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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尼独立战争时期的“外交”手段

来源: 树人论文网发表时间:2020-11-14
简要:摘要:从1945年8月17日宣布独立起,印尼便展开与企图继续殖民统治的荷兰的较量。在整个独立战争期间,考虑到荷兰的强大军事实力,以苏加诺和哈塔为代表的印尼民族主义领导人深知单纯

  摘要:从1945年8月17日宣布独立起,印尼便展开与企图继续殖民统治的荷兰的较量。在整个独立战争期间,考虑到荷兰的强大军事实力,以苏加诺和哈塔为代表的印尼民族主义领导人深知单纯通过与荷兰的武装对抗是远远不够的,需要同时诉诸“外交”手段,一方面,积极争取阿拉伯国家、美国等国家和联合国对印尼独立国家身份的承认以及民族解放事业的支持;另一方面,同荷兰进行谈判,力图通过和平途径解决争端。经过四年多的外交努力,双方签署圆桌会议协定,荷兰承认印尼拥有完全独立地位。

云梦学刊

  本文源自云梦学刊,2020,41(06):11-19.《云梦学刊》杂志,于1980年经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批准正式创刊,CN:43-1240/C,本刊在国内外有广泛的覆盖面,题材新颖,信息量大、时效性强的特点,其中主要栏目有:哲学研究、政治学研究、语言文学研究等.

  1945年8月17日,印度尼西亚共和国(以下简称印尼)宣布独立,但是并没有获得国际社会的普遍(法律)认可,特别是原宗主国荷兰希望继续维持在印尼的殖民统治,直至1949年12月27日,印尼与荷兰签署《关于荷兰政府将主权移交给印尼共和国的基本协定》。在四年多的独立战争期间,鉴于荷兰的强大军事实力1,以苏加诺(Sukarno)和哈塔(Hatta)为代表的印尼民族主义领导人深知单靠军事斗争是远远不够的2,必须同时诉诸“外交”手段,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积极发展与他国(和国际组织)的关系,力争获得它们对印尼独立国家身份的承认以及民族解放事业的支持;第二,同荷兰谈判,力图通过和平途径解决争端。

  一、印尼获取承认与支持的努力

  自1945年宣告独立以来,印尼视自己为一个独立主权国家,有权按照自己意志发展与他国的关系,寻求它们对自己独立主权国家地位的承认。

  (一)印尼争取阿拉伯国家的支持

  印尼宣告独立之初,没有一个大国给予明确支持,在此情况下,印尼转向与自己有相同信仰的阿拉伯国家寻求承认。事实证明,阿拉伯国家是最早承认印尼独立地位的国家之一,这与印尼人(包括海外侨民)的积极争取密切相关。

  阿拉伯国家与印尼的联系源远流长,很早以前开罗和麦加便是传统伊斯兰的教育中心。进入20世纪,埃及的伊斯兰改革启发了印尼的现代政治和宗教运动。此时,伊斯兰世界日益紧密的联系使得前往中东的印尼人越来越多。印尼侨民关心印尼的民族解放运动,在中东组织了许多社会团体,例如埃及的印尼-马来亚青年联盟(Perpindom)、沙特阿拉伯的印尼-马来亚学生联盟(Pertindom)及伊拉克的印尼-马来亚全国委员会(Makindom)等,它们借助伊斯兰兄弟会来获得阿拉伯世界穆斯林的支持3。因此,阿拉伯国家成为印尼宣布独立后努力争取外交支持的最早目标之一。

  1945年9月,印尼宣布独立的消息传到中东后不久,Perpindom、Pertindom和Makindom等团体的领袖们齐聚麦加,同意以开罗为中心,将印尼独立的信息传播出去。1945年10月泗水战役发生后,各团体劝说阿拉伯国家的清真寺为泗水战役烈士的灵魂举行祈祷,谴责荷兰及其英国盟友没有人性,造成印尼人员的大量伤亡。另外,在开罗的印尼人创建了“保卫印尼委员会”,争取阿拉伯人支持印尼的独立3。

  1946年4月,当前往荷兰谈判的印尼官方代表团途经中东时,他们采纳了当地社团的建议:为有效吸引阿拉伯世界的注意,使用伊斯兰言辞,强调伊斯兰兄弟会的主题;为使印尼局势国际化,利用反殖民(民族)主义或反欧情绪,把埃及和印尼联系起来。这一做法既加强了印尼与埃及的关系4,也否认了荷兰将印尼视为内政的借口,从而避免了大国的干涉3。

  1946年11月18日,阿拉伯国家联盟(以下简称阿盟)理事会做出决定,建议阿盟成员国从事实上(defacto)和法律上(dejure)承认印尼主权。这为印尼1947年外交取得重大进展奠定了基础。

  1947年3月,埃及驻孟买总领事阿卜杜勒·穆尼亚姆(AbdulMunim)访问印尼,这是印尼宣布独立后访问印尼的第一位外交官。为了表示对埃及政府的感激,副总统穆罕默德·哈塔给刚出生的女儿取名莫蒂亚·法里达·哈塔(MeutiaFaridaHatta),法里达是埃及国王法鲁克二世的妻子。另外,阿卜杜勒·穆尼亚姆同意印尼代表团成员搭乘其航班前往德里参加亚洲关系会议5。印尼的与会提升了其在国际上的形象,并巩固了印尼与印度的关系。

  1947年6月10日,印尼和埃及正式缔结友好条约,埃及成为第一个承认印尼独立的国家。由于埃及在阿拉伯国家中的示范效应,黎巴嫩、叙利亚、沙特阿拉伯、也门等国先后承认印尼的独立地位。当荷兰人试图孤立印尼时,阿拉伯国家提醒国际社会,印尼已是一个新的独立主权国家。在1947年联合国安理会关于印尼问题的辩论中,荷兰代表范·克莱芬斯(VanKleffens)以任何国家都不承认印尼的独立为由,企图阻止联合国干预荷兰和印尼的争端。这一理由被当场否决,埃及、叙利亚和伊拉克明确表示它们承认印尼独立。在荷兰于1948年12月发动第二次军事侵略后,阿拉伯国家迅速做出回应,禁止荷兰船只和飞机使用其港口和机场6

  (二)印尼争取美国的支持

  印尼宣布独立后,在民族主义者看来,印尼有必要且有可能获得美国的支持。从必要性来看,印尼第一任总理苏坦·夏赫里尔(SutanSjahrir)表示:“荷兰对美国的重要性与它在英国对外政策中的重要性不同……如果我们能与美国和谐相处,我们就能有一个新的处境。”7如果能够获得美国的支持,美国在印尼与荷兰的争端中站在印尼一方,必将有助于印尼获得国际社会的普遍承认,有利于印尼的政治经济发展。从可能性来看,宣扬反殖民主义言论的美国政府有可能支持印尼的反对荷兰的殖民主义行动。因此在宣告独立后,印尼政府和人民使出浑身解数力争获得美国的支持:将杰斐逊的著作或林肯的演讲片段写在横幅或城墙上,期望能够吸引登陆印尼的美军;1945年10月,苏加诺总统向华盛顿发出呼吁;1945年12月,夏赫里尔总理请求美国总统杜鲁门向印尼提供帮助。然而,美军并未来到印尼,苏加诺和夏赫里尔的呼吁也石沉大海8。印尼受到冷落与美国的全球战略有莫大关系,冷战开始后,与苏联的竞争成为美国最重要的战略考量,最开始,美国的注意力集中在欧洲。

  美国在印尼与荷兰的争端中采取中立态度,既不反对荷兰继续殖民印尼,也不支持印尼反抗荷兰殖民统治,它只有一个要求,即无论结果如何,双方必须通过和平谈判的方式解决。在1948年茉莉芬事件之前,美国持续向荷兰提供经济和军事援助,以帮助荷兰的经济发展与军事建设。因此,名义上中立,实际上是偏向荷兰的。

  印尼领导人知道美国的亲荷立场,但是考虑到美国的全球威望以及美国在印尼与荷兰的争端中所持态度的重要性,他们因此尽量不疏远美国,尽管声称在苏美冲突中保持中立,实际上却倾向于美国。同时,他们始终将争取美国支持印尼解放事业作为最优选项,通过呼吁人民自决权的共同信念,或强调印尼争取独立与美国反殖民主义之间的共同点,试图使美国相信,印尼的利益与美国的利益是一致的。

  印尼的努力没有白费,特别是在成功镇压茉莉芬叛乱之后,美国的态度虽然依然是中立,但开始偏向印尼。1948年10月,哈塔向联合国印尼斡旋委员会(GOC)的美国代表梅尔·科克伦(MerleCochran)指出:“在即将爆发的全球战争中,印尼必须建立强大而有生命力的民主制度,以抵御极权主义……一个软弱和不民主的印尼将对世界的福祉构成严重威胁,唯一能得到好处的是共产党。”9美国对此给予积极回应。

  荷兰军队于1948年12月19日对印尼发动第二次军事进攻,美国放弃中立,公开谴责荷兰的军事行动。当荷兰外交部长斯蒂克(D.V.Stikker)访问华盛顿希望获得美国支持时,美国国务卿乔治·马歇尔(GeorgeMarshall)明确告知,美国希望荷兰与印尼通过谈判而不是军事达成解决方案10。美国立场的转变,对推动1949年12月荷兰最终向印尼转交主权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三)印尼争取联合国的支持

  起初,英国在印尼与荷兰的谈判中充当调停角色,但由于英国的斡旋作用收效甚微,印尼开始将目光投向联合国,在澳大利亚和印度的共同努力下,印尼-荷兰争端被提交到联合国。这是印尼的重大政治胜利,因为这标志着荷兰与印尼争端的性质已发生变化,两国间的问题转变为国际问题,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关注。这是印尼梦寐以求的,印尼的国际地位和声望也因此大大提高。正如斯海默霍伦(Schermerhorn)所言:“安理会提高了印尼的国际声望。印尼已经成为一个政治现实,而荷兰对印尼的行动遭到国际社会的强烈谴责”11。

  为监督停火和推动争端的解决,安理会于1947年8月25日通过决议,成立GOC,由澳大利亚、比利时和美国代表组成。GOC在印尼与荷兰的谈判中发挥了积极作用。首先,荷兰和印尼之间的所有谈判都得到GOC的协助,谈判所产生的所有协定都由GOC会签。其次,GOC在召集双方代表重回谈判桌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从而避免了谈判陷入僵局12。

  在GOC的调停与主持下,1947年12月8日,印尼与荷兰签署《伦维尔协议》,承认印尼对苏门答腊和爪哇的权威。但是,荷兰并不打算遵守《伦维尔协议》,不仅不承认印尼拥有对爪哇、马都拉和苏门答腊的权威,反而在这些地区建立所谓的自治区(Daerabs)和自治国家(negaras)。印尼向GOC提出抗议,认为这是对其领土的侵犯。GOC澳大利亚代表克里奇利(T.Critchley)和美国代表杜布瓦(Dubois)建议,印尼和荷兰要本着《伦维尔协议》的精神加速政治解决争端,并提出旨在促进两国和平谈判的“克里奇利-杜布瓦计划”。荷兰拒绝该计划,指责GOC越权,超出了安理会赋予的职权范围。随后,杜布瓦被默尔·科克伦(MerleCochran)取代。为了打破政治僵局,缓解荷兰与印尼日益加剧的紧张气氛,科克伦在“克里奇利-杜布瓦计划”基础之上,于1948年9月10日提出“科克伦计划”,该计划的亮点是提出了临时政府———印尼合众国———的结构,设定了政府的权力13。

  “科克伦计划”受到印尼的欢迎,但遭到荷兰拒绝。荷兰提出一个与该计划完全不同的提案,即在临时政府存在期间,逐步废除印尼作为一个宪法实体存在,由印尼合众国的11个邦取而代之14。尽管哈塔政府做出了让步,比如,印尼“原则上”承认荷兰主权,只是要求荷兰“不能完全按照自己意愿行使主权权力”,但荷兰政府拒绝哈塔的提议,于1948年12月19日发动蓄谋已久的第二次军事侵略。

  该行动遭到包括联合国在内的国际社会的广泛批评。GOC向荷兰政府施加重大压力,使其重新回到谈判桌。1949年5月7日,荷兰与印尼缔结“罗姆-罗恩协议”,双方同意举行移交主权的圆桌会议。1949年8月23日,在联合国印尼委员会(GOC的取代者)的主持下,圆桌会议在海牙开幕,经过两个多月的讨价还价,最终就归还印尼主权达成协议。

  二、印尼与荷兰的谈判

  无论是主动还是被动,印尼与荷兰之所以“愿意”谈判,原因是多方面的:从联合国方面来看,作为战后刚刚成立的一个国际组织,维持世界和平、调停国家间的矛盾与冲突是它的一个重要职能,因此,愿意在印尼与荷兰的争端中发挥调停作用。从印尼方面来看,印尼军事实力弱小,与强大的荷兰直接对抗不会得到任何好处。因此,印尼主动“愿意”与荷兰进行谈判,但是有个前提条件,即荷兰承认印尼的主权。换句话说,印尼与荷兰的谈判应当被看作是两个主权国家之间的谈判12。从荷兰方面来看,印尼为了彻底摆脱荷兰殖民统治,与荷兰发生多次战斗,造成大量人员伤亡。印尼部队的顽强抵抗使荷兰意识到,印尼的政治格局与二战前相比已发生巨大变化,“独立”“主权”已在印尼人民心中深深扎根,仅靠军事力量无法在印尼重建殖民统治12。因此,荷兰尽管心有不甘,但不得不被动“愿意”与印尼进行谈判。

  (一)夏赫里尔与范穆克的会谈

  日本战败后,荷兰军队和官员在盟友的帮助下立即回归印尼,希望恢复对印尼的统治。1945年11月6日,荷兰政府为重建印尼提出如下建议:成立一个主要由印尼人组成的民主代表机构———中央政府,向代表荷兰王国的总督负责;印尼是即将组建的联邦的一个正式伙伴;所有群体拥有充分代表权;废除以种族歧视为基础的条例以及取消荷兰和印尼公务员制度的区别;不颁布单独的刑法;改革教育体制,降低文盲人数;印尼语和荷兰语是官方语言;鼓励所有种族群体发展工业、增加产量和改善收入分配;以民兵防御为基础,建立各团体参加的强大武装力量。同日,副总督范穆克发表了一份荷兰关于印尼政策及其目标的声明,印尼人在人民委员会中占有五分之四的席位;设立由总督监管的各部委。荷兰认为,这是它能够做出的最大让步。但在苏加诺总统看来,“这不过是对女王声明的老调重弹”15。

  1946年2月12日和2月23日,范穆克在两次拜见夏赫里尔时提议:组建印尼联邦;所有出生于印尼的人拥有印尼国籍;印尼联邦的内部事务完全由联邦自己的机构处理,联邦组建内阁,国王代表担任内阁首脑;国王代表拥有特别权,管理行政和金融事务;保障信仰、教育和言论自由,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保护少数人权利,以及司法独立;荷兰政府催促联合国接纳印尼为会员国。除无法就提议内容达成一致外,双方最大的分歧是“印尼主权”问题,夏赫里尔宣称印尼拥有对整个荷属印尼群岛领土的主权,范穆克坚决反对16。

  1946年3月中旬,夏赫里尔在会见范穆克时提议:承认印尼对前荷属印尼群岛领土的主权;印尼宪法坚持民主国家的基本原则,注重对少数群体的保护;在自由的基础上确定公民资格,非印尼人可以保留外国人身份;以公益性为导向,对外国人的户籍、劳动准入、投资和经营采取开放政策;印尼继承前荷属印尼群岛和自治领地1942年3月以前的债务;印尼与荷兰缔结协定,维护荷兰人在人事、财政和经济等方面的利益;荷兰和印尼组成联邦,外交关系和防务委托给一个由双方代表组成的联邦机构;联邦机构尊重基本人权,保证有效的行政管理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协议生效后,荷兰军队立即从印尼撤退;大赦政治犯;荷兰帮助印尼加入联合国;暂停所有军事行动,印尼保证对荷兰被拘留者的人身安全17。范穆克对此表示反对,并提出一个想法,在爪哇岛组建一个与荷兰政治联邦的独立印尼联盟。虽然范穆克的想法与印尼立场相去甚远,但这是荷兰首次表示愿意给予印尼某种形式的承认。随着越来越多的荷兰军队在东南亚联盟军司令部(SEAC)的支持下抵达印尼以及英国决定撤出印尼,印尼的地位更加虚弱。1946年3月底,夏赫里尔作出让步:第一,只要求荷兰承认印尼对爪哇、马杜拉和苏门答腊岛的权威,而不是之前的荷属印尼群岛所有领土;第二,印尼愿意同荷兰结成政治联邦;第三,允许荷兰军队在印尼执行盟军任务。

  (二)林加椰蒂(Linggarjati)协议

  1946年中期,荷兰选举产生一个由天主教政党主导的联合政府,该政府在印尼问题上更趋强硬,否认印尼代表所有群岛居民的权利。荷兰对印尼的侵犯、SEAC部队即将撤离以及意识到自己国际地位的软弱,夏赫里尔政府别无选择,只能接受英国东南亚事务特别专员蓝浦生(LordKillearn)的斡旋,他决心在1946年11月SEAC部队完全撤离印尼之前让荷兰与印尼达成政治和解10。

  1946年11月,在蓝浦生的调停下,印尼和荷兰代表在林加椰蒂进行谈判。双方集中讨论了印尼的地位和领土范围,以及荷兰与印尼合众国的关系。荷兰作出让步,承认印尼对爪哇、马杜拉和苏门答腊的主权。作为回报,印尼同意配合荷兰尽快组建联盟国家———“印尼合众国”,包括印尼、婆罗洲和东印尼(GreatEast)在内,并在1949年1月1日之前建立荷兰-印尼联邦10。

  1946年11月底,SEAC撤离印尼,取而代之的是5.5万名荷兰军队,这意味着荷兰在印尼的军事地位日益增强,导致荷兰国内民族主义情绪高涨,质疑《林加椰蒂协议》的呼声越来越高。部分荷兰人认为,协议可能诱使印尼提出更高的要求,最终导致荷兰失去荷属印尼18。对于印尼来说,《林加椰蒂协议》损害了印尼对整个荷属印尼群岛主权的诉求。然而,在苏加诺看来,该协议不是最终结果,而是迈向完全独立的一个阶段,“我们迫切需要喘息的空间,因此我接受印尼合众国作为临时策略。我知道未来某一天的谈判会推翻这一切,并让我们成为一个独立统一的主权国家”19。

  尽管相互怀疑,两国领导人还是于1947年3月25日签署《林加椰蒂协议》,主要内容包括:第一,荷兰承认印尼对事实上仍由荷兰占领的爪哇、马杜拉和苏门答腊的主权,在1949年1月1日之前将这些地区归还印尼。第二,1949年1月1日前组建印尼合众国,由印尼、婆罗洲和东印尼组成。第三,印尼和荷兰组建荷兰-印尼联盟,由荷兰国王担任联盟元首20。

  《林加椰蒂协议》在荷兰和印尼都遭到反对。在荷兰,殖民顽固派认为荷兰让步过大,在如此短的时间内给予印尼独立,荷兰利益无法得到保障12。在印尼,印尼左翼集团(特别是共产党)谴责夏赫里尔妥协太多。面对反对派的强大压力,夏赫里尔于1947年7月3日辞去总理职务,由代表左翼集团的阿米尔·谢里夫丁(AmirSjarifuddin)接任。

  (三)《伦维尔协议》

  在GOC的调停与主持下,1947年12月8日,印尼与荷兰在美国“伦维尔”号船上举行会谈。这是联合国第一次介入印尼与荷兰的谈判,其对谈判充满期待。然而,印尼与荷兰之间仍然充满着质疑与不信任。

  荷兰代表团立场强硬:第一,可以接受“GOC关于执行安理会停火的命令”,但是不会把军队撤回到1947年7月21日开始军事行动之前的位置。第二,荷兰有权发动“扫荡行动”以消除占领区内的印尼抵抗势力。第三,在谈论印尼未来政治地位之前,首先必须执行停火命令,接受“范穆克线”(军事行动后的位置)12。荷兰的上述要求遭到印尼代表团的强烈反对,印尼提议GOC首先要求荷兰部队撤回到7月21日之前的位置21。

  1947年12月25日,GOC提议:第一,在范穆克线立即停火,在GOC的帮助下建立非军事区。第二,提出八项政治原则。其一,GOC帮助就爪哇、马杜拉和苏门答腊达成政治安排。其二,停止正在进行的构建联邦国家的进程。其三,协议签署后三个月内,荷兰军队撤退到7月21日之前的位置。其四,协议签署后,双方缩编武装部队。其五,恢复正常的经济活动。其六,在协议签署后的6—12个月内举行选举,人民自主决定他们同印尼和印尼合众国的政治关系。其七,以民主方式选出的制宪会议起草宪法。其八,联合国继续监督印尼事务,直到印尼合众国成立。印尼和荷兰代表团都对新提议不满。印尼不满停火以范穆克线为基础,荷兰反对八项原则中的第二点和第三点。

  1948年1月1日,荷兰发布12项原则,即《林加椰蒂协议》四项原则(印尼独立;荷兰和印尼合作;建立联邦国家,通过民主程序制定宪法;印尼合众国处在荷兰王国的统治之下)以及上述8项原则。不过,第2项调整为允许建立联邦国家;第6项修改为:印尼人可以决定与印尼合众国的关系,但是没有提到印尼。第8项修正为:荷兰将“认真考虑”第三方监督机构的请求。

  在美国和GOC的共同努力(施压)下,1948年1月17日,在“伦维尔”号船上,印尼和荷兰就停火和12项原则达成一致,史称《伦维尔协议》。以阿米尔·谢里夫丁为首的印尼代表团最终同意签署《伦维尔协议》是经过慎重利弊权衡的。“弊”处是:荷兰没有明确承认印尼对爪哇、马都拉和苏门答腊的主权。“利”处是:印尼得到美国保证,反对荷兰诉诸武力,维护印尼独立地位,支持联合国监督下的联邦政府所有组成部分的公民投票10。协议保证在6个月至1年间举行公民投票。阿米尔·谢里夫丁确信在公民投票中,人民将压倒性地选择站在印尼一边12。

  尽管印尼政府表现出极大善意,但荷兰与印尼之间的紧张局势仍在逐步增加,因为荷兰政府并不打算遵守《伦维尔协议》,特别是不承认印尼对爪哇、马都拉和苏门答腊的主权,荷兰要在这些地区建立自治区(Daerabs)和自治国家(negaras),这引起印尼的极大不满。

  (四)哈塔与斯蒂克和萨森的会谈

  1948年8月,印尼成功镇压茉莉芬事件给国际社会留下深刻印象,其威望大大提升。但是荷兰政府并不打算改变立场,并错误地认为,现在是向印尼施加强大政治和军事压力的时候,印尼现在因疲于应付国内叛乱而愿意达成对荷兰有利的妥协12。

  在GOC代表默尔·科克伦的协调下,荷兰外交部长斯蒂克(Stikker)于1948年10月初访问雅加达,就临时政府与哈塔举行会谈:第一,临时政府由选举产生,以民主原则为基础,具有明确的权威。第二,临时政府对制宪会议负责,后者由全体印尼人民以民主方式选出,并由印尼合众国的成员国组成。第三,大会负责起草宪法。第四,荷兰国王的高级代表拥有处理紧急情况的权力以及某些情况下的否决权。第五,荷兰在外交关系中拥有“最高权威”。第六,印尼在组建联邦武装部队方面进行合作。印尼的海陆空军是联邦武装部队的组成部分,未合并到联邦武装部队的人员将转为警察或复员21。应该说,哈塔做出了许多让步,斯蒂克也认为,荷兰与印尼的谈判将会有一个新的开始。但是事态却朝着相反方向发展。荷兰新任首相威廉·德雷斯(WillemDrees)派遣负责海外领地的部长萨森(Sassen)到印尼。萨森强调停战条款,荷兰占领的领地不受印尼游击队的骚扰,同时向GOC抱怨,印尼暗中破坏荷兰创建的自治区政府的权威。印尼的立场是,只有遵守《伦维尔协议》和《科克伦计划》,且承认停战协定只是全面政治解决办法之一时,印尼才会遵守停战条款。荷兰代表团拒绝印尼的这一立场12。另外,双方无法就过渡时期荷兰王室高级代表的权力达成共识。荷兰代表团于1948年12月5日返回荷兰,两国政治紧张局势继续加剧。

  (五)罗姆-罗恩(Roem-Royen)协议

  1948年12月19日,荷兰发动对印尼的第二次军事行动,该行动遭到包括联合国在内的国际社会的广泛批评。在安理会以及美国政府的支持下,GOC向荷兰政府施加巨大压力,使其重新回到谈判桌。1949年5月7日,印尼代表穆罕默德·罗姆(MohamadRum)与荷兰代表赫尔曼·凡·罗恩(J.H.vanRoyen)在雅加达举行会谈,缔结“罗姆-罗恩协议”。

  在苏加诺总统的授权下,罗姆声明:向印尼武装部队发出停止游击战的命令;在恢复和平和维持法律和秩序方面进行合作;为了加快荷兰无条件地将主权转交给印尼,参加圆桌会议。在罗姆声明后,罗恩宣布:荷兰同意印尼政府返回日惹,并在GOC主持下设立联合委员会,就结束游击战和维护法律秩序提出意见;印尼政府能够在日惹“自由地行使职能”;荷兰停止所有军事行动,并释放所有逮捕的政治犯;荷兰不再在印尼领土范围内建立自治国家或自治区;荷兰同意印尼作为一个国家存在,是印尼合众国的合法成员国,并占有联邦席位的三分之一;荷兰将在印尼领导人回到日惹后立即召集圆桌会议,讨论如何按照《伦维尔协议》将主权转交给印尼合众国21。印尼也做出让步,即不再坚持荷兰军队撤退到范穆克线以后,也不再反对荷兰在《林加椰蒂协定》后创建的自治国家和自治区。印尼做出这些让步,目的是尽快召开圆桌会议,加速实现“将主权转交给印尼合众国”的目标。

  (六)圆桌会议

  1949年8月23日,在联合国印尼委员会(取代之前的GOC)的主持下,圆桌会议在海牙开幕,来自荷兰、印尼和非共和国的联邦协商会议(BFO)的三方代表参加了会议。会议主要讨论三个问题:荷兰-印尼联盟(NIU)的组织形式及权力、债务继承问题和西伊里归属问题。

  关于NIU问题。荷兰打算与印尼建立“松散”联盟,但遭到印尼的拒绝。出于对荷兰控制NIU的担忧,印尼代表拒绝建立“最高司法机关”和部长理事会的提议,因为这两个机构都将对独立的印尼拥有管辖权。关于NIU的形式,双方接受了科克伦的调解方案:NIU是一个无实体的机构,荷兰国王象征性地担任NIU的元首,印尼主权不受荷兰的干涉22。

  关于债务继承问题。最初,荷兰要求印尼承担荷属印尼61亿荷兰盾的债务,并以部分外汇收入和锡收入用于偿还债务。印尼不但完全拒绝,反而认为荷兰欠印尼5.4亿荷兰盾23。在科克伦的调停下,印尼接受43亿盾的债务,比他们的最终出价多9亿盾,比荷兰人的最初要价约少20亿盾,并放弃对印尼外汇收入和锡收入的索赔。

  关于西伊里安归属问题。印尼两个代表团都认为,和其他领土一样,西伊里安包括在主权移交中。然而,荷兰政府坚持一定要控制西伊里安的主权,因为其重要性不仅体现在经济价值方面,具体来说:第一,保全荷兰在国内的面子,这是确保议会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印尼主权移交宪法改革所必需的23;第二,维持荷兰在亚洲特别是在太平洋地区的“存在”;第三,维护天主教传教士在该地区的权利12。在西伊里安问题上,GOC的三个成员(比利时、美国和澳大利亚)均站在荷兰一边。

  上述三个问题中最僵持不下的是西伊里安问题,双方各执己见,令会议限入僵局,为避免圆桌会议功亏一篑,双方于1949年11月1日凌晨通过一项关于西伊里安问题的谅解备忘录:鉴于影响西伊里安问题解决的因素众多,而对这些问题的研究有限,联盟伙伴可能面临的艰巨任务以及当事各方无法就何种和平方式解决方案达成一致,故维持西伊里安的现状。但有一项规定,即在主权移交给印尼合众国之日起一年内,西伊里安的政治地位问题应通过印尼合众国和荷兰王国之间的谈判来决定24。印尼代表团对此并不十分满意,但在当时的政治环境下,这是它所能达到的最好结果。圆桌会议于1949年11月2日达成《主权转让章程》《政治协定》《经济协定》以及关于社会事务和军事事务的协定。

  尽管对主权转让感到不满,特别是在债务承担问题和西伊里安问题上,但是,印尼中央全国委员会于1949年12月14日批准圆桌会议协议,荷兰国王则于同年12月27日签署通过圆桌会议协议,这标志着荷兰在印尼殖民统治的终止,印尼获得完全独立地位。

  三、结语

  在独立战争期间,印尼政府及领导人不断地诉诸“外交”手段,包括最后的主权转让亦是通过谈判完成的。这些谈判是由“外交”手段的拥护者和倡导者进行的,他们在与荷兰较量过程中的这一策略是建立在综合考虑实力对比与担忧激进方式带来不良后果的基础之上的。某种程度上,采用“外交”手段是不得已(fautedemieux)的选择,即使它威胁到印尼的完整,并构成对哈塔总理所阐述的独立对外政策的背离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