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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保护问题

来源: 树人论文网发表时间:2019-05-05
简要:无论是在立法上,还是实践中,我国犯罪嫌疑人的人权状况不容乐观,存在着诸多严重问题。最近出现的热门微博史上最美马赛克引起了我对犯罪嫌疑人人权保护问题的思考。 《 法制

  无论是在立法上,还是实践中,我国犯罪嫌疑人的人权状况不容乐观,存在着诸多严重问题。最近出现的热门微博“史上最美马赛克”引起了我对犯罪嫌疑人人权保护问题的思考。

  《法制资讯》杂志是经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批准,法制日报社主办,法制日报社与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公安部法制局合编的专业法律类月刊,全国公开发行。

  人权,简单的说,就是人之为人而应该享有的最基本的、最重要的权利,是公民享有的必不可少的某些权益。这里的人我认为即使是犯罪人,更不说只是犯罪嫌疑人,他们也当然地享有人权,即使他们的人权保护程度和范围有可能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但无论是在立法上还是实践中,我国犯罪嫌疑人的人权状况不容乐观存在着诸多问题。最近出现的热门微博“史上最美马赛克”引起了我对犯罪嫌疑人人权保护问题的思考。

  一、事情回顾

  中国警察网安徽站官方微博1月6日发布消息,16时40分,被抢的五岁女童安全回到太和县,三名犯罪嫌疑人也被带回。因为上午发布的犯罪嫌疑人照片未做处理引发某些群众不适,下午照片特别给三犯罪嫌疑人面部做了马赛克处理。但事实上三名犯罪嫌疑人的正面脸部并未打上马赛克,而是在其头部打上了“马赛克”三个字。①

  中警安徽这条给犯罪嫌疑人打“文字马赛克”的微博发布后引发了热议。部分网友表示“这是史上最帅马赛克”,认为对待抢孩子的犯罪嫌疑人应该曝光。也有部分网友表示此举是否侵犯犯罪嫌疑人隐私。②

  二、个人思考

  (一)要加强我国对犯罪嫌疑人人权保护的意识

  首先,个人认为这热门微博反映了我国对犯罪嫌疑人人权保护意识薄弱。尽管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新《形式诉讼法》第二条也规定“尊重和保护人权”。但是实务中并没有很好地贯彻该规定。中警安徽官方微博于2016.1.6 22:59发了一条微博称:该微博在发布未满6小时转发破万,阅读破260万,根据民主的角度来说必须尊重就成以上网友的支持意见。③对此,搜狐网也推出了相关调查,截至1月7日22时共有5233人参与调查。在设置的两个问题上网友的态度可以说一边倒,83.06%的人表示支持小编的做法,人贩子照片本身就应该被曝光,提醒市民注意。而只有11.84%的网友选择了“欠妥,嫌犯也享有应有的权利”。对于是否有必要规定给嫌犯打马赛克的问题,73.7%的人觉得毫无必要,另有17.31%表达了不同的观点。④由此可见,大多数的网民对于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保护意识还是很薄弱的,认为犯罪嫌疑人做了坏事,侵害了他人和社会的利益,对他们不多加保护也是理所当然的。

  (二)从立法上确认对犯罪嫌疑人人权的保护

  从法律方面讲,我们对待的犯罪嫌疑人和罪犯是不同的,依无罪推定的原则,除非经审判证明有罪确定,不然犯罪嫌疑人是无罪的。结合本次热门微博,犯罪嫌疑人未经定罪,在向公众公布的视频与照片中,给其打上马赛克,就是对其尊严与权力的保护,如果未经任何处理,将其面部特征完全暴露于世人面前,容易给人未审先定罪的感觉,有违法治精神。⑤其二,中警安徽微博小编说,自己对人贩是发自内心的厌恶,且法无明文规定必须打马赛克。⑥目前确实并没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指出是否应该给犯罪嫌疑人打马赛克。或许正因为没有法律直接明文规定,有部分人如中警安徽微博小編一样觉得不去做也是无可厚非的。由此可见,是否立法,立法是否确定,立法是否具体等都会对实践操作造成很大的影响,同时也会对司法机关、执法机关以及公众起到一定的教育作用。

  当然,本文并不是要讨论是否需要立法规定在向公众公布犯罪嫌疑人的样貌时是否需要打上马赛克。而是借此思考我们是否可以进一步完善我国刑事诉讼法制,建立一套既符合中国国情又能切实改变犯罪嫌疑人的人权的保障机制。我想这是我国刑事诉讼进一步走向文明和民主的迫切要求。

  (三)加强法治教育建设

  我们可以看到该条热门微博两万多条的回复里,绝大多数都是赞同中警安徽官方微博马赛克的处理方式。而中警安徽官方微博小编也称从民主的角度出发要顺从民众的意见。这些评论以及该小编的回应也恰恰反映出我国实践中,并没有很好地贯彻“无罪推定”的原则。很多的网民也许是出于对受害者的同情,对于犯罪人的憎恨,但我想更多的是没有很好地接受法律的教育,没有法律知识,仅仅是表达个人的情绪。但作为执法人员,与一般民众的立场是不一样的,应该保持自己独立的客观的立场。更何况对方还只是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司法判决。

  如何保障犯罪嫌疑人的人权,更大程度上可能得靠司法人员、执法人员去保障。所以如何加强司法人员、执法人员的法治教育也是很重要的问题。宪法之目的,是限制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国家权力的存在,是为实现公民权利而服务的。既非打击犯罪重于保障人权,也非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同等重要,没有什么比保障人权更重要的了。在国家权力面前,每一个人都是弱者。犯罪嫌疑人面对的是强势的国家权力机关,只有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的人权,才能有效防止国家滥用权力实现司法公正。

  注释:

  ①中警安徽官方微博.http://weibo.com/zjwahz?profile_ftype=1&is_all=1#_0,访问时间2016.1.10 10:30

  ②张雅.北京青年报.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6/01/id/1784521.shtml,访问时间2016.1.10 10:40

  ③同1.访问时间 2016.1.10 11:05

  ④责任编辑李靖宇.搜狐网、http://news.sohu.com/20160107/n433832829.shtml,访问时间2016.1.10 10:50

  ⑤戴先任.《“史上最美马赛克”是对法治的调侃》.《市场星报》头条

  ⑥同1.访问时间 2016.1.10 12:10

  参考文献:

  [1]孙长永,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障研究,法律出版社,2011

  [2]赵曜、王正萍,人权问题教育,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5

  [3]张雪莲,中国人权教育,东南大学出版社,2012

  [4]许崇德,人权思想与人权立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2.10

  [5]张雪莲,中国人权教育研究,东南大学出版社,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