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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司法适用与完善

来源: 树人论文网发表时间:2019-09-04
简要:[摘要]2018年《刑事诉讼法》正式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立法化,我们只有在全面理解、准确把握认罪认罚从宽的内涵上,才能更有效地适用该制度。从实体上的从宽和程序上的从简两个维

  [摘要]2018年《刑事诉讼法》正式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立法化,我们只有在全面理解、准确把握认罪认罚从宽的内涵上,才能更有效地适用该制度。从实体上的从宽和程序上的从简两个维度展开,在实体上的适用,从适用范围和从宽幅度、形式上从宽把握;在程序上的适用,从适用程序和适用阶段上从简把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还应从规范量刑幅度和标准、合理限制上诉权和严格证据标准上进一步完善。

  [关键词]认罪认罚从宽;司法适用;实体从宽;程序从简

  [中图分类号]D920.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2095—0292(2019)03—0048—04

赤子

  《赤子》杂志隶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中国社会经济文化交流协会,并由 其主管主办,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期刊出版许可证京期出证字4627号)国内外公开发行的中央级刊物,国内统一刊号:CN11-4627/C ;国际标准刊号:ISSN1671-6035;邮发代号:82-115。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历时近五年的试点,终于在2018年写入《刑事诉讼法》,从法律上正式构建起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全国范围内开始施行。本文通过对该制度的基本内涵、适用范围、适用程序等方面的梳理,以期能为保障该制度得到较为准确的理解和正确的适用提供建议。

  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内涵

  《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这是从立法上对认罪认罚从宽进行的一个原则性、概括性、抽象性阐述说明的规定。自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被正式提出以来,尚无权威机构、正式文件等就其概念内涵做出明确界定和论述。因此,本文分别对认罪、认罚、从宽这三个要素逐一探讨分析,准确理解其内涵。

  (一)对认罪的理解

  我国《刑事诉讼法》将“认罪”界定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其中“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这一论述与当前我国刑法当中有关自首、坦白等情节的规定应该是相一致的,可以依照关于自首、坦白等情节的法律规定予以把握。“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这句话从一般语义上理解是指承认司法机关对其所犯罪行的一个指控。不过应该特别注意这里的犯罪事实应当是指有除了口供以外其他书证等客观证据能够充分证明的一个事实,可以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动供述的事实或者是司法机关根据目前掌握的实质证据可以指控的犯罪事实,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中对于“认罪”的把握要始终从严坚持“疑罪从无”这一基本原则。“罪”不仅包括罪行,还包括罪名。

  那么,这里所说的认罪是否又包括对公诉机关指控罪名的一个认定呢?首先,《刑事诉讼法》中对“认罪”的规定,只是要求对案件的犯罪事实和犯罪行为的承认,并未要求必须对司法机关指控的罪名也进行承认。其次,我们知道在司法实践中,始终存在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并不是审判机关最终做出裁判的罪名,这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因此,笔者认为不应包括对指控罪名的认定,强制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可公诉机关指控的刑法罪名是不够合理的,而且与实际情况相违背的。

  (二)对认罚的理解

  《刑事诉讼法》将“认罚”界定为“愿意接受处罚”。从一般理解上看,认罚是指同意司法 坦白从宽刑事政策的具体化和制度化,可以适用机关做出的量刑决定,包括同意司法机关做出的 于所有刑事案件,就像自首、坦白一样,没有特建议判处的处罚种类、刑期、刑罚的执行方式以 别的范围限制”【3J。这跟我国《刑法》自首坦白及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等从宽处罚的建议。笔者认 一样,并没有做出特殊的规定,限定某些或某一为,这里所规定的处罚种类既包括刑事上的处罚 类型的案件可以适用或者不能适用,原则上适用方法,也应该包括其他非刑事处罚,如行政处 所有案件,即使是涉及恐怖活动可能被判处死刑罚、民事赔偿、被害人谅解等。

  (一)规范量刑从宽幅度、标准

  的,法院也是不能单方面强制启动的。只有同时 从《试点办法》到2018年的《刑事诉讼满足以上三个必要条件,法院才能依法选择速裁 法》都对认罪认罚行为给予可以从宽处理的明程序的审判模式对案件开庭审理,当然对于刑诉 确规定,但对于如何从宽却没有做出明确的规法明确规定的几类不适宜的情形要排除在外。第 定,当前尚无明确而具体的法定量刑幅度标准。

  二点是关于庭审程序。我国《刑事诉讼法》已 对于从宽的量刑幅度,全国各地法院只能“各经明确做出规定,如果是选择速裁程序审理的案 自从宽”,这易导致同罪不同罚现象,亦使给予件,一般来说是由员额法官一个人进行开庭审理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较大的从宽处罚幅度,可他的。同时意味着这个庭审也是简化版的,为了节 们也很难自己准确清楚地认识到有哪些量刑优惠省时间提高审判效率,开庭过程是不会再进行法 是专门针对之前认罪认罚的。据有关新闻媒体报庭质证等耗时耗力的复杂环节的,但为了不损害 道,郑州、杭州等试点城市根据犯罪嫌疑人、被被告人的一些合法权益,仍然会充分听取辩护律 告人在立案侦查、提起公诉和审判等不同时期的师的意见或者被告人本人的一个最后陈述,法庭 一个认罪认罚情况,采用按基准刑比例实行阶梯一般会选择直接当庭宣判。 量刑的一个划分机制,鼓励其尽早认罪认罚取得适用阶段。《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侦 了良好成效。笔者认为,可以吸收该成功经验,查人员、检察人员和审判人员讯问和审判时应当 明确规定越早认罪认罚可以得到更好从宽处罚力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 度。这样既能减少因量刑幅度不明确而导致该制的法律规定∞1,但不同的时期他们的目标、方 度适用面临滥用的风险,又能使他们对自己自愿式是不同的。

  认罪认罚后能够取得多大范围的从宽优惠幅度有侦查阶段主要目标是鼓励犯罪嫌疑人尽早如 较为明确合理的期待。

  证据的扎实性、充分性直接影响着刑事案件的质量,那么认罪认罚案件应该执行怎样的证据标准问题在是否能准确定罪量刑以及防止冤假错案发生上就显得尤为关键一】。有观点认为,其证明标准可以适当低于普通程序所要求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10|。虽然学界一直争议不断,但《刑事诉讼法》并未对认罪认罚案件的证明标准做出特殊规定,由此可以推断出该案件一样要坚持客观证据的充分性。在司法实务中必须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标准执行。这是公正司法的内在要求,背离了这个标准,公正司法的目标只能是空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自然而然也就意味着没有了发展的生命力和最基本的价值。

  不管是公安机关还是检察院或者是法院都不能超出法律已经明确的证据标准外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罪行和罪名或做出有罪判决。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构建绝不能以降低案件证据的标准为前提,而是要追求在坚持法定证据标准的前提下,通过构建科学的认罪认罚从宽机制,在量刑从宽的基础上实现程序从简,达到公正与效率相统一的目标。司法机关在办理认罪认罚案件时,如果确实是事实不清楚、无法查明、证据不扎实的情况,应该始终严格坚持贯彻“疑罪从无”的基本原则,做出不起诉处理或判决无罪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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