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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持续发展视角下旅游资源开发的法律保障

来源: 树人论文网发表时间:2020-06-07
简要:关键词 可持续发展 旅游资源开发 法律保障 基金项目:本文获杭州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基地项目可持续发展视角下旅游资源开发的法律保障(2019JD42)资助。 作者:范莉 一、旅游资源

  关键词 可持续发展 旅游资源开发 法律保障

  基金项目:本文获杭州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基地项目“可持续发展视角下旅游资源开发的法律保障”(2019JD42)资助。

  作者:范莉

旅游管理论文

  一、旅游资源是旅游业可持续发展的物质基础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提高和旅游产品质量的提升,我国旅游业发展迅速,已发展为国际旅游大国,在国家经济发展中占据更加重要的地位。2019年,我国旅游经济继续保持高于GDP增速的较快增长,全年国内旅游人数60.06亿人次,比上年同期增长8.4%;入出境旅游总人数3.0亿人次,同比增长3.1%;全年实现旅游总收入6.63万亿元,同比增长11%。旅游业对GDP的综合贡献为10.94万亿元,占GDP总量的11.05%。

  旅游业由旅游资源、旅游设施、旅游服务三大要素组成,三者缺一不可。旅游行业只有在合理开发利用旅游资源的基础上,加强旅游设施建设,才能向旅游者提供具有吸引力的旅游产品。优质的旅游资源推动旅游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如果强调短期利益,过度开发利用,则将成为阻碍旅游业发展的障碍。因此加强旅游资源开发和保护立法,规范旅游资源开发过程中的规划、环评、监测等制度,进而协调旅游资源保护和开发的关系,实现旅游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是非常值得我们关注和研究的问题。

  二、我国旅游资源开发法律保障的现状

  (一)我国旅游资源开发立法概况

  旅游业的健康发展需要综合运用政策、法律、经济、科技等手段,要实现旅游资源的健康可持续利用,法律手段是最主要的保障措施。总体来看,我国旅游资源立法没有得到充分重视,起步较晚,数量较少。从法律渊源上看,与旅游资源有关的专项立法只有2007年的《旅游资源保护暂行办法》,相关的法律法规有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立法。例如《环境保护法》第二条明确指出,环境法所称的“环境”为“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这些自然因素当然包括各类旅游资源。《文物保护法》《森林法》《草原法》《风景名胜区条例》等根据各类资源的特性,以单一环境要素为调整对象,这些自然资源与旅游资源是交叉或重合的,并且较《环境保护法》有更详尽的规定。

  从立法内容上看,现有的旅游资源有关法律法规可分为两个方面,一类是规范旅游资源开发与保护,主要包括《野生动物保护法》《文物保护法》《草原法》等;一类是规范旅游资源污染防治和环境保护,主要包括:《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噪声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 等。

  (二)我国旅游资源开发法律保障存在的不足

  如前所述,我国关于旅游资源开发立法起步较晚,数量不足。总体来看规范旅游资源开发与保护的法治供给不能满足客观需要,使旅游资源甚至生态系统存在严重生态风险。具体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

  1.旅游资源开发法律规范缺乏系统性和协调性

  (1)《旅游法》针对旅游资源开发仅有原则性规定。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以下简称《旅游法》)颁布实施,在立法目的中提及“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提出了对旅游环境依法保护的原则和总体要求,但关于旅游资源的规定仅涉及四个条文,涉及旅游设施、资源及旅游者三方面的规定仅为全文的7%。在法律责任方面《旅游法》主要规定了旅行社、旅游经营者和导游的法律责任,在旅游资源方面缺乏可操作的处罚条款。可见《旅游法》关于旅游资源开发利用仅有原则性规定,无法有效凸显环境保护在旅游发展中的重要地位。

  (2)环境保护方面的立法未能充分体现对旅游资源的保护。在《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九条提到,各级人民政府对人文遗迹、古树名木、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温泉等自然遗迹、著名溶洞和化石分布区应予以严格保护,严禁破坏。虽然强调对这些具有旅游开发价值的自然资源应加强保护,但显然环境保护法的规定不能涵盖旅游资源的所有内容。同样,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如《森林法》《野生动物保护法》《风景名胜区条例》等涉及旅游资源保护的内容较少且分散于各条款之中,缺乏系统性。因此,我国环境保护方面的立法涉及旅游资源保护的虽然有一定数量,但因缺乏系统性,只能对部分旅游资源加以保护,而且重保护轻开发,不能满足旅游业发展的需要。

  (3)旅游资源专项立法未在旅游资源保护方面显示出应有作用。在我国目前旅游资源开发法律体系中,2007年国家旅游局出台的《旅游资源保护暂行办法》可以视为是专项立法,但是作为国家旅游局发布的部门规章,法律位阶较低,显然不能作为旅游资源保护的基本法。该暂行办法共二十五条,在加强旅游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受旅游管理部門执法权限的影响,执行效果并不令人满意,自颁布以来没有在旅游资源开发保护方面发挥应有作用。

  2.旅游资源管理机构权责不清、监管困难

  目前,涉及旅游资源管理的有文旅、环保、林业、水利、国土等多个部门,譬如文化旅游局负责旅游业的管理,林业、水利、国土部门负责旅游资源开发、景区建设审批和管理,环保部门负责环境影响报告的审批和环保监察。各部门职责存在交叉,当发生管理权限的重合或空白时,没有统管部门进行协调,缺乏权威性、一致性,使得管理难以实施。旅游资源作为具有丰富生态价值和经济价值的稀缺资源,在开发利用中部门化倾向仍然存在,极易形成过度开发或绝对保护两种认识,使区域生态环境难以得到合理开发和有效保护。同时在管理和执法中,执法者也因环保意识薄弱等原因,重视地区、部门利益,忽略了生态环境的整体性和环境利益,过度追求短期经济收益,忽略了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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