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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物权法的意涵与时代特征

来源: 树人论文网发表时间:2019-02-14
简要:随着社会时代的进步发展,我国物权法的发展逐渐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在其确定建立过程中,遇到了许多困难和阻碍,2007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为物权法的进步

  随着社会时代的进步发展,我国物权法的发展逐渐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在其确定建立过程中,遇到了许多困难和阻碍,2007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为物权法的进步发展打下了坚实基础。物权法对我国社会经济制度、市场竞争秩序、保护人权和物权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充分体现了中国社会发展得出的时代产物。物权法主要是根据我国社会的发展规律进行总结,可以从不同角度体现出时代特征。因此,本文针对物权法的意涵进行分析,针对不同阶段进行具体探讨,对当下《物权法》对社会发展的影响进行讨论,加强对《物权法》的全面认识,提出其时代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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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来说,物权法是一种规范的法律法规制度,主要是调整人事物之间的权利关系,是规范科学法律体系的基础,占有重要地位。2007年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是我国相对比较全面具体的物权法,对社会时代的进步发展起到了很大作用 。近几年,我们的社会时代也在不断发展,中国物权法的作用效果更加突出明显,发挥出其他法律不具备的积极作用。大部分学者对物权法的意涵进行了不同角度的探索研究,总结出不同社会背景阶段所具备的时代特征,使得物权法可以充分发挥出其实际价值,将其具备的优势进行最大展示。

  一、改革开放前期阶段物权法的变化

  在新中国成立背景下,政府相关部门废除了国民党所坚持使用的法律法规《中国民国民法》,导致在新中国成立后社会上缺乏全面系统的物权法保护 。随着社会主义制度的形成,我国社会发展始终缺少规范的物权法作为参考,甚至没有相关基础法典,只有少部分地方区域政府在制定法律法规过程中,对与物权法律相关的民事纠纷进行了简单介绍。虽然没有完整具体的物权法律,但是可以充分体现出当代社会对物权法所持有的肯定支持态度。在1956年,我国私有制社会制度得到了创新改进,社会主义制度逐渐向公有制进行过渡转型,传统私人对土地的权利被废除。随着引进不同国家的法律法规,我国合理引入了所有权的相关法律,对其他物权法还没有引入,包括与物权相关的基础法律规定也没有被引用。直到后来出现的《民法通则》对所有权进行创新改进,在这一阶段时期,关于物权法的开发探索缺乏实际考察资料,对相关信息数据的记录也不完善,针对有关物权法的概念观点记录十分简单,单纯认为是资本封建主义社会制度的时代产物,十分影响其日后的进步发展 。

  随着社会时代的改革开放,我国市场经济得到了可观进步发展,为了满足社会市场经济发展的多方面需求,后续颁发的《民法通则》主要是对我国民间民事案件纠纷进行处理的法律规定,是民事法律的重点组成部分。在以上法律中对物权法还没有明确的含义和描述,只是抽象性对其相关概念进行表达,与我国在一段时期内对物权法律的抵触心理具有一定影响,从而将物权法律制度归为债券问题。从我国社会制度形成到社会时代的改革开放,我国物权法从根本上与西方国家的物权法律存在冲突矛盾,针对其法律制度的研究探索也属于停滞不前阶段,导致我国法律法规体系存在不完整性,对社会经济的发展存在一些不利影响,大大影响我国在国家市场竞争的地位。

  二、改革开放后期阶段物权法的变化

  在1978年,我国迎来了社会时代的改革开放,社会经济和各个领域都得到了快速进步发展。我国社会各个领域逐渐出现了新型发展趋势,社会公共财产和私人财产呈现不断上升趋势,对财产所有权的相关问题进行了全面思考分析,在这一社会背景下,我国明确提出社会主义经济体制,通过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社会经验,针对与财产有关的类似问题制定不同种类全面规范的法律法规,针对社會发展过程中进行的社会商务交易活动进行整顿,为相关交易活动的顺利开展营造良好环境,对我国社会发展起到积极影响。在当时社会背景下,处理民间事件纠纷中存在三种合同法律法规,在社会经济调节和知识技能发展以及涉及对外经济活动等方面,可以从基础角度入手,有效调节改善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方向 。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我们要充分发挥以上合同法律的实际价值,构建完善合理的物权法制度,加强各个法律法规之间的联系,将市场交易与法律法规进行有机联系,在规范财产所有权和利用方式方面还缺少相关研究探索。一般来说,物权法的实质是社会私人财产的交换,可以实现财产的流通,但是在这一条件下进行的财产交易没有物权相关法律法规为保障,还存在许多问题和不足。因此,可以充分表现出物权法的重要性。大部分社会研究者逐渐意识到物权法相关法律体系构建的必要性,在物品所有权、担保物权等方面构建完善的物权法体系,在这一时期内,我国物权法的进步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我们要充分意识到物权法的重要性,从不同角度对其进行编写整理。在编写物权法相关规章制度时,我国社会相关研究部门提出了物权法相关制度的大纲,加强公共财产和私人财产之间的联系,减少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的矛盾冲突。对社会财产和公民财产进行保护,防止外来因素对合法财产进行侵犯。在国家制定相关制度过程中,明确确定制定制度目标重点是公共利益,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创新改革,重新修订政策制度,使得农民可以对农村土地进行合理规范运用,防止出现滥用土地的现象发生。

  在物权法制定修改中,相关工作人员以及社会公民的思想观念已经发生改变,打破了传统思维模式的束缚,尤其在国际法律制度引进影响下,我们结合社会发展趋势对物权法进行创新修改,大大响应了建立中国特色主义制度口号,提升了建立法律制度的科学规范性。虽然,在制定物权法相关条款过程中,许多研究者提出了自己的理解和看法,对物权法相关制度持有反对态度,认为与国家社会对财产的法律保护等因素存在冲突,进而在不断调整修改中,最终确定做出详细具体解释:对国家社会公共财产和私人财产赋予平等保护权利,充分满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求和当代法律所表达的精神,使得物权法的发布实施延期到2007年 。我国《物权法》主要受西方物权法影响,在其基础上进行创新改进,充分满足我国社会发展的多方面需求,有针对性的对物权理念进行否定和借鉴,对其进行加工改变,转化为适合自身模式的物权制度,大大提升了中国物权法的进步发展,创新改进传统思想观念,带动社会时代的稳定发展。

  三、中国物权法的时代特征

  中国物权法的制定到实施,经历了漫长的时间和变化,还引起了我国法律研究领域的理论争辩,对物权法的实施造成了很大阻碍,但是经过社会相关工作人员的不懈努力,物权法最终还是在2007年被公开实施,但是社会上对物权法的相关舆论仍然不止,包括法律领域对物权法相关知识理论掌握的不全面具体,导致思想观念仍然受到传统思维模式影响,使得物权法具有十分明显的时代特征,针对物权法内容在不同时代所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 。

  (一)受到西方国家影响较大

  我国物权法主要受到西方发达国家法律法规影响,主要将物品所有权划分为三种:国家公共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和私人所有权,从不同角度反映出我国社会经济市场与公共财产和私人财产之间的联系,在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条款时受到了许多因素的阻碍 。由于我国是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国家,与物权法相关规章制度存在一定冲突,最后确定实施的物权法将物品财产所有权分为了三种,按照一定法律法规制度是需要从更深角度进行思考的。但是由于在当时社会背景下,我国物权法的相关条例还不完善,在很大程度上受到西方发达国家影响,对物权法相关条款的制定起到关键作用。

  (二)对典权法律进行创新调整

  我国的历史文化源远流长,与国外许多国家社会制度存在一定相似部分,在中国物权法相关条例制定过程中,对典权进行了充分说明规定。由于我国的社会经济发展,典当行为屡见不鲜,可以有效增加拓宽社会经济发展中的融资方式,因此有许多学者对其持有肯定态度,也有许多学者对其行为持有反对态度,认为典权是中国的特色制度,在开放的国际市场经济发展中,相关法律法规制度要与国际制度接轨,满足国际市场发展的多方面需求,对典权相关制度进行合理创新调整,或者直接废除 。另外,目前我国社会土地也在沿用公有制制度,不存在相关典权问题,针对房屋财产进行典当虽然没有固定的价格标准,但是在生活实际中典当房屋的行为较少,对典权制度的发展影响不大。在大部分学者反对态度下,后来实施物权法直接废除了典权制度,从全面局势来看,不同国家的法律法规发展趋势相同,但是在物权法中,只是物权法律发展趋势的相同。针对物品所有权法律法规中,每个国家都有自身国家的特色,所以由于物权法的国际化而冲击典权制度还缺乏一定现实意义。

  (三)无法科学合理划分担保活动

  我国物权法只针对担保物权设置了抵押权和留置权等,无法针对不同类型的担保活动进行合理划分制定。在最初制定相关制度过程中,对担保权利的设置确定方向,大大引起了学者之间的研究探讨,最后由相关部门单位根据传统思维模式进行确定,对担保权利和留置权进行明确说明,但是还没有根据社会实际情况针对具有代表性的担保活动的进行肯定说明。

  四、结语

  综上所述,我国物权法的制定实施对社会时代的进步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物权法作为法律法规的重点组成部分,其具有许多不同层面的时代特征,所包含内容范围也比较广泛,比如建筑领域、土地领域、财产领域等等。在建筑领域中,对建筑区域内的所有权规定比较系统简单,缺乏科学规范性。物权法律制度是国家社会经济发展的基础,我国物权法的发布实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日后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我们要根据社会实际情况对物权法中的相关制度体系进行创新改进,不断响应我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的口号,加强我国社会事业的进步发展。充分发挥物权法的实际价值,增强物权法和社会发展的实际联系,带动我国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同时,针对传统法律领域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解决,从根本上提高我国社会制度的完整发展。

  注释:

  韩世远.宅基地的立法问题——兼析物权法草案第十三章“宅基地使用权”.政治与法律.2005(5).30-35.

  陈小君.农村土地制度的物权法规范解析——学习《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后的思考.法商研究.2009(1).3-11.

  應松年.行政权与物权之关系研究——主要以《物权法》文本为分析对象.中国法学.2007(5).66-73.

  程啸.论不动产善意取得之构成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06条释义.法商研究.2010(5).74-84.

  童之伟.《物权法(草案)》该如何通过宪法之门——评一封公开信引起的违宪与合宪之争.法学.2006(3).4-23.

  尹田.论国家财产的物权法地位——“国家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不写入物权法的法理依据.法学杂志.2006,27(3).10-12.

  王利明.试论添附与侵权责任制度的相互关系——兼论《物权法》中添附制度的确立.法学杂志.2005(3).12-16.

  许明月.抵押物转让制度之立法缺失及其司法解释补救——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91条.法商研究.2008(2).140-1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