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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科学技术体制的法律政策规范体系

来源: 树人论文网发表时间:2014-08-20
简要: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科技法制建设在我国开始受到重视。科技立法取得了可喜的成就:《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科学技术普及法》三部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科技法制建设在我国开始受到重视。科技立法取得了可喜的成就:《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科学技术普及法》三部综合性科技法律和《中华人民个共和国专利法》、《农业技术推广法》等几部专门法律;《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科技成果奖励条例》、《自然科学奖励条例》、《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例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明奖励条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等十几部行政法规;还有《关于加强与科技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科技成果登记办法》、《国家科技项目承担人员管理的暂行办法》、《关于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的若干规定》等若干政府部门规章。

  由此可以清晰地看出我国科技体制的法律规范政策体系的基本构架:第一,推动我国科技事业全面发展的制度。包括科技成果转化、技术贸易、知识产权保护、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建设、科学基金、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等制度。第二,依靠科技进步,解决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促进可持续发展的制度。包括关于促进人口科学发展、减灾防灾、以科技促进医药卫生水平和社会公共设施水平,推动运用科技手段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的制度等。第三,促进科技发展的投入和保障制度。如关于科技投入的保障制度、科技奖励制度以及动员全社会力量投入科技进步事业的制度等。第四,加强科技工作管理的制度,如科技工作管理体系的制度、有关国防科技、科技信息、生物资源出入境、国际科技交流与合作等方面的制度。

  2 中国现代科技体制的法律规范政策体系存在的问题

  法律以社会为基础。伴随着政治、经济和科技的全面进步,我国的科技法制建设也有很大的发展。但是,我们对我国科技体制的法律规范政策体系还存在的问题,应该有清醒的认识和深入的分析。

  2.1 我国现有的科技立法还存在很大缺陷 其中表现在:已有的法律规定稀少并且过于僵硬,操作性不强;法律中存在较多的空白和漏洞,制约了法律效力的全面发挥。立法体系不健全,由于缺乏整体设计、周密规划和严密部署,相关法律规定散见于各类法律文献中;科技立法还存在法律之间缺乏衔接,系统性不强,配合欠缺、相互重叠;大量与科技活动有关的社会关系没有相应的法律予以规范等弊端。如国家和地方科研经费的来源、管理、使用也没有法律依据;科技发展与管理的基本法还没制定,各类所有制形式的科研机构的性质、任务、权利、义务及其不同的法律地位等也都缺乏法律予以规范;诸如此类的问题都需要尽快制定法律法规加以调整。怎样继续抓好科技立法工作,构架既能适合我国国情,又能引导我国科技事业尽快向前发展的科技法规体系,是我国科技法制建设中应注意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

  2.2 在科技法律人才的培养、科技执法、司法、执法的监督检查等重要方面,都差强人意 现有的科技法律、法规中,对负责实施的主管部门的任务没有明确规定,有的虽然规定了却没有及时组建符合要求的执法队伍,并且现有的司法人员队伍数量不够,有的素质也不高,完成他们比较熟悉的刑事、民事案件的审理都比较费力,遇到涉及一些科学技术问题的案件就更力不从心。例如:执法检查人员忽视了技术商品的特殊属性,把科技成果按照有形商品、一般物质财产处理,不承认知识的价值和创造性,不承认技术开发的风险性和技术服务,把技术咨询的收入视为贪污和受贿;科技人员的正常兼职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现象也时有发生。公正的执法和司法需要有效的监督机制作保障,这包括人大监督机制、行政系统自身的执法监督机制、新闻媒介监督机制和群众监督机制,目前我国这几方面的机制都不健全。科技法制建设迫切需要一批既懂法律又懂科技的人才,但是要使一大批科技法律人才迅速成长,还需要一个过程。

  2.3 各级领导、人民群众、广大科技工作者对健全科技法制、对推动科技进步的重大作用缺乏深刻认识 新中国成立以后,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科技法制建设才被真正提上议事日程,受到应有的重视,得到较大的发展。但由于几千年封建传统的惯性影响,全民族的法律意识还比较淡薄,在领导干部中以权压法、以言代法的现象还相当普遍,这是一个值得重视的问题。

  3 完善中国科技体制的法律规范政策体系的措施

  以上三个方面的问题,导致了我国科技法制建设的进程滞后于科技体制改革和科技事业发展的进程。我们应该从这些薄弱环节入手,采取有力措施,推动科技法制建设的进展。

  3.1 完善科技立法工作 在我国的现阶段,首先要树立科学的发展观,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根据马克思主义的重要观念,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目前,随着科学技术迅猛发展,大量新的立法领域在社会生活中出现,如航空法、原子能法、基因技术法;同时,因生育技术进步而出现的试管婴儿及其所导致的亲子关系、抚养关系和继承关系发生变化,计算机创造作品而引发了著作权归谁所有的问题等出现,对传统的法律提出了挑战,使得许多原有的科技法律法规就不适应新时期的需要,这就需要确立新的立法指导思想,修改或者颁布新的法律法规,使科技法制体系得到不断的完善和配套,使科技法更具法律的特性,由国内本位立法向国际立法发展,更好的保护科技上的利益。

  3.2 必须严格科技执法、改进和加强科技司法工作 这是整个法制建设的重点和难点,严格科技成果检验检测程序,明确规定执行机关和权威科学机构,严格科技法规的执行程序和主体资格的认证,认证的程序要公正。

  执法人员的素质如何,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执法的好坏。目前执法队伍的现状是很不令人满意的,存在着执法违法、徇私枉法、以权压法、以罚代法等一系列问题。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最关键的是执法队伍的素质偏低。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一方面要注重法律人才的培养,不断向执法队伍输送新的血液,另一方面要特别注重现有执法人员的教育、培训、整顿,要给他们补法律知识业务课,补职业道德教育课。对于肩负实施、执行科技法律、法规、规章这方面任务的执法人员还要补必要的科技基本知识课,这样才有可能要求他们秉公执法。在办理有关科技工作的案件中,除了办案人员本身的素质原因外,还要增强他们对科技客观规律的认识,增加他们对科技知识的了解,善于听取科技专家的意见,充分理解科技实业和科技事业的战略意义,尊重科技人员的智力创造成果。这样将能保证科技案件得到比较公平的审理判决。

  要做到严格执法,还必须有一套比较完备的制约监督机制。监督检查,一方面可以及时发现问题并予纠正,督促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公正执法;另一方面也可以了解法律、法规、规章在实际工作中所存在的问题,及时反映,予以修改。因此要建立多层次的监督制约机制。包括:权力机构的监督,主要是指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行政领导机关的监督;执法部门互相之间的监督;监察部门和纪律检查部门的监督;人民群众的监督;舆论的监督。

  3.3 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全社会的科技意识和法律意识 做好对科技法律的宣传、教育和普及工作,加强对有关法律知识的宣传、学习、教育工作,努力提高国民的法律意识和遵守科技法的自觉性。如法官、律师、法学研究教学人员,就需要他们提高的科技文化素质,从科技的内容和方法那里获得有益的启示,提高法律贴近科技领域的显示程度,从而自觉地运用专业知识为科技进步作出贡献。科技人员群众,如发明家、科学家、技术实业家、科技研究学者,就应该增加相应的法律知识,能自觉地寻求法律的帮助,克服科技攻关和技术创新中人为的障碍因素,保护自身权益,从而增大科技研究成果的产出率。除此以外的一般群众,占人口的绝大多数,如果具备了科技意识和法律意识,就能在全社会范围内形成尊重科学,遵纪守法的良好风气和舆论环境,推动科技法制建设向广度和深度发展。

  科技法规建设是我国亟待完善和发展的工作,我们希望,在科技发展过程中能够有健全的法律保护社会、人民的利益,达到科技和社会的协调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