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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诚信价值观的理论基础与实践进展

来源: 树人论文网发表时间:2019-12-23
简要:摘 要:在新时代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诚信价值观的背景下,辨析中国传统诚信观、西方诚信观以及马克思主义诚信观的各自特征;探究诚信思想的理论基础与深刻内涵;认清新时代我国诚

  摘 要:在新时代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诚信价值观的背景下,辨析中国传统诚信观、西方诚信观以及马克思主义诚信观的各自特征;探究诚信思想的理论基础与深刻内涵;认清新时代我国诚信社会建设取得的实践进展。

  关键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诚信思想;理论基础;实践进展

浙江社会科学

  《浙江社会科学》Zhejiang Social Sciences(月刊)曾用刊名:探索,1985年创刊,是社会科学综合性学术理论刊物,发表国内外社科工作者的优秀成果,也是反映浙江社科学术研究动态的窗口。

  诚信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从公民个人层面提出的价值准则,社会主义诚信价值观的建设过程就是全体社会成员诚信观念和诚信行为的形成过程。习近平同志指出:“人与人交往在于言而有信,国与国相处讲究诚信为本。”[1]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同志致力于构建诚信社会的顶层制度设计,强调要通过法律规范,建立价值规范,加强诚信立法,夯实诚信体系法治根基,这对诚信观念与诚信文化的发展具有极大的促进作用。在今日中国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全面展开的背景下,辨析中国传统诚信观、西方诚信观以及馬克思主义诚信观的各自特征;探究诚信思想的理论基础与深刻内涵;认清目前我国诚信社会建设的进展并总结实践经验,无论是从国人内在的精神诉求还是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外在践行来说都是十分必要的。

  一、中国传统文化中“诚信”的基本内涵及其演变

  中国的传统文化蕴含了丰富的诚信思想,传统儒家思想主张“言必信,行必果”,诸如“徙木立信”“抱柱之信”等弘扬传统诚信精神的典故流传甚广,还有“一言九鼎”“一诺千金”等成语用以称赞诚信精神,中国有文字记载的诚信思想可以追溯到战国时期。

  从词源上来说,最初“诚”与“信”是两个各自独立的字。康熙词典中对“诚”的解释为:“《说文》信也。《广雅》敬也。《增韵》纯也,无伪也,真实也。”综合起来,“诚”具有四个层面的含义:一是约定谈和;二是说话符合实际,言语真实;三是恭敬审慎的态度;四是与“伪”相对,真实的意思。从字面意思来看,“诚”即诚实,指主体内在真诚的道德品质;“信”即信用,是主体内诚品质的外化,意指主体履行诺言而取得的信任。“诚”与“信”组合起来,就形成了一个涵括内外的词汇,其基本含义是指诚实无欺,讲求信用。诚信不仅是一种道德伦理规范,还是一种外在制度规范,是规范个人诚信道德修养和重信践诺行为的统一。从思想内涵来看,“诚”字最早记载于《尚书·太甲下》:“鬼神无常享,享于克诚”,意指鬼神不系一人,能诚信者则享其祀,这里“诚”主要指笃信鬼神的虔诚。作为实词使用的“诚”,首见于《左传》“明允笃诚”,取切实忠诚之意。作为德性概念的“诚”,出现在《周易》中:“闲邪存其诚”及“修辞立其诚”。这里的“诚”已经摆脱纯粹的宗教色彩,与邪相对立,是真实无妄的意思。首次作为伦理范畴使用“诚”的是孟子和荀子。《孟子·离娄上》:“诚者,天之道也。思诚者,人之道也。”孟子将“诚”视为天道对人道的必然要求,荀子则是将“至诚”与“养心莫善于诚”并举,认为“诚”不仅是一种道德规范还是一种个人修养之道。总起来说,“诚”的观念起初带有明显的宗教色彩,起源于人们对神灵的祭祀和敬畏,折射出原始时代人们对于个体生命和自身安全感的诉求。在后来的日常生活中,“诚”从作为天道对人道要求的诚,逐渐落实到人道上来,所指涉的对象多是个体的内在,要求个体自我诚实的内心态度和德性修为,具有内在指向性。

  “信”的文字记录早于“诚”字,最早见于战国时期中山王鼎上铸有的“余知其忠信也”字样。“信”从人从言,表示人遵守自己说的话,对自己的承诺负责,要言而有复,诺而有行。作为对神灵的“信”,原指祭祀时对上天和神灵所说的诚实无欺之语,体现人们对神灵的虔诚态度。盟是信的同义字,《礼记·曲礼》中“约信曰誓,莅牲曰盟”;《春秋·正义》中:“凡盟礼,杀牲歃血,告誓神明,若有背违,欲令神加殃咎,使如此牲也。”此时的盟誓仍带有浓厚的宗教色彩,将“信”的约束力诉诸于神灵。作为人的“信”,体现于《左传·桓公十二年》“苟信不继,盟无益也”,《左传·襄公十二年》“盟所以周信也”。盟誓是当时贵族阶层之间的宣誓缔约和互相承诺,在《左传》中关于这样大型的盟誓记录接近二百次,足可以看出当时人们对于守“信”的看重。总体来说,“信”的概念起源于人们对上天和神明的虔诚心理,后演变为处理人际关系的行为准则。“信”,所指涉的对象多是自身外在的言行,要求对别人真实不欺,具有外在指向性。与“诚”相比,“诚”是指主体内心的道德准则,“信”则是指主体之间的道德准则;“诚”是内在诚实的德性修为,“信”是外在言行一致的确认和表达,内在修为是外在言行的基础,外在言行是内在修为的确认和结果。

  “诚”与“信”二字结合起来作为一个完整的概念出现于战国中期,最早见于《逸周书·官人解》:“成年不尝,信诚匡助,以辅殖财。”这里,信诚就是真诚、诚信的意思。《说文解字》将二者互训,“诚,信也;信,诚也”。概括起来,诚信基本内涵是诚实守信的品行,既包括内在的德行修养,也包括外在的忠实守信,主要内容有三:一是不自欺,对自己诚实;二是不欺人,对他人真诚;三是信守承诺,说到做到。

  不同于原始时代带有宗教色彩的朴素诚信观,先秦诸子时期的诚信观经过概括与提炼,已经成为一种为人的道德规范,带有先秦时代特色的道德底蕴和社会价值,比较有代表性的是儒家诚信观、法家诚信观和道家诚信观。儒家诚信观中诚信不再局限于对鬼神的虔诚,已经摆脱了宗教束缚,从天道归于人道伦理层面。孔子认为诚信是个人安身立命的道德之本,把“信”纳入“四教”(文、行、忠、信)、五德(恭、宽、信、敏、惠)和五常(仁、义、礼、智、信)之中,君子需诚实不欺和守信践诺方为诚信。孟子把“信”纳入到五伦(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妇有别、长幼有序、朋友有信)之中,提出了新的诚信标准:“言不必行,行不必果,惟义所在”,并从政治统治角度论述“取信于民”的重要性,而荀子则是从社会效用角度论述诚信对一个集体的重要性,诚实守信可以产生稳定祥和的社会良性效果,而虚夸妄诞则会使人才流失、国运衰微,辨别一个人诚信与否需要一定的智慧,只有诚信内化于心的君子才能做到这一点,诚信内化于心的君子品格是礼的目标与追求。

  法家诚信观对诚信概念重新做了界定,认为“信”是民众对法律的遵守、信任和信赖,商鞅和韩非子将“信”作为统治手段制定出一套行之有效的法律制度和规则,推崇“信赏必罚”的法制诚信。韩非子从“人性好利”出发,认为人的一切社会关系皆出于自利,因此,人不可信,唯一值得信任的是约束民众行为思想的法,培养民众对于法的诚信是国君治国的基础。总体来说,法家眼中的诚信观只是政治统治的工具和手段,目的是更好地维护社会秩序和君主统治。

  道家的诚信观以老子和庄子为代表,老子和庄子分别批判了儒家和法家诚信观。老子认为诚信的理想状态不只是自己要诚信,还要让别人对自己产生信任感。老子批判儒家“仁、义、礼、智、信”这种外在的道德规范破坏了人至真至信的本真圆融状态,道德是与天地合一的自足、自洽状态,诚信概念的出现恰恰意味着这种自足、自洽的本真道德状态已经遭到破坏。庄子批判法家将“信”作为政治统治手段,认为最好的统治状态是“太上,下知有之”[2],即百姓甚至感受不到统治者的存在,主张“无为而治”,主张诚信应在质朴本真的状态中得到发展和发扬,在外在的规则强制下谈诚信只能是虚伪的欺世盗名。

  先秦诸子时期的这些诚信观在汉唐时期得到了延续和发展。诚信既是一套处理人际关系的道德准则,又是维护政治统治的有效手段,尤其是董仲舒“独尊儒术”将诚信纳入三纲五常之后,更是将二者有效地结合起来。此外,汉代律法对不诚信行为的制裁作出了明确的法律规定。如在商业交往中,“贩卖缯布幅不盈二尺二寸者,没入之。能捕告者,以畀之。”[3]即出售时达不到法定尺寸的布匹,如有人检举,政府将进行抓捕并没收货物,并将货物奖励给检举者。汉代严打重赏的政府条令对于规范诚信的经济行为起到了监督和督促作用。诚信准则在社会生活中的这种可操作性在唐朝也很受重视,上至帝王将相,下至文人百姓,都很重视诚信准则的建立。唐朝的诚信观念在治国之道、君臣之道、政治关系和民族关系等方面体现得十分明显,唐太宗以史为鉴,在立国之初就把仁义诚信作为治国的根本方针,与魏征、张玄素等君臣之间精诚合作、诚信治世,共创贞观盛世。后续的帝王名臣在君臣之道、政治统治和民族关系等方面也都一直秉持诚信之道。唐代杰出的文学家韩愈提出“信”是人的本性之一,其弟子李翱更是将诚信视为性命之道,是天人合一的桥梁。

  宋代的诚信观主要以理学为代表。理学鼻祖周敦颐认为诚是“五常之本、百行之源”[4]。北宋著名理学家程颢、程颐倡导“诚”与“信”的统一,“诚则信矣,信则诚矣。不信不立,不诚不行。”[5]宋代理学集大成者朱熹提出“诚”与“信”的差别,“诚是自然底实,信是人做底实。”[6]这里,“诚”代表天道,天道主“诚”,是圣人之诚,“信”代表人道,人道主“信”,是普通人的为人处世之道,这样“诚信”从为人处世之道上升到天道,披上了一层“天道”的神秘外衣。此外,宋代商业活动繁荣,表示诚信的契约原则日趋完善,无论是对质量、价格、度量衡信用还是中间人信用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可见,在唐宋时期诚信观念不仅在理论上进一步发展,更在实践中得到普及和确证。明清时期的诚信观受到包含资本主义萌芽的商品经济的影响,趋于实用性,在商业伦理中表现得尤为突出。王夫之提出诚是人所固有的善性,信义与利益应该兼顾。此外,以童叟无欺、诚信经营为主旨的经营理念,以良贾、诚贾为价值目标的诚信之风在商业活动中得到普及,诚信思想在明清商界得到普及性的经世致用。

  二、诚信思想在西方的起源和演变

  西方诚信思想也有着悠久的历史,大致经历了古代朴素诚信观、中世纪神性诚信观、近代资本主义理性诚信观三个发展阶段。

  古代朴素诚信观大约于公元前6世纪起源于古希腊,兴起于古罗马,主要从道德观念和伦理制度角度论述了商业交往中的诚信问题。诚信最初的形式是道德诚信,即对道德原则、道德规范的诚信。古希腊哲学家苏格拉底评价古希腊人的海上贸易:“十分清晰,在交易往来,签订契约方面,他们有似乎诚实的名声”[7],而亚里士多德则进一步指出诚实的基本含义是言行的真实和真诚,他认为诚实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与他人无直接利益冲突关系的真诚”和“涉及人际利益冲突关系的守约”,第一方面的诚实指个人的品质,既不能虚伪也不要过度自夸或自贬,第二方面的诚实指自由人的守约,不守约则会带来不公正的结果,在经济交往中出现失信行为的原因在于“私产”和“人性之不善”,因此要确定公平合理的交换比例,遵循经济交往的诚信原则。

  古代朴素诚信观主要从道德范畴界定诚信,侧重于诚信的结果是否为善,因此通常会与公平正义相联系;另一方面此时的诚信观已经包含经济范畴诚信思想的萌芽,对后来契约诚信的发展具有直接的影响。发达的奴隶制商品经济为契约诚信的产生提供了社会历史条件,诚信在商业活动中以契约的形式上升到法律层面并在社会生活中得到普及。作为契约的诚信是社会成员一致达成的规则,规范社会成员的各种权利、义务,最终以规则的形式得到落实,因此契约诚信并不强调主体内在的道德修养,而是看重主体的行为结果是否符合契约。契约诚信是公共生活的重要规则,是保证人正当权益的重要条件。公元前451—前450年,古罗马《十二表法》用抽象的、具有一般特征的概念表述契约,使契约上升为民事法律行为,具备法律效力。以《万民法》为基础的古罗马契约制度经历了从口头契约、文书契约、要物契约到诺成契约的形式演变,形成了完备的古罗马契约制度。此外,古罗马人制定的债权法,明确规定了当事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把誠信作为法律行为的基本准则之一。契约观念在西方根深蒂固,系列法律制度是诚信标准规范社会活动的真实写照,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诚信意识和契约制度不断在实践中得到完善和发展。

  中世纪神性诚信观是对罗马法的契约精神与基督教救赎道德思想的综合,从中世纪以后一直延续至今,以基督教的宗教教义为代表,同时这也是契约诚信的另一重要来源。“信”在英语中译作faith,一开始是宗教中的一个名词,指人们对上帝的信赖和虔诚态度。在基督教里,“信”有多种内容,如信神的存在、信先知的话、信原罪、信耶酥基督、信人类灵魂经过炼狱能够得到拯救和复活等等。基督教秉持“原罪说”,认为人的出生或者说一出生就带有原罪,唯一赎罪的办法是相信上帝能够帮助人们赎原罪,为此人们与上帝订立了神圣的盟约——《圣经·旧约》。《旧约》中记载了上帝与人类的三次缔约,其中第三次缔约的摩西十诫中,将“不作伪证”作为最主要的道德戒条。神学家奥古斯丁提出信仰源于神,带有原罪的人不仅要遵守上帝之城的神法即教会法,还要遵守世俗支撑的市民法,遵守世俗之法也是对上帝履约。中世纪经院哲学家托马斯·阿奎那也认为“信”源于上帝,是所有德性之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