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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独立董事制度建设有关问题的思考

来源: 树人论文网发表时间:2014-08-12
简要:随着现在经济不断的发展,国家为了提高公司治理的水平,我国从1997年开始,不断尝试在公司中引入独立董事制度。 1997年12月,证监会在《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中,以选择性条款的形

  随着现在经济不断的发展,国家为了提高公司治理的水平,我国从1997年开始,不断尝试在公司中引入“独立董事”制度。

  1997年12月,证监会在《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中,以选择性条款的形式,首次引入独立董事制度。2000年12月,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上市公司治理指引(草案)》(征求意见稿),第十三条规定,公司应至少拥有两名独立董事,且独立董事至少应占董事总人数的20%。

  2001年8月16日,中国证监会正式发布《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要求上市公司遵照执行。有关独立董事的理论争议最终确定为立法文件。《指导意见》对独立董事的概念、任职条件、独立性的含义、独立董事的选任程序以及独立董事的职权做出了相应的规定。自从《指导意见》发布后,我国的境内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全面实施。

  2 我国现行独立董事制度存在的问题

  2.1 独立董事制度未能很好的解决“一股独大”、侵害中小股东权益的问题 独立董事在西方诞生的一个背景就是在美国公众公司的股权过度分散化,由于单个股持股比例很低,难以对公司决策产生有效影响,股权分散必然导致经营权集中于管理层。此种情形下公司监控的重点在于防止强势管理者滥用权力,损害全体股东利益。那么,缩短股东和经营行为之间的距离,对董事、经理进行近距离观察应为此种公司内部监控体系的设计重心。将监控机关设置于经营机构内部是符合此种理念的。

  股权集中下的公司,控股股东可以依靠自己的控股力量选择自己认为合适的管理者来经营企业,并能使其贯彻自己的经营理念。因此,笔者认为,我国如果不考虑自己的经济社会体制,通过简单拷贝美国的经验很难建立起有效的独立董事制度。与分散性股权结构具有互补关系的独立董事制度,并不适用于集中型股权结构的国家。解决“一股独大”问题是一个系统的改革,必须结合国有股减持、加强政府监管、提倡媒体监督等改革措施一起进行。

  2.2 独立董事制度未能很好的执行监督,在我国反而有可能与已有的监事会制度产生冲突 由于独立董事与生俱来的一些缺陷,导致其并不能很好的执行监督职能。大股东可以利用自己的控股地位很自然的运用各种措施来应付监督,甚至包括解聘独立董事。因为按照意见的规定,独立董事最终还要由股东大会任免,还要坚持“资本多数”原则。除此之外,独立董事与监事会之间的冲突。不可否认,我国的监事会制度目前确实存在着各种问题,导致并不能很好的实施监督作用。但是监事会不能发挥监督作用的深层原因是什么?监事会制度不能发挥作用的目的是制度本身的原因吗?在引进一种新制度时必须对此进行考虑。

  引入独立董事制度后,我国公司治理结构模式中就会同时存在独立董事制度和监事会制度两种制度,而且两者都是强制要求建立的。我国对公司的各种监督机构已经够多,在公司内部有股东大会、监事会、党、团、工、群等,外部有证监会、交易所、地方政府等等。独立董事制度的引入无疑会使已经重叠的监督权力愈加重叠;另外,由于独立董事的职责和监事会的职权有很大的交叉,这就极有可能会出现两种结果:一是多人监督,实际等于无人监督;二是没有对他们之间各自的职责做出明确规定,出于“搭便车”的心理,几个机构之间就会互相推诿、扯皮,从而使监督效率反而下降。

  2.3 独立董事制度未能很好的改善目前我国证券市场会计信息严重失真的状况 会计信息失真是一个世界范围内的问题。会计信息失真现象有其复杂的原因,是各个利益团体之间互相博弈的结果,它与公司的治理结构是采用“一元制”还是“二元制”无关。

  在我国,上市公司粉饰会计报表的动因有股票发行和上市动机、配股动机、避免处罚动机以及炒作股票动机。我国的股权结构对此种动因成为现实奠定了基础,国有股一股独大,完全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运作。地方政府出于对经济、就业的考虑,往往也放松了对企业的监督,甚至帮助企业造假。独立董事制度也未能有效防止会计信息失真的问题。我们并不否认我国有的独立董事是想维护中小股东的利益,但是在强大的股东面前,他们如果坚持斗争,结果要么是辞职,要么是被对方扫地出门。

  所以说,想依靠独立董事解决这个问题是不太可能的,可能在一些无关痛痒的问题上大股东会让步,但是一旦涉及到了实质问题,大股东是决不会手软的。这就一要靠我们加强政府监管,完善法律,尽可能降低上市公司造假的可能;另一方面,正如陈志武教授所言:我们应当进一步开放财经媒体,对上市公司进行监督,财经媒体可以以最快的速度对公司问题进行揭露。

  3 完善独立董事制度的对策

  3.1 以过错推定的归责原则来追究独立董事的责任。以过错推定的归责原则追究独立董事的责任就是指一旦侵权行为发生而引起诉讼,独立董事就被认为是有过错的,应当承担应有的责任。独立董事必须通过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来免除自己应当承担的责任。

  独立董事可以用哪一些事实来表明自己没有过错呢?笔者认为包括以下几点:①独立董事对某一项错误决策在表决时曾经表示反对,并已记录在案;②如果董事会有证据表明管理层并未将有关决策的核心资料提供给自己,以致使不能做出正确的判断时;③其它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独立董事出于这种需要就会在日常监督中更加尽职尽责。

  3.2 强化独立董事的知情权。独立董事不能正常发挥监督作用的一个重要因素就是独立董事不负责执行管理职能,所以不容易获得公司的核心经营资料。要解决这个问题,必须增强独立董事的知情权。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①增加独立董事在公司的工作时间,这样独立董事就更有可能接触到更多的情况与各个层次的人,有助于全面了解公司的整体情况;②涉及公司的重大决策应当有独立董事参加,或者至少在决策过程作出之后,由管理层或者大股东将决议形成过程向独立董事汇报。

  3.3 严格独立董事的选任。很显然,独立董事必须具备足够的经验来执行他应有的责任。但是只有这个还不够,在以后应当以更加严格的标准选择独立董事。Higgers认为独立董事需要必须具备以下的四种个人品质才可能比较好的执行其职责。那就是“诚实以及其他良好的道德品质、可靠的判断力、迎接挑战探究真相的强烈愿望和能力、过硬的个人技术”。的确,笔者也认为独立董事如果只有经验而没有良好的品质是危险的。所以我们应该加强对选任独立董事时的程序机制,包括调查其在以前公司任职时的道德状况。

  3.4 提高董事会制度的多样化(Diversity),在公司中引进具有不同知识结构的独立董事。Conger与Lawler认为:“最好的董事会应当由具有不同的技术、知识、信息、权力、以及时间的人构成。” Eisenhardt、Kahwajy以及Bourgeouis也认为:“董事会内部各种思想和经验的争论通常会预示着成功。”由于在实行独立董事制度的国家通常独立董事占董事会的大多数席位,所以我们就应当在选任时注意选择不同知识、不同年龄、具有不同经验的独立董事。这样一方面公司在进行决策时可以听到不同独立的观点、想法,而这对董事会的决策无疑是很有用的;另一方面可以向股东、消费者以及雇员表示这样一个迹象那就是公司有着各方面的专业人员,因此做出的决策是可靠的、值得信赖的。这对于提升股东对于公司的信心大有好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