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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工技术范文电费预收工作的管理

来源: 树人论文网发表时间:2016-04-19
简要:本篇文章是由《 电工技术 》发表的一篇电工技术论文,(月刊)创刊于1980年,是由国家科技部主管,科技部西南信息中心主办,在国内外电力电子、自动化类杂志中具有很大影响力的实

  本篇文章是由《电工技术》发表的一篇电工技术论文,(月刊)创刊于1980年,是由国家科技部主管,科技部西南信息中心主办,在国内外电力电子、自动化类杂志中具有很大影响力的实用性技术杂志。已被中宣部和新闻出版总署评选为中国期刊方阵期刊。

  【论文摘要】电费收缴难一直以来是电力部门的一大难题,对电费的收缴,电力部门都要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如何解决这一难题,本文结合自己长年积累的经验,通过分析我国电力部门收缴电费困难的现状,针对近几年来各地实行的预收电费方式的必要性、电费预收工作注意的问题、电费预收工作的管理中采取的部分措施,以及一些注意事项做了阐述。

  【论文关键词】电力部门;电费预收;用户

  电费收缴是国家电网正常运作、持续发展的资金来源,因此电费能否及时收缴就成为实现电网正常运转和国家电力部门正常运作的重要保证。但是,长久以来,对电力部门来说,电费收缴都是一个比较困难的问题。虽然这些企业采用了各种方式方法,及一切力量收缴电费,但是不可否认拖欠电费的情况一直存在。面对这种情况,电力部门应该积极实施应对措施,依法收缴电费,以减轻电力经营中的风险。

  一、实施电费预收的必要性

  1、传统电费收缴方式使电力部门运营困难

  电关系到国计民生,是当今社会发展的基础。电的产、供、销是同时进行的,长期以来,在我国实行先用电,后交费的用电制度,但是在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现在却有点不合时宜了,近几年,各地拖欠电费的情况更是愈演愈烈,已超亿元。虽然电力部门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或者行政、经济方式追收,但是这种情况扰乱了电力市场正常的供求秩序,因此,面对这种情况,电力部门需要遵循市场经济的规律制定相应的规则,比如近几年实行的预收电费方式,使自身发展更持续,经营风险更小。

  2、电费预收工作的必要性

  虽然近年来电力部门一直在宣传“电是商品”,电要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运作,但是电费收缴困难也是一个现实,原因有很多,其中不乏广大百姓认知上的误区,认为“电是国家的,国家本身就是为人们服务的”,而“预收电费”则是电力部门借机占用广大用户的钱款。

  事实上,以国际惯例来说,“一手交钱,一手交货”是一般的交易准则,或者是“先付款,再交货”,而现阶段电费实行的“先交货,后付款”与之相反,电费预收工作的开展就是打破我国电作为一种商品在交易上的特殊性,向一般商品的交易准则靠拢。“先交货,后付款”的交易模式长期实施以来,增加了电力部门的工作难度,侵占了电力部门员工的工作时间,降低了他们的工作效率,浪费了电力部门的资源,以及其他。如果实施预收电费则不一样,可以迫使用户履行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也减轻电力部门的负担。

  有的企业长期拖欠电费,是为了企业筹集更多的流动资金,是蓄意为之。如果企业能正常运转还好说,电费迟早可以缴上,但是一般将电费作为流动资金的企业,其经营状况都不是很好,如果这些企业一旦经营的不好,倒闭了,那么拖欠电费的情况就变得更加严重了。因为根据我国的《企业破产法》的相关条文,破产企业要先保障职工的权益,其次才是债务,最后收缴上来的电费只是企业拖缴电费的一小部分。还有一些小企业为了一时的利益拖缴电费,等到电力部门前往收缴电费时,他们早已人去楼空。之类的现象弄得电力部门苦不堪言。但是,电力部门预收电费一切都变得不一样了。可见,电费预收规范用电用户的行为,维护广大用户平等的公共利益,在一定条件下使用户有良好的信誉。

  二、电费预收工作应注意的一些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电费预收工作本身就是一种创新的电费收缴模式,根据我国现行的《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等民法相关法律条文,电费预收在一定程度上来说是合法的。

  1、电费预收工作的管理有以下几项举措

  第一,密切注意政策调整给电费预收带来的影响。电力部门应时刻注意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调整,及金融政策的变动,以减弱其对电费预收这方面的影响。电力部门还应该密切了解其供电范围内的经济形势尤其是金融活动低落期。供电区企业的流动性,政府的政策(节能减排等),产业结构调整等情况对一些行业的部分企业会有影响,电费预收是电力部门降低风险的积极措施,可以有效防范电力部门面对电费预收困难这一状况。

  第二,大力推广电费预收系统、这一系统以电费预收工作为目的。以电力营销技术的支持系统为支撑,结合银行、第三方支付平台和网上营业厅及超市等多种渠道,为广大用户提供24小时自助电费预收平台。

  第三,可用担保方式最大限度的降低电力部门的电费回笼风险。电费预收的形式并不只是单一的一种,担保方式也是电费预收的其中之一。对于一些高能耗企业、矿山企业、临时用电的企业等,电力部门应找出这些企业中可以为电费担保的物品,作为抵押,并将这一情况写入电费收缴合同之中。同时,电力部门应该拓宽电费预收工作,在将担保算入电费预收的同时,可以将第三方担保、资产抵押等方式,通过让用户自主选择,决定选用哪种方式预付电费。

  2、在实施电费预收工作的时候,还应该注意一些问题

  首先,开展电费预收工作要因地制宜,不可一刀切。虽然电费预收工作已经开始实行,但是要针对当地的实际情况实施,对用户预收电费可以先从点开始,然后扩大到面,也可以从易开始,慢慢向难进入,总之要稳打稳扎向前推进,电力部门可以先对新增用户、拖欠用户、用电大户等等开始实行电费预收工作,然后逐步的向所有的用户扩散。这是因为用电大户用电量大,需要缴纳的电费比较多,一旦经营出现问题,拖欠电费便没有着落,很容易造成电力部门造成财务坏账,资产损失严重。

  其次,使供用电合同合理化、规范化。电费预收工作的开展本身就需要电力部门和用户双方的约定,如若双方没有约定,或者没有协商一致,电力部门是没有办法要求用户“先付款,再用电”的,并且还不能通过断电、强制等手段威胁用户预付电费。一旦有上述不合理交易,电力部门就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中限制竞争行为的条款,其与用户签订的合同也符合《合同法》中的可撤销合同。所以,与用户签订合同的过程中,电力部门要针对当地的情况,认真审定选取用户合适的需求,细化合同条款,明确电力部门与用户的权利与义务,切实在自身得以发展和不违反法律的情况下,保障用户的利益。

  第三,向社会各界解释、宣传预收电费的必要性。虽然电力部门早就向广大人民群众宣传解释“电是一种商品”——这一个观念,人们也明白电力部门与用户之间的关系,即关于电力单纯的交易关系,但是因为现阶段电力收缴出现问题,迫使电力部门变“先用电,后付费”为“先付费,后用电”。电力交易模式的改变,使得绝大多数用户都难以接受,包括一般居民、事业单位、私企等,个别还认为是电力部门利用其特殊的垄断性地位给用户施加的负担。所以,加强宣传实行电费预收工作,让广大用户明白预收电费的必要性,这不只是电力部门的职责,这是我们政府和各界都需要动员起来的,需要认识的。

  第四,加强与部门合作,方便用户预缴电费。对于用户的电费预收工作,电力部门已经与银行、第三方支付平台等机构联合起来,将电费与储蓄卡、信用卡、支付宝等挂钩,方便用户预缴电费。电力部门还可以与其他更多部门合作,使用户可以在将自己的钱存入这些账户中的某一个,电费就由这些机构代扣,这样一来用户的钱既不被占用,电费可以及时收缴,为用户和电力部门都提供了方便。

  三、总结

  总而言之,电费预收工作的管理是电力部门与用户之间符合法律法规及市场经济规律的交易行为,而它作为一项有法可依的管理方式,可以有效地解决电费拖欠的问题,及时回笼电费资金,减轻电力部门的经营风险,促使电力部门更快、更好、更持续的发展,更健康的为国家经济建设和人民安居乐业做应有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