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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国际同业合作国内研究综述

来源: 树人论文网发表时间:2022-09-20
简要:摘要:全球经济进入后危机时代,中国经济也进入新常态,在金融体制改革稳步推进并实行金融开放的背景下,银行业加强国际同业合作,是应对国内外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的客观要求

  摘要:全球经济进入后危机时代,中国经济也进入新常态,在金融体制改革稳步推进并实行金融开放的背景下,银行业加强国际同业合作,是应对国内外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的客观要求,也是倡导“一带一路”倡议服务实体经济的重要选择。随着经济的发展,银行业国际同业合作的模式、困难、合作开展区域都发生了变化,对此,学界也展开了广泛的探索研究。本文以学者们的研究为基础,从国际视角对我国银行同业合作的理论研究包括监管制度、合作模式等,以及实践研究包括主要合作区域的合作困难、对策建议等方面内容进行了概括与总结,并提出了未来研究的可能方向。

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本文源自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20(12):28-33.《湖北经济学院学报》 是全国百强社科学报,中国人文社科学报核心期刊,双月刊,四开四版综合类报纸,旬刊,每月逢5、15、25日出版, 节假日和寒暑假休刊,国内外公开发行。办刊宗旨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 宣传党的方针政策,反映市场经济条件下政治、经济、文化、法律等领域的最新研究成果,成为我校教学、科研的主要阵地和对外宣传的重要窗口。

  1978以来,为配合改革开放,我国银行业引入了外汇资金等金融业务,而后加入WTO,开始履行承诺的自主开放。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发生后,银行业加强了国际监管协调。近两年,我国金融行业开始全面开放,银行业亦扩大对外开放的速度,而同时外资银行在我国的服务范围也有所扩大。虽然近两年我国金融业取得了较大发展,现银行业总资产规模已居全球第一,但面临的竞争程度不断加强,而竞争的同时,要加强中外银行业合作才能获得多赢。在更高水平开放中实现互利共赢是我们应所追求的,也是长远的,因而对银行业跨国跨境同业合作的研究也极为必要。本文尝试从国际合作视角,对相关研究进行梳理,期望能对我国银行业在开放的背景下与其他各国各地区同行业的合作进一步升级有所益处。

  一、银行业国际合作研究的发展回顾

  (一)改革开放后———起始阶段

  1978年以前,我国实行计划管理的“大一统”金融体制。1978年以后,我国开启了金融体制改革的序幕。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实践发展,1985年8月,中国首家中外合资银行厦门国际银行成立,注册资本10.69亿元人民币,其也是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产物,旨在为我国引进外汇资金和先进管理经验,沟通国际和国内信息交流,扩大国际经济金融合作。此后,我国于1994年颁布了全面规范外资银行的第一部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1996年又颁布了《上海浦东外资金融机构经营人民币业务试点暂行管理办法》,进一步向外资银行开放了对外资企业及境外居民的人民币业务,加速了外资银行在中国的发展[1]。

  这个阶段中,王居庆(1988)等学者讨论了中外合资银行的模式及发展情况,葛南翔、郑荣鸣等(1992)进而研究了中央银行如何对中外合资银行进行监管,提出当时由于“怕”引起外资外流而进行的“突出限制”监管不利于国际银行的发展,应转变观念,如支持合资银行设立分支机构等。邹欣提出中外投资银行在合作中也暴露出许多问题,如缺乏合作的国内宏观环境和微观基础,我国总体经济股份制水平不高,企业经营状况和发展潜力欠佳等,并提出了发展中外投资银行合作的构想,以及应注意如下问题:要稳步开放国内证券市场,有步骤、分阶段地发展中外投资银行间的合作,同时,加强监管,增强防范金融危机的能力[2]。

  (二)加入世贸组织后———合作提升阶段

  2001年中国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外汇业务取消地域及客户限制。入世两年内外资银行可以对国内公司开展人民币业务,五年内外国银行可以为国内个人客户开展人民币业务。此后,一方面,我国银行业开始改制上市,实行股份制改造,同时尝试带入国际金融市场。例如,2003年底,国务院决定中国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实施股份制改造试点。2006年,中国工商银行在香港和上海两地同时踏进资本市场。另一方面,外资银行通过在华发展主要分自设机构扩张和投资入股中资银行两种策略逐步进入中国市场。

  这一阶段,学者们进行了大量的研究,孙天琦等学者探讨了内资银行与外资银行合作的设想;德意志银行亚太区总部亚洲主席HubertNeiss、休伯特.赖斯以及邱创英、姜波、邵春梅等学者研究了中外银行合作的途径;杨洁、汤海燕、程文红、金峰、应娟等学者提出了中外资银行如何合作的战略;亦有学者开始从博弈的角度分析去中外资银行的合作竞争,代表者有陈涛、阎志军、陈蕾等;何凤霞、张竞南、孔艳杰、宋宇等对合作模式进行了探究。此外,有学者从风险控制看中外银行的合作与竞争,如张忠永。

  (三)2008年金融危机后———合作缓慢阶段

  金融危机发生后,我国银行业国际合作进入缓慢阶段,一方面由于金融危机的影响,全球经济低迷,银行业不可避免受到牵连,这一时期,也正是我国银行业经过高速增长后的下行阶段,盈利增速大幅下滑,不良资产攀升;另一方面,危机以来,外资银行集团总部受到较大冲击,需通过业务调整应对危机造成的不利影响,再加上全球金融监管环境趋严,外资银行集团的资产增速显著下降。危机前(2000—2008年),在华前5大外资银行所属集团平均资产增速为15.4%,危机后(2009—2017年)降至3.6%,降幅达11.8个百分点[3]。同时,外资银行原本希望通过参股控股中国金融机构取得更大的控制权,来拓展中国市场。但是受到外资行对中资银行持股比例不超过20%的法律限制,参股并不能掌握足够的话语权,没有实现将参股银行业作为进军中国市场桥头堡的初衷,因而,出现了部分外资挤出我国银行业的情形。

  2009年,瑞银集团从中国撤出了投资的外资银行。随后,苏格兰皇家银行亦出售了持有的中国银行的34亿股。2013年5月,高盛集团出售了约15.8亿中国工商银行H股。同年,美国银行以14.7亿美元出售其持有的中国建设银行的剩余股份。其后,清场的外资银行越来越多。德意志银行、花旗银行都宣告转让了我国银行的股份。当然,也有观点认为,外资行已经搭乘中国金融业的黄金时期顺风车,实现了财务投资的目的,赚的钱袋满满扬长而去;不同银行出于自身的经营战略考虑,也各怀自己的算盘,或套现补充资本,或收缩市场。股份制银行资深研究员梁国威分析,金融危机催生了巴塞尔协议III的出台,这对全球银行业产生了深远影响,监管对银行在当地部分投资和对外投资的资本约束趋紧,资本运用受到挑战,外资银行亟须套现以满足资本充足率的要求。

  这一时期,随着外资银行股份撤离中国,中外资银行合作实践减缓,理论界的研究也随之减少。但学者们也开始深入研究外资银行来华的真实原因以及目前的客观关系及结果,如李一翔提出应该反思合资银行为何成为过客,而唐智杰、高劲等对外资银行在我国集聚的动因及其影响以及中外资银行竞争与合作关系进行了实证分析;此外,彭江霞等学者仍然继续研究中外银行如何加深合作,如进行股权合作等。

  (四)“一带一路”倡议提出后———合作增强阶段

  2013年“一带一路”提出后,我国与相关国家加强了金融等行业的合作。2014年《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的决定》公布后,外资银行准入和经营人民币业务的条件适当放宽了,此决定为外资银行设立运营提供更加宽松、自主的制度环境。2017年以来,我国银行业加速了对外扩大开放步伐。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指出,要积极稳妥推动金融业对外开放,合理安排开放顺序,稳步扩大金融业双向开放。中国银保监会相继发布《关于规范银行业服务企业走出去,加强风险防控的指导意见》《关于外资银行开展部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等针对银行业对外开放的相关政策。2018年,银保监会宣布废止《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并取消其他办法文件中对外资入股比例的限制。这一系列举措对我国银行业展开国际合作是十分有利的。2019年国际商会银行委员会年会上,中外银行界人士纷纷表示将加强协作参与“一带一路”建设,在弥补项目融资缺口、信息共享、第三方市场开发等业务上展开深入合作,在共同解决问题和挑战的同时创造出共赢机遇。

  此阶段中,有众多学者开始对我国与其他具体国家的银行业如何合作展开了研究,如刘馨蔚、张启文、黄可权等学者分析中俄银行合作,申韬等学者以及姜英梅等分别对中泰及中新、中伊等地银行合作进行了分析;另外,曹胜亮等探讨了国际金融监管的相关问题,如法律问题、金融开放与金融安全等;谢珣等对区域性银行服务“一带一路”沿线建设的问题及路径、对策进行了思考。

  二、银行业同业合作的研究内容

  (一)银行业同业合作的理论研究

  1.关于银行业同业合作

  广义范畴的银行业同业合作,是指银行与金融行业各种机构的合作。而狭义范畴的银行业同业合作主要指银行与银行的合作,不包含银行与证券公司、保险公司或第三方机构的合作,而银行业包含的主体也主要为中央银行、商业银行等。学者潘明忠(2007)认为金融同业合作,是指金融同业的各个组成部分即银行、证券、保险等行业间的业务合作,传统上以代理业务、资金业务最为常见[4]。此概念主要立足于同为金融行业角度。聂庆、陈予(2011)等众多学者认为银行同业合作包含银银合作、银信合作、银证合作、银基合作、银保合作等,涉及的主体有商业银行、信用机构、证券公司和基金公司等,合作内容除业务外还包括股权和战略合作[5]。另有部分学者从业务角度出发,认为银行同业业务是指以同业资金融通为核心的并以金融同业客户为服务与合作对象的各项业务,如:同业拆借、票据转贴现、代理同业资金清算等业务。纵观我国银行同业合作历程可发现我国银行业国内合作范围较广,程度深入,表现为广义范围的同业合作,而国际同业合作多在中央银行间的监管合作以及商业银行间业务合作,表现为狭义范围的同业合作。

  2.关于银银合作

  关于银银合作,目前尚没有形成公认的定义。一般认为,银银合作是指银行之间的各项业务合作。其合作主体通常是商业银行。合作业务覆盖范围广,主要包括各类银行的结算代理、资产业务、相互拆借、票据业务等多层面、多渠道的合作内容。随着网络渠道的不断发展,产品研发、技术支持及银银电子平台也加入合作的范畴[6]。同时,合作主体也有所增多,政策性银行、外资银行等各类银行加入,形成了多层次的合作。银银合作,不仅有利于实现银行业资源共享、优势互补,也成为银行借以创新产品、提升服务、形成特色业务、塑造竞争优势的重要手段[7]。因而银行业同业合作并不等同于银银合作,而狭义的银行业同业合作主要表现为银银合作,但不仅仅局限于业务合作,还包括风险管理合作、股权合作等。

  3.关于银行业一体化

  对于银行业一体化,国内外尚未有明确统一公认的定义。目前,银行业一体化主要有两大归类。一类认为银行业一体化是经济一体化中的产业一体化;如,李骏罡(2008)将银行一体化归类为区域经济一体化中的产业一体化,认为银行业市场或业务的一体化,定义核心为一价定律,即原先某一种银行产品服务或其替代品被分割的一些市场,融合为一个市场整体。无论产品买方或买方所在的地理区域,产品价格符合一价定律,相关银行市场就被认为一体化了。Cabral等人认为使用一价定律不能完全概括反映银行业一体化特点,跨境活动应当是一体化的一个重要特征[8]。另一类认为其是各成员国银行制度或机制的一体化。如,董莉华将银行业一体化定义为,“银行业经营过程各环节上国际经济障碍的消除、国际间市场的一体化、各国银行业依赖性增加,并且在区域内或全球范围内实现协调机制的一体化[9]。游蕊(2016)认为银行业一体化是指建立在共同政策框架基础上,通过成员国的共同产业治理,逐步协调完善对市场参与者平等的共同规则和减少成员国间的制度差异,在法律法规、监管安排、市场惯例、行业自律、以及金融基础设施采纳的各种标准和实务等方面逐步趋同,并充分发挥市场竞争机制,使市场的参与者银行业、企业和消费者在市场中机会均等并得到公平对待,各成员国之间银行市场跨境进入和跨境退出障碍逐步消除、最终融合为一个单一银行市场的过程[10]。

  事实上,银行一体化属于金融一体化的研究范畴,是金融一体化的一部分内容。金融一体化也可以被定义成资本的自由流动。完全资本流动指的是立即的、完全地将资本存量调整以应对不同市场间相对收益的变化。因此在金融一体化定义中,资本流动性(CapitalMobility)和资产可替代性(AssetsSubstitutability)是非常重要的概念。殷伟(2004)认为当金融一体化定义为一种状态时,指的是两个极端的状态,没有障碍的完全一体化、存在障碍的完全非一体化。当金融一体化定义为一种过程时,指的是逐渐消除资本流动限制等政策法律障碍,并不断促进金融一体化程度上升的过程。完全金融一体化指的是没有阻碍投资者迅速调整资产组合的限制(包括没有资本流动的限制和其他政策法律上的障碍)[11]。朱航(2013)认为所谓的金融一体化是在金融开放的前提下,多个金融市场通过一定的制度安排实现金融市场的自由流动,进而在一定范围内实现金融制度、金融机构、货币以及金融协调机制的趋同化和统一化的过程[12]。

  (二)我国银行业国际同业合作的热点问题研究

  1.银行业国际监管合作

  80年代以来发展中国家的债务危机,以及90年代发生的墨西哥金融危机、东南危机时银行倒闭现象都反映了各国银行体系的脆弱性。各国开始加强银行业国际监管合作。银行国际监管合作范围有所扩大,发展中国家被纳入进来;同时,银行监管国际合作方式有所改进,由抽象的定性监管转向量化监管,[13]学术界的研究也逐渐增多并深入。

  第一,合作之初,我国学习与借鉴巴塞尔银行监管模式的同时,研究者们开始反思目前巴塞尔国际银行监管合作模式的缺陷,并提出完善建议。周仲飞(2003)认为巴塞尔协议采用的“双重钥匙”的监管方法有可能产生监管权限的冲突,而东道国和母国监管责任的重合,增加了被监管银行的负担,同时其认为存在最后贷款人的空缺问题,建议签订监管合作协议并制定最低监管标准;[14]李仁真(1998)等就中国的银行监管与国际惯例接轨的主要问题,也主要是适用巴塞尔原则和标准的问题进行了探讨,提出如跨国银行机构的合作监管原则、国际银行的资本充足管制原则、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等,是银行监管的国际标准和指南,我国可借鉴[15]。

  第二,对银行国际监管合作中的利益平衡进行分析,并且研究了我国的法律应对。郭洪俊(2000)、王宝杰等学者提出,国内监管规则与国际监管标准存在差距,制约合作效果,我国1994年颁布的《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对监管信息的分享的规定是很不完善的将导致我国金融监当局与外国监管当局分享信息缺乏法律依据,不利于我国与外国监管当局间的监管合作需有完善的相关国内立法与之配套,因而要完善的相关国内立法与之配套[16]。李莉(2009)通过实证分析认为国际银行监管合作是不完全信息的重复博弈。要走出国际银行监管合作的集体行动困境还需要某个霸权国家。在国际银行监管合作的游戏中,从参与人的角色看,中国处于国际银行监管合作机制的外围。为维护利益,我国应结合金融服务业国际化战略,细化国内银行业市场结构。在部分合作的整体战略下,修炼内功是根本[17]。

  第三,加强了对外资银行与跨国银行的监管合作研究。针对跨国银行、外资银行的监管容易形成母国和东道国都未监管到的“公地悲剧”问题,学者们进行了探索性研究。余剑、潘渊(2005)对外资银行监管外部协调性进行了,认为我国监管尺度上也存在着“内紧外松”的现象。我国也应该把重心由吸引外资转移到对风险的控制上来。其次要全面贯彻细细披露的理念,不仅要求外资银行披露风险和资本充足情况的信息[18]。王兆星(2007)借鉴国内外经验,提出了对外资银行的监管,要实施法人导向,维护银行体系安全,在并表的基础上,实施审慎监管等建议[19]。李长春(2007)认为,按巴塞尔协定,对外国银行分行负主要监管责任的母国监管机构,因信息获取有赖于东道国的合作,而东道国银行保密法的存在使母国监管机构无法获得银行的详细资料,而难以实施有效的监管[20]。王飞、何泫妮(2012)提出跨境风险监管合作的基本原则和框架应包括以下内容:明确适用范围、统一全球或区域经营许可,同时提出了增进我国跨境银行监管有效性的对策建议,如强化全球并表监管,完善信息共享机制;改进传统监管方式,加强持续跨境银行监管;完善管理组织架构,开展跨境发展后评价等[21]。洪武林(2012)认为银保监会应成立专门的监管部门,改变目前对外资银行和中资银行境外分支机构,以及不同类别中资银行境外分支机构分别由不同的内设部门监管,统筹协调不够的局面。应建议有效的风险预警系统,按照审慎监管的要求,对金融风险实行连续动态的监管[22]。李长春、洪武林等学者都建议积极参加多边国际组织活动,同时在签订母国监管机构与东道国监管机构签订双边谅解备忘录或双边协议时,要注意协议的具体内容,比如明确母国与东道国的监管责任,为提高协议有效性需要增加具体的操作性规程等,扩大签订协议的合作国家范围等。

  温晓芳、陈锋、吴青等(2015)认为至今国际上还缺乏有效、统一的法律框架针对跨国银行破产引起的清算纠纷。从法律层面完善跨境银行的危机处置机制。本轮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后,不论是巴塞尔委员会还是金融稳定理事会(FSB)都认识到了统一跨境银行处置规则的重要性,而相关法律的建设与完善是基本前提。这一方面要规范各国在跨境银行破产时资产分配方面的管理规定,建立相关机制防止某些监管当局在跨境银行破产时急于冻结其境内资产以确保自身独享剩余财富的做法;同时,他还认为银行跨境监管存在的主要问题在于各国银行市场结构的巨大差异导致跨境银行监管的效果难以保证。分业制和混业制下两类银行受到的影响和冲击有所不同。而以同样的标准对处于不同制度环境和金融市场发展程度下的跨境银行进行监管难以达到好的效果;各国监管当局之间缺乏有效的信息沟通和共享机制;各国对危机金融机构的处置缺乏统一性。其提出要制定跨境处置问题银行的最低法律协调标准及最低的法定前提条件,确保跨境问题银行处置中的国际合作[23]。

  第四,学者们持续不断跟进研究《巴塞尔协议》的标准,即时关注国际银行业监管动态。张天祀、刘晓锋(2010)等提出,银行危机监管必须防止国外危机对本国银行机构造成损失,更重要的是防止金融危机在本国蔓延。目前建立超国家的国际监管组织是不现实的[24]。另外,曾刚(2010)等学者跟进了新资本协议后巴塞尔委员会陆续发布的一系列监管文件,总结出要提高再证券化产品的风险权重;加强交易账户的风险管理,改进市场风险监管资本计量;进一步加强交易对手信用风险管理,全面管理信用风险;需要重新修改资本标准,提高资本的质量;要将杠杆比率作为新的监管工具控制银行规模过度扩张,改进流动性风险计量指标和标准,加强流动性风险管理[25]。2017年,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发布公报,旨在加强银行业监管的《巴塞尔协议III》已完成修订,将从2022年1月1日起逐步实施。协议设定了内部模型法的最低输入值和最低测算值,缩小了高级内评法的适用范围,简化了操作风险计量方法,对于信用风险计量的资产类型和风险权重做了更为细致的划分。张天祀、刘晓锋(2010)、王飞、何泫妮(2012)等众多学者认为金融发展的趋势是混业经营,目前主要国家基本都支持金融业混业经营,因而要实行统一监管。同时,要加强银行监管的国际协作,建立国家之间、国家与国际金融组织之间的联系,增强银行国际监管的能力,防止风险的蔓延。袁放建,房磊(2011)认为银行监管国际合作的供给相对于需求严重不足,银行业监管国际合作的供给和需求不适应,具体表现就是银行业监管国际合作的供给结构不能满足需求的发展。现在银行业国际监管合作主要由西方发达国家主导[26]。

  2.银行业国际合作模式

  银行国际合作模式主要有六种:代理行业务、银行业俱乐部、银行业战略联盟、建立跨国分支机构、国际银团贷款以及服务外包[27]。而学者孔艳杰(2007)认为互相参股是中外资银行合作的最佳模式选择。何凤霞(2007)认为入世前中外银行的主要合作模式是合资银行,入世后参股、契约联盟、合资公司等合作模式开始活跃起来,参股成为主流合作模式。契约联盟仍然存在,外资银行和我国商业银行的业务合作和技术合作正在进一步加强。外资并购我国商业银行的目的开始显现。WTO五年过渡期后,中外银行的各种合作模式会有不同的发展前景:从长期来看,合资关系由于双方战略不同而导致终结;并购无疑将会成为未来的主要合作模式;而随着市场的不断开放,外资银行最终会达到全面控股的目的;中资银行应该借鉴外资银行多种多样的中间业务类型,通过与外资角行间达成的中间业务协议联盟,有选择性地完善银行业务[28]。宋宇(2008)认为中外银行合作模式主要有三方面:资本合作,以中资银行引进战略投资者,外资银行直接参股中资银行,成立合资银行或合资公司为主要形式第二,业务合作,主要通过战略联盟形成战略伙伴关系,通过协作,中外资银行共同实现特定的业务发展目标,如银团贷款等第三,技术合作,由中外资银行在人员培训、管理和顾问服务以及风险控制等方面进行合作[29]。

  (三)我国银行业国际同业合作的具体实践研究

  我国银行业国际同业合作研究中,具体实践研究占了较多篇幅。现对已检索的文献进行较为详细的梳理后总结出,其中有较多学者对我国与东盟国家之间银行业合作进行了分析研究,少数学者研究了我国与其他国家的银行业合作。

  1.中国与东盟银行业合作

  我国有大量学者对中国与东盟的金融合作进行了分析探讨,研究了中国与东盟金融合作的模式、问题及合作趋势以及货币合作、监管合作等内容,其中有部分学者的具体研究内容涉及了银行业,但以银行业合作为主题,对银行业合作进行深入系统研究得不多,而且目前研究内容主要为中国与东盟国家银行业合作存在的困难、前景及对策建议[30]。

  在合作困难方面,董加相(2008)从西双版纳视角对建立中缅中老中泰银行间结算关系问题进行了思考,认为西双版纳边境贸易结算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云南与泰国老挝缅甸边境的双边贸易结算主要以现金结算为主,资金跨境循环流通受阻;人民币出入境携带限额规定给边境贸易发展带来不便,不能满足双方经贸资金结算需要;涉外人民币账户管理难等[31]。苏保祥、粟金刚和田代臣(2011)分析了CAFTA框架下中国东盟银行业监管合作现状,和影响合作的困难:东盟各国经济发展水平差距明显;大多数东盟国家金融基础仍比较薄弱;对金融业采取的监管措施差异较大;缺乏防范和应对金融危机的有效协调机制[32]。

  在合作前景上,申韬、梁海森(2017)对中泰银行合作现状和深度合作前景进行了分析,文章指出,与东南亚其他国家相比泰国银行业发展基础更为充分,但诸多非经济因素在不同程度上深刻影响着泰国银行业发展,未来中泰银行业深度合作具有广阔的发展空间[33]。

  关于对策建议,苏保祥、粟金刚、田代臣(2011)等众多学者提出政府层面应当予以支持,适度调整监管政策,同时为金融合作搭建平台,加快金融信息与人才交流[32]。董加相(2008)提出了以下建议:建立人民币跨境流动监测工作联系制度;进一步完善涉外人民币银行账户管理政策;建立金融对话机制,加快推动次区域货币金融合作等。陆峰(2010)对中国东盟区域金融机构合作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三个层次的基本框架:首先是加强与新加坡等金融业发达国家的合作,其次是较发达的东盟国家,而第三层次为老挝、缅甸、柬埔寨和越南等欠发达国家[34]。李国英、李为和刘明(2013)从博弈角度对CAFTA框架下银行业监管合作机制进行了博弈分析,其得出:此框架下各国银行业监管合作前提是各国利益分配能够达成共识,并签订协议,以约束各方经济行为,从而利大于弊;其次,为解决利益分配冲突,可建立利益平衡机制;同时他们还提出了四条原则,从决策机制、信息共享机制、立法合作机制和利益补偿机制四个方面来建立具体的银行业监管合作机制[35]。范祚军(2014)提到要推进中国—东盟人民币双向信贷业务,与东盟银行制度对接,开放东盟银行在中国开设分支机构,承办人民币业务[36]。

  2.中国与其他国家的银行业合作

  20世纪80年代以来,银行国际化浪潮波及世界各地,我国自90年代开始有大量学者银行国际化进行了研究,但研究国家间银行业合作的不多。

  在合作模式上,何凤霞(2007)分析了入世以后中国与外国银行合作模式发生了变化,合资银行模式有逐步退出的迹象,合资公司成为新热点,参股成为主流合作模式,而我国商业银行与外资银行技术上以及业务上的合作也正进一步加强,外资并购我国商业银行的目的开始显现[28]。黄梅波、沈婧(2017)认为,在中国与非洲银行业合作当中,中资银行正在积极探索新方式,目前中资银行主要采取签署战略合作备忘录、设立分支行、并购、与政府合资四种方式进入非洲地区。其中,投资设立新的分支机构与代表处是中资银行进入非洲地区与经营扩张的主要方式[37]。

  在合作困难方面,达瓦萨珍、王发莉、才央卓玛(2017)基于跨境人民币业务视角提出尼币币值不稳定限制了双方银行合作的积极性,尼泊尔严格的金融管理制度也制约了中尼双方银行的跨境合作,背客商等地下渠道结算使大量资金游离于金融体系之外,严重挤压了双方金融机构的合作空间,要从金融机构设置和基础设施等各方面推进双方金融合作[38]。孙晓郁(2004)等认为中国与俄罗斯的银行业合作存在的瓶颈有:现汇结算主要通过第三国银行转汇完成;俄罗斯方银行信用较低;结算工具单一,信用证、托收等方式都没有得到发展;信贷合作刚起步,经贸发展规模受损等[39]。

  在合作前景及建议方面,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提出,相关研究有所增加。王秀华(2014)分析了非洲银行业及中非合作趋势,其认为应从国家层面和我国银行业对非业务层面去推进合作。国家层面由央行牵头,将在非推进人民币国际化作业切入点,探索外储资金用于跨境基础设施建设的途径;银行业务层面,进一步构建与大型银行的合作机制,对于大型企业可采用银团贷款,而对对中小企业采用委托贷款;加大同业交流及培训力度[40]。岳华,张晓民(2014)认为后危机时代,作为金砖国家战略性合作的支点,银行业合作对金融等各领域的交流合作具有重要意义。其在传统的三阶段SBM-SFA模型基础上,引入调整系数的方法,研究表明金砖国家银行业在效率、稳定性、内部结构等方面都存在明显的差异,应立足于为一体化的大市场提供金融业务支持,妥善处理竞争与合作的关系,进一步加强国际影响力与话语权的建设,共同建立抵御银行风险的“防火墙”[41]。黄梅波、沈婧(2017)认为中资银行在非洲业务合作的领域上,已涉及中小企业贷款、教育、基础设施建设、农业、能源等领域,但主要集中于、能源和基础设施建设等大型项目上;其建议:为中资银行发展营造有利环境,中国政府应加强与非洲各国政府合作,并促进多边金融机构合作;同时银行应充分根据自身实力和业务特点制定发展战略,充分融入当地市场,灵活采取并购、签署战略合作备忘录等方式,拓展在非经营网络,银行业应继续以基础设施建设等大型项目为载体,逐步向企业投资经营与深化金融服务转变,积极开展零售业务,实现银行收入多元化,另外,在国家战略框架下,大力推进人民币在非国际化进程[37]。

  三、银行业国际同业合作研究展望

  尽管在目前金融开放的背景下,银行业竞争与合作的研究已吸引越来越多方面的注意,许多学者已就银行业国际监管合作、合作模式、法律制度的研究、合作路径以及国与国之间银行业的具体合作实践等给出了众多富有建设性的建议,但仍留下很多值得进一步探讨研究的空间。

  (一)实证分析方面

  现有文献有少部分为实证分析合作模式是否合适,而对于如何促进中外银行业合作的可持续发展,以及合作试验区的效率如何、影响合作的关键因素大小等采用具体的计量模型并通过选取指标来论证的研究鲜有。因而,补充微观和中观层面的合作机制、合作效应等方面的实证研究将是深化中外银行业合作进程中需要解决的重要研究课题。

  (二)竞合关系平衡

  以往文献对我国银行业如何走出去、中国内部以及中外银行业竞争等的研究较多,而实践中我国的银行体系也多为比较低效的银行间的竞争,以各自为战、强拼硬夺的低层次竞争格局为主,主要表现竞争局限在一个比较狭窄的范围内,服务手段、市场定位、竞争策略和战略目标等方面存在趋同,而过度的竞争还将导致两败俱伤[42]。这也与我国银行业蓬勃对外发展以及大力引入外资银行而需要考虑的竞合趋势是难以匹配的。在我国金融开放的背景下,本质上为竞争性的银行业也应求同存异,紧跟步伐,加强合作。因而,开展同业合作,实现资源共享,共同开拓和分享新的市场机会,联手维护社会信用环境,制裁恶意逃废债行为等,都是今年可预见的方向。合作也并非代表弱化竞争,在竞争与合作的关系中如何维持平衡,并实现多赢是中外银行业合作研究中需要探索的。

  (三)具体业务合作

  由于银行业涉及一国金融稳定、资金安全等问题,其开放程度有限,故现有文献对我国银行业机构具体业务上的国际合作研究较少,而且多为中国与某一区域整体合作的研究,如中国与东盟等,内容也仅是合作现状及问题分析、银行监管合作及合作模式等的建议,对于深入的具体的业务合作,除货币结算与兑换外,较少涉及。然而,更深层次的合作是金融全球化趋势下双方银行业都需要的。因此,深入到具体业务,如国际信贷业务合作、征信合作,中间业务合作如租赁、承包、代理、网络租赁等都是我们可以尝试的。

  (四)大数据等金融科技利用

  随着金融行业对快速发展的大数据、网络信息等科学技术的应用,银行业逐步呈现出服务智能化、服务平台化的趋势,但目前的文献鲜少谈及金融科技在国际合作上的应用。而近两年金融科技正飞速发展,诸如人工智能、区块链、大数据、云计算等新技术不断涌现,各行各业有机融合应用,银行业也将面临新一轮的机遇和挑战。我国银行业跨国跨境同业合作中如何利用,并有机融合好银行业务与大数据等金融科技,提升各自银行国际竞争力和综合实力,已然成为目前该领域的重要课题。比如近年新出概念“开放银行”,能够利用API平台与旅游、交通、电商等其他行业互联互通,那么,往后中外银行业合作中是否可以利用金融科技搭建大数据共享平台,这将是一个可预见的研究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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