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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馆文献资源共享与知识产权保护

来源: 树人论文网发表时间:2014-08-22
简要: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对一定的知识成果所依法享有的权利。知识成果即人们在氏期的实践中,通过脑力劳动创造而形成的具有一定表现形式的一切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成就。知识成果具

  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对一定的知识成果所依法享有的权利。知识成果即人们在氏期的实践中,通过脑力劳动创造而形成的具有一定表现形式的一切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成就。知识成果具有以下几个特征:①非物质性;②创造性;③一定的表现形式;④永存性;⑤公共性;⑥可保密性。知识成果是人类智慧的结晶,是社会文明发展的一个标志。

  文献资源共享所涉及到的作品或出版物,是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对于图书馆来说主要涉及著作权方面的问题。文献资源共享与著作权法构成了一个整体,形成了对立统一的两个方面。统一性表现为:①著作权法对作者的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进行了充分保护,以激发作者的创作热情,去生产日益丰富的智力作品,为文献资源共享创造了物质条件;②由于著作权只保护具有独创性的智力成果,不承认抄袭、剽窃、假冒作品的著作权客体地位,并对侵权行为依法进行制载,保证了作品的创作性和新颖性,又防止知识生产的重复,从而提高了文献资源的质量,减少了数量,节省了人力、物力和财力;③著作权法保护了传播者的利益,保护了广大群众参与社会文化生活、获取知识的权利,促进了文献资源共享渠道畅通得以蓬勃开展。

  由于文献资源共享和知识产权各具“共享性”和“排斥性”,两者就产生了对立性,其主要表现在对文献资源的使用上有了前提条件,即必须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一定报酬,此时无条件的共享已成为历史。作为文献资源共享,当然是前提条件越少越好。因而两者之间产生了矛盾。如果对著作权过分保护,就会对文献资源共享过度限制,产生消极作用。反之,如果对文献资源共享不加限制,又必然侵害著作权人的权利。所以,要解决“共享性”和“排斥性”的矛盾,必须使文献资源共享行为用法律来规范和约束,只有全面地理解和执行著作权法,才能促进文献资源共享活动更广更深地开展起来。许多国家因此规定了“合理使用”、“法定许可使用”的范围,对作者的专有权利加以适当限制,以利于作品的传播和利用,平衡作者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关系。

  一、知识产权保护对文献资源共享的影响

  图书情报机构文献资源共享的方式很多,如提供借阅、复制、咨询、汇编专题资料、计算机检索服务等。资源共享一方面使信息资源可以迅速方便为广阔空间的公众所接受,另一方面,也增加了知识产权保护的难度。

  (一)知识产权保护对文献资源共享的不利影响

  对文献收集的影响。随着我国知识产权有关法律的颁布与完善,我国先后加入了“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还与有关国家签定了有关知识产权协议,这样外国的作品在我国也受到了版权的保护。图书情报部门不能象以往那样,为了节省外汇而直接翻印或影印外国出版物,而必须花费昂贵的外汇来购买原版书刊。许多公共图书馆没有这个能力,就会造成书刊的残缺不全,失去连续性,进而影响资源共享的服务质量。对文献加工的影响。根据读者的需要,图书情报部门经常编印一些二次、三次文献以及情报信息刊物,这些工作的开展必将受到知识产权制度的限制。如在编制专题书目索引时,不能直接从享有著作权的国内外其它书目工具中摘取某一类或某一主题的书目数据作为自己的书目数据,以免造成侵权。另外在编制文摘、索引等文献时,应按照著作权的规定,不能将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作品予以收编;对没有该项声明的作品,如选用了则应向著作权人支付一定的报酬,这样做无疑是增加了图书情报部门工作的难度。

  对文献复制的影响。复制权与图书情报工作的关系十分密切。复制不受份数、方式和使用范围的限制,只要你将原作品复制,哪怕是一份也就构成了复制行为;不管你以何种方式或手段复制也构成了复制,无论是向公众传播复制品还是在特定范围内秘密使用复制品,均构成复制行为。这给图书情报部门的工作带来了极大的不便,如照相翻拍、静电复印、缩微复制、录音、录像、转录等为资源共享而复制文献的作法均会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如果利用缩微技术大量复制,发行享有著作权保护的文献资料,或为用户转录、复制本馆收藏的录音录像制品等均应得到原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并向其支付报酬。

  对计算机软件的影响。一项软件的开发需要耗费很大的人力和物力,工作量大,开发经费多,但要复制一项软件却不费吹灰之力。软件开发者花费很大精力和时间开发出的一项软件,很容易被别人剽窃,因此国际上与我国都制定了一系列的法规条例予以保护。图书情报部门只有两条路,要么自己动手研制软件,要么向别人购买,如套录一条深圳图书馆书目著录就需交五角钱,要是套录几十万种书刊,那费用就可想而知了。

  (二)知识产权保护对文献资源共享的促进作用

  加大了科技创新力度。知识生产本身需要知识生产者付出艰辛的劳动,实施知识产权保护能使知识生产者所耗费的投资得到应有的报偿,体现了对智力劳动的尊重,以及对知识成果的保护,从而激励知识生产者进行新的智力投资,创造出更优秀的知识作品;而丰富和不断创新的知识作品又为资源共享提供了更多的内容,是文献资源共享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

  提高了文献信息的质量。由于版权法只保护独创性的智力成果,为了保证文献资源共享中的严肃性与纯洁性,就必须严厉打击和制裁假冒、剽窃、抄袭等各种不良行为,节省人力、物力和财力,只有这样才能保证知识产品创造者的热情,提高文献信息的质量。

  创作权促进了文献传播事业的发展。知识产权法规定了“合理使用”、“法定许可”等制度,可以解决部分信息采集和信息资源数字化过程中的知识产权问题,它既保护了文献在传播过程中作者的正当权利,又保护了广大公众获取知识、分享科学与艺术成果的权利,从而促进了文献传播事业的发展。

  促进了国际文献资源共享有效进行。知识产权制度是国际间文献信息交流的保障,由于它保护了知识产权拥有者的利益,从而推动国际间文献信息的交流与合作。中国加入WTO后,一些外文文献资料(如外文原版书刊和电子软件等)的价格及关税都将有所下降,使得图书馆又有财力继续采购,这样就弥补了因外文影印期刊及非正式电子软件的停止订购而使外文期刊失去的连续性又得以恢复,从而促进了文献的收藏和资源共享的顺利开展。

  二、文献资源共享与知识产权保护协调发展

  要使文献资源共享与知识产权保护协调发展,应采取以下措施:

  1、充分挖掘不受知课产权保护的文献资源实现共享。不受知识产权保护的文献资源主要有三种类型,一类是本身不受知识产权法保护的文献资源,如法律法规、国家机关发布的有关文件等;第二类是指已经过了保护期限的文献资源,这是一个庞大的文献资源群,知识产权对文献的保护都有一定的期限规定,超过这个期限任何文献都进入社会公有领域,他人可以不经过授权而自由利用;第三类是指权利人放弃其知识产权权益的文献,现在社会上有很多组织主张实现文献资源的开放存取,通过开放存取、创作共用等形式鼓励知识产权权利人放弃部分权益。权利人放弃其知识产权权益后,社会公众可以充分利用这类文献资源实现共建共享。

  2、通过许可授权将受知识产权保护的文献资源纳入共享系统。除了利用不受知识产权保护的文献资源实现共享外,图书情报机构还必须将受版权保护的作品纳入文献资源共享系统。在文献资源共享中,组织者应该积极与权利人进行协商,获得权利人的许可以使更多的文献资源在全社会共享。为了简化这种授权模式,可以设立委托版权代理中心,集中对权利人的作品实行管理,实现集中管理、集中授权,这样就在权利人与使用者之间架起了一座桥梁,既方便了权利人对作品的管理,也使图书情报机构提高了效率。

  3、知识产权保护机制与文献资源共享机制同步建立。文献资源共享必须与知识产权保护协调一致,在进行文献资源共建共享时,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应该与文献资源共享机制同步建立,作为最终解决文献资源共享中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的一种措施。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包括数字版权管理系统,共享结算系统等技术手段,也包括制度上建立知识产权保护的有关规定等综合性的保护知识产权的合理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