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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经济领域自治算法滥用与反垄断规制

来源: 树人论文网 发表时间:2021-12-22
简要:摘 要 :随着平台经济强监管信号持续释放,中央部委频繁立法、反垄断执法机构密集 亮剑。自治算法作为电商平台自治的技术手段,本身具有合法性和中立性。但是,随着超级平台开始形成

  摘 要 :随着平台经济强监管信号持续释放,中央部委频繁立法、反垄断执法机构密集 “亮剑”。自治算法作为电商平台自治的技术手段,本身具有合法性和中立性。但是,随着超级平台开始形成,自治算法在电商平台庞大市场力量的加持下,被平台滥用,成为限制、排除竞争的重要工具,产生的垄断风险不容小觑。自治算法滥用引发的垄断风险,体现算法权力滥用,平台自治权异化和数据资源垄断。加强对自治算法滥用的识别和规制,有助于构建高效、公平的平台经济秩序。本文梳理当前反垄断法理论框架存在的局限,提出应重构规制理念,完善反垄断法律法规体系,引入数字条款;厘清平台自治界限,落实平台责任 ;加强规制算法滥用,警惕算法合谋。

  关键词 :数字经济 ;平台经济 ;电子商务 ;算法 ;反垄断 ;反不正当竞争

平台经济领域自治算法滥用与反垄断规制

  程增雯 南方金融 2021-12-21

  一、引言

  在世界范围内,加强平台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已经达成共识。2019 年德国联邦卡特尔局指出,Facebook 在社交市场中具有很强的市场支配地位,应当适用《反限制竞争法》第 19 条的剥削性滥用条款予以规制(Höppner,2019)。2020 年 12 月,欧盟委员会执行副主席韦斯塔格宣布,亚马逊凭借平台优势访问其他商家的非公开敏感数据并服务于自身业务,构成不公平竞争①。2020 年 10 月,美国众议院发布针对谷歌、苹果、亚马逊和 Facebook 的反垄断调查报告,认定四大科技巨头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与此同时,我国相关部门也开始行动。 2019 年 8 月,国务院印发《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对互联网领域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进行限制。2020 年 1 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反垄断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其中第 21 条第 2 款将平台和数据等因素纳入分析框架。2021 年 2 月,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印发《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以下简称《反垄断指南》),其中反复提到平台利用技术手段和算法实施垄断的行为。2021 年,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相继对国内电子商务平台领域巨头进行反垄断审查。当前算法被广泛运用于社会治理之中,必须积极应对算法崛起对法律带来的挑战(丁晓东, 2020)。相较于其他算法,平台自治算法的应用目的具有特殊性。一旦被平台滥用,便会和双边市场的网络效应、锁定效应叠加,引发复杂、隐蔽、多样的反竞争效果。对自治算法滥用进行反垄断规制,具有必要性和现实意义,契合当下加强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监管的政策要求,适应平台经济领域的数字特征。

  二、平台经济领域的自治算法与算法滥用

  (一)自治算法的正当性

  如果运用得当,以数据和算法为代表的人工智能不仅能比人类决策做出更准确的预测,而且能提供更高的透明度和公平性。平台经济作为数字驱动经济模式,在商业应用、内部治理和业态创新中大量应用算法。自治算法是电子商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利用大数据设定算法模型,识别用户违法违规行为、引导激励用户遵循内部规则的数据处理过程。平台作为双边或者多边市场的组织者、管理者,既服务市场,也治理或规制市场。自治算法通过快速收集用户大数据、进行数据处理,可高效识别、惩处违法违规行为、引导激励合规行为,以此促平台行为规范的落实(Just,2017)。

  1.自治算法的权利来源

  平台作为双边市场的管理者,更像是公共部门与私营部门的混合体,在双边市场中管理和被管理的二分框架被消解,平台参与社会治理具有正当性(莫旻丹,2019)。在电子商务领域,平台自治权来源于网络服务合同,兼具强制性和事实上的支配力、强制性(刘权, 2020),具有双重属性。一方面,平台自治权是一种管理权利。自缔约开始,平台通过与用户达成协议取得授权,用户享受平台网络服务,同时让渡部分自由,接受平台排查管理。另一方面,法律明确规定平台有权制定规则并利用技术手段进行自治②,平台自治权可以对用户进行管理。用户一旦违反平台规则,就会受到平台“准公权力”的处罚,如屏蔽链接、商品下架、关闭店铺等。而这些自治权和处罚权的行使,大部分由自治算法在后台完成。

  2.自治算法的平台实践

  自治算法广泛应用于平台领域,有助于提升管理效率,符合平台经济运行规律。算法自治是平台的理性选择,也是必然选择。在平台的实践中,算法以服务协议与平台规则的形式得到授权,广泛运用于平台自治。根据平台规则,平台的自治算法分为两类 :一是通过大数据排查对用户不合规行为进行监控、审查和自动化决策,对违法违规进行处罚。二是运用引导激励算法对用户进行评价、分级,激励用户进行合规经营。以淘宝平台规则为例,《淘宝平台服务协议》(2019 年 5 月版本)中规定,淘宝依据用户数据与海量用户数据的关系来判断用户是否构成违约。《淘宝规则》中还对滥用会员权利、假货等算法模型进行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中国电子商务知识产权发展研究报告(2019)》,将“技术赋能 + 多元共治”的假货治理阿里模式作为中国经验在全社会推广。该报告指出,阿里“知产保护科技大脑”的数据应用已覆盖阿里平台经济运行的各个商业环节,拥有百余个算法模型,进行数据分析预测,预警用户异常行为。除了对违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排查类算法之外,各电商平台还使用了大量的正向激励性算法,引导规范用户行为,如淘宝店铺的信用评分算法、“京东开放平台风向标”规则等。“京东开放平台风向标”明确释明了“京东好店”的算法模型,以激励店铺规范营销、交易行为,提升店铺综合服务能力。

  3.自治算法的竞争效果

  竞争有助于提升分配效率,督促生产者和经营者提供消费者愿意购买的产品或服务 ;有助于提高生产效率,促使经营主体减小成本,激励创新,从而促进消费者福利最大化、社会财富最大化(Gellhorn 等,2009)。自治算法的竞争效果,一方面体现在自治算法以创新促竞争。自治算法进行自动化决策,有效创新平台内部管理模式。面对平台海量用户和交易,自治算法能够精准的对不合规行为进行监控、处罚,规范用户的经营行为和交易行为,助力平台有序、高效运行。与此同时,平台设立信用评价机制,以销售者的服务态度、物流速度和商品描述相符程度等为评价指标,对店铺进行分级。由平台进行信用背书,弥补电子商务虚拟性和跨地域性带来的信用问题,有效规范销售者经营、保障消费者权益。很多自治算法具有分析预测功能,可利用过去的数据预测未来的可能(丁宇翔,2019)。如利用大数据分析消费者偏好,进行个性化推荐,降低消费者的搜寻成本 ;或者利用排查算法进行风险预测,预警用户的异常交易、经营行为。另一方面,自治算法助力平台扩张市场力量。算法高度渗透于平台经济的运行,全方位支撑平台经济的发展,成为平台核心竞争力。根据算法本身不同的设立目的和内部代码设计,算法服务于商业运营、广告投放、精准营销以及内部管理,成为推动平台经济发展的重要技术力量。芝加哥大学全球市场研究(IGM)论坛针对科技巨头的反垄断监管进行讨论,参会的绝大多数知名经济学家均持有一种观点,即网络效应和高质量算法助力谷歌等科技巨头问鼎平台市场③。从某种意义上说,平台之间的商业竞争是由技术实力来支撑的(孙益武,2021),而算法所体现的数据处理能力成为平台最为重要的技术能力。

  近年来,平台经济迅猛发展、超级平台不断形成。根据美国众议院反垄断调查报告《数字市场竞争的调查》,美国在线购物平台亚马逊拥有 230 万活跃的第三方销售商,其中约 37% 的经销商依赖亚马逊作为他们的销售渠道,没有其他替代渠道。淘宝平台 2019 年就拥有超过 1 千万店家和 6.5 亿用户,拥有巨大的市场力量,平台生态系统已经生成。面对庞大的平台生态系统,自治算法成为平台运行不可或缺的技术支撑,既支撑平台运转,又推动平台市场力量扩张。

  (二)算法滥用的反竞争性

  竞争与垄断的界限并不像法律文本所规定的那般清晰,有时可能会相互转化(金善明, 2018)。与传统经济相比,平台经济领域的数字特征导致这个领域存在明显垄断趋势(王晓晔, 2021)。自治算法作为技术手段,本身不会产生法律上的价值判断,但这并不表明引入算法对竞争的影响始终是中性的(周围,2020)。自治算法一旦被滥用,原本中立性的技术手段,成为平台侵害竞争秩序和消费者权利的工具。需要明确的是,只要市场上有竞争,就会出现限制竞争问题,就得运用反垄断法保护和推动市场竞争(王晓晔,2021),平台经济领域亦如是。自治算法滥用已经成为探讨平台垄断不可回避的话题。互联网经济的虚拟性,使得平台行为必须以数字技术为支撑。平台滥用自治算法(以下简称“算法滥用”)行为,是平台垄断的重要表现形式。所以,对算法滥用进行反垄断规制,不是否定自治算法的竞争效果和创新效应,而是直面平台垄断的结构特征和数字特征,厘清算法滥用对平台垄断起到的作用,有效规制算法滥用排除、限制竞争的垄断行为。

  1.算法滥用排除、限制竞争

  平台作为经营主体并不完全中立,为追逐自身商业利益最大化,滥用自治算法进行不正当竞争的情形并不鲜见。例如,平台滥用自治算法对销售商进行严厉控制、打压甚至剥削 ;利用优势地位,对商家进行不合理处罚,实现销售渠道和流量控制。算法滥用成为平台实现纵向控制和剥夺性滥用的技术手段,平台的市场控制在与销售商以及许多供应商的关系中达到了顶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在《行政处罚决定书(国市监处〔2021〕28 号)》(以下简称 28 号处罚决定书)中披露 :平台通过技术手段监控等方式,监测经营者在其他竞争性平台的经营情况 ;利用自治算法对不符合“二选一”要求的经营者实施处罚,取消活动资格、搜索降权、控制流量和销售机会。在外卖平台,除了“二选一”争议外,“高佣金”的正当性也一直备受关注。2020 年 4 月,广东省餐饮服务行业协会官微发文,要求某大型外卖平台立即取消独家合作限制等其他垄断条款,控诉平台在疫情期间的高佣金④。还有消息称,该外卖平台滥用自治算法对佣金进行核算,压缩送餐时间、危及骑手安全,“被困在算法的骑手”成为网络热议话题⑤。

  2.算法滥用侵害消费者权益

  自治算法通常在后台运行,具有隐蔽性。用户会更专注于平台的功能性运用,很少感知其存在(Rader 等,2018)。这给平台滥用自治算法侵害用户权益可趁之机。在当前平台经济领域,平台自治权呈现不断扩张的趋势,平台也不断加强内部管理、控制。一是过度收集消费者数据信息、侵犯消费者隐私权。2018 年 11 月,中国消费者协会发布针对常用 App 的测评报告,报告指出测评的 10 类 App 普遍存在涉嫌过度收集个人信息、侵犯个人隐私权的情形⑥。二是通过收集消费者数据信息,利用算法进行差别定价,进行“大数据杀熟”,这种差别定价行为属于《反垄断法》规定的价格歧视行为(朱程程,2020)。三是平台滥用算法,制定价格策略或进行隐蔽的算法共谋,产生价格协同行为,侵害消费者利益。

  三、算法滥用引发的平台垄断风险

  在互联网时代,掌握了数据,就意味着掌握了资本和财富 ;掌握了算法,就意味着掌握了话语权和规制权(马长山,2018)。根据经济与合作组织(OECD)预测,数据驱动型市场会导致“赢者通吃”的结果(殷继国,2019)。自治算法作为平台自治的技术手段,体现平台与用户之间的纵向关系。无论是作为网络服务合同的权利义务内容,还是平台自上而下的支配和控制,自治算法滥用会导致平台对消费者和销售者权利侵害。滥用自治算法带来的数据垄断和算法权力异化,还会扩大破坏竞争效果,加剧垄断风险出现。

  (一)算法权力滥用

  算法从物质世界的运行中总结规律,将规律模型化,模型算法化、算法代码化、代码软件化,软件不断优化物质世界运行⑦。伴随着科技发展,基础数据规模持续扩大、机器学习能力不断提高,自治算法作为线上自动化执行的手段日臻完善(戴昕和申欣旺,2016),“算法之治”形成,进一步促进了市场集中(陈兵,2020)。在算法黑箱与算法歧视的加持下加剧平台“准公权力” 异化。算法权力异化主要有三方面原因 :

  第一,算法黑箱客观存在。排查算法内部具有非线性、多层次结构的复杂模型,如同神经网络具有外部可见层和内部隐藏层( Bishop,2006),在数据输入和输出间形成一片灰色地带(陈兵,2020),被称之为“算法黑箱”。电商平台的自治算法以及数据收集、模型设计和自动化决策过程,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很难为一般用户所理解,算法权力监督不足。以国内某大型平台为例,自治算法覆盖滥用会员权利、虚假交易、违禁品买卖、虚假宣传和售假侵权等多种违法违规行为。无论是哪种排查模型,其数据收集、模型设计和自动化决策过程都具有较高的专业性。

  第二,算法偏见不可避免。设计算法的工程师受到现存的社会、文化、经济和政治力量的影响,数据输入和模型设计时会带有主观偏见(Just,2017)。更有甚者,设计者在模型设计之初将不中立的个人观点输入到程序代码之中,产生算法操纵。2020 年 12 月 10 日,欧盟委员会执行副主席韦斯塔格(Margrethe Vestager)宣布,欧盟委员会发现亚马逊公司凭借平台优势访问其他卖家非公开的敏感数据,运用算法工具对数据进行处理为自身的业务决策服务,构成不公平竞争。由此可见,算法滥用会限制竞争、破坏竞争,成为平台实施垄断行为的重要手段。

  第三,自主学习能力加深数据鸿沟。算法拥有某种程度的自主权,造成算法输出结果难以预测和解释(刘培和池忠军,2016)。算法黑箱及自主学习能力,进一步导致算法决策机理越来越难以为用户所理解,平台借由技术屏障达成了平台内部技术化统治(张凌寒, 2019)。

  (二)数据资源垄断

  目前,平台作为数据驱动经济的头部,通过向用户捆绑、低价获取甚至侵犯隐私权等手段实现数据资源的占有。没有这些数据,新兴平台几乎没有机会进入相关领域,即使进入也无力与超级平台抗衡。平台滥用自治算法对数据进行垄断的表现有 :

  第一,通过算法滥用过度收集原始数据。在算法系统中算法只有与数据结合起来才能运行(刘培和池忠军,2019),因此自治算法为实现对用户行为有效监控和识别,需要收集用户数据和个人信息。国内某大型平台服务协议明确规定,平台将收集海量用户数据,进行大数据排查。一般情况下,平台通过签订隐私声明,获取用户授权,再通过算法滥用过度收集用户数据信息。

  第二,通过算法滥用进行激进的行为预测。通过精密系统的预测,比过去更具价值的未来极易被人掌握(LászlóBarabási,2012)。平台应用自治算法,对数据进行分析产生预测型数据,其预测和风险识别功能具有重要价值。但在实践中,算法滥用仅根据预测结果就对销售者进行实际处罚,无论违法违规行为是否作出,这强化了平台实际控制能力。

  第三,数据交易进一步扩大数据优势。当前,电子商务平台利用数据规模优势和技术优势,开展数据交易大战,由电商平台派生出的数据交易平台,对平台经济领域的竞争产生深刻影响。平台通过算法滥用占有数据、利用数据甚至垄断数据的现象逐渐显现,数据争夺早已成为平台竞争的新领域。顺丰菜鸟数据之争、淘宝公司诉美景公司不正当竞争案等,体现互联网经济领域中数据资源的重要性,数据争夺俨然成为了重要的竞争手段。虽然数据权属在法律中名分未定,但是对数据资源的垄断会危害竞争秩序,成为未来反垄断法不可回避的重大议题。

  (三)平台自治权滥用

  用户入驻平台需要与平台缔结网络服务合同,一旦行为违反平台规则,用户就要承担违约责任,受到平台的评价、处罚。平台通过合同对用户产生实际控制,随着平台市场力量扩大,获得市场支配地位,此种控制异化风险随之增加。而意思自治原则和合同严守原则,成为平台加强控制的“免责金牌”。2018 年爱夏公司诉天猫案中,原告爱夏公司因未获继续入驻天猫平台资格,不服天猫 2018 年度各类目续签考核标准一览表并诉至法院。爱夏公司在上诉中对天猫平台 2018 年新增续签考核 DSR 动态评分系统提出质疑,指出天猫平台单方面制订考核标准,未经相关部门审批或者邀请各界代表听证,违反《反垄断法》,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法院认为,天猫平台并非唯一的网络交易平台,爱夏公司若认为相关规则不合理,可自由选择其他网络交易平台或者其他经营方式经营⑧。2019 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中国互联网司法十大典型案例。在福州九农贸易公司诉上海寻梦信息技术公司案中,法院认为电商平台并非垄断行业,商家和消费者有完全的意思自治,均有选择交易平台的自由⑨。由两案可见,法院对用户与平台因垄断产生的民事纠纷一般不予支持。法院会基于用户的选择自由和完全意思自治,判定平台不构成垄断。但是,平台规则作为格式条款具有不可磋商性,属于对用户具有实质影响的义务条款,从制定到修改均有平台一方决定。虽然,格式合同的特征并不必然导致垄断。但是,平台对用户的合同约束已经形成实质控制,伴随着平台力量扩大,存在垄断风险。2021 年 10 月 8 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某外卖平台巨头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国市监处罚〔2021〕74 号)》(以下简称 74 号处罚决定书),认为该平台通过签订独家协议等方式强化对代理商、合作商的管控。

  四、平台经济领域算法滥用的反垄断规制路径

  自治算法滥用的反垄断规制,应纳入到平台反垄断的范畴。自治算法既服务于平台内部治理,也是平台打造技术创新优势、保持竞争力的重要工具。无论是大数据排查类的打假算法,还是引导激励类的评价排名算法,都兼具内部管理和商业策略的双重特征。当前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规制处于变革期,无论是立法还是执法都开始发力。2020 年 12 月,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将强化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作为 2021 年经济工作中的八项重点任务之一。会议要求健全数字规则,完善平台企业垄断认定等方面的法律规范,并且应提升监管能力,加强平台规制,坚决反对垄断行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声而动,对平台经济领域的两大科技巨头进行反垄断审查。在反垄断审查中,数据、算法被反复提及,数字经济的反竞争效果受到监管机构的重视。28 号处罚决定书详细论述了自治算法产生的流量控制和行为监控,佐证平台强大的技术能力和市场控制能力,作为支撑判断涉案公司在网络零售平台服务市场具有支配地位的理由,并且认为平台滥用算法,监测、处罚和激励经营者执行“二选一”,有力地证明了算法滥用对经营者的产生的威慑效果和不利影响。由此可见,平台经济的数字特征,是反垄断监管必须直面的新问题、新特征。只有准确号准数字经济脉动,才能实现精准监管,推动平台经济高效有序、创新发展。

  需要指出的是,我国《反垄断法》于 2008 年实施,距今已经十余年,在应对迅速崛起的平台经济较为吃力。当前反垄断规制体系存在滞后性和局限性 :第一,传统反垄断理论滞后,对大数据、算法等数字特征引发的垄断风险存在空白。由 28 号处罚决定书和 74 号处罚决定书可见,依据当前的反垄断规制体系,数据、算法因素在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分析中仅起到辅助工具的作用。对算法滥用的限制竞争效果、算法滥用是否可以纳入反垄断法进行独立评价,现行的法律法规还存在空白。第二,现有反垄断分析忽略平台经济的结构特征,以及滥用自治算法产生的纵向控制。平台经济的发展,改变了传统企业单一通道的经济结构,双边(多边)市场开始形成。平台企业已经突破私营主体特征,拥有准公权力。但是,无论是在当前反垄断框架内,还是司法实践中,销售者主张平台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诉求一般不会得到支持。法院会认定平台与销售者之前的为商事合同关系,判定用户有完全意思自治,平台不构成垄断。第三,现有反垄断框架针对算法滥用实施施排除、限制竞争的传统垄断行为尚无具体、详细认定标准。如利用大数据杀熟进行差别化定价、利用算法共谋进行价格协同等。虽然《反垄断指南》体现出平台特征和数字特征,但是相关规定较为原则、模糊,欠缺操作性。法律位阶仅为部门规范性文件,层级较低。

  进一步平台经济领域算法滥用的反垄断规制,可从以下三方面着手 :

  (一)完善反垄断法规体系,引入数字条款

  自治算法滥用引发的垄断风险,充分体现了平台的市场结构和数字特征。虽有学者主张,算法对于垄断行为的认定仅具有工具性特征,依托既有反垄断框架能够有效规制算法(Iacovides 等,2017)。但是,在反垄断执法实践中,平台经济领域的算法滥用和数据垄断行为已经超越当前反垄断法框架,算法滥用对平台垄断行为产生实质影响。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日前发布《中国反垄断执法年度报告(2020)》,专章论述应固本强基、驰而不息,不断完善反垄断法治体系。

  随着《民法典》《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出台,数据、虚拟财产和个人信息等新型网络权益成为法律保护对象。《民法典》第 127 条明确法律对数据进行保护。《数据安全法》第 51 条确认应对数据处理活动中排除、限制竞争,进行监管、处罚。《个人信息法》第 24 条要求自动化决策应保证决策的透明度和结果公平、公正。由此可见,人工智能等数字技术的发展深刻影响着当前经济形态,数据、算法和自动化决策开始影响基础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和消灭,法律应该及时作出回应。所以,在《反垄断法》中设置单独的数字条款具有可行性和必要性。

  2021 年 10 月,《反垄断法(修正草案)》(下称“草案”)正式公布。草案中引入“数字条款”。草案新增的第 10 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滥用数据和算法、技术、资本优势以及平台规则等排除、限制竞争”。第 22 条新增“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以及平台规则设置障碍,对其他经营者进行不合理限制的,属于前款规定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需要注意的是,反垄断法律法规中引入数字条款,不能一蹴而就。从社会基础层面,需要人工智能技术对社会结构和经济关系产生深刻的影响,产生新的法律关系。从法律理论层面,引入数字条款需要法律基础的完备。如,数据权属的规定为数据垄断的确立边界 ;算法解释权的确立有助于限制平台算法滥用。而且,当前草案中的“数字条款”,不够具体,应该对数据、算法引发垄断行为的特殊性进行释明,并且规定具体、详细的认定标准,捋顺数字条款和其他垄断行为的关系,形成逻辑一致的反垄断理论框架。

  (二)厘清平台自治界限,落实平台责任

  近几年,在海外反垄断规制中,平台对销售商的优势滥用成为监管机构反垄断审查的重点。 2018 年 11 月,德国联邦卡特尔局针对亚马逊发起滥用支配地位的调查,审查平台是否存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设定非法合同条款、妨碍公平竞争,如条款的透明度和合同的修订、法律和管辖权的选择、责任和免责规则、终止和冻结账户、产品信息的使用权和对等要求。由于亚马逊当即表示愿意与德国联邦卡特尔局合作,相关机构并未深入开展市场支配地位和市场力量问题的调查,也没有公布最终相关的法律评估。但是,德国联邦卡特尔局进行初步的相关市场界定,倾向于认为相关的产品市场是在线市场服务且为双边市场。指出亚马逊成为用户访问的“守门人”,拥有庞大的用户群,和用户粘性(张江莉,2020)。美国《反垄断调查报告》中对亚马逊平台的垄断行为进行相似的论述,给出大量的事实和证据表明平台庞大的市场里力量和“守门人”的地位,并着重分析平台对销售商的各种控制策略。该调查报告列举大量证据和事实,论述亚马逊利用不对称的权力状态,对销售商的进行控制、欺凌和剥削。

  海外反垄断规制的实践经验表明,“监管机构—平台—用户”的线性监管路径具有平台责任边界不清的风险(丁道勤,2018)。监管机构在进行反垄断审查时,要厘清平台自治的界限,加强对平台滥用自治权行为的审查,即对平台纵向控制用户行为进行审查。平台自治权来源于网络服务合同,应借助市场竞争机制和传统私法规范约束平台私权力,与此同时对平台私权力进行适度干预也至关重要。算法滥用进行反垄断规制,是约束平台滥用私权、有效预防垄断的重要手段。

  依据《反垄断指南》第 4 条,平台经济领域开展反垄断监管应维护各方合法利益。该条强调,平台经济发展涉及多方主体,反垄断监管应该着力维护平台内经营者、消费者和从业人员等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自治算法作为平台自治的技术手段,如果滥用会加剧主体间利益失衡,尤其是处于被管理、被控制的经营者。有效规制自治算法,是平台对销售者进行剥夺性滥用的有力措施,可以实现平台生态系统内部的利益平衡、维护平台生态系统良性运转。依据《反垄断指南》第 11 条,自治算法的反垄断规制重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分析中的数据和算法因素。一方面,在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因素中,自治算法直接体现平台支配、控制市场的能力,包括平台的财力和技术条件。平台通过算法滥用加强内部控制,形成用户对平台的依赖,实现锁定效应。另一方面,算法滥用支撑平台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根据《反垄断指南》规定,算法滥用是平台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重要技术手段。在具体的滥用行为中,平台通过算法滥用拒绝交易、限定交易、搭售或者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差别待遇等具有必然性,符合数字经济特征,具有隐蔽性。平台通过算法滥用,剥夺上下游企业或终端消费者的利益获取独占利润,进行不同产业链层次间的利润掠取行为(詹馥静,2020)。

  (三)规制算法滥用,警惕算法合谋

  自治算法作为平台对经营者的直接控制手段,体现合同约束和私权控制。很多苛刻的自治条款和自治算法,短期来看,确实让消费者取得了一定的利益。资本运作的新平台争夺市场份额时,“补贴大战”也成为消费者享受低价的狂欢。消费者似乎“薅得羊毛”,但是建立在平台对内部经营者压榨基础之上的消费者福利,并不长久。随着网络效应和锁定效应的出现,平台利用与消费者之间信息不对称,进行算法滥用,侵害消费者权益。当前,电商平台商品和服务的价格逐渐趋同,消费者比价和自由选择权受到限制。平台通过算法滥用实现纵向控制引发横向算法合谋,导致价格协同行为出现。2015 年,美国网约车平台 Uber 的用户向法院起诉,指控平台要求司机和用户使用一致的价格算法,形成平台内部经营者之间价格竞争限制,从而由纵向控制引发横向价格协同(柳欣玥,2019)。2017 年 OECD 发布的《算法与合谋》报告指出,算法滥用引发垄断担忧,平台之间即使没有任何正式协议或人类互动,也可以借由算法实现和维持共谋,而竞争对手之间的合谋可能损害消费者利益(韩伟,2017)。一旦披上算法的外衣,“算法黑箱”产生的隐蔽性会进一步加剧反竞争效果。

  值得庆幸的是,我国《反垄断指南》对算法合谋进行了规定。根据《反垄断指南》第 5 条,通过数据、算法、平台规则或者其他方式实质上存在协调一致的行为构成协同行为。但是算法黑箱和算法偏见加大了监管算法共谋的难度,这要求在反垄断规制体系中,继续归纳总结算法共谋的特征,并且梳理算法滥用对价格协同行为、价格歧视行为产生的具体影响以及判断要素,增强对算法滥用进行反垄断规制的可操作性和可预期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