超过限额的建筑物必须配备能源管理员,负责向政府有关部门提交节能中长期计划、年度计划及落实的成效。
5节能标识制度
日本从1999年开始对汽车、商用和家用电器设备等实行强制性能效标识制度。其标识设计的指导思想是,有利于消费者将该产品的能源效率与其它产品比较;采用简单的符号或标记,便于消费者理解和查询;提供产品的相关性能指标。标识的格式由日本经济产业省统一规定。日本还与美国联合实施办公设备能效标识计划,达到了美国能效标准的就贴上“能源之星”标志,并相互承认。
例如,从2003年起,日本经济产业省(METI)对家用电器实施节能标识制度,目的是通过清晰易懂的产品节能标识,帮助节能产品打开市场,让消费者对产品的节能性和节能效果有更直观的了解。如图1所示,日本的节能标识不仅细致地对产品节能效果进行了划分,还包含了产品是否完成节能计划、能够节省的能源费用等信息,为消费者的选择提供了直接的依据。
另外,针对节能产品的销售环节,日本政府还建立了节能评价制度。根据2003年实施的《节能型产品销售业者的评价制度》,营业面积800平方米以上,节能型产品销售额占总销售额50%以上的大规模电器卖场都是该制度的评价对象;2005年扩展为节能型产品销售额占总销售额50%以上的全部家电销售业者。日本政府每年都会发表“节能型产品普及推动优秀点”的排名,自2004年开始还设定了经济产业大臣奖、环境大臣奖等奖项。通过定期开展的奖项和节能产品评选活动,对积极销售节能型产品和提供节能相关信息的销售商给予肯定性评价和奖励。标识制度的实施,较好的推动了日本产品能效水平的提高,取得了相当大的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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