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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分工是上层建筑衍进的逻辑前提与历史基础

来源: 树人论文网 发表时间:2021-07-17
简要:要:马克思、恩格斯运用哲学系统论思维创立了唯物史观,发现了人类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并通过社会分工理论揭示了上层建筑衍进的逻辑前提和历史基础,进而系统地论述了上层建

  要:马克思、恩格斯运用哲学系统论思维创立了唯物史观,发现了人类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并通过社会分工理论揭示了上层建筑衍进的逻辑前提和历史基础,进而系统地论述了上层建筑的衍进规律。

社会分工是上层建筑衍进的逻辑前提与历史基础

  本文源自王磊, 系统科学学报 发表时间:2021-07-17

  关键词:系统论;上层建筑;社会分工;私有制;阶级

  马克思主义哲学系统论认为自然界、社会和人类思维是一个普遍联系、永恒发展的有机整体。社会有机体中的各要素相互影响、彼此制约、共同发展,构成了人类社会发展的不同阶段和不同形态。马克思、恩格斯在对社会有机体研究的基础上,创立了唯物史观,发现了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唯物史观蕴含着哲学系统论的思维,其理论体系中的各个基本范畴相互作用、密切关联。因此,在对上层建筑衍进规律的研究上,马克思、恩格斯并不是仅仅聚焦在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矛盾运动的层面,而是把上层建筑置于唯物史观的体系之中,将其与社会分工、国家、阶级等范畴相连,全面、系统地探究其历史进程与客观规律。

  我们研究上层建筑的衍进规律,应以马克思主义经典文献为依据。在《德意志意识形态》和《路易 ·波拿巴的雾月十八日》中,马克思、恩格斯论述了社会存在与社会意识的辩证关系,确立了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的历史唯物主义基本观点,并把上层建筑置于社会意识形态的领域研究。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和《资本论》中,马克思更多地把上层建筑限定在政治法律制度、设施和政治组织层面研究。可见,马克思、恩格斯在文本研究中的上层建筑,不仅是建立在一定经济基础上的意识形态(观念上层建筑),也是建立在一定经济基础上的政治法律制度、设施和政治组织(政治上层建筑)。因此,本文运用马克思主义哲学系统论观点,从观念上层建筑和政治上层建筑两个方面,揭示社会分工在上层建筑的衍进中的地位和作用。

  1 社会分工是观念上层建筑衍进的逻辑前提

  分工是人类社会特有的一种现象,是人类劳动的外在表征。人类劳动的最初表现形式是原始社会初期的简单协作,后来随着人类劳动能力的不断提高,简单协作逐渐地被自然分工取代。自然分工出现在原始社会的中后期,这种分工的存在或依赖于人的自身条件、或依赖于自然环境的差别,它是人类劳动分工的早期阶段。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原始社会末期相继出现了“三次社会大分工”,人类社会由此建立起了农业、畜牧业、手工业和商业等基础产业,这进一步促进了社会财富的增多和剩余产品的涌现,为一部分人专门从事政治、法律、道德、宗教、哲学和艺术等活动创造了物质条件,人类社会进入到真正的分工阶段。随着分工的日益复杂,物质劳动和精神劳动的界限逐渐明显,精神劳动不可避免地从物质劳动中分离出来,成为一种独立的社会劳动。在物质劳动与精神劳动分离的前提下,人们才有能力专门从事思想、政治、文化和艺术活动。正如马克思所说:“分工只是从物质劳动和精神劳动分离的时候起才真正成为分工。从这时候起意识才能现实地想象:它是和现存实践的意识不同的某种东西;它不用想象某种现实的东西就能现实地想象某种东西。从这时候起,意识才能摆脱世界而去构造 ‘纯粹的’理论、神学、哲学、道德等等。”[1]534可见,马克思从社会存在和社会意识的辩证关系角度,论述了社会分工与观念上层建筑的关系。观念上层建筑属于社会意识的范畴,它的形成从根本上讲是社会存在的产物,但是,从形式上看,它是因为社会分工而转移到专业人员身上的独立的社会意识活动。

  随着物质劳动与精神劳动的分离,私有制与国家制度的确立,一部分人不再通过“手的力量”,而是通过“脑的功能”生存和发展的时候,社会出现了专门脑力劳动的职业家:哲学家、思想家、政治家和法学家等等。哲学家洞悉人生发展、思想家创造理论成果、政治家领导国家建设、法学家构建法律体系,这些社会实践最终形成了哲学、政治和法律思想。政治法律思想是政治思想与法律思想的有机综合,政治思想是人们关于政治关系、制度和设施的观点与理论的总和,法律思想是人们关于法律关系、制度和设施的观点理论的总和。政治法律思想的形成既是社会分工的外在表现,也是社会分工发展的必然结果。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在阶级社会中,大多数劳动者并不能够从事体能消耗较少的脑力劳动———哲学、政治与法律思想的研究,而是从事着繁重枯燥的体力劳动———物质资料的生产。究其原因,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做了解释:“当实际劳动的人口要为自己的必要劳动花费很多时间,以致没有多余的时间从事社会的公共事务,例如劳动管理、国家事务、法律事务、艺术、科学等等的时候,必然有一 个 脱 离 实 际 劳 动 的 特 殊 阶 级 来 从 事 这 些 事务。”[2]537-538可见,在阶级社会中,出现了从事脑力劳动的统治者和从事体力劳动的被统治者之间的阶级对立,社会被划分出了不同的等级结构,从事脑力劳动的统治者居于社会的上层,他们专门从事非生产劳动,即“从事于社会的共同事物:劳动管理、政务、司法、科学、艺术等等”,而从事体力劳动的被统治者居于社会的底层,他们被迫从事着繁重枯燥的体力劳动,忍受着统治阶级的压榨与剥削,社会分工在阶级对抗中出现了对立。统治阶级为了维护自己的统治,建立起了符合阶级统治需要的观念上层建筑:道德、宗教、哲学、文学艺术等。

  关于道德的起源与本质,马克思、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运用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观点做出阐释:“思想、观念、意识的生产最初是直接与人们的物质活动,与人们的物质交往,与现实生活的语言交织在一起的。人们的想象、思维、精神交往在这里还是人们物质行动的直接产物。表现在某一民族的政治、法律、道德、宗教、形而上学等的语言中的精神生产也是这样。”[3]151-152可见,马克思、恩格斯认为,道德这一观念上层建筑,是与人们的物质活动、物质交往相连接的,没有社会活动与社会交往是不可能产生社会道德的。从社会分工的角度看,道德是在社会分工体系内形成,并依靠社会舆论、传统习俗和内心信念来维持并以善恶评价的方式来调整人们之间以及个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力量。此外,马克思、恩格斯认为道德具有阶级性,在阶级社会里,道德是维护统治阶级利益的工具,是欺骗和麻醉被统治阶级的手段。马克思在批判阶级社会道德异化的同时,也阐释了未来社会道德的扬弃。马克思认为,在共产主义社会,道德是建立在“消灭旧式分工、消除阶级压迫”基础上的,是以实现人自由而全面发展为目的的意识形态,它体现了对人的本质的尊重。在旧式分工消灭的过程中,道德的工具性和欺骗性特点将逐渐削弱,直至最终消亡。

  宗教也是观念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支配人类现实生活的外部力量在人的头脑中的虚幻反映,其本质是一种“颠倒的世界观”,是人们对神灵的膜拜后产生的一种社会意识形态。究其根源,宗教是在异己力量的统治下,人类“迷失自我”的体现,这种异己力量既有自然压迫,也有社会奴役。在早期人类社会,由于生产力水平的低下和科学的不发达,人们对于自然界的许多现象既无知,又恐惧,因此产生了许多图腾崇拜的现象,进而演变为宗教和神学思想。进入到私有制社会后,阶级压迫和阶级剥削成为社会发展的普遍现象,面对这些现象,人们无法进行科学地解释说明,只能求助于宗教、神学,而统治阶级为了维护自身利益,把宗教改造成为阶级统治的思想工具。可见,宗教的产生既有自然根源,也有社会根源。随着分工的发展,宗教的形式也发生了相应的变化,与自然分工相适应的是自然宗教,与社会分工相适应的是国家宗教,与各民族分工相适应的是多神教,与封建统治相适应的是“三大宗教”,等等。宗教作为社会中的一个特殊的分工部门,在历史的发展中长期存在,并发挥着重要作用,它既虚幻地反映社会历史的进程,满足统治阶级维护利益的需要,又发挥着调节社会心理、稳定社会发展的作用,符合一定社会发展阶段的内在需要。当然,宗教作为历史发展的产物,不会永恒地存在下去,在“新式分工”取代“旧式分工”后,其产生的两大根源将逐渐消失,最终将走向消亡。

  哲学也属于观念上层建筑的基本范畴。它是人们对自然、社会和思维进行高度概括总结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具有系统化、理论化的特点,它的产生和发展不仅受制于一定时期的经济关系,而且能够反映这一时期的经济关系。作为一个特定的精神生产部门,哲学的产生和发展是社会分工发展的必然结果,其作用的发挥受到社会分工的制约,正如恩格斯指出:“每一个时代的哲学作为分工的一个特定的领域,都具有由它的先驱传给它而它便由此发出的特定的思想资料作为前提。”诚然,哲学作为一种社会意识也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和自主性,“经济上落后的国家在哲学上仍然能够演奏第一小提琴:18世纪的法国对英国来说是如此(法国人是以英国哲学为依据的),后来的德国对英法两国来说也是如此”[4]703-704。在此,恩格斯以“演奏第一小提琴”的例子,阐明了哲学在社会分工中并非消极被动,而是具有相对独立性和继承性。这主要表现在:一方面,哲学具有与社会发展的不完全的同步性和不平衡性。在一定的社会发展阶段,哲学可能与经济社会发展的步调不一,既有可能落后于经济社会的发展,也有可能超越经济社会的发展,因此,经济落后的国家在哲学领域中发挥引领作用是极其正常的事情,但这不并是说,哲学与经济的发展背道而驰或毫不相干,而是在强调哲学所具有的超越性和独立性的特点。另一方面,哲学具有历史继承性。哲学的形成与发展,与其“先驱们”提供的思想资料密切相关,虽然思想资料的提供和哲学家的阶级立场受制于一定时期的经济关系,但是,哲学作为一种独特的意识形态,它有前后相继、一脉相承的历史发展脉络,因此具有历史传承性,有其独特的发展规律。

  文学与艺术也是观念上层建筑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它是人们在一定历史条件下,通过塑造具体的、生动的形象反映物质世界、精神世界的意识形式。在社会发展的不同阶段,由于社会分工的存在,文学与艺术不仅依赖和反映一定的经济基础,而且在经济基础面前保持着自己特有的相对独立性。马克思曾经系统地分析了文学与艺术同经济基础的关系,他指出,文学艺术的繁荣与经济基础的强盛并不是始终保持一致,相对独立性使它能够在特殊的发展时期展现出更多的魅力,“在艺术本身的领域内,某些有重大意义的艺术形式只有在艺术发展的不发达阶段上才是可能的”[5]34,例如,古希腊的经济与资本主义的经济相比差距甚远,但是古希腊却能创造出资本主义无法实现的文学艺术的辉煌。马克思认为,资本主义在科技上的进步和经济上的发达,同艺术和诗歌的创作是相敌对的,因为资本主义的社会分工限制和束缚了人们在艺术领域的发展,强制地把人们变成经济链条上的一颗螺母或成为“经济的动物”,因此,现代社会无法复制古代社会在文艺方面的超凡成就,只能将其视为人类社会逝去的辉煌。随着社会分工的发展,在铲除由旧式分工而产生的阶级剥削和阶级对立的土壤后,人的发展将迎来自由而全面的历史阶段,在新的阶段,文学艺术不再是单纯隶属于统治阶级的独享物,而必然是全体社会劳动者共同享受的精神财富。

  2 社会分工是政治上层建筑衍进的历史基础

  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政治上层建筑既是建立在一定经济基础之上的政治法律制度,也是维护统治阶级利益的国家机构、政党、军队、警察、法庭和监狱等国家机器和政治组织。它在整个上层建筑中居于主导地位,是随着国家、阶级的产生和发展而不断演变的历史产物,它的性质、结构等都由经济基础决定,但是其运动和发展规律则有社会生产和社会分工的发展规律支配。

  首先,社会分工是政治法律制度形成与演变的历史动因。恩格斯在《英国工人阶级状况》中指出:“分工、水利特别是蒸汽机的利用、机器的应用,这就是从18世纪中叶起,工业用来震撼旧世界基础的三个伟大杠杆。”这句话蕴含着两层含义:(1)社会分工促进生产力的发展,突出的表现在机器工业的应用方面;(2)社会分工是推动人类文明进步的不竭动力,是社会制度与社会形态的演变、更替的历史动因。在《家庭、私有制与国家的起源》中,恩格斯进一步阐明了社会分工在促进社会文明与政治法律制度进步中的作用。他首先肯定了摩尔根将人类社会分为蒙昧、野蛮和文明的历史分期,并指出人类社会从蒙昧走向文明的过程,就是先进的社会制度战胜落后社会制度的过程。作为社会制度核心的政治法律制度也是随着社会的进步而不断发展的。政治法律制度是人类文明发展的必然成果,社会分工的发展与政治法律制度的形成存在着前因后果的内在联系。

  人类社会从自然分工进入到社会分工,意味着摆脱蒙昧走向文明,在文明社会中出现了私有制、阶级与国家。正如马克思在《哲学的贫困中》指出: “当文明一开始的时候,生产就开始建立在级别、等级和阶级的对抗上,最后建立在积累的劳动和直接劳动的对抗上。没有对抗就没有进步。这是文明直到今天所遵循的规律。”由此可见,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出现与人类社会文明发展同步,它们是人类文明发展图景中不可或缺的历史符号。政治法律制度是人类文明发展的成果,它是社会分工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在人类社会进入到阶级社会后,由国家制定、强制实施的社会规范。在阶级社会中,国家从最初的社会管理职能中独立出来,成为统治阶级维护自身利益的工具,可以说,国家和阶级的出现是社会分工发展的必然结果。在自然分工阶段,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简单而不对立,氏族、部落里不存在凌驾于成员之上的统治力量来协调彼此之间的关系,但是,在社会分工阶段,社会集团的利益出现了分离,阶级矛盾和阶级对立成为社会的普遍现象,统治阶级为了维护自身利益,迫切需要通过国家颁布和执行一系列法律,随着法律的出现,就必然出现了执行和维护法律的国家机关,立法和司法活动就成为社会的独立活动了。立法活动在社会的发展中日益专业化,新的社会群体(法学者阶层)和新的学科(法学)相继出现;司法活动在社会发展中日益广泛化,新的职业群体(法官、检察官、律师等)也一一出现。由此可见,作为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的法律,其产生和发展根源于私有制,而其表现形式则受到社会分工的制约。在消灭私有制后,社会分工从自发走向自觉,实现和谐的分工状态,因此,建立在旧式分工基础之上的政治法律制度终将退出历史的舞台。

  其次,社会分工是国家机器和组织产生和发展的必然结果。按照恩格斯、列宁的理解,政治法律制度是政治上层建筑的规章制度因素,而国家机器和国家组织则是其实体因素———“物质的附属物”。国家机器与组织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组成内容,是理解认识政治上层建筑的核心范畴。因此,只有阐明社会分工与国家政权关系,才能厘清国家机器、组织与社会分工的关系。

  国家是人类社会进入到阶级社会以后出现的,恩格斯认为,“这个社会陷入了不可解决的自我矛盾,分裂为不可调和的对立面而又无力摆脱这些对立面。而为了使这些对立面,这些经济利益互相冲突的阶级,不致在无谓的斗争中把自己和社会消灭,就需要有一种表面上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力量,这种力量应当缓和冲突,把冲突保持在‘秩序’的范围以内;这种从社会中产生但又自居于社会之上并且日益同社会相异化的力量,就是国家”[6]189。可见,国家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是一个阶级统治另一个阶级的工具。此外,国家肩负着政治统治和社会管理的职能。国家职能的独立化,正是分工发展的必然结果。在自然分工阶段,人们生产、生活的组织形式是氏族和部落,维系社会秩序基本依靠风俗、习惯和部族首领的威望。因此,人类社会不需要独立分化出一个管理社会的组织或集团。但是,当自然分工过渡到社会分工后,私有制和阶级相继出现,社会分工和社会矛盾更加复杂化、尖锐化。为了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社会急需一个组织或集团协调阶级之间的利益关系。正如列宁指出:“国家正是这种从人类社会中分化出来的管理机构。当专门从事管理并因此而需要一个强迫他人意志服从暴力的特殊强制机构(监狱、特殊队伍即军队,等等)的特殊集团出现时,国家也就出现了。”[7]285由此可见,国家是从社会分工中分化出来的管理机构,在执行统治职能时,它必然成为凌驾社会之上的统治力量。国家的产生和发展是以社会分工的存在和发展为基础的。国家的消亡则是以旧式分工的消灭为前提的,旧式分工是国家产生的社会根源,只有在社会生产力高度发达后,新式分工才会取代旧式分工,进而实现对私有制和阶级的消灭,使国家最终成为一种历史的现象。

  作为政治上层建筑重要组成部分的政治制度、立法司法制度和行政制度,以及国家政权机构、政党、军队、警察、法庭、监狱等政治组织形态、设施和组织,也和国家的产生和发展一样,是以社会分工的存在和发展为基础的。正如解占原指出:“社会的法的关系也遵循着分工的规律而起源于社会物质生活的需要。”[8]77随着阶级、国家的产生和发展,阶级矛盾和阶级斗争日益激化,原始社会中形成的风俗、习惯、威望已经不能协调阶级之间利益关系,法律、警察、法庭、监狱和军队等组织和设施开始成为协调阶级利益的工具。这不仅是阶级矛盾和阶级斗争的产物,也是社会分工发展的必然结果。随着社会分工从对抗走向和谐、从自发走向自觉,建立在阶级对抗基础之上的制度、组织和设施,终将随阶级的消灭、国家的消亡而不复存在。

  结语

  马克思主义哲学系统论认为:“在一个复杂系统内,如果不能认识各子系统差异的普遍性和特殊性,也就无从发现系统事物运动发展演化中的普遍原因和根据,无从确立此系统与它系统事物的本质区别。”[9]因此,我们研究上层建筑的衍进规律,既要从整体出发,又要从具体着眼,特别是在现代社会,上层建筑的具体表现形式因社会分工的发展而多样,就更需要我们具有系统性、整体性的理论思维。纵观上层建筑的发展,一方面,在一国范围内,无论是观念上层建筑,还是政治上层建筑都出现了新的表现形式,例如:新媒体意识形态、网络政治、特许经营组织、非营利性组织和营利性组织等等。另一方面,在全世界范围内,尤其在全球化时代,社会分工已经超出了国家或地区的界限。国际分工的发展,不仅极大地促进了全球生产力的发展,也使得传统的国际关系发生调整,新的国际组织(国际上层建筑)的不断涌现促使旧的国际秩序逐渐走向消亡,为新的国际秩序的重建创造条件。综上所述,上层建筑随着社会分工的发展而形式多样,它们不仅服务于阶级统治的需要,受经济基础决定,也顺应了社会分工的发展规律。 “事物的发展过程是一个长期演化的矛盾系统,由于系统内部的矛盾是逐步激化的,由部分质变到质变,由此就分出阶段来”[10]。因此,只有在马克思主义哲学系统论视域下,从逻辑前提和历史基础的角度,我们才能更加清晰地认识上层建筑的本质、发展过程与衍进规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