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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加强我国宪法改革管理制度法律期刊论文

来源: 树人论文网发表时间:2018-08-14
简要:如今依法治国已成为我国的治国方略, 依法治国的灵魂是依宪治国, 而宪法监督是依法治国的关键。因而要建设社会主义的法治国家必须要加强宪法监督, 完善宪法监督制度。 《 法律与

  如今依法治国已成为我国的治国方略, 依法治国的灵魂是依宪治国, 而宪法监督是依法治国的关键。因而要建设社会主义的法治国家必须要加强宪法监督, 完善宪法监督制度。

  《法律与生活》杂志属于中央级法制新闻刊物。在国内具有广泛的影响,多次获得国家级大奖。 本刊内容定位:以法律的眼光透视生活,用法制的观念剖析人生;展示法律的公平与公正,独家披露重大事件背后的真与假,关注公民身边的善与恶;大量的资讯和专家的独特观点给人以启迪。

  一.宪法监督的含义与意义

  宪法监督是“宪法实施的监督保障制度”的简称。宪法实施的监督保障制度是保证宪法正确实施而对违反宪法的行为进行监督的制度。它是维护宪法权威和尊严的一项重要制度,是现代民主政治的重要组成部分。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是依法治国的基础和依据 , 依法治国的核心是依宪治国, 而维护宪法权威, 关键在于宪法的全面有效实施。依法治国,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要把宪法实施置于极其重要的地位。

  二.我国宪法监督的现状与存在的缺陷

  我国现行宪法沿袭1954年宪法和1978年宪法的规定,实行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监督制度。现行宪法对宪法监督制度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一)明确宣布了宪法的根本法地位和最高的法律效力。(二)规定了宪法监督的总的原则。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三)明确了宪法监督机关,扩大了宪法监督机关的范围。规定了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拥有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从而明确了我国的宪法监督机关。现行宪法增加全国人大常委会同为宪法监督机关的规定,弥补了前几部宪法只规定全国人大为宪法监督机关所造成的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宪法监督机关缺位的不足,使宪法监督活动更具经常性和规范性。

  在此种现状下,不得不说如今我国宪法监督制度对促进社会主义民主建设起到了极大的作用,对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起到了保障作用。但是不可否认,在实践中宪法监督制度还存在着一些缺陷和不足需要完善。

  在笔者看来如今宪法监督制度存在的缺陷主要有以下缺陷:

  第一, 全民宪法意识不足, 还没有从思想上认识到宪法的性质、地位和效力。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广大公民作为宪法权力和职责、 权利和义务的承担者, 其宪法意识的高低直接关系到宪法实施的状况, 影响到其在宪法监督中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第二, 没有建立专门的监督机构, 使宪法监督不能经常化进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 会开展工作的方式是召开会议, 全国人大每年召 开一次会议,会期仅半个月 左右, 而且议程多, 所要行使的职权达到15项, 代表的素质又难以适应宪法监督工作专业性、技术性较高的要求, 因而无暇顾及宪法监督。

  第三, 宪法监督缺乏制度化、法律化、程序化。我国宪法的至上权威至今尚未真正树立起来, 除了缺乏专门的机构 外, 还缺乏制度上、 程序上的保障。首先, 宪法只规定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享有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 但缺乏必要的法律把这一规定具体化, 造成了宪法监督不具 有可操作性, 这不能不说是宪法监督的一大漏洞, 使具体的监督活动无法可依; 其次, 我国的宪法解释制度、 宪法修改制度和违宪追究制度尚不完善。我国宪法虽然赋予全国人大常委会以解释宪法的权力, 但这一原则规定并未具体化, 怎样解释、如何解释缺乏必要的规定, 操作性不强。

  三.对我们宪法监督的完善构想

  第一,针对全民宪法意识不足,,应该做的是提高全民族的宪法意识, 为违宪审查制度奠定广泛的思想基础。保证宪法的实施, 不仅是国家机关的事情 , 同时也是广大 公民的神圣义务。现行宪法是体现人民群众的共同意志, 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 能够为广大人民群众所遵守。人民群众是保证宪法实施的伟大力量, 只有当全体人民熟悉宪法, 掌握宪法的基本原则 和精神, 并运用它来维护自己的宪法权利, 并监督一切组织和机关遵守和执行宪法时, 宪法实施才有深厚广泛的社会基础, 宪法尊严才能深入人心。

  第二,针对没有建立专门的监督机构, 使宪法监督不能经常化进行。解决方法可以从以下入手:应增设监督宪法实施的专门机关, 实行宪法监督的机构专门化和运行具体化。

  第三,针对宪法监督缺乏制度化、 法律化、 程序化,构想如下: 制定宪法监督或违宪审查法, 使宪法监督制度规范化、 条文化和制度化。宪法监督法首先应明确违宪的概念。违宪应是指国家机关制定的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由此所采取的措施、 国家机关领导人行使职权与宪法或宪法性文件的原则和内容抵触。违宪审查法还应当将确立宪法的最高权威性原则, 宪法的发展原则, 审理方式和结果的公开原则, 多数决定原则作为其基本原则规定下来, 用法律手段来保障宪法的实施。

  参考文献:

  [1][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M].商务印书馆,1982.

  [2] 陈云生:《走法治必由之路——论宪法和法律监督的制度化》,《比较法研究》1997年第一期。

  [3] 程湘清。关于宪法监督的几个有争议的问题[J].法学研究,1992(4)

  [4] 包万超。设立宪法委员会和最高法院违宪审查庭并行的复合审查制[J].法学,1998(4)。

  [5] 王丹丹。美国司法审查的运用和评估[J].外国法学研究,199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